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工資雖然不高,但也不能做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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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7日,裁判文書網釋出焦作一女護士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案一審判決!

被告人薛某某,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漢族,專科畢業,戶籍地河南省修武縣,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因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於2019年7月3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原焦南分局)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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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薛某某在馮某(已判刑)聯絡和指使下,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某骨傷醫院手術室及病房,多次參與非法腎臟移植手術,被告人薛某某負責“受體”腎臟移植手術後的護理工作。

2019年4月12日,“供體”駱某和“受體”焦某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某骨傷醫院進行了腎臟移植手術,被告人薛某某與張某(已判刑)、王某1(已判刑)為“受體”焦某提供術後護理,“受體”焦某為腎臟移植支付費用70萬元。被告人薛某某共獲利12000元。現已退全部贓款。

公訴機關提交了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證人馮某、梁某、王某2、皇某、侯某、張某、王某1、焦某、駱某、茹某的證言,辨認筆錄,同案刑事判決書,薛某某手機通話記錄,“受體”焦某病歷,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罰沒票據,被告人薛某某的戶籍資訊,前科查詢證明,抓獲證明,發破案經過,認罪認罰具結書,視聽資料等證據證實。被告人薛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12000元,公安機關已進行治安罰沒。

法院認為:

被告人薛某某違反國家法律,參與組織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薛某某在與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薛某某已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對其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判決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000元。

公訴機關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陝西省澄城縣,住陝西省西安市未央區。因涉嫌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犯罪,於2019年10月22日主動投案。

審理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梁某某夥同馮某(另案處理)經預謀後,利用馮某承包的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榮康骨科醫院手術室及病房,由梁某某負責聯絡、安排主刀醫生、腎臟“供體”(提供腎臟的人)及“受體”(接受腎臟的人),馮某負責聯絡醫護人員,多次在榮康骨科醫院進行非法腎臟移植手術。

期間,經被告人梁某某組織安排,由王某1等人為主刀醫生,崔某、宋某負責接送醫生、腎臟“供體”、“受體”並在醫院提供幫助,汪某負責“供體”腎臟摘除後護理。

2019年4月12日,經黃某、趙某、張某3、楊某等人聯絡,透過汪某將“供體”駱某及“受體”焦某帶至焦作市榮康骨科醫院進行腎臟移植手術,“受體”焦某為此支付700000元。

另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動打電話投案,且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當庭供認其共獲利100000元左右。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違反國家法律,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其行為已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與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

辯護人認為:

被告人系自首、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的情節成立,本院予以採納。公訴機關及辯護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一、被告人梁某某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5000元。

二、被告人梁某某的違法所得100000元予以沒收。

編後:薛某某作為參與“非法”器官移植的“受體”護理人員,在這起案件中起到的是“組織”作用——值得每個護理人員深思!

圖文來源:整理自網路;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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