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田機械股權沿革故事多 實控人曾涉選舉行賄

綠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綠田機械”)主營

通用動力

機械產品和高壓清洗機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包括髮電機組、水泵機組、發動機,此次綠田機械擬上主機板,募集資金53658。84萬元,計劃用於綠田生產基地建設專案、綠田研發中心建設專案以及補充流動資金。

綠田機械股權沿革故事多 實控人曾涉選舉行賄

綠田機械將於明日接受首發稽核,但《雲創財經》IPO課題組發現,綠田機械的股權演變史較為複雜,並且公司的創始人之間還曾因

股權糾紛

對簿公堂,此外,綠田機械的實控人還曾涉入選舉行賄案件。

股權沿革故事多

綠田機械於2002年由羅昌國出資設立,在股權

歷史

沿革上,公司存在多次增資及

股權轉讓

,其中還包括代持還原、股權糾紛等情形,綠田機械的股權歷史沿革複雜,可謂是“精彩紛呈”。

在2002年綠田機械成立時,羅昌國與潘新平就股權代持事項及潘新平自有股權比例作出了口頭約定,由潘新平代羅昌國持有綠田有限65%的股權,潘新平系羅昌國的妹夫。

招股書顯示,經2006年4月24日綠田有限股東會審議透過,潘新平將其持有的綠田有限292。5萬元出資額轉讓給羅昌國,作價0萬元;阮冰將其持有的綠田有限22。5萬元出資額轉讓給羅昌國,作價80萬元;阮冰將其持有的綠田有限90萬出資額轉讓給黃維滿,作價320萬元。2006年5月16日,綠田有限完成了上述事項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綠田機械錶示,上述股權轉讓系因羅昌國將潘新平代其持有的股權還原到羅昌國名下,同時阮冰因為未曾參與綠田有限的經營管理將其所持綠田有限股權轉讓並退出綠田有限。潘新平將其股權轉讓給羅昌國系股權代持還原,羅昌國並未實際支付對價;阮冰將其股權轉讓給羅昌國、黃維滿的轉讓價格系在綠田有限當時的淨資產基礎上考慮綠田有限的盈利能力,經雙方協商適當溢價確定。

但綠田機械對於最初股權代持的原因,並沒有做出解釋。從許多IPO案例可以看出,股權代持行為不僅普遍,而且原因多樣、形式不同,而監管機構對於IPO企業的股權要求,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具體來看,證監會的稽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係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由此看來,綠田機械歷史股權代持的真實原因或成為其此次IPO中的焦點所在。

值得一提的是,綠田機械的實控人羅昌國還與其朋友黃維滿因股權糾紛對簿公堂。2002年綠田有限成立後,羅昌國邀請黃維滿加入綠田有限,隨後在阮冰退出綠田有限之際和黃維滿商量由黃維滿持有阮冰轉讓的其中綠田有限20%的股權,但當時考慮雙方的朋友關係,並未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相關股權安排,導致後來黃維滿與羅昌國發生股權糾紛。

2014年6月,因黃維滿退出綠田機械的經營管理,羅昌國要求黃維滿返還其所持綠田機械20%股權,黃維滿則認為其持有的綠田機械20%股權系其自身所有,雙方由此產生股權權屬爭議,並訴至法院。

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對矛盾雙方進行了調解,雙方達成了相應的和解意見,黃維滿將其持有的綠田機械17%股份變更至羅昌國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股權轉讓的價格經法院調解由雙方協商確定,2016年12日29日,綠田機械完成了黃維滿轉讓股權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實控人的黑歷史

綠田機械除了股權的故事“精彩紛呈”外,其實控人的行賄黑歷史也不得不提。

據裁判文書網顯示,2017年1月,被告人楊劍利用擔任路橋區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了綠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羅某1國的請託,為該公司員工參選市人大代表事項上謀取利益,透過他人銀行賬戶收羅某1國賄送的人民幣7。8萬元。

實控人行賄等行為是監管層重點關注的方面,綠田機械自然也知道這一點,公司招股書在披露該事項時表示,羅昌國向楊劍提供現金的行為事先未經公司內部合議與審批流程,且並非為公司利益給予楊劍現金,該行為系其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該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單位行賄情形。

羅昌國行賄的目的為為該公司員工參選市人大代表事項上謀取利益,但公司卻表示系羅昌國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此說法明顯不符合常理,綠田機械如此挑戰公眾與監管層的底線,其能否成功闖關看來也是凶多吉少。

內容來源:雲創財經

作者: 張彥

TAG: 綠田股權羅昌國黃維滿機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