郭美美,獲刑2年6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鄒雅分別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趙某(另案處理)處所銷售的減肥糖可能非法新增西布曲明的情況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單價對外銷售...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美美、汪鄒雅分別自2021年1月、2月起,在明知上家趙某(另案處理)處所銷售的減肥糖可能非法新增西布曲明的情況下,仍各自以每盒699元等單價對外銷售...
本案由潛江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肖某某、許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1年7月16日3時許,被告人孫龍巖經過喬裝打扮後,至泗洪縣青陽街道奧體新村小區東門南側“小木子”便利店內,手持水果刀威脅被害人彭某某,逼迫其交出財物...
2021年10月18日14時,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對被告人郭美美、汪鄒雅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依法進行公開宣判,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郭美美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法庭審理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朱某某、羅某、楊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結夥偷越國(邊)境,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
被告人黃某甲夥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擅自採礦,共盜採河砂約7000方,案值64400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
德慶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在事實和證據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其行為構成自首,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推翻了原“認罪認罰”,失去了原“從寬”的基礎...
手機定位 撞破姦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懷疑其妻子齊某與被害人張某長期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遂在其妻子駕駛的轎車內裝置了用於定位和監聽的紅米手機...
蔣明磊、李常偉盜掘古墓葬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依法應予嚴懲,雖然二被告人歸案後能夠坦白罪行並認罪,經公安機關全力追贓悉數追回本案被盜文物,但不足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蔣明磊、李常偉盜...
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間被告人王xx、陳xx利用擔任北京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司實際經營地為海淀區)微倉拓展專員的職務便利,以虛報房屋租憑面積及租金等方式侵佔公司資金...
經審理查明,在期間,被告人何金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金安區先生店鄉範庵村兩委成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透過虛報徵遷專案內容套取專案資金並截留、出售安置房收款不入賬等方式,套取公共財產計人民幣182萬餘元放在村三資賬外...
本院認為,被告人翟某甲故意殺害他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彭某某盜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墓葬,依法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間,為牟取不法利益及形成非法影響力,在被告人楊某賢的領導、指揮下,其一夥在潮州市潮安區彩塘鎮某村多次以治安隊“巡邏”的名義,無故攔截、抓捕多名被害人,並對被害人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
【基本案情】廣東省鬱南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鍾某某在接受綽號“文哥”的男子 (在逃)僱請後,與鍾某甲一起駕駛湘A****小車到廣西防城港市欽防高速衝侖出口裝載捲菸運輸至廣州市銷售,在途經G80廣昆高速廣東省鬱...
構成生成、銷售偽劣產品罪禹州市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劉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份,被害人鄒某因生意不順,懷疑是風水問題,經人介紹與被告人相識,被告人史某以幫忙看風水轉運為由,要求鄒某準備33000元用來轉運...
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東海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恩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援...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違反國家法律,參與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除了被判處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以外,還可能受到以下財產刑以及類似財產刑的處罰:一、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其解釋的規定,對於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法院應當判決責令退賠被害人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