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經》
第二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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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
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
可以為天地母。
吾不知其名,強字之曰道,
強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
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
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譯文]
有一個東西混然而成,在天地形成以前就已經存在。聽不到它的聲音也看不見它的形體,寂靜而空虛,不依靠任何外力而獨立長存永不停息,迴圈執行而永不衰竭,可以作為萬物的根本。我不知道它的名字,所以勉強把它叫做“道”,再勉強給它起個名字叫做“大”。它廣大無邊而執行不息,執行不息而伸展遙遠,伸展遙遠而又返回本原。所以說道大、天大、地大、人也大。宇宙間有四大,而人居其中之一。人取法地,地取法天,天取法“道”,而道純任自然。
馬王堆版《道德經》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寂呵寥呵,獨立而不改,可以為天地母。
吾未知其名,字之曰道。
吾強為之名曰大,
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
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國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譯文]
有個東西混然而成,在天地還沒有出現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這個東西空虛而又寂靜,獨立存在而又恆定不變,是造生天地萬物的母親。我不知道它的名字,稱呼它為“道”,勉強給了它一個定義叫“大”。大到不論時間如何流逝也無法消減它;大到無論空間如何延伸也無法阻止它;大到無論如何顛倒反轉也無法擺脫它。道大,天大,地大,王也大,像這麼大的東西有四個,王就是其中之一。人取法地,地取法天,天取法“道”,而道純任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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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弼《道德經注》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混然不可得而知,而萬物由之以成,故曰混成也。不知其誰之子,故先天地生。
寂兮寥兮,獨立不改,
寂寞無形體也。無物之匹,故曰獨立也。返化終始不失其常、故曰不改也。
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
周行無所不至而免殆,能生全大形也,故可以為天下母也。
吾不知其名,
名以定形,混成無形,不可得而定,故曰不知其名也。
字之曰道,
夫名以定形,字以稱可言。道取於無物而不由也,是混成之中,可言之稱最大也。
強為之名曰大,
吾所以字之曰道者,取其可言之稱最大也。責其字定之所由,則系於大,大有系則必有分,有分則失其極矣。故曰強之為名曰大。
大曰逝,
逝,行也,不守一大體而已,周行無所不至,故曰逝也。
逝曰遠,遠曰反。
遠,極也,周無所不窮極,不偏於一逝,故曰遠也。不隨於所適,其體獨立,故曰反也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
天地之性人為貴,而王是人之主也。雖不職大,亦復為大。與三匹,故曰王亦大也。
域中有四大,
四大,道、天、地、王也。凡物有稱有名,則非其極也。言道則有所由,有所由然後謂之為道。然則是道稱中之大也,不若無稱之大也。無稱不可得而名曰域也,道、天、地、王皆在乎無稱之內,故曰域中有四大者也。
而王居其一焉。
處人主之大也。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法謂法則也,人不違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違天,乃得全載,法天也。天不違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違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圓而法圓,於自然無所違也。自然者,無稱之言,窮極之辭也。用智不及無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及無形,有儀不及無儀,故轉相法也。道順自然,天故資焉;天法於道,地故則焉;地法於天,人故象焉。所以為主其一之者,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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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轍《老子解》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
夫道,非清非濁,非高非下,非去非來,非善非惡,混然而成體,其於人為性,故曰有物混成。此未有知其生者,蓋湛然常存,而天地生於其中耳。
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
寂兮無聲,寥兮無形,獨立無匹而未嘗變,行於群有而未嘗殆,俯以化育萬物,則皆其母矣。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
道本無名,聖人見萬物之無不由也,故字之曰道。見萬物之莫能加也,故強為之名曰大。然其實則無得而稱之也。
大曰逝,逝曰遠,遠曰反。
自大而求之,則逝而往矣。自往而求之,則遠不及矣。雖逝雖遠,然反而求之,一心足矣。
故道大,天大,地大,王亦大。域中有四大,而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由道言之,則雖天地與王,皆不足大也。然世之人習知三者之大,而不通道之大也。故以實告之,人不若地,地不若天,天不若道,道不若自然。然使人一日復性,則此三者人皆足以盡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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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想爾注》
“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家漠獨立不改,周行不殆,可以為天下母。”
嘆無名大道之巍巍也,真天下之母也。
“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
吾,道也。還嘆道美,難可名字,故曰道也。
“吾強為之名曰大。”
言道甚大。言強者,恐不復不能副其德也。
“大曰逝。”
逝,去也。大神無能制者,便立能去之也。
“逝曰遠。”
翕然便能遠去也。
“遠曰反。”
翕然便能還反也。
“道大天大地大生大。”
四大之中,何者最大乎?道最大也。
“域中有四大,而生處一。”
四大之中,所以令生處一者。生,道之別體也。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自然者,與道同號異體。令更相法,皆共法道也,天地廣大,常法道以生,況人可不敬道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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