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挪用公款 六安一村幹部一審獲3年半

六安市金安區先生店鄉範庵村原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何金宏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2021年1月25日,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一審判決被告人何金宏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退繳在案的贓款上繳國庫。2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該案的一審刑事判決書。

貪汙、挪用公款 六安一村幹部一審獲3年半

一審刑事判決書截圖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何金宏,男,1953年9月24日出生於安徽省六安市,漢族,初中文化,原六安市金安區先生店鄉範庵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經審理查明,在期間,被告人何金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金安區先生店鄉範庵村兩委成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透過虛報徵遷專案內容套取專案資金並截留、出售安置房收款不入賬等方式,套取公共財產計人民幣182萬餘元放在村三資賬外。期間,何金宏夥同該村兩委人員從三資賬外資金中以過年過節發放福利等名義私分21萬餘元,並多次從該村賬外資金中挪用公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和日常開銷,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8月17日,被告人何金宏被六安市金安區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同年8月20日調查人員從金安區先生店鄉紀委辦公室將被告人何金宏帶至留置場所。被告人何金宏在區委巡察期間主動交代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貪汙的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何金宏已退繳個人實際貪汙款86100元和挪用的公款540654元。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金宏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公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構成貪汙罪、挪用公款罪,應當數罪併罰。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何金宏犯貪汙罪具有坦白情節,犯挪用公款罪具有自首情節,願意接受處罰,積極退贓,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

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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