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慶這個人認罪認罰從寬後無正當理由上訴,二審判決撤銷“從寬”加重刑罰

德慶這個人認罪認罰從寬後無正當理由上訴,二審判決撤銷“從寬”加重刑罰

近日,肇慶市檢察院依法成功辦理了一件職務犯罪抗訴案件,該案被告人認罪認罰後無正當理由上訴,二審判決加重了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案件回顧

2021年5月,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受賄罪被德慶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在審查起訴階段及審判階段,檢察人員均向孔某某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後果。同時,針對孔某某認為其具有自首情節的辯解,檢察人員也多次闡明,根據法律規定孔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自首。後被告人孔某某表示接受檢察機關的指控,自願認罪認罰。在律師的見證下,孔某某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德慶這個人認罪認罰從寬後無正當理由上訴,二審判決撤銷“從寬”加重刑罰

德慶縣法院基於被告人孔某某認罪認罰,採納了德慶縣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孔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0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孔某某推翻其認罪認罰具結書中的承諾,又以其行為構成自首,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向肇慶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德慶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孔某某在事實和證據沒有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其行為構成自首,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推翻了原“認罪認罰”,失去了原“從寬”的基礎。德慶縣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並建議法院判處孔某某六年六個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德慶縣檢察院提出抗訴後,上訴人孔某某卻向肇慶市中級法院申請撤回上訴。

2021年8月,肇慶市檢察院作出支援德慶縣檢察院抗訴的決定,建議肇慶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孔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

2021年9月,肇慶市中級法院經審理,採納了肇慶市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改判孔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45萬元。

普法時間

認罪認罰從寬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該制度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全面適用以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有效懲治犯罪、節約訴訟資源、提升訴訟效率、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犯罪嫌疑人自願接受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從寬提出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得到法院從寬判決後,應當接受司法裁判的結果。

被告人依法享有上訴權。但個別被告人基於投機心理,無正當理由而上訴,既想要得到“認罪認罰”的“從寬”,又想利用“上訴不加刑”搏取二審改判較輕刑罰。這種對上訴權的濫用,引起了本不必要的二審程式,浪費了司法資源,損害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判決的嚴肅性。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依法抗訴,二審法院依法改判,防止了司法資源被濫用,維護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嚴肅性,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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