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同衾,死同穴:唐朝婦女在“死同穴”上,為何頻繁“宮鬥”

在唐代,夫妻合葬是唐代人們的傳統風俗,但是,夫妻合葬在唐代也要面臨一系列問題,比如原配先逝,而繼室也要求合葬的情況,那麼按照唐代禮儀,如果繼室將原配與丈夫合葬,而自己葬祔葬,那麼就會被稱讚為符合禮儀,受到社會稱讚。

“夫妻合葬”作為中國古代喪葬禮俗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在中國早已存在數千年,並且在現代,很多人也會將夫妻合葬於一處。

對於合葬文化,早在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公社時期就已經存在,在當今黃河中下游地區,著名的仰韶文化,大漢口文化遺址,都被發現過很多合葬墓的遺蹟。

在唐代時期的夫妻合葬多是由繼室之子或者過世人的親屬主持,在唐代的夫妻合葬中,禮法並不是最為主要的因素,多是以原配和繼室是否擁有子嗣,或者主持喪事的主事者身份決定,在父權社會,是否擁有子嗣對女性是否能和丈夫合葬就產生著很大的影響。

生同衾,死同穴:唐朝婦女在“死同穴”上,為何頻繁“宮鬥”

一.夫妻合葬的由來以及隱藏在其中的性別等級差異

夫妻合葬文化的由來以及潛在其中的文化因素

在上文提到的氏族公社時期,對於合葬的種類極為豐富,比如同性合葬、同性雙人合葬、異性多人合葬、同性多人合葬 、異性雙人合葬等數種。

而夫妻合葬出現的時間相對於氏族公社時期要晚上很多,就比如在母系氏族時期,母親的地位高於父親,人們只知道遵守母親的命令,而不知道遵從父親的命令,在母氏族社會,婚姻關係並不牢靠,天災人禍時有發生,在原始的社會時期,喪葬只能說是一種普通的文化習俗,而並未被注入命中特有的文化內涵。

夫妻合葬真正的發展應該是在商周到西漢前期,而合葬的方式多為同一個墓地但是分別葬在不同的墓穴中,這樣的情況一直持續到了西漢中期以後,原本同墓異穴的社會風俗開始改變,除了帝王皇后外,百姓們多是夫妻合葬到一個墓穴中。

在《白居易集》卷1《贈內》有:“生為同室親, 死為同穴塵”。

唐代開國以後,夫妻合葬開始盛行,並被百姓和官員們認為是合乎禮法的一項風俗,從帝王將相到貧民百姓都在遵從這種喪葬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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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合葬被視為子女對過世長輩的一種孝道體現,就和父母一方去世,要服喪三年以示對過世親人的思念。在唐代,無論父母過世間隔多少年,或者距離有多遠,子女都要想盡辦法將父母合葬於一處。

如《舊唐書·列女傳》中就記載:“唐文宗大中五年,兗州人鄭神佐戍慶州, 時党項叛亂, 神佐戰死 。其女 “乃剪髮壞形,自往慶州護父喪還, 至瑕丘縣進賢鄉馬青村,與母合葬。”

在中華文化中,合葬最初的意思就是將已故之人合葬於一處,但是伴隨著進入封建社會時期,封建社會最大的特點就是明確的階級制度,古代不同地位的人,對於墓葬的規模等級都有著明確的劃分。, “合葬”有時也作“礻付葬”、“附葬”或“從葬”、“歸葬”,而在這些字樣中我們能很明確的感受到其中包含著屬於與被屬於,主導和被主導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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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對於夫妻合葬一地,就像是子孫死後歸葬於祖墳之中,婦女在過世之後要和丈夫合葬同樣是如此道理,因為古人曾講到“婦從其夫葬”就是指女子自從嫁給丈夫後就是夫家的人,丈夫死後自己這個夫家人也自當一起追隨,這其中就有著明顯的等級制度以及對於父系社會主導的風俗習慣。因而可以看到,夫妻合葬在封建社會有著牢固的根基,也是構成封建禮法中的一條。

夫妻合葬中性別等級差異的探析

在唐代,合葬風俗盛行,在喪葬的形式上來看,夫妻同穴而葬顯得更加有人性化,更多地表現了夫妻之間同甘苦的一種患難精神,也更加體現了夫妻之間長久陪伴以及彼此恩愛的情感,在等級社會,男女同穴而葬體現了夫妻地位的平等,但是表面上看確實如此,但是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時代,等級制度無處不在。

而在合葬中最為明顯的就是男尊女卑的下葬制度,在這裡我們稱為“妻從夫葬”,而妻從夫葬有多種不同特點,首先就是妻子先過世,當夫妻合葬的時候,妻子就要遷到丈夫的新墓中。

《全唐文》中《清邊郡王楊燕奇碑文》記載:“公諱燕奇,字燕奇,弘農華陰人 ……貞元十四年五月某日終於家”, 夫人李氏“先公而歿”,同年十月,其子“葬公於開封縣魯陵崗,隴西郡夫人李氏礻付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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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很多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妻子先亡的,對於下葬時,大多是先暫時選擇一處位置,或者停柩待葬,直到丈夫死後,先亡妻子才會在丈夫下葬的地方最終與丈夫合葬,這種喪葬方式在唐代極為多見,而這種臨時下葬的方式則被稱為取“權窆”、“權殯”或“權厝”。

而第二種則是丈夫首先去世而妻子尚在人世時,就要將妻子下葬的丈夫的舊墓中,這在很多典籍中也都有詳細的記載。不同的是除了這兩種外,還有夫妻雙亡後,都需要下葬到丈夫家祖墳所在位置,被稱為“歸先塋之域”或者是“礻付葬考舊塋”等。這種下葬方式在唐代同樣極為盛行。

因而,就連唐代的公主下嫁夫家後,亡故以後也是要遵守的。

《大唐故郯國大長公主墓誌銘並序》中記載:肅宗女郯國公主以“貞元二年十月七日,寢疾薨於宣陽裡私第”,次年八月,與其夫駙馬都尉張清“合礻付於咸陽舊瑩”。

而文中提到的咸陽舊瑩,就是張氏先祖的祖墳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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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是原配妻子亡故,而丈夫新取作為繼室,那麼同樣的,也是要跟隨丈夫一起下葬在新地。對此,就連皇家公主也曾出現過特例,因而,我們可以直觀地感受出,在唐代,男尊女卑的性別等級制度,即便是皇帝的女兒,也需要恪守,男女兩性在封建時代的差異就已經一覽無餘了。

二、唐代多娶下繼室與原配之爭與禮法之間關聯

唐代繼室與夫合葬

在唐代,禮法固然是約束,但是卻不是絕對的,與宋代明代不同,唐代受禮法影響但是卻又有著開放的思想。而合葬制度中,原本原配應該丈夫一同下葬,但是會出現,原配早亡,原本的墳塋因為時間久遠而找不到了,那麼就由繼室代替原配與丈夫合葬。

其次就是原配與丈夫並無子嗣,而繼室與丈夫有子嗣,那麼無論原配何種情況,都不會與丈夫合葬了,都會由擁有子嗣的繼室與丈夫合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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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種情況並不常見,但是在唐代卻也不能算不守禮法,因為封建宗族社會,最為講求的就是血緣血脈這一關係。畢竟,繼室子嗣都是向著生母的,即便原配如何,總歸是向著與自己有親緣關係的一方。

繼室或原配能否與夫合葬關鍵還是要看雙方是否有子承嗣決定,而這就是封建時代多娶制度下,合葬權的衝突與矛盾。但是事實上根據史料記載,有據可查的情況下,唐代時期繼室與原配究竟誰能合葬只是在喪葬問題中最為突出的一點,而更多的還是繼室與原配子女間共同商議多人合葬佔了唐代合葬的主流。

繼室與原配禮法與名分之爭

繼室一次來源於先秦時期,是指國君夫人去世後,由媵妾接替其位置,但是地位卻比不上原配夫人。而在秦漢以後,繼室的禮法地位開始與原配相當,

《唐律疏議》卷6《名例》中記載對於繼室的解釋是:“嫡母或亡或出,父再娶者”。《儀禮註疏·喪服》也記載:“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早在大唐建國之初,就有著繼母如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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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在當今看來,既然身份地位相同,那為什麼不可以合葬呢,而非要分出原配與繼室的區別對待呢。然而,事實存在著一項這樣的問題,就是在原配亡故後,繼室往往年齡小於丈夫,因而只得將丈夫與原配進行合葬,在原配與丈夫合葬後,繼室亡故,就會以祔葬的方式合葬在一起。

這樣看來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如果原配和繼室都在丈夫之前,先亡故了呢,或者原配夫妻因為某些原因沒有合葬而是分別埋葬了,那麼要不要重新進行合葬等等問題,而在這時,禮法就無法約束到了,因而原配與繼室名分之爭也就是源於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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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要知道,對於原配與繼室誰合葬丈夫不僅僅是兩個已故女人之間的較量,而是兩個女人背後子女以及背後家族勢力的較量,而最終決定誰與誰合葬,也是由主持喪葬的主事者來決定的,因而在唐代繼室原配之爭並不在少數。

根據史料記載,在唐代前期,多人合葬是主流,而繼室與原配合葬之爭往往多是在唐代中後期開始佔據主流的,或許對於男女之間個體來說,男女個體是繁殖的單位,但是對於家族和家庭來說,卻是一種社會網路,在父系社會為主導的封建時代,不僅僅是家族繁衍重要,同樣還包含了一種社會網路的擴大,即家族名望以及勢力的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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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喪葬習俗雖然與婚姻習俗並不相同,但是卻同樣重要,受到儒家傳統思想“ 事死如事生”的喪葬觀念,子女在對於父母安葬等相關事宜都會顯得極為鄭重與仔細,喪葬習俗無論是妻從夫葬還是繼室與原配的禮法名分之爭,都從一個側面展現了唐代喪葬文化的特點,那就是既不失國家威嚴整肅也不缺少世俗名分以及特有的“人情味”。

但同樣的,在封建社會下,父權的社會結構帶給女性之間的矛盾無論是是生前還是身後,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都成為限制女子自主意識成長的一個枷鎖和牢籠。

參考文獻

1.《白居易集》卷1《贈內》

2.《舊唐書·列女傳》

3.《全唐文》中《清邊郡王楊燕奇碑文》

4.《大唐故郯國大長公主墓誌銘並序》

5.《唐律疏議》卷6《名例》

6.《儀禮註疏·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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