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員死後,朝廷會給予哪些撫卹?清代的標準最為具體

最近有讀者私信,想了解一下古代官員去世後,朝廷會給予哪些撫卹。這個說起來就有點複雜了,歷朝歷代的情況不一樣,御史也就只能說個大概,且僅限於文官。

古代官員死後,朝廷會給予哪些撫卹?清代的標準最為具體

各代對文官撫卹制度的重視程度和措施有很大的差別,隋代以前,撫卹辦法缺乏法制,僅對高階官員死亡有程度不等的撫卹措施;唐代以後,撫卹制度法制化的程度逐步提高,開始撫卹只涉及高中級官員,以後逐步將低階官員包括在內。

概括起來,各代的撫卹辦法主要包括這樣一些內容:給死亡官員加官、晉爵、升階、賜勳、贈諡號,給予喪葬費和撫卹金,以及其他幫助。

各代撫卹制度大致如下:

兩漢時,有對高階官員的死亡撫卹記載,但中下級官員有無撫卹辦法,則無記載。如東漢時,官至“三公”的胡廣,82歲去世,皇帝派五官中郎將手捧策書,宣佈贈給他太傅和安樂鄉侯的印璽和綬帶,賜給由專門官署“東園”製作的棺材,並給諡“文恭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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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高階官員袁逢,曾任太僕、司空,死後“賜給他一口皇帝命令特製的用硃砂繪畫的棺材,口中含的珠玉二十六種,贈給他車騎將軍的印璽綬帶,加官號為‘特進’,賜諡為宣文侯”。

魏晉南北朝時也有官員死亡撫卹贈予的記載,但基本上也只是僅限於高階官員,一般的中下級官員是無法得到朝廷的撫卹的。

至唐代,官員死亡撫卹辦法有了比較規範的規定。首先明確了一次性撫卹金的數目。貞元十二年詔令說:

“應文武朝官有薨卒者,自今以後,其月俸宜皆全給,仍更準本官一月俸錢為贈。”

古代,三品以上官員死亡稱“薨”,六品以上稱“卒”,七品以下及普通百姓稱死。所以,唐代六品以上官員死亡,朝廷會給予單月的工資以及補發一月工資的撫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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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如果是三品以上官以及尚書省的四品官,則要專門奏報,朝廷按例還要舉行追悼會。對那些位高且有功之臣一般還要追贈官職、爵號或散秩,並明確對三品以上官員贈諡號。

最後,對於運柩回鄉有困難的官員家庭,一律由原單位負責送柩回鄉。如果原單位不能把棺柩送回家鄉的,要對有關負責人打一百杖。這樣嚴厲的處罰辦法肯定就能保障這一措施的落實了。

宋代對死亡官員有加官、晉階、贈諡號,並有賜物、發治喪費、勾銷死者生前預借“料錢”、暫借官署給死者家屬居住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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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宋初宰相範質是個清廉自持的好官,死後“家無餘資”,臨死前告誡兒子不要為自己請求諡號,也不要刻墓碑。宋太祖聽說後,非常悲痛,下旨贈中書令,賜絹五百匹,粟麥各百石。當時賜號的程式是先由本人或子孫提出申請,由於範質的兒子沒有申請,因此只贈了中書令的官,而未贈諡號。

到了天聖五年,宋仁宗下了一道詔書,規定高中級官員死後應當賜予諡號,如果本家不提出申請,有關部門應該代為辦理。這樣就比較公平了。

除了加官、晉階、給諡等精神方面的撫慰之外,宋代還有一些物質方面的恤贈。朝廷規定:官員死亡,得到旨意令其部屬來辦理喪事者,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總價值不得超過一千貫,如果死者有功,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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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勾銷預借的“料錢”。宋代官員收入包括正俸和料錢,料錢說白了就是各種補貼,官員生活有困難時,可以提前預借料錢。為了照顧級別較低死亡官員的家庭困難,朝廷才出了這樣一個撫卹政策。

此外,官員死後,如果家屬在住房方面有困難,朝廷也可以提供空閒的官房居住,住到亡者滿三年後再收回。

明代規定,官員在職死亡,由驛站車舟送柩回鄉。明仁宗時擔任禮部侍郎的鄒師顏,“卒,貧不能歸葬”。一個禮部的副部長,死後竟窮到不能歸葬家鄉。尚書呂震把這件事報告給朝廷,宣宗命令用驛站的車船送柩回鄉。並下詔說,以後京官死亡,皆給驛。從此以後,由公家車船送柩回鄉成為明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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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也實行給高階官員加官贈諡的制度。類似的這樣的例子在《明史》中就有很多的記載:吳山曾“召為南京禮部尚書”,死後“贈少保,諡文端”;陸樹聲當過禮部尚書,退休後加太子少保,死後“贈太子太保,諡文定”,等等。

至清代,官員死後後的贈官、恤銀有了更明確的規定。如地方官從正二品的總督大員直到基層的從九品的小官吏,死後都可以贈給高一等的職銜。

按例:總督死後贈太子少保,巡撫贈右都御史,布政使贈內閣學士,按察使贈太常寺卿,道員贈光祿寺卿,知府贈太僕寺卿,知縣贈知府,等等。

古代官員死後,朝廷會給予哪些撫卹?清代的標準最為具體

清代文官死亡撫卹銀兩,各品級也有具體標準,包括祭銀和葬銀,一品高官還有建碑銀。如一品祭銀25兩,葬銀500兩,建碑銀350兩;二品,祭銀20兩,葬銀400兩,直至九品祭銀6兩,葬銀100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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