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獎勵200萬!平遙牛肉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平遙縣食品安全委員會

關於印發《平遙縣牛肉食品領域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通知

縣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現將《平遙縣牛肉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平遙縣食品安全委員會

2020年2月23日

平遙縣牛肉食品領域違法行為

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牛肉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切實保護平遙牛肉這塊金字招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監管部門受理社會公眾(以下統稱“舉報人”,應為自然人)舉報有關牛肉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且結案後,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舉報人可以透過書面材料、電話、平臺、電子郵件或其它形式,舉報有關牛肉食品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舉報下列有關牛肉食品領域違法行為並經查實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在牛肉原料肉的養殖、屠宰、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牛肉及其製品;

(二)生產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牛肉、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牛肉及其製品的;

(三)生產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變質、過期、混有異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牛肉;

(四)未按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新增劑,或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牛肉的;

(五)未按照平遙牛肉執行標準生產加工平遙牛肉的 ,假冒平遙牛肉地理標誌產品的;

(六)生產銷售偽造、篡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的牛肉;

(七)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牛肉食品生產經營的行為;

(八)侵犯他人註冊商標使用權、專利權生產銷售牛肉、偽造牛肉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誌或者其他產品認證、質量標誌生產經營牛肉的;

(九)違反《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虛假宣傳牛肉產品的行為;

(十)其他牛肉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 舉報人可實名或匿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絡方式,匿名舉報人有舉報獎勵訴求的,應當承諾不屬於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並提供能夠辨別其舉報身份的資訊和有效聯絡方式。

第六條 各職能部門對涉及牛肉食品領域的違法行為的舉報不得推諉拒絕,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詳細記錄舉報相關情況。

對不屬於本部門監管職責範圍的舉報,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移交有權受理的相關部門處理,同時告知舉報人。

涉及多個相關部門的舉報,由首先接到舉報的部門受理,並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協調相關部門進行調查。

受理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積極辦理,儘快辦結。

第七條 舉報獎勵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縣政府預算, 由相關監管部門實施,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八條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舉報物件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並提供關鍵證據的;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監管部門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監管部門查處結案並被行政處罰,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二)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三)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複獎勵;同一案件由兩人及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總金額不得超過第十二條規定的對應獎勵等級中最高標準。

(四)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獎勵;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部分一致的,只計算相一致部分的獎勵金額;除舉報事項外,還認定其他違法事實的,其他違法事實部分不計算獎勵金額。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或者具有法定監督義務人員的舉報;

(二)侵權行為的被侵權方及其委託代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三)實施違法行為人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分為3個獎勵等級:一級舉報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於特別重大違法行為或涉嫌犯罪的;

二級舉報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及直接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三級舉報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基本違法事實及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第十二條監管部門按照舉報案件罰沒金額,同時綜合考慮涉案貨值、獎勵等級、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計算獎勵金額,具體獎勵標準如下,獎勵金額不得高於第十三條的規定: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30%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5000元的,給予5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20%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3000元的,給予3000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罰沒款金額的10%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1000元的,給予1000元獎勵。

(四)無罰沒款的案件,舉報獎勵金額分別為2000元、1000元、500元。

第十三條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100萬元。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獎勵金額可以超過本辦法規定的上限,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四條 監管部門已經實施行政處罰的或者未做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不同情況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標準給予獎勵。

第四章 獎勵程式

第十五條 負責舉報調查、作出最終處理決定的監管部門在舉報查處結案後,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獎勵條件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舉報獎勵需舉報人申請啟動獎勵程式。

第十六條 舉報獎勵實施部門應當對舉報等級、獎勵標準等予以認定,並將獎勵決定告知舉報人。獎勵資金超過1萬元的,應由監管部門負責人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獎勵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單筆獎勵金額達到50萬元的,由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監管部門會商財政部門發放。

第十八條 舉報人應當在被告知獎勵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憑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勵。委託他人代領的,受託人須同時持有舉報人授權委託書、舉報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舉報獎勵領取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舉報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主動放棄。

第十九條 舉報人對獎勵等級、獎勵金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獎勵決定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施舉報獎勵的監管部門提出複核申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舉報獎勵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設立舉報檔案,做好彙總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洩露舉報人的相關資訊。

第二十二條 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洩露舉報人資訊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其他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取得舉報獎勵,或者經監管部門查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監管部門有權收回獎金。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涉及 牛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對該辦法的實施,並報平遙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平遙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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