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奇律師:《譚談交通》事件基於著作權法的分析

首憑科創法觀察

《譚談交通》事件基於著作權法的分析

《譚談交通》節目簡介

《譚談交通》節目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與成都電視臺第三頻道聯合於2005年5月推出的交通安全宣教節目。節目由交警支隊民警譚喬出鏡主持,電視臺攝製人員跟隨拍攝並進行後期製作。節目於2018年5月停播。2021年8月,譚喬(以下簡稱“譚Sir”)辭去公職。

事件簡介

成都市廣播電視臺(簡稱“成都廣播電視臺”)宣告其享有《譚談交通》節目的全部著作權。

2021年9月,成都廣播電視臺將《譚談交通》節目影片的全部著作財產權及其維權權利授予成都遊術文化傳播公司(簡稱“成都遊術公司”)。

成都遊術公司基於成都廣播電視臺的授權,向B站投訴,要求下架《譚談交通》節目主持人譚Sir上傳者B站的《譚談交通》節目影片。目前,《譚談交通》節目影片已從B站譚Sir賬號下架。譚Sir本人聲稱,可能會面臨數千萬元的索賠。

該事件一時引起了全民熱議,並在網路中迅速發酵。從智慧財產權律師角度講,這是一個典型的著作權事例,具有極好的普法宣傳意義。

話不多說,直接進行法律分析吧,看看法律上怎麼看。

法律分析

一、《譚談交通》節目影片屬於著作權法上的何種型別作品呢?

《譚談交通》節目影片構成作品是無疑的,但屬於何種型別的作品呢?

新修訂的著作權法(2020年修訂,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簡稱“2020年著作權法”)第三條將作品分為了九類,分別是:(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視聽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很顯然,《譚談交通》節目影片屬於視聽作品。

為什麼要先探討《譚談交通》節目影片屬於哪一作品型別呢?

因為這涉及到作品權利歸屬的認定規則。不同的作品型別,具體的歸屬認定規則也是不同的。

因此,作品型別的認定涉及到《譚談交通》節目影片著作權歸屬認定。

什麼是視聽作品呢?

2020年著作權法並未給出視聽作品概念,但是2020年著作權法將視聽作品分了三類,分別是:(1)電影作品、(2)電視劇作品和(3)電影、電視劇作品以外的視聽作品。

2020年著作權法施行前,我國適用的是2010年著作權法,2010年著作權法施行至2021年5月30日。

2010年著作權法沒有視聽作品的概念,相對應的概念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對這個概念,現行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中有明確規定,即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定義是指攝製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基於以上分析,

從2010年著作權法視角看,《譚談交通》節目影片屬於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從2020年著作權法視角看,《譚談交通》節目影片屬於視聽作品中的電影電視劇作品外的視聽作品。

二、《譚談交通》節目影片著作權歸屬如何確定呢?

2020年著作權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由製作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作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以外的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製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由著作權法第17條第一、二款的規定可知

,(1)電影作品、電視劇作品的著作權歸製作者享有;

(2)電影電視劇作品外的其他視聽作品的著作權首先要看約定,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歸製作者享有。

看誰與誰的約定呢?理所當然要看創作者之間的約定。

誰是視聽作品或類似攝製電影作品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創作者呢?當然是為影片創作付出創造性勞動的人,包括編劇、導演、策劃及拍攝者、後期剪輯製作者等。他們的協調配合才產生了我們看到的精彩影片節目。

從現有資料來看,《譚談交通》節目影片的編劇、導演、策劃、拍攝、後期製作工作都是由成都廣播電視臺組織的工作人員完成的。僅節目主持人,是由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指派的在職交警譚Sir擔任。

延伸的思考:譚Sir作為節目出鏡主角,他的節目主持行為是表演嗎?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演要求是對作品的表演。什麼意思呢?如果編劇寫好了劇本,譚Sir按照劇本臺詞來主持,那麼譚Sir就是表演行為,譚Sir就是表演者。如果沒有所謂的劇本臺詞,譚Sir自由發揮,根據自己的所思所想靈活主持,那麼譚Sir就不是著作權意義上的表演行為,其身份定位就不是表演者。

從筆者對《譚談交通》節目的瞭解,譚Sir老師的主持並不是對照劇本的表演,而是具有極強的自由發揮成分的。

那麼,譚Sir老師如果不是表演,譚Sir在節目中到底起到什麼作用呢?

筆者認為,譚Sir的行為更多的類似於編劇、導演、策劃的工作性質,承擔著節目創作的工作,而非單純的表演行為。因此,筆者認為,譚Sir也是節目的創作者之一。

譚Sir曾說過,節目的內容和創意都是他本人苦思冥想而成,電視臺只是負責記錄。可見,譚Sir也認為自己不是簡單的表演,而是節目的策劃,發揮了節目創作的工作。

三、《譚談交通》節目影片著作權歸誰所有呢?

基於前面的分析,

《譚談交通》節目影片的創作者至少包括譚Sir(承擔策劃職能和主持人工作)、策劃、導演、拍攝者、後期製作者。

譚Sir作為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指派參與節目製作的交警,作為公職人員,其行為係為完成交警支隊的工作任務。因此,

譚Sir參與節目製作的行為,在著作權法上被認定為職務行為,其參與制作的節目屬於職務作品。

什麼是職務作品?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如何歸屬呢?

員工基於職務行為,為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務所創作的作品為職務作品。反言之,員工在職務以外,主動創作的與工作無關的作品不屬於職務作品。

對於職務作品,如果單位與員工之間沒有特殊約定,勞動合同中也沒有對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進行約定,那麼員工創作的職務作品的版權原則上歸該員工個人所有。單位僅享有在業務範圍內的優先使用權。

在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員工所有的情況下,在作品創作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員工不得許可他人以與單位使用方式相同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綜合上述分析,譚Sir雖然是受指派參與的節目製作,除非其與交警支隊之間有關於著作權歸屬的約定,否則譚Sir依然是其創作性工作成果的著作權人,即譚Sir依然是《譚談交通》節目影片的合作作者之一。

來自於成都廣播電視臺的策劃、導演、拍攝者和後期製作者,作為創作者,是否享有《譚談交通》節目影片的著作權呢?

從現有資料來看,《譚談交通》節目的策劃、導演、拍攝者和後期製作者均來自成都廣播電視臺。他們之間的協同創作行為,係為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由單位主持,代表單位的意志並由單位負責出資、承擔責任。

這種情況下,

策劃、導演、拍攝者、後期剪輯製作者協同創作的視聽作品就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第三款規定的法人作品。

所謂法人作品,就是按照公司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作品不是職務作品。法人作品,法人就是作者,法人依法享有著作權。

因此,策劃、導演、拍攝者和後期製作者在《譚談交通》節目過程中的創作性工作成果歸成都廣播電視臺所有,成都廣播電視臺是《譚談交通》節目影片的合作作者之一。

綜上,

《譚談交通》節目是由受交警支隊指派的譚Sir和成都廣播電視臺擔任策劃、導演、拍攝、後期製作工作的員工共同創作的視聽作品。

其中,成都廣播電視臺擔任策劃、導演、拍攝、後期製作工作的員工,完全代表單位意志,其完成成果屬於法人作品,著作權歸電視臺所有;譚Sir主觀創作成分較強,不能被視為法人作品,僅可認定為一般職務作品,著作權歸自己所有。《譚談交通》節目屬於由譚Sir和成都廣播電視臺共同參與制作的合作作品。

四、合作作品著作權歸誰所有?

2020年著作權法第14條第一款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可見,

著作權法明確,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均是著作權人。

因此,

《譚談交通》節目影片著作權應當由譚Sir和成都廣播電視臺共同享有。

五、合作作品權利如何行使呢?

2020年著作權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透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許可他人專有使用、出質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三款規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很顯然,《譚談交通》節目影片作為合作作品,但是卻不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因此,應當按照第14條第二款規定,確定合作作品權利行使規範。

根據第14條第二款規定,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權利,應當由合作作者協商一致行使;協商後,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行使,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

因此,

《譚談交通》節目影片著作權的行使應當由譚Sir和成都廣播電視臺協商一致行使。沒有協商的徑自使用行為構成侵權,沒有協商或者協商無果後的授權第三方專有使用權的行為也構成侵權,未將收益分配的行為依然構成侵權。

六、分析評價及建議對策

基於以上分析

筆者認為,《譚談交通》節目屬於由譚Sir和成都廣播電視臺共同參與制作的合作作品。因此,《譚談交通》節目影片著作權應當由譚Sir和成都廣播電視臺共同享有。《譚談交通》節目影片著作權的行使應當由譚Sir和成都廣播電視臺協商一致行使。

成都廣播電視臺未經與譚Sir協商的前提下,徑自授權成都遊術公司《譚談交通》節目影片著作財產權及維權權利,該授權行為本身即是對合作作者譚Sir權利的侵權。

譚Sir在B站上傳合作作品屬於對合作作品著作權的行使,也應當與成都廣播電視臺協商後行使。

針對譚Sir老師在B站上傳的《譚談交通》節目影片已被投訴下架,甚至存在被索賠千萬元的風險,

筆者建議採取主動出擊策略,以成都廣播電視臺為被告發起著作權確權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合作作者身份。這樣既可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以保護二次傳播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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