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情侶戀愛期間互贈的禮物,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一份真摯的感情是來之不易的,更是值得交往中的兩人去珍惜的寶貴經歷。而在感情的維持期間,為了增進彼此之間的感情,或者表示自己希望和對方組建家庭的想法等,彼此之間往往會互相贈送一些禮物、給予紅包,在財物上進行付出,但這種付出若是沒有換回感情上的回報,最終導致兩人分手,那該怎麼辦?

案例回顧:

2019年2月,家住湖南衡陽的李先生在他人的介紹下認識了萍萍,在短暫的交流之後兩人對彼此都抱有一些好感,於是便嘗試進行交往。在開始交往之後,李先生為了獲得萍萍家人的好感,當天就拿出4000元,以紅包的方式交給了自己未來的小舅子和小姨子。

案例分析:情侶戀愛期間互贈的禮物,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在成為情侶之後,兩人在之後的交往中也慢慢培養了一些感情基礎,而在兩人戀愛期間,為了增進彼此之間的感情,互相之間也都有互贈一些禮物、紅包等。在交往了一段時間之後,兩人也就商量起結婚的想法和對未來生活的打算。

原本二人就是奔著結婚的目的進行交往的,所以在交往時也就更為直接,在過了一段時間之後,兩人便有了結婚的打算。在見父母的時候,李先生可是有備而來,在見到萍萍的父母后便拿出了6600元的敬茶紅包,隨後,雙方的家長也都認可了這段婚事。

在得到家人的祝福和認可之後,兩家人便開始籌辦起李先生和萍萍兩人的婚禮儀式,邀請親朋好友前來參加,這場婚宴一共花費了李先生一家一萬餘元。在婚禮儀式當天,李先生便拿出了八萬九千元作為結婚的彩禮,隨後還拿出了六千元分成數份小紅包,分散給女方家屬和其他參加婚禮的親朋。

案例分析:情侶戀愛期間互贈的禮物,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在訂婚宴結束後,兩人便開始了同居的生活,在兩人同居生活的半年時間中,李先生給萍萍買了一些首飾和衣服,期間也轉給對方一些生活費等共計37529元。但在這半年時間裡,兩人在共同生活期間卻發現了各自的缺點,在生活瑣事中也引起了越來越多的麻煩和矛盾,漸漸地,他們二人之間的感情也在一次次的爭吵中被消耗。

2019年年底,李先生和萍萍之間的感情被消耗一空,而在訂婚宴結束後,兩人也一直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也就沒有締結婚姻關係。於是,李先生便在父母的陪同下來到萍萍家中商量,他要結束和萍萍之間的關係,同時也希望對方可以將彩禮、首飾、敬茶紅包等返還給他們。

那麼在感情結束之後,兩人之間互贈的禮物在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案例分析:情侶戀愛期間互贈的禮物,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因為雙方在這件事上有很大的分歧,在協商中並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於是李先生一家便在當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萍萍一家返還彩禮、首飾、敬茶紅包等各項費用累計十六萬八千餘元。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李先生和萍萍雖然辦理了訂婚宴,但是兩人在之後的生活中並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兩人之間的關係也就屬於同居關係,而非夫妻關係。那麼在李先生以結婚為目的,給予女方及其家屬的敬茶紅包6600元以及訂婚宴上給予的彩禮九萬八千元,都與結婚的最終目的有因果關係,應當認定為屬於彩禮的範疇。

案例分析:情侶戀愛期間互贈的禮物,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在兩人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因李先生和萍萍之間感情不和的原因導致婚姻沒有繼續下去,那麼彩禮部分也就應當予以退還。

但對於李先生給萍萍家屬的其他紅包是屬於一般贈予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無論是李先生給萍萍弟弟、妹妹的4000元紅包還是在訂婚宴上累計給其他親屬的6000元紅包,是李先生在自願的情況下,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理的情況。那麼這些紅包也就屬於李先生無償做出的一般贈與行為,不屬於彩禮的範疇,在贈與行為未對李先生的生活造成負擔的情況下,受贈人可以不予退還。

案例分析:情侶戀愛期間互贈的禮物,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訂婚宴上的花費以及訂婚宴結束後,李先生為萍萍購買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費等,也是在其本人自願的情況下,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的一種情況,亦屬於贈與行為。所以,萍萍一家人是可以

退還這筆錢的。

萍萍在和李先生辦理了訂婚儀式後,雖然二人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手續,但二人確實在一起共同生活。雙方也因性格和感情等個人原因無法將關係維持下去,期間並不存在過錯方。

法院在經過審理後,萍萍一家應當返還李先生之前給予的用於結婚的彩禮錢和敬茶紅包,但也考慮到萍萍和李先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半年多的時間,最終酌情要求萍萍一家返還李先生一家80%的彩禮,共計95600元。

案例分析:情侶戀愛期間互贈的禮物,分手後還能要回嗎?

在這裡可以看到,情侶雙方在交往的過程中,若是存在以結婚為目的,或者在實行贈與行為時附加一些可以表明結婚目的的條件,以及根據當地習俗等,可以認定這筆錢是屬於彩禮範疇的,那麼兩人在為達成結婚目的的情況下,作為贈與一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請索回的。

但若是這筆錢只是用於生活、消費等生活場景,或者用以增進二人之間的感情的,在財物上對對方進行贈與,那麼這筆費用便屬於贈與。若是贈與行為並未造成贈與人生活困難的,受贈人是可以不予退回的。

但與這些費用相比而言,兩人可以走到一起的緣分以及白首偕老的感情才是更值得珍惜和關注的。

(圖片源自網路,僅配合敘事;原創文章,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搬運、盜用!)

TAG: 李先生紅包贈與彩禮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