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貪汙受賄,申訴成功機率低,為什麼現在申訴成功的可能性大不大

被告人曾經認罪的貪汙和行賄受賄案件,一旦定罪,申訴成功的機率非常非常低。

前段時間,一位老鄉發過來一份判決書給我看,諮詢我申訴成功的可能性大不大。妻子被判了貪汙罪,緩刑。判決書中顯示妻子是認罪認罰。我問他,既然是冤枉的,為什麼又認罪認罰,而且又沒有上訴,現在申訴,成功機率低。首先辦案人會有疑問,感覺你們並不冤枉,只是事後想無理翻案。

對方回答,老婆非常膽小,沒見過世面,被忽然抓走後嚇壞了。人家說認罪了就不抓人,就可以回家了,連蒙帶嚇,老婆就不敢堅持做無罪辯護了。認罪就是這麼來的。實際上,對帳目的辯認,老婆沒有簽字和確認。

在申訴書像雪花一樣飄來的高院、最高院的立案庭,審查申訴的法官可能已經麻木。尤其是職務犯罪案的申訴,不像殺人案,不會出現真兇再現、死者歸來的奇蹟,而且大家對被告人並不同情,因為他們頭上有大家討厭的貪官的帽子。

是不是從公款中扣留一部分據為己有?有沒有給過現金?是受賄還是借款?一旦在筆錄中曾經承認過“犯罪”,要翻案,幾乎是沒有可能的。

有經驗的大律師,面對真正的冤案,往往別出心裁,找出非常有利的申訴理由,而不是原先一審和二審已經重複的理由。有利的理由,是那些不容爭議的,法官不得不面對的原審裁判中的硬傷。

舉例說明,有一個案件指控被告人受賄金額19。9萬元,最後一次收受款項的時間是2008年的2月份春節期間。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時間是2013年12月,距離最後一次收受的時間已經5年10個月了,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是在2014年,依照當時的刑法規定,受賄10萬元以上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溯時效是20年,起訴時沒有超過追溯時效,一審法院是在2016年5月份判決的。恰好在2016年4月18日,最高院頒佈了新的司法解釋,法院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對被告人進行了判決。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受賄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時效是5年,被告人受賄金額恰好是19。9萬元,追訴時效是5年,而檢察機關立案時,距離最後一次收款已經5年10個月了,所以被告人的行為已經過了追溯時效,法院應該終止審理,不能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了。

有用的辯點,是辯護成功的關鍵。

TAG: 被告人申訴認罪10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