姦情自古出人命!

河北一男子因妻子有外遇,捉姦現場將情敵捅成重傷而獲刑3年6個月。

主審法官引用古訓“姦情自古出人命”,並寫下長長一段法官判詞和寄語。

姦情自古出人命!

手機定位 撞破姦情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郭某懷疑其妻子齊某與被害人張某長期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遂在其妻子駕駛的轎車內裝置了用於定位和監聽的紅米手機。

2020年6月14日,郭某透過該手機得知齊某與張某正在海興縣一高速高架橋下轎車內發生不正當男女關係。郭某遂從其家中攜帶兩把刀,騎電動車至高架橋下,見齊、張二人均坐在車內對其不予理睬,遂與張發生衝突。郭某趁張某下車穿鞋之際,拿出隨身攜帶的刀多次捅刺張某的胸部、腹部。

妻子齊某在阻攔丈夫追張某的過程中被刀捅刺左側腹部。後郭某在齊某的勸說下停止捅刺張某,並主動撥打120急救電話,在陪同受害人到達醫院後主動撥打110投案,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經鑑定,被害人張某、齊某的傷情均為重傷二級。案發後郭某取得被害人齊某的諒解。

三方說法 各執一詞

捉姦,為何演變為一場故意殺人案?作為案件的三方:丈夫、妻子、情夫,三方各有說法——

郭某在供述中,郭某表示這並非妻子與情夫的第一次私會,他是隱忍多時。

“幾年前的時候,我發現我媳婦可能出軌了,但是我不知道出軌的物件是誰。當時因為這件事,我還和我媳婦鬧了一陣彆扭,但一直沒有找出那個人是誰,漸漸地我就把這件事放下了。沒過多長時間,我發現我媳婦還是有出軌的跡象。”

郭某供述,為了查清到底是誰,他用了車載GPS錄了音訊,意外發現,妻子的出軌物件竟是自己的同事張某,因為他之前經常坐張某的車,對張某聲音極為熟悉。

為此,他打了妻子,但出於維護家庭的原因,表示“我說咱都兩個孩子了,為了孩子也不能離婚啊,你有錯你改,我有錯我改,我媳婦當時答應了,這件事就算翻篇了。”

但他發現,妻子並沒有回心轉意,繼續行蹤詭秘。“我和張某沒有面對面談這件事,我有他微信,在微信上和張某說過。我說的大概意思是各自管好各自的家庭,以後別和我媳婦聯絡了,張某沒有明確答應我,只是說讓我管好我媳婦,別讓我媳婦再找他就行了。”郭某表示,這事兒一直讓他窩著一口氣。

案發時,他透過車上的紅米手機,聽到了情夫與妻子私會的音訊,當他見到二人時,“就和他們說‘錄個影片當證據吧’,

結果兩個人只是抬頭看了我一眼又繼續玩手機,嘴裡說著‘錄吧、錄吧’,一副滿不在乎的樣子。

齊某承認,她與張某確實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當天私會完,她看到丈夫郭某,還納悶郭某是怎麼找到這裡來的,“但他看到我和張某這一幕我不驚奇,郭某去年就知道我和張某這種關係,郭某和張某就撕捋起來了……”

受害人張某則證言,“我倆有這種關係二三年了,這次在車上私會,我倆在車上各自玩手機的時候,車後邊的兩個車門是敞開的,不知道過了多長時間,郭某突然出現在我這一邊的車門外邊,手裡拿著手機,應該是給我們錄影了……”

法官判詞:“自古姦情出人命”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努力實現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價值目標;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價值取向;努力踐行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的價值準則。

結合本案,海興縣香坊鄉北王村村民委員會及村民代表出具的對被告人郭某某從輕處罰申請書和請願書,是基層組織和群眾基於社會道德倫理發出的樸素呼聲,是對弱勢群體的寬容與保護,是對法律的敬畏和尊重。

被害人有完整家庭,有妻子兒女,本應維繫好和諧的家庭關係,

卻與另一被害人長期保持著婚外性關係,其行為破壞了他人的家庭關係,同時也損害了個人的家庭關係,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

人格是人類獨有的、由先天獲得的遺傳素質與後天環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能代表人類靈魂本質及個性特點的性格、氣質、品德、信仰、良心以及由此形成的尊嚴、魅力等。

被告人郭堯豐是一個具有獨立人格的自然人,其透過放置在車上用於定位和監聽的手機,得知二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後,根據手機定位找到二被害人。

二被害人應某心和負罪感,以免激怒郭某某,

反而在郭某某用手機錄取二人影片時,二被害人不以為然,毫無愧意,用放任和蔑視的態度,公然挑戰被告人的感情和人格尊嚴底線,

給被告人郭某某造成了極其嚴重心理傷害,致使郭某某極度義憤,繼而採取不當處理方式,歇斯底里地進行瘋狂報復。

古人訓語“姦情自古出人命”,偷情者或者出軌者都是對夫妻關係的不忠不貞。

二被害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的規定。

這種通姦行為打碎了夫妻互相尊重的基石,徹底傷害了夫妻之間的感情,嚴重損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嚴。

郭某某作為受害者本應以冷靜方式處理解決,卻因極度憤怒失去理智採用了暴力手段,險些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應對自己的不當行為付出代價。

張某和齊某某在被告人郭某某發現其二人行為,發出警告並指責後,仍肆無忌憚,繼續姘靠。

張某從本案的發生到最後的結果負有重大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篇過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公平分擔責任,張某應當對其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院根據行為人民事責任方面的過錯程度,確定被告人郭某某承擔主要責任、張某承擔次要責任,責任比例按6:4分擔較為妥當。

被告人郭某某應賠償張某經濟損失95339。8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請求被告人郭某某賠償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起因是妻子出軌被抓現行、犯罪動機是處於極度氣憤、犯罪情節為一般情節、犯罪物件特定、犯罪後果較輕、認罪認罰的態度較好、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並不嚴重。

以上足以認定被告人郭某某的主觀惡性較小,被害人張某的過錯程度極其嚴重。本院為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主義法治價值取向,本著懲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注:法律規定省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

二、沒收隨案移送的被告人郭某某的作案工具刀具二把;

三、被告人郭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各項損失95339。80元;

四、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常建新

審判員徐明松

人民陪審員楊壽甫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崔炳利

書記員姜新新

書記員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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