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澄注道德經述成·道經·二五章

道經·二五章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吳澄:前章道之為物,物謂德也。此章有物混成,物謂道也。混渾通,混成謂不分判而完全也。先天地生,首章所謂天地之始,四章所謂象帝之先也。

原成:有物蟲成,先天地生。

原成:凡涉及運動,吳氏及先賢註釋皆不取。

孔德之容,唯道是從,故曰有物蟲成。“道”衍生萬物,萬物以“道”做為唯一標準,故曰先天地生。

凡物皆是有差別的存在,故曰混成(蟲成)。

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

吳澄:寂,闐靜也。寥,虛廓也。言其無聲無形也。獨立乎萬物之表,無可與對而未嘗變易,故曰不改。周行乎萬物之中,無不徧及而未嘗窮匱,故曰不殆。天下母者,德也,而德者道所為,故為天下母。

原成:寂呵廫呵,獨立而不亥,可以為天地母。

原成:凡涉及運動,吳氏及先賢註釋皆不取。

“道”是無聲無形的矛盾運動體,處於不斷的運動之中,故曰寂呵廖呵。“道”獨立衍生萬物,不需別物輔助,故曰獨立。大制無割,“道”是不可分割的矛盾運動體,故曰不亥。萬物皆是以“道”做為唯一標準,故曰母。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

吳澄:此物無可得而名者,以其天地萬物之所共由,於是假借道路之道以為之字。字者,名之副而非名也。字不足以盡之,不得已而強名之,曰大。至大莫如天,而天亦在道之內,則天未為大也。此道其大無外而莫能載焉,故大之一言,庶乎可以名之爾。

原成:吾未知其名也,強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

原成:凡涉及運動,吳氏及先賢註釋皆不取。

“道”是做為不可分割的矛盾運動體存在的,老子認為在現有的文字體系中,無法找到能滿足形容“道”所有特性的文字。基於此,老子做了二件事來滿足用文字對“道”的形容。一是修改文字的含義。老子認為“名可名非常”,所以修改文字的含義是歷史所賦予的使命,並無任何不妥。另外,老子認為對文字涵義的修改是不能沒有章法的,是不能超出此文字所能承載的資訊。所以,老子決定用二個不同的文字,來形容不可分割的矛盾運動體。

老子用“道”字,來表達不可分割的矛盾運動體,是萬物唯一標準的這層含義。不可分割的矛盾體對包含人在內的萬物有“指導”的意義。

老子用“大”字,來表達不可分割的矛盾運動體,透過“運動”為萬物的發展變化提供源動力的含義。凡物皆是處於不斷“運動”之中的,故曰“大”。

從老子賦予“道”及“大”以新的含義來形容不可分割的矛盾運動體,可見老子對萬物命運的執掌非同一般。

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

吳澄:逝謂流行不息。遠謂悠久無疆。反謂無有無名。蓋萬有皆有,惟道皆無,無與有相反,故曰反。大之一言未足以盡道,故推言之謂其大而不息。不息而久,久而無有,所以為道,若有則非道矣。下篇曰:反者道之動,天下萬物生於有,有生於無。莊子曰:太初有無,無有無名。蓋謂此也。

原成:大曰折,折曰轉,轉曰反。

原成:凡涉及運動,吳氏及先賢註釋皆不取。

老子用此段文字明確地指出,他所賦予“大”的含義是什麼。老子認為“大”具有“折、轉、反”三層含義。

折,猶屈曲也。轉,猶旋也。反,猶翻也。

“道”是“無”運動與“有”運動渾成的矛盾運動體,以“無”、“有”交替糾纏併發螺旋運動,並以翻轉的運動方式向前發展。

從老子“大曰折,折曰轉,轉曰反”的論述,可見老子的勇,非常人所及。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其一焉。

吳澄:王謂聖人之有位者。古今惟道最大,無可與比,此以天地聖人與道,並言而曰四大,何也?蓋天地得此道以為天地,聖人得此道以為聖人,其所以能大者,以其有此道也。王之下特加亦字,又特言王居其一,蓋氣之至大者天,形之至大者地,聖人之身眇然而立乎兩間,以其道同乎天地,故其大亦同乎天地,而不以氣形與身之大小論也。

原成: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國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原成:凡涉及運動,吳氏及先賢註釋皆不取。

不可分割的矛盾運動體,以“大曰折,折曰轉,轉曰反”的運動方式向前發展。不可分割的矛盾運動體衍生並約束萬物,是萬物的唯一標準。所以老子認為,做為衍生物的“天、地、人”亦要以“大”的運動方式,做為自身的運動方式。所以老子說,道大,天大,人亦大。

域,猶言在“道”的範圍內。老子認為“天、地、人”可以在“道”的範圍內參與“道”的運動。天、地,以膏澤滋養萬物而參與“道”的發展程序,故曰天大、地大。人做為有自我意識的自然產物,亦以主觀能動性參與“道”的發展程序,故曰人亦大。

換句話說,“道”衍生而不干預萬物,但是天地以自然災害,人以主觀意志參與自然程序,並且能做到加速、延緩、甚至中止萬物的發展程序,故曰天大、地大、人亦大。此三大雖不能改變世界的本質,但對世界的傷害性極大,故老子獨列之為“大”,言此三者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吳澄:人者,聖人也。法者,水平之準,與之平等如一也。人之所以大,以其得此道而與地一,故曰法地。地之所以大,以其得此道而與天一,故曰法天。天之所以大,以其與道一,故曰法道。道之所以大,以其自然,故曰法自然。非道之外別有自然也,自然者,無有無名是也。

原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原成:凡涉及運動,吳氏及先賢註釋皆不取。

老子認為約束天、地、人三者對參與自然程序產生的副作用,是極其重要的。最好的解決辦法是,讓天、地、人在參與自然程序時,仍然以“道”做為唯一標準,故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

舉個例子來說,人是自我意識的自然產物,人會以主觀能動性參與自然活動。當人以“道”做為萬物唯一標準時,會促進萬物的繁榮。當人以好惡之心為導向的主觀意志做為萬物的唯一標準時,會以齊同的方式消滅萬物的有差別性,會滅亡自然。

“道”約束而不干預萬物,故曰道法自然。自然者,不干預之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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