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迪嫖娼50問

看了一天一夜滿屏飛舞的訊息,於我而言,問題甚於資訊量。

10月22日,#李雲迪並非首次嫖娼被抓#的話題,一度衝上微博熱搜第一,並保持了相當長的時間。

李某迪嫖娼50問

那麼,這個訊息是否為真?如果是真的,為什麼李雲迪第一次嫖娼被抓的時候,沒有被通報?媒體為什麼也沒有跟進報道?不是說事關公共利益嗎?

如果這個訊息是假的,那麼這算不算造謠?轉發的媒體算不算失職?屬不屬於新聞事故?要不要處理?轉發的大V達到了500次,算不算違規?需不需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每年嫖娼被抓的人員,可能成千上萬。那麼,這些案子是不是每件都要公開通報?如果不是,是哪些身份的人才需要公開通報?或者說從事哪些行業的人需要通報?這是否有相關的具體規定?如果沒有,又是怎麼把握的?

李某迪嫖娼50問

請注意,警方通報的時候,寫的是“李某迪”。但幾乎與此同時,媒體紛紛跟進推送了報道,明確李某迪就是李雲迪。那麼,媒體是如何核實的?向誰核實的?換句話說,是誰透露給媒體的?又為何如此迅速?這種透露合法嗎?

另外,媒體把警方通報裡的李某迪,“翻譯”成了李雲迪並進行報道,這一操作是否有相關的法律依據?符不符合相關新聞倫理?還是說,司法部門不可以說出來當事人的全名,但是媒體有這個權力?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那麼,具體到嫖娼的行為,該怎樣做,才算處罰與危害相當?其危害性,是否因人而異?

如果嫖娼當事人的資訊是可以公開的,那這個主體到底該是誰?或者是哪些主體有這個資格?當事人所在的單位有嗎?前不久,復旦大學公佈一名博士研究生和兩名碩士研究生因嫖娼被警方拘留的訊息,引發熱議。那麼,學生嫖娼的資訊該不該公開?學校能不能作為這個公開的主體?

娛樂圈存不存在這樣一撮人:他們嫖過娼,也被發現過、處罰過,但是並沒有公開爆出來?如果有這些人,他們是否還在從事著相關演藝事業?相關演藝協會是否應該調查並限制他們?相關企業是否應該調查並和他們解除合約?

隨著網際網路成為大眾生活的一部分,“社死”已經逐漸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很多時候也被視作一種民間懲罰。那麼,我們該如何看待這樣的社死現象?它到底算不算一種針對當事人的“處罰”?算是多大程度的處罰?畢竟,社死的影響雖然可大可小,卻不容小覷。它不僅會給當事人帶來經濟損失,也會直接影響當事人的社交和生活吧?

“李雲迪嫖娼”成為熱點話題後,很多與其有過合作的節目、企業、機構部門紛紛表態劃清界限,並解除相關經濟上的合約。這些做法,是否也有足夠的法律依據?需要經過怎樣的程式?這個邏輯鏈,究竟是李雲迪嫖娼的行為違反了合約?還是李雲迪嫖娼的行為成為人盡皆知的熱點後,造成了違約?

以前,也出現過曝光賣淫嫖娼相關人員資訊的情況,曾有法律專家針對此發言。

李某迪嫖娼50問

比如,北京網路行業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王琮瑋直言,將賣淫嫖娼者一律通報單位、社群和家庭成員(網路公開當然更甚),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屬於違法行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法治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王錫鋅也持同樣觀點。

那麼,這些法律專家所說的話,是否權威?在法律界是否有這樣的共識?如果有這樣的共識,為什麼還會出現李雲迪這樣的事情?如果沒有這樣的共識,還是個模糊地帶,是否有必要進一步規範?

李雲迪在沒有被公開嫖娼前,是擁有很多榮譽頭銜的。現在,很多榮譽頭銜都被去掉了,我們是不是也該反思這種名譽授予模式?

網上,有不少人,甚至是大V,甚至是機構發言,將李雲迪形容為“禽獸不如”“垃圾”“人渣”,這樣的形容是否妥當?算不算是對當事人的辱罵?構不構成侵權?

坦白講,從這件事情中,我並未感覺自己獲得了什麼道德增量,更沒有感覺獲得了什麼知識增量,反而是腦海裡的問號越來越多。

以上,僅僅一個吃瓜網民的困惑。希望在看到問題的同時,也能看到答案。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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