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法官,漢中男子被拘留15日!

欺騙法官,漢中男子被拘留15日!

近日,漢中市南鄭區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名在庭審中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彰顯了法律的尊嚴。

欺騙法官,漢中男子被拘留15日!

【案情回顧】

劉某向張某借款40萬元,出具借條後,劉某將李某購買的一套房產《商品房預售合同》等材料交給張某抵押(未登記),並謊稱李某是其妻子且李某同意將房產抵押給張某,但李某並未在借條上簽字。借款到期後,張某催要無果訴至法院。開庭審理時李某未到庭,劉某仍作如前虛假陳述、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辦案法官,法院根據在案證據作出判決由劉某、李某共同償還張某借款本息。判決生效後,執行時發現李某與劉某隻是普通朋友,不是夫妻關係,李某不知情也未同意把房屋抵押給張某,房產預售合同等材料系李某委託劉某賣房交給劉某。法院遂依法再審並改判。

承辦法官認為,劉某在原審庭審中當庭作虛假陳述,故意虛構自己與李某是夫妻關係、李某知道案涉借款並同意將其名下房產作為案涉借款抵押物的事實,妨礙人民法院公正審理案件,導致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經法定程式後,決定對劉某拘留十五日。

【法官說法】

訴訟當事人作為裁判結果的承擔者,往往只陳述對自己有利的內容,有的甚至作虛假陳述,此種做法切不可取。我國法律對當事人作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及制裁措施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有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 “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中,劉某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受到了相應的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

誠實信用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誠實、善意行使自身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如實陳述事實。虛假陳述會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公正裁判、損害司法權威,對該種行為,人民法院會嚴厲懲戒。提醒廣大訴訟參與人引以為戒,切勿作虛假陳述混淆視聽,否則,非但不能達到預期的“勝訴”目的,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甚至還會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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