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一男子持三張借條討債,對方拒還獲支援:與正常借貸習慣不符

借條是證明債務的重要證據,很多人認為只要手中有借條就能討回債務。不過隨著法律的逐步完善,債務的形成並非僅靠一紙借條就可以證明的,近日,貴州省施秉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債務糾紛案,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貴州一男子持三張借條討債,對方拒還獲支援:與正常借貸習慣不符

持三張借條討債遭拒

馬強和李兵年齡相仿,關係一直很好,可在2022年1月份,馬強卻突然將李兵告上施秉縣法院,要求償還十年前的借款20萬元。在提起訴訟的同時,馬強還向法庭舉證了李兵手書的三張借條。

馬強訴稱,借貸關係發生在2012年,當時因為李兵做生意需要資金週轉,於是分三次向自己借款20萬元,後來雖然自己多次催收,李兵總以各種理由進行推脫,到最後乾脆拒不認賬,因此自己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李兵償還借款。

因為有明確的被告和事由,馬強與李兵的債務糾紛案很快進入了庭審階段。李兵對馬強提供的借條予以認可,但當庭辯解此債務系賭債,馬強並未向自己實際交付資金,因此該債務事實上並不存在。

我是京子光,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歡迎閱讀。

李兵的抗辯使原本看似簡單的債務糾紛頓時變得撲朔迷離,很多人可能會說,馬強有李兵手寫的借條,而且李兵本人也承認借條系其親筆所寫,那麼按照一般證據的規則,應認定雙方發生了借貸關係,李兵應償還債務啊。

貴州一男子持三張借條討債,對方拒還獲支援:與正常借貸習慣不符

而且,李兵雖然說是賭債,那也得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雙方債務確實是賭債吧,如果所有人都以賭債來對債務進行抗辯,是否會給很多“老賴”提供機會,以賭債為由來賴掉原本十分正常的債務呢?

講真,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如果李兵抗辯系賭債,應當列舉相關證據進行反證。其應該就權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

權利制約

法律要件、或者權利消滅的法律要件負舉證責任。但在現實中也有這種情況,由於諸多因素,或許賭債的形成過程致使債務人舉證不能。

因此在認定債務關係形成時,為了防止欲加之債,對債務的認定不僅僅是借條證明,還需要有轉賬憑證、交付時間、交付地點、交付方式、交付金額、款項來源等稽核認定,一旦一方提出異議,則債權人應當提供上述相關證據來證明債務關係的形成。

短期內大額借貸引起質疑

從馬強提供的三張借條來看,分別是李兵於2012年9月2日、9月4日、9月8日向馬強出具的,金額分別是5萬元、5萬元和10萬元。借貸時間和金額容易引發質疑,從一般民間借貸角度來說,不可能如此密集出借大額借款。

貴州一男子持三張借條討債,對方拒還獲支援:與正常借貸習慣不符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於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懷疑抗辯的除就債權憑證進行審查外,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也就是說,面對如此密集和大額的借貸關係,必須有相應的證據支撐才能認定債務形成,否則是很容易造成債務人受到損失的,如果貿然判定,則也是對法律不審慎的態度。鑑於此,法院對馬強的個人背景以及錢款來源還有對否具有職業放貸、發放高利貸、開設賭場等相關劣跡進行了調查。

隨著法院的跟進,發現馬強和李兵都曾因開設賭場罪接受過刑事處罰。但即便如此,也只能判定雙方可能存在不合法的債務關係,並不能判定雙方的借貸行為是賭債。如果是基於賭博行為而產生的的債權債務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時,賭資在法律上屬於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依法應予以追繳沒收。

本案中雖然李兵在抗辯時聲稱借條所載金額系賭債,沒有實際交付,且兩人均因開設賭場罪遭受過刑罰制裁,但並不能證明馬強主張的三張借條所涉金額系賭債,僅僅只能判斷短期內馬強出借大額借款屬於不正常的行為,且缺乏事實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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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債務的真實性?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於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懷疑之抗辯的除就債權憑證進行審查外,應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本案中,馬強與李兵之間在較短時間內多次大額借款,與正常民間借貸交易慣例不符,在借款人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出借人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馬強雖主張借條所載的20萬元已交付,但對交付方式含糊其辭,交付時間不僅相左而且自相矛盾。

馬強作為出借人,不能就借貸資金來源、支付時間及順序、具體支付方式等涉及借貸關係是否實際發生的案件主要事實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舉證證明,且就其訴請主張存在諸多前後不一、相互矛盾的庭審陳述及證據出示,對此,馬強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022年3月,當地法院經過庭審後,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雙方均因開設賭場罪被判處過刑罰的事實,雖然原告馬強出具了借條,但不能認定雙方存在真實、合法的借貸法律關係,故此馬強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援,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馬強的訴請請求。

很多年前一直流行著一句話叫“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其實從很多借貸糾紛案例來看,這句話不過是出借人對借款人洗腦的心靈雞湯,僅能從道德上對借款人進行精神束縛,並不能從法律上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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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治文明的不斷推進,對於民間債務關係的認定也日益規範化、精準化,因為法律不僅要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更要防止無源之債的發生,這樣才能減少弱勢一方受到損害,避免欲加之債、何患無辭。

所以在發生民間借貸關係時,一定不要忘記借條、轉賬記錄、見證人幾大關鍵要素,這樣才能證明雙方債務的發生,否則,即便是真的出借了錢財,在上述證據缺失的情況下,恐怕也很難收回。(

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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