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獨立財務顧問未勤勉盡責,一券商被罰沒2000萬!申辯稱已盡普通注意義務

文/梧桐曉編

11月15日晚上,重慶證監局公佈對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新時代證券擔任2016年歡瑞世紀聯合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星美聯合股份有限公司、000892)發行股份購買歡瑞影視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事項的獨立財務顧問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檔案存在虛假記載,導致標的資產2年虛增營業收入9700多萬元,重慶證監局責令新時代證券改正,沒收財務顧問業務收入500萬元,並處以1500萬元罰款。對專案主辦人徐X、張XX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新時代證券在聽證時申辯稱:收入確認時點問題屬於券商的普通注意義務事項,券商可以合理信賴審計機構的專業意見。收入確認時點問題具備高度專業性,屬於審計機構的特別注意義務範疇,相應也僅屬於新時代證券的普通注意義務事項。重慶證監局認為:新時代證券採用其他中介機構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並作獨立判斷,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資訊不存在明顯的實質性差異。新時代證券未獲取充分證據證明母帶已經在確認收入之前完成交接,未對簽署日期存在疑問的合同作進一步核查,其所做的核查工作不足以支撐核查結論,不符合其工作底稿“收入與產能產量的匹配核查”中明確註明的收入確認依據。因此,新時代證券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綜上,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任獨立財務顧問未勤勉盡責,一券商被罰沒2000萬!申辯稱已盡普通注意義務

重慶證監局查明的違法事實如下:

一、新時代證券擔任獨立財務顧問的情況

2015年8月,新時代證券與歡瑞世紀簽訂《星美聯合股份有限公司與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之財務顧問協議》,為歡瑞世紀以非公開發行股份購買歡瑞世紀(東陽)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原名歡瑞世紀影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所持有的歡瑞影視100%股權,並募集配套資金事項提供財務顧問服務。新時代證券於2016年10月9日出具了《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星美聯合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2016年10月10日,歡瑞世紀披露了該《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專案,新時代證券收取財務顧問費用人民幣500萬元。專案簽字財務顧問主辦人為徐鵬、張建剛。

二、未勤勉盡責,出具的檔案存在虛假記載

新時代證券在工作底稿“收入與產能產量的匹配核查”中明確註明:電視劇《古劍奇譚》的收入確認依據為發行許可證、銷售合同、母帶交接單;《微時代之戀》的收入確認依據為銷售合同、母帶交接單;《少年四大名捕》的收入確認依據為發行許可證、銷售合同和母帶交接單。

(一)電視劇《古劍奇譚》收入確認核查情況

歡瑞影視於2013年12月確認《古劍奇譚》版權轉讓收入49,056,603。78元,發行收入1,471,698。11元。針對該項收入確認核查,新時代證券在以下兩個方面未做到勤勉盡責:銷售合同方面,針對《電視劇中國大陸獨家首輪播映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古劍奇譚協議》)生效時間存在疑點,新時代證券未充分收集證據證明該銷售合同生效時間。工作底稿“收入確認政策”項下“發行人提供的各項業務主要交易(銷售)合同;專案組對相關合同主要條款的摘錄歸納”顯示,其收集的《古劍奇譚協議》上無歡瑞影視、湖南廣播電視臺的簽署日期;工作底稿銷售迴圈內控流程的穿行測試中,收集的《古劍奇譚協議》顯示合同雙方的簽署日期均為2014年2月。針對該疑點,新時代證券利用了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詢證函》,但《詢證函》無《古劍奇譚協議》具體簽訂日期的相關內容;新時代證券在底稿中留存了對湖南廣播電視臺有關工作人員的訪談記錄,但訪談記錄未根據前述疑點,針對性地請訪談物件確認《古劍奇譚協議》的具體簽訂日期。母帶交接單方面,在對《古劍奇譚》銷售迴圈內控流程的穿行測試中,收集的“供帶接收單”上的簽收日期為2014年6月27日,新時代證券未採用該資料,但未分析論證不採用的理由,也未獲取充分證據證明母帶在2013年12月前已完成交接。

(二)電視劇《微時代之戀》收入確認核查情況

歡瑞影視於2013年12月確認《微時代之戀》版權轉讓收入18,867,924。53元。針對該項收入確認核查,新時代證券在以下兩個方面未做到勤勉盡責:銷售合同方面,新時代證券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發現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在《影視節目獨佔授權合同書》及《補充協議》的簽署日期與從歡瑞影視調取的合同簽署日期不一致,從而未能發現合同生效時間晚於歡瑞影視2013年12月確認《微時代之戀》營業收入時間。母帶交接單方面,新時代證券未收集歡瑞影視與深圳騰訊的母帶接收單,未獲取充分證據證明母帶在2013年12月前已完成交接。

(三)電視劇《少年四大名捕》收入確認核查情況

歡瑞影視於2014年12月確認《少年四大名捕》版權轉讓收入24,905,660。38元,發行收入2,988,679。25元。針對該項收入確認核查,新時代證券在以下兩個方面未做到勤勉盡責:銷售合同方面,工作底稿顯示歡瑞影視在《電視劇中國大陸獨家首輪播映權轉讓協議》(以下簡稱《少年四大名捕協議》)的簽署日期為2014年12月15日,湖南廣播電視臺的簽署日期為12月10日,但未標明年份。針對該疑點,新時代證券未進一步從湖南廣播電視臺收集《少年四大名捕協議》,導致未發現湖南廣播電視臺的實際簽署日期為2015年2月。新時代證券利用了興華所的《詢證函》,但《詢證函》無《少年四大名捕協議》具體簽訂日期的相關內容;新時代證券在底稿中留存了對湖南廣播電視臺相關工作人員的訪談記錄,但訪談記錄未根據前述疑點,針對性地請訪談物件確認《少年四大名捕協議》的具體簽訂日期。母帶交接單方面,新時代證券未收集歡瑞影視與湖南廣播電視臺的母帶交接單,未獲取充分證據證明母帶在2014年12月前已完成交接。

綜上,歡瑞影視2013年因提前確認收入虛增營業收入69,396,226。42元,2014年因提前確認收入虛增營業收入27,894,339。63元。新時代證券未實施充分的核查程式,未獲取充分有效的資料審慎核查歡瑞影視的營業收入,在核查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謹慎,導致未發現歡瑞影視2013年提前確認電視劇《古劍奇譚》《微時代之戀》營業收入,2014年提前確認電視劇《少年四大名捕》營業收入的事實,所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新時代證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條以及《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財務顧問辦法》第四十二條所述的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的行為。專案簽字財務顧問主辦人徐鵬和張建剛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在聽證過程中,新時代證券提出如下申辯意見:其一,收入確認時點問題屬於新時代證券的普通注意義務事項,新時代證券可以合理信賴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收入確認時點問題具備高度專業性,屬於審計機構的特別注意義務範疇,相應也僅屬於新時代證券的普通注意義務事項。根據券商的專業定位,新時代證券需要關注經營與風險問題所涉及的重大財務資訊,但是新時代證券主要系從經營、風險角度出發進行核查,專業角度與審計機構所關注的收入確認時點等問題有實質性區別。根據相關法規所確定的合理信賴原則,針對收入確認時點這一普通注意義務範疇下的業務事項,新時代證券可以直接合理信賴其他中介機構的專業意見,除非關注到重大異常或無法釋疑的問題,否則無需對其他中介機構的工作進行重複查驗、調查;其二,透過實際測算,調整歡瑞世紀報告期內的案涉跨期收入後,營業收入指標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規定的法定發行條件,故案涉相關收入確認問題並不屬於重大財務事項;其三,案涉相關認定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不足以支援其證明目的。認定《少年四大名捕》母帶交接時間的證據不足、證據採信不符合行政調查公平性原則。認定案涉電視劇合同生效時間的證據不足。綜上,懇請對新時代證券免予行政處罰,或減輕為相關行政監管措施,或相應降低罰款金額。

徐鵬、張建剛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作為專案簽字財務顧問主辦人,對於案涉劇目相關收入的真實、準確、完整性的核查程式,涵蓋了合同簽訂、合同履行、資金劃轉等相關鏈條,符合行業慣例,執行了必要的盡職調查程式,分別從企業內、外部多角度調取了相關證據,相關底稿較為完整,能夠支撐公司的核查結論,履行了勤勉盡責的義務,合理審慎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不存在明顯失職失責的情形。此外,從標的公司客戶處取得合同超出了主辦人和專案組盡職調查能力範圍。綜上,懇請從輕、減輕或免予處罰。

經複核,重慶證監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適當。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條以及《財務顧問辦法》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獨立財務顧問需對重組活動作審慎盡職調查,對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活動及申報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充分核驗和驗證的基礎上,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監管要求,客觀、公正地發表專業意見。其中,《財務顧問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財務顧問利用其他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資訊進行獨立判斷。因此,新時代證券採用其他中介機構專業意見的,仍然應當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並作獨立判斷,有充分理由確信所作的判斷與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資訊不存在明顯的實質性差異。新時代證券未獲取充分證據證明母帶已經在確認收入之前完成交接,未對簽署日期存在疑問的合同作進一步核查,其所做的核查工作不足以支撐核查結論,不符合其工作底稿“收入與產能產量的匹配核查”中明確註明的收入確認依據。因此,新時代證券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綜上,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

一、責令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沒收財務顧問業務收入500萬元,並處以1500萬元罰款;

二、對徐鵬、張建剛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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