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時評:救護車闖紅燈出車禍負全責,優先權不可濫用

作者:王遠方

近日,河南三門峽一救護車日前在經過十字路口時,與側面行駛而來的一輛SUV相撞。交警表示,當時救護車闖紅燈且並未執行緊急任務,不享有優先通行權,負這起交通事故全責。網友評論稱,就算有救援任務,救護車也應該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優先行駛。

光明時評:救護車闖紅燈出車禍負全責,優先權不可濫用

救護車承擔著挽救生命的重任,早一分鐘到醫院意味著更多的希望。《道路交通安全法》裡規定,消防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訊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可以說,社會為緊急救護開闢了一條制度上的綠色通道。並且,在不少地方,故意不避讓執行任務的救護車、佔用應急車道會有相應的懲罰措施。

當然,在道路通行中,救護車的優先權也是有嚴格限制的。執行緊急任務、確保安全,兩個前提條件為救護車等應急車輛的優先權做了限定。在這一事件中,兩個前提條件均不存在,救護車並沒有享受優先權的資格。交警的判罰,合情合理。優先權,是有著嚴格限制的“優先通行權”,並不是逃避責任的理由。為優先權增加限制條件,反而是為了保證這一制度能夠順暢地執行。

此外,優先權也不是沒有限度的任性,一旦被任用,救人的救護車反倒成了造成事故的威脅。而當事方的任性,也會讓制度的執行出現問題,消耗著人們對於這一機制的信任感。不少人都會被這樣的暖新聞感動到,早晚班高峰時期,擁堵的車流紛紛避讓後方的救護車。其實,優先權不是憑空而來的,背後是其他民眾利益和社會資源的讓步。可以說,濫用優先權,不僅是違規行為,更是侵害他人利益和佔用社會資源的行為。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享有優先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受到社會更加嚴格的考量,同時自身也需要更加謹言慎行。而來自社會的監督,也正是這項制度能夠健康執行的重要保障。

優先權並不是“特權”,不能成為傷害他人利益的藉口,也不能脫離制度的框架來執行。違規使用優先權,不僅起不到緊急救助的作用,還會對他人的安全造成威脅,同時也會造成正常救助的耽擱。針對這一類的事件,還應當警惕的是把優先權當成了逃避責任與處罰的藉口,讓社會為個人凌駕於制度之上的行為來買單。

近年來,城市車輛的增加也對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提出了更大的考驗。如何讓緊急救助的道路不擁堵?作為公共資源的救護車,應當善用、慎用這一優先權,真正發揮起救人的作用,讓權利的行使更加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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