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嚴重不負責致23戶房屋一房兩賣,他該當何罪?

原標題:工作嚴重不負責致23戶房屋一房兩賣,他該當何罪? 來源:上觀新聞

2021年9月,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臺安縣房地產管理處商品房銷(預)售管理稽查隊負責人姚某山受賄、翫忽職守案進行再審宣判,判決書中提到,

姚某山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23戶房屋一房兩賣,構成翫忽職守罪。

翫忽職守罪作為過失型瀆職犯罪的一種,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從犯罪主體來看,翫忽職守罪的主體身份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觀認定上,行為人存在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在客觀行為上,表現為行為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

具體到姚某山案中,2013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間,姚某山擔任臺安縣房地產管理處商品房銷(預)售管理稽查隊負責人,主要負責房屋交易備案和商品房買賣網籤初審工作。2013年2月至2015年11月,臺安縣學府嘉園小區有23套房屋透過正常渠道售出。臺安縣房地產管理處產權產籍管理股對這些房屋抵押貸款進行登記後,負責房屋交易備案的姚某山未發現這些房屋交易、抵押行為,沒有把這些房屋交易備案。

其後,學府嘉園小區開發商劉某資金鍊斷裂,劉某急於借款,便將部分房屋抵押給了債權人,其中就包括事實上已被賣出的23戶房屋。此時,臺安縣房地產管理處正剛剛開始實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應債權人要求,劉某向臺安縣房地產管理處提交了網籤申請。

作為稽查隊的負責人,姚某山負責網籤初審,根據房地產管理處要求,進行網籤初審時應與產權產籍管理股核對好抵押登記情況再做初審審批。但姚某山未經核對便透過審批,最終,這23戶房屋成功網籤,造成一房兩賣,引發購房群眾多次上訪,姚某山涉嫌翫忽職守犯罪。

此外,劉某還透過找人頂名簽訂虛假購房合同的方式向銀行騙取貸款。按規定,簽訂合同應當在稽查隊備案,但如此一來,這些房屋就變成了二手房,到真正出售時需要額外交稅。為此劉某找到姚某山,請其不給頂名貸款的房屋備案,姚某山多次收受好處費,涉嫌受賄犯罪。

在庭審中,姚某山辯護人提出其行為不構成翫忽職守罪,並從三個方面提出意見

:1。其名為稽查隊隊長,但其所屬部門僅其一人,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正式聘書,無具體職權劃分,無相關責任制度,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2。姚某山的職權僅是網籤合同的初審,沒有最終稽核權,學府嘉園小區一房兩賣系多個原因造成,不應將責任歸於其本人;3。原審判決在未認定姚某山的行為造成實際損失的情況下,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翫忽職守罪。

這三條意見分別涉及翫忽職守罪的身份認定、因果關係、損害後果,比較具有典型性。

首先來看身份認定。

臺安縣房地產管理處商品房銷(預)售管理稽查隊是事業單位,姚某山是擁有正式編制的工作人員,從事的是房產管理相關公務。

不論是職務還是職責,

姚某山負責的工作都符合國家權力性和管理性的特徵,滿足翫忽職守罪的主體要件。

其次,翫忽職守罪的成立要求翫忽職守行為與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案例第8號,即楊周武翫忽職守、徇私枉法、受賄案,在瀆職犯罪因果關係認定方面,如果負有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其監管職責,從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那麼,這些對危害結果具有“原因力”的瀆職行為,應認定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

雖然危害結果的發生並不一定是單一原因引起,往往存在多因一果的現象,但

在姚某山案中,在房地產管理處有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姚某山未按要求審查23戶房屋是否存在抵押、交易行為,便透過網籤初審審批,這無疑是造成嚴重後果的原因之一,姚某山不認真履職行為與案件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最後,對於姚某山“沒有損害後果”的辯護意見,要構成翫忽職守罪,需要存在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後果,那麼造成“重大損失”的標準是什麼呢?

根據“兩高”《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重大損失”主要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一套房子賣兩家,必然會有一方受損,在姚某山案中,不論是購房業主還是開發商債權人,雙方都已付款,

經法院認定,姚某山的翫忽職守行為造成群眾損失300餘萬元,引發多人多起群體訪事件,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符合翫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

另外應該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重大責任事故和翫忽職守案件造成經濟損失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標準應否做出規定問題的電話答覆》,翫忽職守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複雜,造成經濟損失的數額標準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之一,不宜以此作為定罪的唯一依據。

在實踐中,因翫忽職守所造成的嚴重損失,既有經濟損失、人身傷亡,也有的造成聲譽影響,有些無法僅用經濟數額來衡量。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當根據每個案件的情況作具體分析,認定是否構成犯罪。

欄目主編:秦紅

本文作者: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文字編輯:程沛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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