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法”與“個案法”在心理諮詢過程中的運用

觀察法是人們認識世界的基本方法,是科學研究的特殊手段,各門學科也都以觀察法作為研究的基本方法。

觀察法的通俗定義為:“仔細察看客觀事物或現象。”

觀察法是在自然條件下有目的、有計劃、持久地觀察被觀察者外顯心理行為表現(如言語、表情、姿態、動作、睡眠等)和內部體驗反應,然後根據觀察結果,研究、瞭解其心理狀況和活動規律,做出評定判斷的一種方法。

因此,觀察法因其過程的直接性、客觀性、真實性和可靠性等優點而被廣泛採用。觀察法的缺點則在於由於被觀察者的心理行為的出現具有隨意性、偶然性,不

能作

精確的重複觀察,使觀察者不易作定量分析。

“觀察法”與“個案法”在心理諮詢過程中的運用

如果觀察時間不夠長,則難以揭示其心理行為產生的原因和機制,容易造成主觀臆斷,長期觀察則時間、經費等的消耗較大。因此,在實踐中觀察法常與其他方法結合使用以彌補其不足。

也正因為觀察法本身的特點所致,所以觀察的質量效果與觀察者的知識結構和技能水平高度相關。

觀察者除了具備必需的觀察法一般知識外,還必須具有及時準備捕捉所需心理行為表現的敏銳的觀察能力、鑑別能力和觀察的細緻性

;具有迅速描述記錄當事人外部表現的言語表達能力,具有正確理解和解釋所觀察到的事實的能力,具有科學分析和綜合材料的抽象概括能力。

為提高觀察的客觀性、精確性和可靠性,在觀察記錄時常會使用一些觀察記錄表格。一般的觀察記錄表格,是按觀察的時間

片斷

設計成空白表格,在觀察的過程中,迅速地以速記或編碼的方式記錄填寫。不過,也有許多專家認為,觀察時不宜作記錄,除非你實在覺得非常有必要記錄。

“觀察法”與“個案法”在心理諮詢過程中的運用

個案法。個案法是透過廣泛收集與當事人有關的個案資料,從而全面、系統、深入地研究當事人的心理行為特徵,瞭解其規律性,剖析其實質的方法。

個案法採用的基本方式有兩種,一種稱“追蹤分析”,即透過長時間的收集個案資料,深人發掘出心理現象的實質,覓得其規律,獲得有值的成果或結論。

另一種稱橫斷分析,即從現實生活中擷取收集與當事人及其問題密切聯絡的有關人、事的資料,以弄清當事人問題產生的現實誘因及導致機制。個案法的資料應儘可能廣泛而且詳細。凡是與當事人及其諮詢問題有關的資料,都要全面收集,儘可能不遺漏。其資料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

1.當事人本人提供。當事人自己提供的資料,一般構成個案法資料的主體。學生對要諮詢問題的講述、對自我心理感受的傾訴、對於諮詢師形成對當事人的評價,具有其他人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一些在其他人看來是荒誕、不合情理的敘述,往往對於診斷提供了重要的線索資料。因此,在收集個案資料時,第一要素是認真傾聽當事人的敘述,但同時也要注意分析當事人敘述的真實意義,諮詢師記錄也要準確和客觀。

“觀察法”與“個案法”在心理諮詢過程中的運用

2.其他有關人員提供。其他有關人員是指學生的直系親屬、親戚、鄰居、朋友、同學、老師以及有關的機構人員。

他們以各自不同的視角,從橫斷和縱深兩個方面提供當事人本人意識不到,或未能敘述的種種其他現象及其形成過程,從而彌補當事人“當局者迷”的不足,構成當事人個案資料的另一重要組成部分。

在分析這部分資料時,應考慮提供資料的有關人員與當事人的關係,以及對當事人的態度,以便進行必要的甄別,並進行多方比照印證。

3.當事人的活動產品提供。活動產品研究法是透過對人的活動產品的分析來揭示人的心理特點的研究方法。

因為每個人都從事各種各樣的活動(如學習、文藝、交際等),從而產生了多種多樣的活動產品,如作業、日記、書信、手稿、物品等。這些產品都顯示出不同的心理特點,對它們的分析可以瞭解學生的能力。

“觀察法”與“個案法”在心理諮詢過程中的運用

水平,知識範圍,對社會、人生、政治、婚戀、自己及別人的態度,人的交往情況,乃至不為外人所知的心理行為的內涵。因此,對當事人的全面評估不能忽視對當事人活動產品的分析研究。

日記、傳記、回憶錄和當事人所寫的自我報告等,都能使諮詢師對學生的自我認知有一重要的領悟

,但在分析這些資料時,要注意鑑別,不受其有意識的遮掩、粉飾的影響,同時要注意對當事人隱私權的尊重和保護。

對來自上述三方面的資料,要進行綜合比較,對關鍵性問題,應反覆調查核實,力求準確無誤,特別要注意弄清當事人行為產生的背景和環境。

上述個案法的兩種資料採集方式和三方面的資料來源,構成了內容相當豐富的資訊源。諮詢師在積累這些資料時,可以從當事人身份(如學生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年級)標準化測驗的結果,守紀律行為狀況。

健康資料、家庭資料、校園外活動,自我報告,軼事記錄,學業狀況等作出整理,透過去偽存真、去蕪存菁,由表及裡的分析研究、歸納綜合,寫出系統的個案記錄報告。

“觀察法”與“個案法”在心理諮詢過程中的運用

記錄報告一般採用傳記體方式,文字應

精煉

,應避免過分的專業術語,記敘應準確、細緻,內容要全面,重點要突出,以便於以後透過綜合分析後,對學生作出全面的評估。

總之,對人的理解既不能割斷其特定的歷史,也不能脫離其所生活的社會環境。作為諮詢師,同時還需把握當事人思維、行為及情感的細微變化,要細心觀察其言語其非言語行為,單靠測驗來了解當事人是完全不夠的。

在心理衛生工作的領域中,由於科學尚不能完全站穩腳跟,因此神秘主義始終有它的地盤。

仍然有人認為透過心理測驗等方法便能掌握可藉此解決當事人問題的秘訣,他們仍暗中期待著奇蹟的出現。

這樣一來,心理測驗就可能被濫用,它的結果就容易被誇大,側面和斷面就容易被當成全面和完整的過程,簡單性就容易代替複雜性。當事人便可能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

有鑑於此,那些開展心理測驗已有多年的國家對測驗工具的使用、測驗程式以及施測者的資格,均有嚴格規定。

“觀察法”與“個案法”在心理諮詢過程中的運用

我國近年來濫用測驗的現象十分普遍,許多人盲目相信測驗,只根據一兩次測驗的結果,便給人貼上“高智商”,“低智商”或“某某症”“某某型人格”的標籤,其造成的危害往往是非常嚴重的。

我國的心理諮詢工作者由於起點較低,對測驗更應謹慎從事。

“測驗熱”是國外心理諮詢運動初興起時出現的幼稚的表現,現在早已冷了下來,我們應避免走這一段彎路。心理諮詢工作者應對測驗懷抱著高度的責任感,承擔起有關道義及法律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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