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稼見在,課役俱免?從租庸調和兩稅法,淺談唐代土地制度變遷

引言

對於建立在農業耕作之上的古代社會而言,土地制度絕不僅僅是土地佔有、使用和分配的制度問題,而是整個社會體系的核心和基礎。

唐朝時,朝廷透過建立在均田制和戶籍制度之上的租庸調製,有效抑制土地兼併,推動唐代盛世的到來。

苗稼見在,課役俱免?從租庸調和兩稅法,淺談唐代土地制度變遷

而隨著時間的發展,均田制和戶籍制度衰落後,依附於這兩個制度的租庸調難以為繼,因此,唐朝廷轉租庸調為兩稅法,綿延幾百年的均田制由此消散,從此,唐後歷代王朝“田制不立”,對古代中國的發展產生了深刻影響。

如果想探析這一古代土地制度史上的重大變遷,就不得不先探尋租庸調及均田制在唐代的發展過程,透過探析兩者衰敗的原因,進而推匯出兩稅法何以成為唐政府賦稅改革的首選。

因此,接下來將從三個方面出發,在租庸調和兩稅法的框架下,淺析唐代土地制度的變遷。

唐之均田制與租庸調

唐朝是中國曆代封建王朝中極為強盛的朝代,在其前期的一百多年時間裡,國家疆域遼闊,社會安定,政治較為清明,經濟空前繁榮,文化極度輝煌,貞觀之治和開元盛世在歷史上留下醒目的一頁,至今仍為人熟知。唐王朝能在其前期取得如此輝煌的成就,離不開其堅實而有力的經濟基礎——均田農戶經濟。

苗稼見在,課役俱免?從租庸調和兩稅法,淺談唐代土地制度變遷

唐代的均田農戶經濟,即是指農戶依靠均田制授予的田地進行農業生產,並向國家交納稅賦的小農經濟。這種經濟並非由自然經濟下的小農生產自發形成,而是中央政權藉助政治手段人為調控的結果,其規劃的主要手段,即為均田制,以及建立在均田制之上的租庸調製。

租庸調製起源於北魏,隋朝時名為租調製,唐朝建立後繼承了原隋朝的租調製度,並加以完善,稱為租庸調,於唐初正式頒行。

唐代前期的賦役制度基本有四項,分別為租、庸、調和雜徭,而租庸調製佔據四分之三,且稅收歸由中央政府掌握,是唐前期中央政府最為主要的稅收來源。

因此,對於唐朝而言,租庸調是支撐國家在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方面發揮作用最不可缺少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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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均田制則是起源北魏的一種土地制度,南北朝時期,由於北方頻繁的戰爭,社會經濟受到嚴重破壞,田地荒廢,人口稀少,而建立北魏的拓跋族為中原帶來了一些原始部落時期的公有制因素,在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下,北魏孝文帝頒佈詔令,推行均田制,以鼓勵農業生產,充實國家財政。

唐朝建立後,天下經過多年戰火,百姓凋殘,田畝荒廢,面臨著和北魏相似的局面。

為了儘快恢復被嚴重破壞的農業生產能力,唐朝繼續使用自北魏起實行幾百年,行之有效的均田制,並在使用時加以改善,使之更加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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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調與均田制兩者密不可分,若無均田制,租庸調則無法執行。

具體地看,唐代政府透過實行均田制,向農民發放並登記田土,掌握農民耕作的田畝數量,以此為依據向農民派租,同時輔以嚴格的戶籍制度,掌握農戶的戶數和個人情況,向家庭派庸,向人丁派調,進而構建起“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實行時間長達156年的租庸調製度。

由此可以看出,唐王朝實行租庸調製,必須先向農民發放國有田土,使之轉化為具備一定耕作面積的自耕農,進而對小自耕農收稅派役。也就是說,只有藉助均田制,將其治下的農民與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結合,唐王朝才可以順利執行其稅收制度——租庸調,並將農民的勞動產出轉化為中央政府的稅收,進而將資源投入到國家機器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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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勞動力驅動到農業生產中,實現“分藝有準,力業相稱”,以便從農業獲取足夠多的資源維持政權統治,而這正是唐政府實行均田制與租庸調的根本目的。

租庸調與均田制之衰敗

在國家均田——農民授田——收稅徭役這一環節中,只要其中一環出錯,租庸調就會難以為繼。

單就唐代均田制而言,其內在存在諸多缺陷。唐代均田制將授田標準分為可繼承的永業田和不可繼承的口分田,均田令中就有規定:“諸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並規定“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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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唐政府還將人多地少的區域稱為狹鄉,人少地多的區域稱為寬鄉,狹鄉如若田地不足,則“減寬鄉口分之半”。

在人口不斷增多而國有田土漸少的情況下,授田數量少的情況更為突出,到了後期,唐政府手中也無土地,唐德宗嫁公主時由於無田可賜,甚至不得不到市場上買地。

唐朝作為一個傳統的封建國家,存在王侯將相等剝削階級,這些群體也侵佔不少田地,又由於道教佛教興盛,寺院也佔據大量土地。國有土地原本就隨著人口繁衍日漸不足,田地被寺院、貴族官僚群體侵佔後,農民所能分到的田土就更為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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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均田這一環節受限,不能成功地將那些無地或少地農民轉化為,具有足夠耕地、能夠擔負國家稅負徭役的自耕農,租庸調製開始崩潰。

此外,均田制名義上授田畝數為一丁百畝,以尚商周井田制,而在實際授田過程中,較少有人可以領足百畝田地,但交納稅賦,派遣徭役時,卻是依照百畝田地的標準進行。

農民授田數量不足,稅賦徭役卻仍舊不改,農民授田不足,無法負擔沉重的賦稅,均田農戶經濟下的農民難以度日,或自發或被動地開始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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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唐政府還進行過幾次“括戶”,命令兼併田地者歸還“逃戶所有田業”,而且還規定“苗稼見在,課役俱免”,頗有成效,但這種手段只能見效一時,難以挽回局面,農民授田這一環漸漸地也開始問題頻發。

農戶在沉重的生存壓力下,或逃亡,或寄名於擁有免稅特權的達官貴人、寺廟道觀之下,諸多勞動力從嚴格的中央管控制度流出,大量田土被歸到免稅特權者的名下,唐政府開始面臨無田可租,無人可用,無家可調的窘迫局面。

終唐一代,戰火不熄,或對外征戰,或對內平叛,戰爭在消耗政府財政的同時,也使得嚴密的戶籍制度受到衝擊,戰火燒燬房屋時,也燒燬了原本記錄農戶詳細資訊的戶籍賬本。

苗稼見在,課役俱免?從租庸調和兩稅法,淺談唐代土地制度變遷

安史之亂後,這種情況更加突出,不到十年的時間中,國家編戶就減少70%,原本租庸調的實行必須輔以嚴格的戶籍制度,而如今民不附籍,又無地可授,至此,唐代的租庸調製度徹底失去基礎,均田制這一流傳數百年的土地制度也一併崩壞。

兩稅法取代租庸調

租庸調製度逐漸敗壞,使唐王朝的財政陷入窘境,而唐中期生產力的發展,帶來了工商業的繁榮和商品貨幣關係的擴大,加之土地兼併後莊園制迅速發展,戶稅和地稅的財政地位也日漸重要,多種因素綜合,為兩稅法的實行創造了條件。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王朝正式採納楊炎的建議,開始變革稅賦制度,推行兩稅法。

苗稼見在,課役俱免?從租庸調和兩稅法,淺談唐代土地制度變遷

兩稅法是一種以戶稅和地稅為主體創行的新稅制,以“量出制入”為徵課原則,以資產為徵課物件,以戶等高下為課徵依據,以貧富為差定稅額,對行商經營貨物課稅三十之一,以貨幣計稅,夏秋兩徵,錢糧和絹帛同繳。

與舊制租庸調相比,兩稅法將課稅物件由原本的“人丁”轉為“資產”,實質上是對均田制已經崩潰的無聲預設,從側面將土地兼併合法化。

唐政府透過在政治上對土地嚴重兼併現狀的承認,向大地主換取賦稅,以維持中央財政。

苗稼見在,課役俱免?從租庸調和兩稅法,淺談唐代土地制度變遷

唐政府的如此作為,意味著唐王朝徹底放棄透過政治手段配置土地與勞動力要素,此後歷代王朝沿襲唐代政府做法,“田制不立”的土地制度新時代自此而起。

自中唐兩稅法後,國家放棄了自秦漢到中唐時對於土地產權進行干預的傳統職能,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建立不起來,取而代之的是土地自由買賣(封建條件下的自由)的制度,土地私有制取得了統治地位。

兩稅法的目的本為節約納稅成本,擴大稅收來源,減輕農民負擔,具有明顯的進步和革新意義,但稅法實行後不久,就脫離了其本意,人民的賦役負擔反而加重。

由於新稅法以貨幣計稅,又完全放開土地交易,促進了商品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使得賦稅得以增加,唐王朝的壽命得以維繫下去。

苗稼見在,課役俱免?從租庸調和兩稅法,淺談唐代土地制度變遷

梳理前文可以發現,租庸調到兩稅法的變遷,實質上是均田制與“田制不立”這一土地關係的變化,在政治上層建築地顯現。

從均田制至“田制不立”的土地制度變遷歷程,代表著封建國家政權面對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生產關係的變化,逐漸由政治調控轉向市場調控,商品經濟迎來新發展。

參考文獻

再論唐代均田制下的土地買賣

唐朝政府農業經濟職能研究

唐代均田農戶經濟的規劃形成及其經濟形態特徵

唐代租庸調製和兩稅法的制度缺陷與執行弊端研究

試論租庸調製到兩稅法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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