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非法佔用集體土地建房、履職不力...丹鳳這些幹部被...

近日,丹鳳縣紀委監委通報3起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典型案例,分別是:

1、龍駒寨街道辦江灣村主任、二級田長袁旭東對轄區內違法毀地佔地行為未及時制止或向上級報告,工作失職問題。

2016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間,袁旭東未及時制止或向監管部門報告劉某煒月日砂場非法佔用土地面積21。671畝(其中耕地19。112畝)的採砂行為。2019年11月,袁旭東同志受到警告處分。

2、商鎮桃園社群黨員、原社群七組組長李新民非法佔用集體土地修建住宅問題。

李新民未經批准於2011年12月、2016年10月動工,佔用商鎮桃園社群七組集體土地567。55平方米修建住宅。2019年8月26日,受到縣自然資源局的行政處罰。2019年12月,李新民同志受到嚴重警告處分。

3、巒莊鎮河口村黨支部書記林謀榮履職不力致使發生火災問題。

2019年3月30日,巒莊鎮河口村八岔組發生森林火災,過火林地面積8。62公頃,被商洛市森林公安局立案偵查。林謀榮作為村黨支部書記,對本村防火工作安排不實不細,防控措施落實不力,對此負有領導責任。2019年9月,林謀榮同志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來源:丹鳳縣紀委監委)

【法律知識延伸】

什麼是集體土地?

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裡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

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什麼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

關於農用地類別確定依據、是否毀壞及毀壞程度的界定

土地類別的確定,主要是依據土壤狀況和農牧業生產效益,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由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劃定的。這既是土地利用的規劃,也是我們辦理土地違法犯罪案件的依據。從理論角度講,每一塊土地其土壤狀況都有一個最適合的作物型別,這是土壤的自然屬性決定的,同時人們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可能在某個時期改種其他雖不是土地最適合但投入產出比最大的農作物,這又取決於人的社會屬性,這就是土地的利用現狀。我們認為事物的自然屬性是相對穩定的,而社會屬性則是可變的。因此,在辦理非法佔用農用地案件時,土地的類別確定,應當主要依據土地主管部門確定的規劃圖,而不應將土地的利用現狀作為依據。

作為一個古老的農業大國,耕地是我國最重要的自然資源。然而中國人均只有耕地約1。3畝,僅相當於世界人均耕地4。1畝的1/3,耕地的貧乏已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嚴加保護耕地是擺在中國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務,也是每個公民的重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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