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永華:祀典儀式視野下的明清省制演進

作者:劉永華

劉永華:祀典儀式視野下的明清省制演進

摘要:

明清省制經歷了從明初廢行省、設三司,到後來設定巡撫、總督,以及督撫地方行政化的演進過程。因之,從明中葉開始,督撫由不參與地方政府祭祀,轉變為參與祈雨、祈晴等祈禳活動,進而逐漸參與並主導地方常祀。乾隆十六年正式確立了督撫的儀式地位,此後,督撫透過編纂行省祀典、主導春秋常祀與朔望行香,在儀式上進一步確定其與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吏的統屬關係。在祭祀層級方面,明末以降先後出現都城隍、省城隍等名號及與布政司、按察司相對應的神廟,乾隆時期某些省份甚至出現系統創制省級神祇名號的舉措,不過,這些實踐並未被升格為禮制。這表明,從行政維度來看,行省的創設已有數百年之久,但遲至20世紀初,行省在禮儀維度的地位仍非無可爭議。

關鍵詞:

明清 行省 督撫 祀典 儀式

自秦漢以降,歷代王朝在建立行政層級體系的同時,建立了一套與此相對應的祭祀層級制度。這兩套體系草創於秦漢,經歷代調整,一直延續至清朝覆亡。行政與祭祀相互維繫的制度設計,是中國傳統政治體系有別於前近代歐洲政治體系的重要特徵之一。在歷史上,無論在中央還是地方行政組織層面,祭祀制度都時有變動。以往學界較多關注中央層面的祭祀,如郊祀制度、宗廟祭祀制度,兼及大、中、小祀三級祭祀制度等問題。相比之下,地方行政組織層面的祭祀制度,特別是就明清時期而言,相關成果較少。事實上,地方層面的祭祀,一方面與中央層面的祭祀變革相呼應,另一方面又與地方行政制度的調整相關。地方行政組織層級及相應職官的增設與裁併,是推動地方祭祀制度調整的重要因素之一。探討地方祭祀制度的調整,特別是在儀式層面確認行政組織變動的過程,既有助於增進對祭祀層級系統與行政層級系統之間關係的認識,亦可為觀察地方行政組織變動提供一個獨特的視角。

自元至明清,地方行政組織基本維持了省、府、縣為主體的三級建制,應該是中國古代三級建制的行政組織延續時間最長的一個時期。在長達600多年的時間裡,省級組織經歷了從明初廢行省、設三司,到後來設巡撫、總督(以下簡稱“督撫”)等職官,以及督撫的地方行政化的演進過程。對這一過程的研究成果較為豐厚,尤其是近些年有較大推進。目前的研究辨析了明清省制的差異,梳理了清代行省制度的形成過程,論述了清初在調整巡撫轄區、督撫職能、督撫與布政使之間行政關係等多方面作出的努力,特別是強調了乾隆《大清會典》在規範行省制度過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不過這一課題並非題無剩義。總體而言,目前研究多關注行省的行政維度,對其儀式維度相對關注不夠。筆者認為,在明清省制的演進過程中,儀式層面的調整不容忽視。隨著行省在行政層面的調整和督撫職能的變動,如何處理行省、督撫的儀式地位,逐漸成為制度建設的一個課題。省在祭祀中有何地位?三司(尤其是布政司,俗稱藩司)在祭祀中應扮演何種角色?督撫是否參與地方祭祀?如何安排祭禮中督撫與布政使的關係?督撫在祀典編纂中扮演何種角色?督撫儀式地位的變動,如何影響他們與布政使的儀式關係?這些問題既與省的設定有關,也是隨著督撫的設定及其職能變化而需要面對的制度課題,同時涉及行省與督撫兩個面向。

本文探討的主題,便是隨著行省的設定與督撫職能的變化,朝廷如何在祭祀制度方面進行調整,而這些調整又在行省層面帶來哪些影響。下文擬從行省、督撫與祀典三個方面,對上述問題進行討論。

一、行省及其儀式地位的歷史淵源

跟州縣相比,現在稱之為省的行政機構,在中國歷史上是較為晚近才出現的。春秋戰國至秦漢時期,在分封制崩解、郡縣制確立的過程中,地方行政機構中首先形成的是由郡和縣構成的兩級建置。這成為秦漢以後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礎,不待筆者贅言。

秦漢以後,歷代的地方行政組織層級在郡縣制的基礎上屢有調整。對其基本走勢的宏觀認識,最為學界熟知的應是周振鶴的看法。他認為,從秦漢至民國,地方行政組織層級的變化大體可概括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組織從兩級制變成三級制;第二階段是隋唐五代宋遼金時期,重複了從兩級制變成三級制的迴圈;第三階段是元明清時期及民國前期,從多級制逐步簡化到三級制,以至於短時的二級制。周氏將此變化大勢概括為“兩千年三迴圈”。

縱觀秦漢以降的地方行政制度,可大致觀察到二級制和三級制之間的迴圈。各朝建立初期,多推行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實行二級制及分權之三級制,後來因事權不一,影響行政效率,又在郡縣之上,設定刺史、都督、平章事、總督、巡撫等職官,形成了三級乃至四級制。就明清時期而言,明初沿襲元制,在各地設立行省。洪武九年(1376)廢行省、設三司,後設置巡撫、總督。清初沿襲這套制度,並因應環境變化屢作調整,至18世紀中葉形成了相對穩定的地方行政層級制度。總體而言,明清地方行政制度雖然屢有變動,但大體維持了省(司)、府(直隸州)、縣(散州、廳)構成的三級行政建制。

那麼,為適應地方行政組織層級從二級至三級制乃至多級制的變化,祭祀制度又如何演進呢?對秦漢王朝祭祀制度的梳理,需要從《禮記》確立的祭法開始談起,因為這部典籍確立了後世祭祀制度的基本原則與內容。《禮記·祭法》稱:“天下有王,分地建國,置都立邑,設廟、祧、壇、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這裡描述的祭祀主體,涉及七個層級,它們各自構成廟數、立社、七祀、祭殤四個不同系列,不過四個系列並非整齊劃一。這一制度設計者的初衷,是透過推行一套尊卑有序、貴賤有別的祭祀體系,建立一個井然有序的社會。

從戰國至秦漢,在建立郡縣制的過程中,朝廷面臨的一個基本問題,是如何面對新的政治社會環境,比附禮經的經典論述,建立新的禮儀秩序,其中就包括如何建立郡縣層面祭祀制度的問題。有關秦代的神祠祭祀,《史記》有一段描述:“諸此祠皆太祝常主,以歲時奉祠之。至如他名山川諸鬼及八神之屬,上過則祠,去則已。郡縣遠方神祠者,民各自奉祠,不領於天子之祝官。”其意似乎在皇帝祭祀與民間祠祀之間,並不存在郡縣地方官主持的祭祀。但有論者認為,秦代在郡縣層面實際上舉行所謂“公祠”祭祀,如五祀、先農祭祀等。當然此時屬草創時期,制度尚不齊整。

漢興,首先建立的是縣的祭祀制度。漢王二年(前205),高祖“令縣為公社”;平定天下後,又“令縣常以春三(二)月及臘祠社稷以羊豕”。文獻沒有提及郡的社祭制度,很可能整個西漢時期一直未建立郡的祭祀制度。至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年(公元26年),朝廷方下令“郡縣置社稷,太守、令、長侍祠,牲用羊豕”。因此,漢代的郡縣祭祀制度,很可能至東漢初年才得到完善。建武二年還確立了州刺史參與祭祀的制度(詳見下文),不過其祭祀物件是否是州級建制(即對應於州層級的神明),不得而知。

魏晉南北朝時期,有關州縣祭祀制度的記載甚為罕見,州、郡、縣的祭祀是存是廢,目前難考其詳。隋初重建的祭祀制度只規定“郡縣二仲月,並以少牢各祭”,這是郡縣二級制。漢代州刺史參與祭祀的制度此前是否早已廢止,史書闕載。不過傳世禮書所載唐代祭祀制度中,並未給道或方鎮留下位置。據高明士整理,《開元禮》所述禮儀中,由州縣舉行的禮儀,包括在四時迎氣日舉行的五嶽、四鎮、四海、四瀆祭祀,仲春、仲秋的社稷祭祀,以及文廟釋奠儀式、祈諸神、祈禜城門、儺、鄉飲酒等,但並未提及由方鎮舉行的祭祀,更未提及與方鎮層級相對應的祭祀物件。不過,在時人文集中,還是留下了方鎮參與祭祀的記載,只是祭祀物件並非對應於方鎮的神祇(詳見第二節)。

宋元兩代大致承襲了由州縣舉行祭祀的地方二級祭祀制度。宋代雖有道或路的設定,但在有關地方祭祀的記述中,僅及州縣二級,與道、路無關。如政和三年(1113)議禮局所編《五禮新儀》有關社稷的規定,只述及太社壇、太稷壇和州縣社壇、稷壇,並未提及州縣以上的社稷之制。《朱子州縣社稷壇說》也僅論及州縣壇制。《元史》所載官方祭祀,除皇帝親行或遣使代行祭祀外,僅有郡縣祭祀,如“至元十(一)年八月甲辰朔,頒諸路立社稷壇壝儀式。十六年春三月,中書省下太常禮官,定郡縣社稷壇壝、祭器制度、祀祭儀式,圖寫成書,名《至元州郡通禮》”。社稷壇祭祀明確規定“三獻官以州長貳為之”。其他如宣聖廟、三皇廟,皆書“郡縣”,沒有提及由省級機關舉行的祭祀。當然,宋元史書不載道、路或省祭祀制度,並不意味著其行政長官不參與祭祀,而是顯示在當時的祭祀制度中,沒有建立居於州縣之上,與道、路、省相對應的地方祭祀制度。

明朝建立後,並未改變這一局面。《洪武禮制》載社稷神名號雲:“各布政司寓治之所,雖系布政司官致祭,亦合稱府社府稷。”根據這一規定,府社稷稱為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社稷稱為州社之神、州稷之神,縣社稷稱為縣社之神、縣稷之神。在這個系列中,並無省級社稷之神。同樣,各地山川、城隍之神,也僅有府、州、縣境內山川之神、城隍之神,沒有省山川之神、城隍之神一說。可見在制度設計中,地方僅有二級祭祀制度,不過布政司官也參與祭祀,只是並無與省相對應的祭祀等級。清代承襲這一制度。查雍正《大清會典》相關記載,順治初定,凡府州縣社稷壇,“每歲春秋仲月上戊日祭”,應是沿襲明制。雍正二年(1724)奏準,“直省各府州縣,每歲祭社稷壇,府稱府社之神、府稷之神;州稱州社之神、州稷之神;縣稱縣社之神、縣稷之神”,亦與明制無異。

儘管朝廷禮制中,沒有設計與行省相對應的祭祀物件,但在官府與民間的祭祀實踐中,明代開始出現了新動向,即出現了省城隍的名號。隆慶年間成書的《留青日札》,便有“布政使司城隍廟”一條,記雲,“京師都城隍廟,以天下十三省城隍之神配享”。據學者研究,省城隍神出現的年代,大致不早於15世紀前期。至嘉靖年間,京師都城隍廟就出現了十三省城隍之神配享的現象。進入清代以後,省城隍廟在各省較為普遍地建立起來。省城隍神出現和省城隍廟建立的背景,有論者認為是省域意識的形成。但考慮到這些省城隍廟屬於祀典廟,其修建與祭祀由地方政府主導,筆者傾向認為,其主要背景應是省作為行政組織層級逐漸深入人心。

同時還應看到,省城隍的出現,基本上屬於實踐層面的變通,並未被朝廷升格、確認為禮制。《留青日札》討論都城隍廟以行省城隍配祀後指出:

各省當立布政使司城隍廟,乃禮也。如浙江則當題其主曰浙江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城隍之神,而以杭州府城隍之神配享,置主於殿中之左,又次而以仁和縣、錢塘縣城隍之神分配於東西兩廡,庶幾事體合宜。今但稱杭州府城隍,是上無一省,而下無兩縣也。與府縣分祀孔子之制有異。又,總制部院三司蒞任之日,必齋宿謁廟,而反行四拜禮於一府之神,是以親臨上司而跪拜於屬官也,何冠履倒置、幽明悖禮之若是哉?

在《留青日札》成書的年代,雖有省級機構(巡撫及都布按三司),但相應的祭祀物件(省城隍)僅見於都城隍廟,尚未在各省普及。在作者田藝蘅眼中,這是一個有待規範的課題。現有研究顯示,清代省城隍在各省逐漸普及。但從目前的史料判斷,這一調整僅限於城隍祭祀,與行省相對應的社稷、厲、山川、孔子等類祭祀,儘管出現過少數例證(詳見第三節),卻遠遠沒有普及,也未曾被升格為朝廷禮制(包括省城隍在內)。

有趣的是,清代蘇州城在府、縣城隍廟外,還出現了一系列與巡撫、司、道等對應的祠廟,如巡撫都城隍廟、佈政財帛司廟、按察糾察司廟、糧巡道城隍廟、巡撫都土地廟、七省漕運都城隍廟等神廟。考同治《蘇州府志》、民國《吳縣誌》,都城隍廟“為巡撫衙門香火”,財帛司廟“為布政使衙門香火”,糾察司廟“為按察使衙門香火”,均列入祀典;而巡撫都土地廟被列入“私祀”,其餘兩廟未見記載,屬性不詳。這些廟的建立緣由、主體不詳,最初或出於民間私祀。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清後期,都城隍廟、財帛司廟和糾察司廟均列入祀典,而且都城隍廟歷經巡撫湯斌、雅爾哈善、陳桂生改建重修,與巡撫衙門之間的密切關係毋庸置疑,而財帛司廟乾隆中期由布政使張志棟增修,且為布政使衙門香火,與都城隍廟的屬性頗為相似。巡撫、布政司衙門介入兩廟的過程,從側面體現了清代某些行省的省級衙門試圖確立自身儀式地位的訴求。

二、督撫儀式地位確立的曲折過程

儘管與行省及其前身相對應的祭祀物件,朝廷未曾進行過系統處理,更未曾將之納入禮制,但省級行政長官及其前身參與祭祀的情形,在漢唐以來的歷史中卻可以找到若干先例。

東漢建武年間所定祭祀制度,不僅建立了郡、縣層面的社稷祭祀制度,還確立了州刺史的社祭制度,郡縣置社稷,不過“唯州所治有社無稷,以其使官。古者師行平有載社主,不載稷也”。東漢時期的州雖已地方行政化,但刺史仍被視為“使官”,因而其祭祀物件並不完整,有社無稷。儘管如此,這一制度的出臺,意味著州刺史之儀式地位得到確立,是祭祀制度史上值得注意的事,但這一制度似乎並未為後代沿襲。

從行政層級看,唐代方鎮類同於明清督撫。新近研究顯示,儘管朝廷禮書並未明確規定方鎮的儀式地位,但在地方實踐中,可以找到方鎮參與地方祭祀的例項。楊俊峰在討論唐代地方官府的歲時常祀時,引述了李商隱記載的宣宗大中元年(847)桂州官府的常祀名單,其中就有方鎮(此處為桂管都防禦觀察處置等使鄭亞)參與秋天報祀的情形。不過由於唐代節度使、觀察使兼本州刺史,鄭亞可能是以刺史身份參與常祀的,且所祀物件以使府所在州祀為限。宋元時期各路司官、行省平章事,亦屬郡縣之上的層級,但這些官員是否介入地方祭祀、如何介入,尚待考證。

明清基本沿襲元代的三級行政建制。洪武九年廢除行中書省後,省作為一個行政組織,在職能上一分為三,不再是一個獨立、完整的機構。在明代官方文書中,常使用“司府州縣”的表述,說明省作為一個行政級別稱謂,在公文中已不復存在。不過在民間俗稱和官方公文往來中,仍常稱府以上的機構為省。因此可以說,在整個明清時期,地方行政中的三級建制基本保持不變,地方祭祀制度的變動,既有祭祀層級本身的問題,也有祭祀層級制度中不同省級官員之間祭祀地位的關係問題,尤以後者為甚。

地方祭祀制度中,之所以出現省級不同官員之間祭祀地位的問題,與明中葉以後地方行政制度的變動密切相關。明初廢行省、設三司,雖然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但也帶來了諸多行政困難。明中葉以後,為解決三司分權過甚,無法迅速應對地方突發事故或重大事件的問題,陸續向各地派遣巡撫、總督,逐漸將一地之行政、監察、軍務諸政集中於督撫之手,督撫遂成為統馭三司的地方最高官員。督撫普遍設定之後,布政使受制於督撫,地位下降。

據明代禮制規定,作為省級行政首腦的布政使參與並主導地方官府的祭祀。但隨著明前期設定的巡撫、總督的地方行政化,督撫應否參與、如何參與地方祭祀呢?有史料證明,督撫是參與地方祭祀的。前引《留青日札》談到“總制、部院、三司蒞任之日,必齋宿謁廟”,可見按明後期慣例,總督、巡撫蒞任之時,必須拜謁城隍神並在廟內齋宿。

另有史料顯示,明中葉以後,遇有災異或大事,巡撫或被朝廷委派,或委派府州縣官,或親自到轄區所在神廟舉行相應的祭祀活動,陝西巡撫參與華山祭祀就是一個例子。華山為五嶽之一,對華嶽的祭祀歷來受到朝廷重視,明代朝廷和各級官員就曾在此舉行過數十次祭祀,透過考察歷次祭祀活動,可瞭解督撫在其中扮演角色的變動。下文以張維新撰、馮嘉會續撰《華嶽全集》所錄祭告文為基礎,對此問題稍作討論。

《華嶽全集》收錄了洪武三年至萬曆四十七年(1619)各類祭告文53篇,其中皇帝遣官致祭祭文37篇,秦王祭文1篇,各級地方官員致祭祭文15篇,秦王祭文與本文主題無關,暫不論。皇帝派遣巡撫致祭,始於成化四年(1468),終於萬曆四十七年,其間共遣官致祭17次,其中派遣巡撫達10次,說明成化四年以後皇帝派巡撫致祭是較為普遍的做法。在地方官員致祭的15次中,與巡撫有關的,可分為巡撫親自祭祀與派遣下屬致祭兩類,前者7次,後者4次,共11次,始於弘治七年(1494),訖於萬曆四十七年。可見,從成化、弘治年間起,不論是皇帝遣官致祭,還是地方官致祭,巡撫都逐漸加深對華山祭祀活動的介入。不過應該指出的是,成弘以後督撫介入的祭祀活動,所涉事由包括祈禱雨暘時若(含祈雨、祈雪)、應對地震等災害災異、祝賀皇帝誕辰等類,均不屬常祀範圍,有別於由布政使、府州縣官主持的春秋二季舉行的常祀。從《華嶽全集》的祭告文,無法看到督撫介入華嶽常祀的事例。那麼,從督撫的文集中,可否找到他們介入常祀的證據呢?為此,筆者查閱了王陽明與呂坤的文集。

檢閱《王陽明全集》卷25所錄祭文及其他卷相關內容可知,王陽明除祭祀親友外,還祭祀了一系列神明,計有南鎮、山神、軍牙六纛、南海幾種。他於正德十一年(1516)至十六年擔任南贛巡撫,嘉靖六年(1527)服闋後起用,總督兩廣及江西、湖廣軍務,次年十一月卒於任上。他在擔任上述兩職期間舉行的祭祀,有正德十三年祭祀浰頭山神、嘉靖七年祭祀軍牙六纛及同年祭祀南海三事。祭祀山神的緣由,是請求山神協助清理山上的餘寇,而祭祀軍牙六纛、南海,均是為了平定廣西思州、田州之亂。因此,王陽明在南贛、兩廣擔任巡撫、總督期間舉行的祭祀,均與平定寇亂有關,並非常祀。此外,他在南贛巡撫任上還舉行過祈雨,亦非常祀。呂坤的情形相似。呂坤曾擔任山西巡撫,《呂坤全集》卷9收錄祭文19篇,其中神明祭文4篇,分別祭祀龍王、元君、東嶽和關帝。由於沒有標明祭文撰寫年代,無法確定它們是否作于山西巡撫任上,但可以肯定的是,祭祀前三位神明的原因,均為祈雨,而祭祀關帝為慶賀誕辰,均非常祀。因此,也從側面證實了上文基於《華嶽全集》得出的認識。

應該說,明代督撫尤其是巡撫參與地方祭祀,但通常不參與常祀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其一,洪武十四年規定,各地常祀由各布政司府州縣祭祀,明代尊崇祖制,變動祖制會遭遇很大阻力。其二,明中後期督撫雖然位高權重,文武兼顧,但在較長一段時間裡,其設定時有變動,未形成較為穩定的制度,其職能亦無清晰界定。其三,不少巡撫、總督是專為某些事務特別設定,並非純粹的地方行政官員,其轄區與布政司不盡相同,各地督撫轄區亦常有變更。在明代設定的29個巡撫中,與布政使同城者僅13個,另外16個均駐於其他地方。其四,督撫雖凌駕於三司之上,但其具體管理工作並非透過指揮三司來行事,而是經由所撫地區的道,或透過往來巡視來實現,從這種意義上說,他們類似於漢代刺史的“使官”身份。因此,巡撫、總督與布政使等省級官員之間的關係,並非簡單的上下級統屬關係,不易理順。或正因此,巡撫、總督介入常祀缺乏充分的制度基礎。

清初沿襲明制,設定巡撫、總督。隨後歷經康熙、雍正時期的調整,督撫制度發生了很大的變動。在轄區方面,明代原來的兩京十三布政使司,在清代被規劃為18個地方行政單位,與此同時,督撫轄區也逐漸調整到與這些單位相一致。在職官品級方面,明代巡撫、總督的品級來自其任命時所持官品,清代則基本固定了總督、巡撫的品級(總督為正二品,巡撫為從二品),這顯示督撫的職位得到了更為清晰的界定。在職官銓選方面,儘管清代巡撫與布政使同屬從二品官員,但巡撫可從布政使除授,這從某種程度上確立了巡撫與布政使之間的統屬關係。另外,從順治末年開始,對巡按制度與布政司屬官進行了整頓,順治十八年(1661)裁撤巡按,康熙五年(1666)裁撤右布政使,裁減參政、參議,雍正十三年裁撤參政,這些舉措也為理順督撫與三司的關係提供了制度基礎。總之,經過順、康、雍三朝的一系列調整,督撫與布政使之間的行政關係逐漸理順,行省的性質、督撫的職能較之明代均發生了較大變化,因此蓋博堅認為,督撫制度是清代的“創制”。這個看法有一定道理。在這種制度變動的環境下,朝廷又如何處理督撫與布政使的儀式關係呢?

可以想見,督撫介入地方政府的常祀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且各地在具體實踐中或有區域差異。從現有史料看,督撫最早介入的地方祭祀型別,應是文廟的釋奠儀式。《大清會典》載雍正五年覆準事例,提及“祭丙”一說,值得注意:

每歲春秋上丁日,致祭先師孔子,大典攸關。今省屬惟司道府縣官,於丁日行禮,其督撫、學政,則先期一日,於階下行九叩頭禮,謂之“祭丙”,典制所無。且行禮前後儀節、滌器、視牲、晉爵奠斝、儀文隆備,但行九叩頭禮,亦未允協。嗣後省會之區,督撫、學政於上丁日率司道府州縣各官齊集致祭。學政考試各府,即於考試處聖廟行禮。各府州縣守土正印官,率領屬員,於本處聖廟行禮。毋得苟簡從事,俱查照典制遵行。

所謂“祭丙”,是對應“祭丁”而言。祭祀文廟的正日,是春秋上丁日,由於督撫、學政非“守土正印官”,因此安排在丁日前一日,即丙日舉行祭祀。總督、巡撫、學政何時開始參與文廟祭祀待考,不過從上引事例可知,在雍正五年之前,督撫、學政祭丙的做法,就已延續了相當一段時間,成為官場慣例。

查《雍正硃批諭旨》收錄雍正五年五月二十八日福建陸路提督丁士傑奏摺一件,記錄了各地“祭丙”情形:

竊臣前任貴州大定總兵官時,於二月上丁致祭先聖。該州具稟,令臣於前一日致祭。臣問其故,彼言知州系主祭官,不便令總兵陪祭。嗣聞貴州、雲南二省,凡系大員,皆於前一日致祭。至臣蒞任福建泉州陸路提督,於祭丁之期,晉江縣知縣亦具稟令臣先期致祭,言福建省城督撫皆然。

丁士傑認為,“祭丁之禮,載在祀典,未聞有祭丙之說,何滇、黔、閩三省竟有豫日先祭之舉?”建議“督撫、提鎮應於丁日致祭,不得因主祭官之職卑而督撫遂不居陪祭之位也”。丁士傑的上奏很可能是雍正五年事例成立的原因。不過對比奏摺與前引會典規定,他提出的督撫、提鎮參與丁祭的辦法,可能並未被完全接受,因為會典所載事例僅涉及督撫、學政,沒有提及提鎮。

雍正五年停止了“祭丙”的做法,由督撫、學政與司、道、府、州、縣官一同於上丁日祭祀文廟。會典雖未明確指出何人擔任主祭,但從文中由督撫、學政“率司道府州縣各官”的表述看,擔任主祭的應是督撫(乾隆十六年事例援引“直省丁祭督撫主祭之禮”,確立了由督撫擔任主祭的制度,也是一個旁證,詳見下文)。這為後來理順督撫與所謂“守土正印官”之間的關係提供了一個先例。

其實,在調整丁祭的前一年,雍正下令修建先農壇時,就已將督撫列入祭祀主體:

奉天府府尹、直隸各省督撫,轉行各府州縣衛所,於各該地方,擇潔淨之地,照九卿所耕耤田畝數,為田四畝九分,設立先農壇。於雍正五年為始,每歲仲春亥日,奉天府尹、各省督撫及府州縣衛所等官,率屬官、耆老、農夫,恭祭先農之神,照九卿耕耤例,行九推之禮。

明確規定由督撫等官率屬官行禮,督撫不僅參與先農壇祭祀,且應擔任主祭,此後督撫介入的常祀加入了先農壇祭祀。這應是朝廷最早確立督撫介入地方常祀的一條規定。

督撫介入社稷、風雲雷雨山川等壇的祭祀,是在十年以後。翻檢乾隆《大清會典》,乾隆二年(1737),朝廷首次確立總督、巡撫在社稷等壇祀典中的儀式地位。乾隆《大清會典則例》載:

乾隆二年諭:“……凡春秋致祭社稷風雲雷雨山川等壇,督撫應率領闔屬文武大小官敬謹行禮。提鎮、道官駐紮之地,一例率屬陪祭。其如何分別班次、委官監禮及修理壇壝、祭器之處,該部詳悉定議具奏。欽此。”遵旨議準:嗣後直省每逢祭祀之期,省會之地,督撫、將軍、都統、副都統,率領司道文武等官,各按品級,照例文官列東班,武職列西班行禮。布政使乃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其府州縣地方,如有提鎮、道官,亦令各按品級分東西兩班行禮。府州縣系地方正印官,仍令主祭。

繼雍正五年理順督撫在文廟祭祀中的儀式地位之後,這次朝廷嘗試確定督撫等在社稷風雲雷雨山川等壇祭祀中的地位。乾隆上諭稱,上述神壇向來專門由府州縣官祭祀,總督、巡撫、布政使、道臺“向因禮文未載”,不參與神壇的祭祀。他認為,督撫等既“有封疆守土之任”,即當參與祭祀,因此令禮部詳議相關方案。禮部對乾隆所提督撫“率領闔屬文武大小官敬謹行禮”的建議,作了不小的調整,最終議定的方案是,一方面,督撫等參與社稷等壇的春秋常祀,另一方面,他們僅以陪祀的角色參與,主祭仍由布政使或府州縣官等“地方正印官”擔任。

乾隆二年對社稷等壇祭祀制度的調整,主要參照的不是官員的品級高低,而是依照是否為地方正印官,以定孰任主祭、孰任陪祭,故而督撫品級雖較布政使為尊,但由於不是地方正印官,只能擔任陪祭。這種安排給祭祀帶來了困擾。乾隆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山西布政使多綸奏稱,“對越神明,其精意所達,尤屬在主祭之人,要當統於所尊,斯足以昭虔恪”,“督撫司道均系地方守土之官,今各壇祭祀,既有督撫率領司道行禮,而主祭則屬之布政使,揆諸體制,似覺未符”,故援引各省督撫主祭文廟丁祭之例,建議“嗣後各壇祭祀,應令督撫主祭,布政使以下俱陪祀”,“庶尊卑體制,秩然不紊,而對越告虔之下,益為嚴肅矣”。經過討論,多綸的提議得到允准。同年覆準的新例,重新認定了督撫在常祀中擔任的角色:

嗣後直省社稷風雲雷雨山川各壇春秋二祭,省會令督撫主祭,布政使以下陪祀。其有道官駐紮之府州縣地方,亦令道官主祭,府州縣等官陪祀。照直省丁祭督撫主祭之禮,統歸劃一。再督撫、道官倘遇出巡時,仍令布政使暨該地方正印官攝祭。至各將軍、都統、提鎮等皆系武職,仍照向例陪祀。

此處提到的“直省丁祭督撫主祭之禮”,應該就是雍正五年所定丁祭之例,它對乾隆十六年事例的影響於此可見一斑。經過此番調整,督撫與布政使在班次、主陪祭的位置上,都根據品級高低作了調換。至此,督撫的儀式地位得到確立。

從雍正四年至乾隆十六年,中間經歷了四分之一個世紀,督撫與布政使之間的儀式關係才得以理順。這應與上文提及的順治、康熙兩朝對省級行政機構的一系列調整有關,也與雍正、乾隆二朝對督撫職能的進一步定位不無關係。

現有研究顯示,雍正多次釋出上諭明確督撫的地位。他登基後不久,就稱總督“地控兩省”,巡撫統攝“一省之事”,與康熙年間“一省而有兩巡撫、兩布按”的做法完全不同。在制度調整方面,雍正元年,下令湖南、湖北分闈;三年規定,湖南、甘肅、浙江、江西、廣西、貴州等省督撫所參之員,無須拘泥督參撫審、撫參督審的定例,應就近由本省巡撫審理。此外,雍正十年告成的《大清會典》,雖然稱督撫“系都察院堂官”,但同時也指出“督撫之設,統制文武,董理庶職,糾察考核,其專任也”,對其地位與職能作了較為明確的交代,強調他們是統轄地方文武之官。雍正四、五年所定督撫介入先農壇祭祀、文廟釋奠的事例,應與上述努力相關。

乾隆登基後,對禮制甚為重視。乾隆元年六月丙戌,詣雍和宮梓宮前行月祭禮。當日下令纂修禮書,稱“三代聖王,緣人情而制禮,依人性而作儀,所以總一海內,整齊萬民,而防其淫侈,救其凋敝也”,要求總理事務王大臣會同禮部,“萃集歷代禮書,並本朝《會典》,將冠婚喪祭一切儀制,斟酌損益,匯成一書”。有趣的是,雍正四、五年事例均屬覆準事例,是由大臣奏請、皇帝允准,而乾隆元年纂修禮書和二年督撫介入社稷等壇祭祀之事,是由乾隆主動提出,可見他對整頓禮制的興趣。

乾隆《大清會典》對督撫身份與職能的進一步認定,也可能對督撫儀式地位的確立有一定影響。乾隆十二年正月,下詔新修《大清會典》。次年九月,禮部尚書王安國奏請確立督撫的行政長官地位:

明洪武初,內事總於六部,外事總於布政使,故以官名其地。其後設巡撫總制,布政使已為屬官,而地方徒冒其名,在明已屬牽強。今外官之制,督撫專制一方,而《會典》載天下府縣及外官品級,猶以布政使司布政使領之,稱名殊覺不順,請改《會典》所載,外官品級,以督撫居首,次及布按兩司。

乾隆下旨大學士會同禮部議奏。十一月,大學士等議復:“督撫總制百官,布按皆為屬吏。該尚書所奏,亦屬大小相承之義。應如所奏,外官官制內,首列督撫,次列布按等官,庶為允協。”此議得到乾隆允准,“從制度上確認督撫為地方行政長官”,自明代以來位居外官之首的布政使,成為督撫的屬官。因此,乾隆二年允許督撫參與地方常祀之後,雖發生了“禮制未協”,主祭“不克致敬盡禮,達其精意”的問題,但事隔十五年之後,問題最終獲得處理,恐怕並非偶然。

三、督撫主導地方祭祀的具體實踐

雍正四年至乾隆十六年的一系列事例,確立了督撫在地方祭祀中的地位,體現了朝廷將督撫納入祭祀制度的努力。此後可以觀察到與此相關的若干新動向,舉其要者有二:其一,督撫主導行省祀典的編纂;其二,督撫和布政使在常祀中主從地位的落實。

在歷代典籍中,“祀典”通常包含兩層含義:其一,祭祀的儀禮;其二,記載祭祀儀禮的典籍。作為典籍,祀典在王朝祭祀中扮演過重要角色。一個神明是否被載入祀典,有時決定它是否被列入“淫祀”,變成政府的打擊物件。不過學界向來不甚關注這種文獻,亦無專題研究。但事實上,就筆者管見所及,這類典籍並不罕見。

清以前的文獻目錄沒有祀典目,《古今圖書整合》中的《經濟彙編·禮儀典》下,始設“祀典”一目。近人所編叢書中,《叢書整合續編》《叢書整合三編》列有“祀典”一目。現存最早的以祀典命名的典籍(或其篇章),是《風俗通》的《祀典》篇。唐宋以後,歷代都編纂祀典。而且,不僅朝廷編纂祀典,地方政府也編纂祀典,可惜這些典籍未傳於世。從現存書目看,明代以前討論祀典的專書不多,以“祀典”為題的典籍更是少見。至明清兩代特別是清代,這兩類書籍才逐漸出現。檢索四庫書系、叢書整合書系及《中國祠墓誌叢刊》等可知,以“祀典”為題的典籍,明代之前未見著錄,此後則有明代一部,清代十數部。以“祀典”為題的典籍的出現,從一個側面顯示了清人對祀典的興趣和重視。

如以祀典專書為限,清代最常見的祀典類典籍當屬專祠祀典,特別是文廟祀典,是全國各級政府通行的祀典,此類典籍的出現,是明清祀典文獻編纂活動中值得注意的新現象。與本文主題直接相關的是,在清人所編祀典典籍中,乾隆朝出現了一種以督撫為編纂主體的祀典,為方便討論,姑且稱之為省級祀典。目前筆者所蒐集的此類祀典,有《福建祀典》《壇廟祀典》《南工廟祠祀典》三種。

在現存清代按省分纂的祀典文獻中,編纂年代較早的當數《福建祀典》。此書未見各大叢書收錄,現藏於廈門大學圖書館古籍部,裝訂為一冊,無封面、扉頁、序言,其刊刻意圖不可考。所幸除前面散佚三個半頁外(現存首頁為頁2b),其主體內容基本完好。陳宏謀《飭發書籍檄》是乾隆十九年三月發書給福州鰲峰書院的檄文,該文所列典籍中有《福建祀典》二本,注“乾隆十八年刊”。此外,《福建省舊方誌綜錄》提到《福建祀典》兩種,一種是乾隆十八年刻本,另一種題為《重修福建祀典》,是嘉慶三年福州府學刻本,均一卷。據此推斷,這部《福建祀典》應為乾隆十八年刻本,其編纂者或為乾隆十七年至十九年擔任福建巡撫的陳宏謀。此書可能是乾隆十六年確立督撫主祭地位後編纂的首批省級祀典文獻之一。

《福建祀典》不分卷,也沒有對祀典祠廟進行分類。依其編排順序,包括文廟丁祭、社稷壇、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南壇)、先農壇、常雩、三公祠(關帝先代三公)、關帝廟、龍王廟、天后宮、火神廟、康親王祠、貝子祠、賢良祠(分前殿和後殿)、周子祠、褒忠祠、厲壇、救護日月儀注、祈雨儀注與祈晴儀注。各壇廟主要詳述儀注、祭品、陳設圖和祭文或祝文,其體例類似一本祀典的禮儀手冊。

《壇廟祀典》編纂於乾隆二十三年前後,主其事者為時任直隸總督的方觀承,足見他對祀典的重視。方觀承序文講述了編纂此書的緣起,他首先闡述了北直隸在王朝祭祀中的重要地位,認為“畿輔兼十二州幽、並之地,巨河常山,東並海壖,陰陽風雨,維帝之所都,百神棲止,故於祀事為最重”。然後談到祭祀中遇見的問題,“國家用禮教內外之事隸於太常,蓋其大者與其節目,群臣、百姓不能遍見而盡識之,於是各以其俗,仍服襲用,議禮之家,或有闕焉”。方氏上任直隸總督後,每逢春秋之日,“禮宜率屬奠薦,用展時事”,但“所在祠廟,禮不克稱”。方氏“懼無以明德意、成風俗”,於是“始同有司取贏役閒,拓神宇,贍薄器,既有成已,益取其規制之數、儀物之目,圖而列之,書而紀之,有所沿革考證,雜採諸氏,一衷昭代”,最後編成是書。

《壇廟祀典》分為三卷:上卷為上諭、通例、社稷壇、風雲雷雨壇、先農壇和常雩,這一部分除上諭、通例外,主要可歸入壇壝一類;中卷為文廟與關帝廟,可歸入重要神廟一類;下卷分為“群祀”與“祠廟”兩類,“群祀”項下列入城隍廟、龍王廟、永定河之神、大沽海口之神、滹沱河之神、劉猛將軍廟、軍牙六纛之祭、迎喜神儀、迎春儀、賢良祠、節孝祠、楊忠愍公祠、忠烈祠等神祠的祭祀、儀式,而“祠廟”項下列有三皇廟、真武廟、火神廟、東嶽廟、三官廟、風雨神廟、雷神廟、馬神廟、倉神廟、北嶽廟、文昌廟、八蜡廟、龍母廟、武成王廟、小聖廟、二程夫子祠、三賢祠、王文成公祠、章公祠與於公祠等祠廟。下卷最後是附錄。此書體例不甚精當,上諭、通例與祀典壇廟不分,壇廟亦未明確交代分類原則。

《壇廟祀典》的刊行,對省級祀典的編纂產生了一定影響,乾隆四十四年署理江南河道總督李奉翰所編《南工廟祠祀典》就是一個例證。李氏序文坦承此書的編纂受到了《壇廟祀典》的影響。李奉翰之父李宏,曾於乾隆三十年任河南道總督,三十六年卒。奉翰曾任蘇松太道、河庫道等官,乾隆四十四年署江南河道總督。李宏在任期間,“每當祀神之期,必誠必敬,擬將禮儀、祭器纂成一冊,廣示畫一之規”,但未能完成。李奉翰受命擔任江南河道總督後,“遵《會典》所載,並仿直隸刊定《祀典》之例,詳加酌核”,在其父遺稿的基礎上,編成是書。所謂“直隸刊定《祀典》之例”,應即乾隆二十三年方觀承編纂、刊刻《壇廟祀典》一事。書名中的“南工”即江南河道總督,總督署設於清江浦(今淮安市)。

《南工廟祠祀典》大致仿照《壇廟祀典》之編纂體例,全書分三卷:捲上前為上諭、通例,後為禹王廟、文廟、關帝廟、惠濟祠、鬥姥宮、風神廟;卷中為北極宮、龍王廟、海神廟、江神廟、淮瀆廟、河神廟、火神廟、顯王廟、城隍廟、馬王廟、張將軍廟、廣澤侯廟;卷下為范文正公祠、水府都君祠、晏公祠、二公祠、四公祠、耕耤、祭纛、迎喜。此書沒有將祠廟分為群祀與祠廟兩類,不過卷中為宮廟,而卷下均為神祠。

綜合來看,《福建祀典》《壇廟祀典》《南工廟祠祀典》三書,有若干值得注意的相似之處。首先,從編纂主體與所涉區域看,《壇廟祀典》《南工廟祠祀典》均為總督所纂,《福建祀典》編纂者不詳(但因是以省為單位編纂的,很可能由時任福建巡撫的陳宏謀編纂),督撫在祀典編纂中的地位甚為明確。三書所涉區域,《壇廟祀典》和《福建祀典》為省,《南工廟祠祀典》無特定轄區,不過因江南河道總督專門負責河工,其職權包括祭祀與此職能相關的祠廟,故而也有編纂祀典之舉,似應置於同一脈絡進行理解。

其次,從編纂時間看,《福建祀典》刊於乾隆十八年,《壇廟祀典》纂於乾隆二十三年,《南工廟祠祀典》編於乾隆四十四年,均在乾隆十六年確立督撫主祭地位之後,與乾隆十六年新例似有因果關係。另外,《壇廟祀典》載:“凡中祀,總督主祭,如攝行,則以官品差次。小祀,府州縣印官主祭,如攝行,亦以官品差次。軍牙六纛,總督主祭,如攝行,副參蒞事,以官品差次。”《南工廟祠祀典》亦稱:“凡中祀,總河主祭,如攝行,則以官品差次。小祀,廳汛官主祭,如攝行,亦以官品差次。軍牙六纛,總河主祭,如攝行,副將蒞事,以官品差次。”兩書所載由總督擔任主祭的規定,與《會典》所載相合。

最後,從神明名號看,查《大清會典事例》,乾隆十六年調整主祭位次之後,並未更改社稷、山川、城隍等稱號,即使是由督撫擔任主祭的祀典儀式,也仍沿襲府州縣神號的做法,沒有增加省級名號。翻檢《壇廟祀典》《南工廟祠祀典》,亦未見相關封號。不過細閱《福建祀典》,筆者發現了幾處省級名號的明確記載。該書中的社稷壇,在原有的府州縣之上,加入了明確的“省社神位”、“省稷神位”的表述;同樣,山川壇、城隍加入了“福建境內山川神位”、“本省城隍神位”的表述。體現在陳設圖上,社稷壇陳設的神牌,明確書寫了“福建省社之神”、“福建省稷之神”字樣;祭祀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的陳設圖中,也有書寫了“福建省境內山川之神”、“福建省城隍之神”的神牌。這些名號說明,該書編者認為省作為一個行政組織機構,其儀式主體應得到確認。這也從側面顯示,地方政府在編纂祀典時,並非照抄《會典》等朝廷編纂的制書,而會根據本地情形進行變通,顯示了地方政府在祭祀制度的實踐層面擁有一定自主空間,這與江蘇巡撫衙門、布政司修建都城隍廟、財帛司廟等神廟的做法有相似之處。

祀典刊印後,頒行於本省各府州縣,這可以從祀典內容中找到若干線索。李奉翰提到,《祀典》之編纂頗具意義,“夫而後奔走在廟,鹹知恪守先之以盡志而盡物也,繼之以必躬而必親也,終之以罔怨而罔侗也,凡百君子,群慎肅肅之儀,自徵穰穰之福也已”。所謂“奔走在廟”的“君子”,應該就是舉行祭祀的本省地方官和士大夫。《福建祀典》的《社稷壇陳設圖》中,供奉神牌上書“福建省社之神”、“福建省稷之神”,旁註“各府州縣改書某府/州/縣”。《風雲雷雨山川城隍壇陳設圖》中山川之神、城隍之神神牌的名號亦仿此例。這從側面顯示,此類祀典典籍,雖由督撫主持編纂、刊刻,並在督撫舉行春秋常祀時作參考之用,但同時也頒示下轄的府州縣,作為府州縣官祭祀之參考。換言之,這類省級祀典文獻的預設讀者是參與祭祀的省府州縣的各級官員。這就意味著,由於有了省級祀典,通常府州縣層級衙門便無編纂、刊刻本府州縣祀典的必要。這也有助於解釋,為何現今儲存了若干省級祀典,而除文廟等專祠、專廟的祀典典籍外,府州縣級的祀典文獻似未見遺存。

督撫儀式地位的確立,給督撫與布政使之間的互動帶來一定影響。督撫介入祭祀後,督撫與布政使之間在原有行政事務關係及若干禮儀關係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祭祀的面向。清代督撫與布政使的互動關係,乾隆朝之前大體包括日常行政事務和若干與常祀無關的禮儀互動,乾隆初年確立督撫在祀典中的儀式地位後,主要增加了禮儀互動的內容和頻度。下文以《王文韶日記》所載同治年間任湖南布政使、巡撫等的王文韶參與祭祀的情況為例,對此作一討論。《王文韶日記》記事起同治六年(1867),迄光緒二十八年(1902),其中同治六年至十一年日記基本完整,披露了王氏在參與地方祭祀過程中,與不同官員互動的諸多細節。

清代督撫與布政使等地方大員的互動,在行政事務方面,主要是定期的例行互動與因事臨時發生的互動。前者稱作“衙參”,通常每月6次,逢五、十舉行(三十沒有衙參,安排在次月初一舉行),理論上每年72次,當然有時因故無法舉行;後者無專稱,因事而行。以同治八年三月初一日至同治九年二月廿九日的情況為例,當時王文韶任湖南布政使,每月例行至湖南巡撫衙門(時任巡撫為劉崐)衙參,共參與衙參53次。同時,王文韶還不時到巡撫衙門稟報、商議事務,偶爾還一同外出辦理公務。這一年中,此類臨時性活動共39次。在禮儀方面,王文韶與劉崐之間的互動主要有三類:(1)萬壽宮的祝壽和元旦、冬至等節日的慶賀活動;(2)祈雨、祈晴、救護等儀式;(3)其他重要年節、人生禮儀的相互禮節性拜訪與回訪。在這一年中,此類活動共22次,這個數量可能比平常年份略多,因為此年劉崐夫人去世,為此王文韶前往弔唁5次。總計王文韶與劉崐之間的行政與禮儀兩大類互動,共114次,平均每月近10次。

督撫介入地方常祀後,督撫與布政使之間的互動增加,主要關涉祭祀內容。大致而言,行省主導的祭祀活動有兩類:一為祀典廟的春秋常祀,二為每月朔望的行香。在湖南,由督撫參與春秋常祀的祀典廟,包括先農壇、社稷壇、神祇壇、文廟、武廟、文昌廟、龍神廟、風神廟、火神廟、天后宮等10處。理論上,每年必須在這些壇廟舉行春秋祭祀各1次,不過這個表述需作三點補充:其一,上述10處壇廟中,部分壇廟是同日祭祀的,如社稷壇與神祇壇、龍神廟與風神廟均為同日祭祀,這些同日祭祀的壇廟通常採取分祭的方式,即由不同官員分別前往不同壇廟舉行祭祀,如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春祭風神、龍神,時任湖南布政使的王文韶分祭風神,八月初五日秋祭亦同;該年二月初八日與八月初十日,同日舉行社稷壇、神祇壇祭祀,王文韶祭祀神祇壇,而劉崐祭祀社稷壇。在此情形下,督撫與布政使不在同一處壇廟祭祀,因而無實際互動。其二,先農壇祭祀,每年只行一次,於二三月間舉行。其三,除春秋常祀外,武廟、文昌廟每遇神明誕辰,例需舉行祭祀一次。因此,理論上每年督撫與布政使一同參與祭祀達15次。至於每月朔望行香的祠廟,以晚清湖南而論,僅有文廟、武廟和文昌廟三廟(湖北僅文廟、武廟),每月朔望各1次,每年共24次。

一般而言,春秋常祀與關帝、文昌聖誕祭祀由同城的督撫與布政使、按察使等共同舉行。同治七年王文韶擔任湖北按察使期間,每逢春秋常祀之期,都會參與祭祀。該年二月初三日記:“文帝誕日,寅正恭詣文昌宮陪祭,卯正禮成樂舞,一切較他處整齊,是日製軍未到,小宋護院主祭。”此處的制軍指湖廣總督,護院是代行巡撫職權的布政使,例行規矩是由總督擔任文昌宮春祭的主祭,而巡撫、布政使等擔任後殿分祭或陪祭。又如該年二月初九日記,“文廟春祭,寅正恭詣,隨同兩院行禮,分獻東配”。八月初三日記,“文廟秋祭,寅初恭詣隨同兩院敬謹行禮,照章分獻東配,禮明樂備,成禮而退”。此處“兩院”,應即日記所記“南院”與“北院”,亦即武漢的總督衙門與巡撫衙門。又同年八月初四日記:“祭社稷壇,寅正出保安門,恭詣壇所隨同制憲行禮,同日祭神祇壇,照章由撫憲主祭,司道均分班陪祭也。”八月初五日當天,武昌的地方大員先後祭祀了社稷壇與神祇壇,根據慣例,社稷壇由湖廣總督擔任主祭,神祇壇由湖北巡撫擔任主祭,而湖北布政使、按察使及同城的道臺擔任兩壇的陪祭。“照章”兩字,說明祭祀活動的相關分工是有例可循的,至於此“章”是否記錄於督撫衙門編纂的祀典,不得而知。

朔望行香的情形,要複雜一些。細考王文韶在湖南擔任布政使和巡撫期間的日記,湖南省城的朔望行香,以一月或一個半月為週期。此處的關鍵問題是,行香是由巡撫、布政使一同舉行,還是由他們分頭舉行?《王文韶日記》留下了值得注意的線索。如同治七年三月初一日記,“卯刻恭詣武廟行分香後,詣文廟隨同兩院行禮”。四月朔日記:“卯初詣文廟,隨同兩院行香,並行武廟分香。”四月十五日記,“武廟隨同兩院行香,文廟行分香”。五月十五日記,“寅正詣文廟行分香後,隨詣武廟,隨同兩院行香”。湖北每月朔望分別重點祭祀文廟、武廟中之一廟,如初一祭祀文廟,則當日至武廟分香,十五日祭祀武廟,至文廟分香。總督、巡撫僅參與當日重點祭祀,分香之事則由布政使、按察使等代行;布政使、按察使除分香外,還需到當日重點祭祀的祠廟,隨同督撫一同祭祀。根據這種祭祀慣例,理論上每月朔望行香,也由督撫與布政使共同舉行。

由於每月朔望行香各1次,理論上說,每年督撫與布政使共同行香達24次。當然,由於各種因素干擾,實際次數要稍少一些。如同治十年擔任湖南布政使、巡撫期間,王文韶共行香23次,僅正月十五日沒有參與行香。即使是春秋常祀,也有時因故無法參與。同治十年王氏參與的春秋祭祀共14次,除分祭外,由巡撫與布政使共同完成的祭祀共10次。春秋祭祀與朔望行香相加共33次,約為每年衙參次數(53次)的2/3。

那麼,當督撫與布政使等出現於同一個儀式空間時,他們是如何互動的?對此,《王文韶日記》也留下了一些記載。王文韶於同治八年三月初一日進湖南布政司衙門接印,此時已過春祭時節,但他全面參與了八月的秋祭。如八月初六日記,“寅正恭詣文昌宮主祭後殿,卯初隨同撫憲行秋祭禮”。八月初八日記,“文廟丁祭,醜正恭詣主祭後殿,寅正隨同撫憲前殿行禮,分獻東配”。八月十二日記,“武廟秋祭,寅初恭詣主祭後殿,寅正隨同撫憲前殿行禮”。八月十七日記,“分祭風神,寅初恭詣,卯初行禮,同日祭龍神,撫憲主祭,分前後殿也”。可以看出,在同一儀式場合中,督撫與布政使有一定分工。舉行文昌廟、文廟、武廟、龍神廟等祀典神廟的祭祀時,因前殿較為重要,通常由巡撫祭祀,布政使祭祀後殿,但布政使完成後殿祭祀後,會回到前殿,隨巡撫一起參與祭祀。這是值得注意的一個細節。這說明,督撫與布政使等不僅分工在同一祠廟的不同空間祭祀,同時也在祠廟的同一空間一道祭祀。不管出於制度規定還是約定俗成的安排,這些祭祀活動無疑增加了巡撫與布政使等互動的機會,也在同一個儀式事件中再次確認了兩者的禮儀主從關係。

這種因祭祀產生的禮儀互動與日常行政互動頗有不同。衙參一類的日常互動固然也講究上下尊卑秩序,但在舉行祭祀儀式過程中,對身份秩序的要求、表達最為明確和不容置疑。與《會典》對督撫行政長官地位的確立不同,這種在祭祀過程中出現的督撫與布政使、按察使之間上下主從秩序的確立與再生產,是一種在禮儀實踐層面反覆進行的關係與秩序的生成過程。從這種意義上不妨說,乾隆《大清會典》確立了督撫與布按之間的行政統屬關係,而督撫參與省級祀典的編纂與春秋常祀,則從祭祀文字與祭祀實踐兩個方面,在禮儀上落實了其與布按之間的統屬關係。

結 語

行政與祭祀相互維繫的制度設計,是中國傳統政治體系的重要特徵之一。不過,行政與祭祀各有不同的屬性和時間節奏。不同於行政制度因時因事時有調整,祭祀制度顯示出較強的延續性和保守性——這當然是歷史上幾乎所有儀式的基本屬性之一。其結果是,在歷史發展程序中,兩者有一定的時間差,祭祀制度無法及時跟進行政制度變動的節奏,常表現出一定滯後性。但一旦條件成熟,祭祀制度又會適時進行調整,以求追認、固化行政制度變動的既成事實。如何因應行政制度的變動,適時調整祭祀制度,既是帝制時代行政官員可能面對的課題,也是研究者觀察行政制度與祭祀制度的關係,認識行政制度變動屬性的一個不容忽視的視角。朝廷是否調整祭祀制度,如何調整祭祀制度,有時可以為管窺朝廷如何看待某一制度提供重要線索。

由於行省與督撫之間的密切關係,研究者很容易將兩者混為一談。但自祭祀制度的角度視之,兩者其實應分開討論:行省與督撫之儀式地位實為二事,不可混同。元代在全國推行的行省制度,為明清兩代沿襲。督撫的設定,雖可追溯至明前期,但到明中後期方開始地方行政化,至乾隆十三年著手編纂《大清會典》時,這一過程才算基本完成,前後經歷了兩個多世紀。在此過程中,督撫從朝廷的“差遣官”轉變為“外官”,而布政使從“外官”之首逐漸淪為督撫的屬官。體現在祭祀制度方面,督撫經歷了由不參與地方政府祭祀,到參與祈雨、祈晴等祈禳活動,再到參與常祀的過程,歷經200多年,督撫的儀式地位最終於乾隆十六年得以確立。督撫儀式地位的確立,本質上是在祭祀制度的層面確認了督撫的“外官”身份,確立了督撫與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員之間的統屬關係。此後,這種關係在春秋常祀、朔望行香等儀式中,被反覆確認。隨之,督撫也開始主導了所轄區域祀典文獻的編纂,這一方面將督撫之儀式地位寫入祀典文獻,另一方面也可能對清代編纂祀典文獻的風氣產生一定影響。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督撫的設定、地方行政化及其儀式地位的確立,理論上並未改變元代建立的省、府、縣三級建制,相反,督撫職能與地位的變化過程,恰恰是在此框架內展開的。督撫職能與地位的演進固然在某種程度上有助於省級組織的沉澱和定型,但並未從根本上改變三級行政組織的基本框架。督撫自身演進最直接的後果,是督撫取代布政使、按察使,成為朝廷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緩衝和所謂“外官”之首。然而,督撫儀式地位的確立,並不意味著行省儀式地位的確立。事實上,透過梳理明清行省制度及其歷史前身的沿革脈絡,可以發現歷代朝廷似乎從未系統地為郡縣之上的行政組織層級設計出配套的祭祀層級。這一現象背後的原因較為複雜,有待日後深入探討。不過,這一方面說明了郡縣二級行政組織是秦漢以降歷朝地方行政組織難以撼動的基石,另一方面也許顯示了歷朝對於郡縣之上的地方行政組織,對於刺史、節度使、督撫這一群“名為牧人實為狼”(wolves with shepherd’s titles)的地方大吏所持的審慎乃至矛盾的心態。此外,這與儀式的保守性或相對滯後性也不無關係。

對於這種行政制度與祭祀制度之間的反差,明清士人是有所認識的。田藝蘅之所以認為“各省當立布政使司城隍廟”,就是基於當時只有府縣城隍廟、沒有省/司級城隍廟的事實,對“親臨上司而跪拜於屬官”的做法,他不無感慨地稱這種行為是“冠履倒置、幽明悖禮”。其實在田藝蘅之前,生活於15世紀中後期並曾任浙江右參政等職的陸容指出:

杭州府每歲春秋祭先聖及社稷山川二壇,皆布政司官主之。如先聖固天下之所尊,而二壇神位,明有府社府稷,本府境內山川及城隍主名,知府卻不得主祭。布政司統十一府,卻只作所治處一府祭主,此等禮制,頗有窒礙。不知當時儒臣議禮,何以慮不及此。

陸容認為,為了與司、府、縣三級行政建制相匹配,有必要在府社稷、府內山川之上設計一個與行省相對應的神明層級。此後省城隍廟開始出現,某些地方還出現了與巡撫、布政使、按察使、道相對應的神廟,在乾隆年間的福建地區,甚至對社稷壇、山川壇等壇廟的稱號進行系統改造,出現了諸如“福建省社之神”、“福建省稷之神”、“福建省境內山川之神”、“福建省城隍之神”之類的稱號,體現了地方官員在建構與行省相匹配的祭祀制度方面作出的探索與努力。

然而,上述種種實踐,畢竟體現的僅僅是士大夫的觀感和來自地方官員的嘗試,這些地方實踐並未升格為一代之制。事實上,即使經過清前期的調整,省與督撫轄區間的關係仍不甚齊整。甚至連督撫的“外官”身份,在朝廷上也存在爭議。乾隆十三年,大學士、禮部等在討論王安國的奏議時,對督撫的“外官”身份持不同看法,最後提交的覆議保留了這種不同意見,認為督撫不管由何種官員補授,俱授為都察院都御史、副都御史、僉都御史,“是督撫品級,不論外任而論京銜,《會典》俱附載於都察院。且巡撫以副都御史三品之銜,僉都御史四品之銜,而統轄布政司二品,故督撫雖為常設,皆屬欽差”。因此可以說,進入18世紀中葉,至少從制度設計的角度看,朝廷對如何看待督撫的屬性仍未形成一致意見——督撫作為外官的“合法性”仍非無可爭議。甚至在晚清新政時期,督撫仍借用省制屬性與地位的模糊性,強調元代以來的行省並非“地方”行政層級。也許,這正是歷經明清兩代,督撫的儀式地位最終能夠確立,而行省之儀式地位始終未能得到朝廷認可的主要原因。這種僅具行政組織維度而無儀式維度的格局,體現行省介於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模糊地位,也顯示了它作為一個行政層級的某種未完成狀態。

(作者劉永華,系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編輯:湘 宇

校審:小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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