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罰內容、表現形式的比較

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罰內容、表現形式的比較

在努爾哈赤時期,

諭令是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因此汗的命令具有必須遵守的法律約束力

。諭令有口頭形式,也有下達文書的書面形式。

努爾哈赤時期旗人刑事法律的表現形式

諭令涉及到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上至軍政大事,下至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諭令都會對此加以規範。

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罰內容、表現形式的比較

但是由於努爾哈赤時期尚處於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的時期,法律規定並不完善,頒佈的諭令不具有普遍性,往往是一事一諭令。

對於犯罪行為,努爾哈赤頒佈的諭令會寫明如何處罰

,例如,天命六年,在審理阿敦阿哥誣告他人一案時,努爾哈赤在諭令中寫道,阿敦不知法律,保留其原職,取回一牛錄的諸申,罰五十兩的罪。

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罰內容、表現形式的比較

諭令有時是針對一個人的罪行而下達,有時是針對一同有罪的人而下達,例如,天命六年,努爾哈赤下達文書,即對戰時俘虜的克徹尼加以恩養,他卻在家放火、搞破壞,將其逐出城去;顧三臺牛錄的人鞭打五十釋放;青佳努牛錄的人有功釋放。

除此之外,諭令還會對官員如何裁判予以指導

。如天命六年,努爾哈赤下令:微小的罪由各地的額真官員召集手下的小官在同一衙門眾議審判,大罪禁止隨意審斷,要在汗所在城內斷罪的大衙門審斷,要保持公正,不得偏私。

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罰內容、表現形式的比較

八王的決定。努爾哈赤統治時期是傳統的奴隸制向封建制社會過渡的時期,為了穩定當時的政治局面,繼承了部落首領共同議政的習慣,實行八王共治的政治體制,“

爾等八子為八王,若八王同議,可無失也

”。

因此在當時除了諭令以外,諸王貝勒共議的決定也會成為習慣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例如,天命七年,諸貝勒重新審理布善在遼東的罪行,並且對相關人等作了沒收財產和降職的處罰,都堂下達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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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滿文老檔》記載,努爾哈赤時期還有部分法令是由都堂下達的,例如,天命七年,都堂下達的文書體現了對待逃人的處理辦法。天命八年,都堂下達了告發煽惑國人者立功的規定。

皇太極時期旗人刑事法律的表現形式

努爾哈赤時期頒佈了大量的諭令,皇太極繼承了這種頒佈法令的方式,用諭令來規範刑罰的各個方面。

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罰內容、表現形式的比較

表明皇太極用諭令的方式規定當時的犯罪行為,也體現了因事立法的狀態。

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決定。

崇德元年,皇太極為原先的八旗旗主全部加以封王封爵,並下令,議政大臣除了由八旗固山額真繼續兼任以外,每旗另增設議政大臣三名,由此產生了汗王與八旗固山額真、議政王大臣共同議政的形式。

例如,崇德元年,關於出痘如何應對之事,八家公議定,如果將其他的瘡當作痘病來治,要定罪。但是,

由於皇太極後來設定了六部來管理大小事務

,關於犯罪的審判一律交由刑部處理,只有各部無法審斷的事務,才交給議政王大臣共同商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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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王大臣會議頒佈的決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軍政要務,二是審理宗室貴族大臣所犯下的罪行

,崇德年間的兩個大案(對嶽託和代善的處罰)就是由議政王大臣會議來處理的。

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事法律表現形式的比較

努爾哈赤統治時期是清入關前的法律制度從習慣法逐漸向成文法過渡的時期,在當時並沒有成文的法律,只有習慣法,而習慣法都是一事一立法,是“行動中的法”,而不是“書面上的法”。

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罰內容、表現形式的比較

在刑罰制度表現形式上主要是汗的命令。少部分是以八王貝勒共議審判的形式表明對該罪的處理辦法,還有一部分法令是由汗下達給都堂,再由都堂下達給民眾的。皇太極時期繼承了努爾哈赤時期對犯罪的處理方式,同樣用諭令的形式來表明對罪行的處罰。

這種諭令並不具有普適性,

容易發生同罪異罰的情況

。但是由於皇太極統治時期是滿族從奴隸制社會向封建制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有許多新的問題亟待透過立法的方式來管理和糾正。

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罰內容、表現形式的比較

因此,

在皇太極統治時期,出現了一些努爾哈赤時期沒有處罰的犯罪行為

,如皇太極頒佈禁菸令,違禁種植菸草要被處罰。

皇太極廢除了八王共治的政治體制,因此,在崇德年間,對於犯罪的處罰不再以八王決議的方式來表現,

取而代之的是刑部的審判

努爾哈赤與皇太極時期,旗人刑罰內容、表現形式的比較

皇太極設六部,刑部便負責對犯罪的處罰,如果犯罪涉及到吏部、禮部、兵部的管轄範圍,這些部門也可以將犯罪人送交刑部進行審判。

透過設立刑部並記載對不同罪行的處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同罪異罰的現象,體現了皇太極時期的刑罰制度已經趨於成熟。

刑部審判的罪行的記載,清楚地表明瞭犯罪事實、審判過程、刑部初步審理結果和皇帝的最終裁決,為順治時期的成文法建設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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