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注意!

這些食品新增劑還是

危險化學品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食品新增劑是現代食品工業中重要的基礎原料,在提高食品質量品質、改善食品加工條件、延長食品保質期等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但你是否瞭解,很多食品新增劑因其本身帶有易燃、面板腐蝕/刺激、眼刺激等危險特性,又被列入了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中,在進出口環節,滿足食品新增劑檢驗監管要求的同時,還需要滿足危險化學品的檢驗要求。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下面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下食品新增劑的“雙面性”吧。

劃重點

01

      什麼是食品新增劑?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對食品新增劑的定義為:“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食品用香料、膠基糖果中基礎劑物質、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也包括在內。”

按其功能類別分,可以分為酸度調節劑、抗結劑、消泡劑、抗氧化劑等22個類別。

提示

:現在有些人提到食品新增劑就談之變色,主要是由於屢屢曝光的“三聚氰胺”“蘇丹紅”“工業明膠”等食品安全事件很多都與食品中的“非法新增物”有關,這些新增物往往容易與正常使用的食品新增劑混淆概念。實際上食品新增劑是現代食品工業的重要產物,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規定的品種、範圍和使用量的食品新增劑,都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可以放心食用。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劃重點

02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的食品新增劑

下面小編帶您一起來看看幾種常見的既列入《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新增劑使用標準》,又列入我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的食品新增劑。

亞硝酸鈉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亞硝酸鈉可用作食品新增劑,主要功能是護色劑、防腐劑,允許用於醃臘肉製品、醬滷肉製品等。

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亞硝酸鈉被列為2492項,CAS號為7632-00-0,其危險類別包括氧化性固體、急性毒性、危害水生環境等。

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TDG)中,亞硝酸鈉被歸為第5。1類氧化性物質和6。1類毒性物質,聯合國編號為1500,建議包裝類別為Ⅲ類。其危險貨物運輸象形圖為: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氫氧化鉀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食品級氫氧化鉀可作為酸度調節劑,用於在生產過程中調節PH值,允許在調製乳粉和調製奶油粉、餅乾、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加工過程中,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

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氫氧化鉀被列為第1667項,CAS號為1310-58-3,其危險類別包括面板腐蝕/刺激、嚴重眼損傷/眼刺激。

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TDG)中,氫氧化鈉被歸為第8類腐蝕性物質,聯合國編號為1813,建議包裝類別為Ⅱ類。其危險貨物運輸象形圖為: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硫磺

硫磺可作為漂白劑和防腐劑在食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限於對水果乾類、蜜餞涼果等進行燻蒸,真正起漂白防腐作用的是它產生的二氧化硫。

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硫磺被列為第1290項,CAS號為7704-34-9,其危險類別為易燃固體。

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TDG)中,硫被歸為第4。1類易燃固體,聯合國編號為1350,建議包裝類別為Ⅲ類。其危險貨物運輸象形圖為: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乙酸乙酯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乙酸乙酯在GB2760標準中列為“允許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還可作為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用作配製酒、酵母抽提物加工工藝中的提取溶劑。

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中,乙酸乙酯被列為第2651項,CAS號為141-78-6,其危險類別包括易燃液體、嚴重眼損傷/眼刺激、特異性靶器官毒性等。

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範本》(TDG)中,乙酸乙酯被歸為第3類易燃液體,聯合國編號為1173,建議包裝類別為Ⅱ類。其危險貨物運輸象形圖為: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劃重點

03

進出口危險化學品檢驗監管要求

根據《關於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要求,海關對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因此,企業在進出口亞硝酸鈉、氫氧化鉀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食品新增劑時,都應如實申報貨物的危險化學品屬性,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以亞硝酸鈉為例,進口申報時應填報亞硝酸鈉的危險類別、包裝類別、聯合國編號、包裝標記等內容,還應提供:《進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符合性宣告》,中文危險公示標籤、中文安全資料單的樣本等資料;出口申報時應提供《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宣告》、危險特性分類鑑別報告、危險公示標籤、安全資料單樣本,以及所用包裝隨附的《出境貨物包裝效能檢驗結果單》等資料。海關實施的檢驗內容主要包括:

(一)產品的主要成分/組分資訊、物理及化學特性、危險類別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產品包裝上是否有危險公示標籤(進口產品應有中文危險公示標籤),是否隨附安全資料單(進口產品應附中文安全資料單);危險公示標籤、安全資料單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進口所用包裝的包裝型式、包裝標記、包裝類別、包裝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出口包裝應按照海運、空運、公路運輸及鐵路運輸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管理規定要求實施包裝效能檢驗和使用鑑定。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如果企業申報上述進出口貨物時,未正確申報為危險化學品,未按照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和電子底賬,海關將依據《海關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溫馨提示

劃重點

04

進出口食品新增劑檢驗檢疫要求

用作食品新增劑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還應符合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進口食品新增劑應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出口食品新增劑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新增劑符合進口國家(地區)標準或合同要求,還應符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有關要求。

《進出口食品新增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原質檢總局公告2011年第52號),規定了海關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進出口食品新增劑的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要求。

食品新增劑進出口企業應按規定向海關申報,並提供以下材料:註明產品用途的貿易合同或用途宣告、成分說明(進口適用)、檢驗合格證明(出口適用)、營業執照或經營/生產許可證、標籤和說明書樣本,以及其他特殊情況證明材料等,涉及檢疫要求的,還應提供符合檢疫要求相關材料。海關按照相關檢驗規程、標準和布控指令要求,對進出口食品新增劑名稱、數重量、標籤、說明書、包裝等內容實施現場檢驗檢疫,抽取檢測樣品送實驗室對質量規格、安全衛生專案和標籤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檢測驗證。

注意!這些食品新增劑是危險化學品

 海關提

醒!

除上文列舉的幾種食品新增劑外,一些食品新增劑因其具有易燃、腐蝕性、毒性等危險特性,都可能屬於危險化學品。海關提醒企業應特別關注,對經分類鑑別屬於《危險化學品目錄》列明危險化學品的食品新增劑,不僅應滿足進出口食品新增劑的監管要求,還應符合進出口危險化學品的監管要求,須如實向海關申報貨物資訊。另外,如果企業進出口貨物的HS編碼涉及食品新增劑,但實際僅用於工業用途,不用於食品新增劑用途的,企業也應如實準確申報,同時提交貿易合同及僅用於工業用途證明。

熱文推薦

實操資訊

TAG: 危險新增劑食品化學品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