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是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六穩”“六保”任務,幫助新就業無房職工解決階段性居住困難的惠民舉措,也是突出民生導向、強化就業優先、實現更加充分更高質量就業和保障勞動者權益高度的重要保障。
近日,臨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住房公積金中心聯合出臺《臨沂市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方案》,對臨沂市市區新就業無房職工發放租賃補貼申報條件、補貼標準、辦理流程及相關規定進行了明確。
《實施方案》規定,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此項補貼:
具有我市市區
(含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
的常住人口
;
全日制學校畢業未滿5年
;
2021年1月1日以後,在我市市區範圍內首次就業並辦理就業登記,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至少繳存至申請上月且個人賬戶狀態正常,不存在凍結等情況);
在我市市區範圍內以家庭為單位無自有住房,也未享受過其他保障性住房,需透過租賃住房方式解決居住困難的人員
。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市住建部門負責,各縣可參照執行。既與以往的住房保障政策進行了有效銜接,保證了政策的連續性,又對保障方式進行了實質性的創新,為穩就業、促發展提供了有效支撐。
註釋:
“新就業”
是指全日制學校畢業未滿5年並2021年1月1日以後在我市市區範圍內首次就業並辦理就業登記。
“無房”
是指在我市市區範圍內以家庭為單位無自有住房;
“家庭”
是指夫妻雙方及同戶口未成年子女或成年單身職工,戶籍包括家庭戶或集體戶。
“職工”
是指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至少繳存至申請上月且個人賬戶狀態正常,不存在凍結等情況)的人員。
“階段性住房租賃補貼”
是指自公示合格的次月起按季度或年度發放。補貼累計發放期限不超過36個月,且不超過房屋租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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