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相互矛盾的預備性訴請,並不違反禁止反言規則

正洪觀點

2021-12-26 1

【最高法院裁判】

相互矛盾的預備性訴請

並不違反禁止反言規則

編輯:

伊路芳菲

【法律思維】

社會設定各種法律制度,是為讓糾紛的司法處理變得更加簡單、快捷和高效,而不是為了讓糾紛的處理變得更加複雜、繁瑣和冗長。

【裁判要旨】

八一農場在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同時,又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增資對應的股東權益歸其所有,兩個訴訟請求雖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八一農場提起的兩個訴,訴訟要素齊全,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標準,當事人可以在前一個訴的請求不被支援時,退一步選擇主張後一個訴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的兩個訴,人民法院均應立案受理。

【重要觀點】

民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無法預料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其可能會提出相互之間存在矛盾衝突訴訟的多項訴訟請求,這多項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先後順序及選擇關係,以此提前應對法院的裁判選擇。也即,

在其前一項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支援的情況下,預備提出第二項訴訟請求供法院選擇裁判

,並可依次類推,提出第三、第四項預備性訴訟請求。在訴訟法學理論上,這種訴訟請求稱之為——

預備性訴請

;這種訴訟及裁判方式稱之為——

預備合併之訴

。這種訴訟方式,並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符合訴訟便利和經濟原則,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實體處理。

以上預備性訴請以及預備合同之訴,是指原告提出的幾項訴訟請求有先後順序和選擇關係,即在前一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時,選擇下一項訴訟請求,對此不能以原告提出的訴訟訴訟請求不具體、不確定為由,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然而,

如果原告對兩項矛盾的訴訟請求同時主張,且沒有先後順序和選擇關係,則可以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具體確定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再15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

甘肅省國營八一農場。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

金昌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一審第三人:

金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再審申請人甘肅省國營八一農場(以下簡稱八一農場)因與被申請人金昌水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泥公司)及一審第三人金昌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昌市國資委)

股東會決議效力確認糾紛一案

,不服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2018)甘民終64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於2019年3月21日以(2019)最高法民申500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提審後,本院依法組成由主審法官王東敏擔任審判長,由主審法官丁廣宇、主審法官陳紀忠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八一農場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

一、

撤銷本案一、二審裁定,依法提審或指令再審;

二、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一、

八一農場的訴訟請求具體明確,股東會決議無效與申請人請求享有股東權益之間並不矛盾,原審法院在本案之前已進行實體審理並作出實體判決的情形下,未對案涉股東會決議的程式、內容等實體錯誤加以審理認定,屬於認定事實錯誤。

二、

本案不存在依法應予駁回起訴的情形,而且申請人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原審法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駁回申請人的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三、

一審法院違法中止、故意拖延阻礙本案審理,程式違法。

八一農場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

確認金泥公司股東會於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決議無效;

2.

確認八一農場享有金泥公司增資的2404。2922萬元資產對應的股權;

3.

判令金泥公司限期向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該增資變更登記;

4.

判令金泥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

八一農場既主張金泥公司2014年10月22日股東會決議無效,又請求確認其享有金泥公司增資的2,404.2922萬元的對應股權,其訴訟請求相互矛盾,經庭審釋明後八一農場明確表示不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對八一農場的起訴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

裁定:駁回八一農場的起訴,八一農場預交的案件受理費248127元予以退回。

八一農場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後,

二審法院認為,

八一農場向一審法院提出的第一項、第三項訴訟請求與第二項訴訟請求截然相反,導致人民法院無法確定八一農場的具體訴訟請求,八一農場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八一農場的起訴並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維持。”據此,一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雖在適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二審法院對一審裁定適用法律瑕疵予以糾正,裁判結果予以維持。故,二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百三十四條規定,

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再審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股東會決議存在無效因素時,股東可以請求認定股東會決議無效,八一農場作為金泥公司的股東,享有請求認定公司股東會決議無效的訴權,其起訴請求確認金泥公司股東決議無效及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應依法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享有優先認繳新增資本權利的規定,八一農場認為金泥公司增資時侵犯其股東權益,依法應享有訴訟權利。

八一農場在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同時,又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增資對應的股東權益歸其所有,兩個訴訟請求雖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八一農場提起的兩個訴,訴訟要素齊全,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標準,當事人可以在前一個訴的請求不被支援時,退一步選擇主張後一個訴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的兩個訴,人民法院均應立案受理。

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

撤銷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2018)甘民終647號、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甘03民初85號民事裁定;

二、

指令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

審判長王東敏

審判員陳紀忠

審判員丁廣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郝晉琪

書記員張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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