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
切不可貪圖小便宜
隨意把自己的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
一不小心,你就可能涉嫌犯罪
11月20日,惠來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反詐中心民警聯合東隴派出所對涉案“兩卡”(指銀行卡、手機卡涉嫌電信網路詐騙)人員線索開展調查,辦案民警充分依託智慧新警務對嫌疑人資訊流、資金流開展深入研判、精準落地,成功抓獲幫助實施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嫌疑人吳某傑。
經審訊,犯罪嫌疑人吳某傑主動交代其於2021年8月份開始,
將自己的銀行卡借給朋友收款、轉賬使用,並從中獲利3000元的違法犯罪事實
。
目前,犯罪嫌疑人吳某傑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
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律連結
一、什麼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如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利用資訊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釋出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資訊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釋出資訊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警方提醒:
千萬不要認為沒有直接參與詐騙行為就不構成犯罪,更不要為了利益,將自己的手機卡、銀行卡出借、出售給他人使用,否則將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via :惠來警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