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教訓

王安石變法的失敗,眾所周知,主要是因為保守派的勢力太強大。然而,新法本身的弊病,也是失敗的一個重要原因。舉“青苗法”為例,其內容為:每年青黃不接之時,由州縣官府貸款給貧困民戶,待收穫時償還,官府收取一定的利息。目的是抑制兼併,使民戶免受高利貸者成倍盤剝之苦,同時也使國家增加一筆財政收入。可謂既利國又利民。王安石在任浙江鄞縣縣令時,就曾推行過此法,深得民眾擁護。可是,當他身為宰相,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此法時,則不但遭到保守派大官僚大地主的抵制,也引起了不少勞動人民的反對。原因何在?

王安石的教訓

王安石(1021年12月19日-1086年5月21日)

首先,王安石犯了教條主義的錯誤。鄞縣是個窮縣,高利貸盛行,農民深受高利盤剝之苦。青苗法的推行,使他們解除了這一痛苦,當然會激發他們的勞動熱情,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當然會深得民心。可是,從全國範圍看,一些較為富庶的地區,未必需要政府發放“青苗錢”。青苗法不加區別地在全國範圍內強制推行,必然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後果。

其次,王安石又犯了官僚主義的錯誤。在鄞縣,王安石親自調查瞭解,“躬通下情”,掌握了不少第一手資料。因此,政策具有針對性,也較為靈活:百姓願借貸官錢者可,不願借貸者亦可;多借貸點可,少借貸點亦可。可是,當他在全國範圍內施行新法時,就不加區別地將新法的是否貫徹執行作為考核地方官吏的首要標準:行新法者得獎升,反之必遭貶罰。於是,一些州縣官吏往往迎合王安石,以多散錢幣、多得利息為功績。有的則乾脆將所有民戶按貧富分為五等,強行攤派:一等富戶須借貸一萬五千文,以次遞減,最末的五等貧戶也須借貸一千文。這樣,富戶自然不願借錢償息,即使是五等貧戶,也往往是借時容易還時難。官府則一到收穫季節,就督索催逼欠款,不容寬限。一些貪官汙吏又乘機漁利,中飽私囊。這樣,青苗法侵害了人民的利益,自然引起了普遍的不滿。王安石當了宰相,就不願意再親自到群眾中作調查研究了,只是靠聽聽彙報來了解一點情況。這就不可避免地使他從“躬通下情”變成了“不知下情”。於是乎,一批阿諛逢迎之吏,明明是“民間喧然,以為不便”,彙報時卻偏說是“民無不便,皆歡呼感德”。王安石則信以為真,至死認為:青苗法是利國利民的,僅僅只得罪了一批保守派大官僚而已。

王安石的教訓

最後,用人不當也是王安石的又一失誤。王安石處於保守派大官僚的重重包圍之中,毫不畏懼地與他們作了頑強的鬥爭,使新法得以推行,這種不屈不撓的精神確實是難能可貴的。但是,也許是因為反對派太多吧,也使他逐漸變得剛愎自用,連對新法的善意批評也聽不進了。最後竟至於凡持不同意見者,即加貶斥;凡能迎合自己者,輒加信用。這就給一些陰謀家、野心家以可乘之機。如參知政事呂惠卿,先以支援新法而深得王安石信任,被引為左右手;一旦得勢,就極力排擠王安石,成了王安石被迫去職的一個重要原因。

我們今天的改革,與九百多年前的王安石變法相比,時代截然不同,歷史背景截然不同,性質也截然不同。我們的改革已經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當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尚有賴於民主與法制的進一步完善。要使當今的“王安石”們不犯錯誤,或犯了錯誤能及時糾正,就要讓人民能對其權力進行有效的監督與制約。從各級領導與大大小小的改革家們主觀上來說,能不能從王安石變法的失敗結局中獲得一些有益的歷史教訓呢?能不能儘量避免王安石教條主義、官僚主義、用人不當的過失呢?

王安石的教訓

前車之覆,後車之鑑,願大家牢記王安石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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