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甘肅發生車輛與駱駝相撞事件與於老師事故如出一轍,令人痛惜

此前甘肅發生車輛與駱駝相撞事件與於老師事故如出一轍,令人痛惜

簡介如下:

2015年12月份,李某東駕車行駛在甘肅金昌市路上,楊某坐副駕駛,途中因李某東觀察不周與李某文所閒散放養的駱駝相撞。在此次事故中,楊某受傷,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三峰駱駝死亡,車輛受損嚴重。

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生時的駕駛員李某東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同乘人員楊某無責。

無獨有偶,在2021年8月9日,於月仙老師一行在內蒙古拍片過程中出現意外,乘坐車輛與橫過路面的駱駝相撞,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各方責任如何,參考本案例可知一二。

此前甘肅發生車輛與駱駝相撞事件與於老師事故如出一轍,令人痛惜

甘肅地方一審裁判:

1、駕車人李某東缺乏安全意識,觀察不周,與橫過路面的駱駝發生相撞,負主要責任。

2、同乘人楊某未系安全帶,對損害後果的發生未能有效預防,應承擔5%的責任。

3、放牧者李某文在草原地界散養駱駝,並未影響交通秩序,不承擔責任。一審判決:李某東按照95%的比例賠償楊某各項損失共計332499元。

李某東認為一審判決賠償過高,遂提起上訴。

二審裁判:

1,一審判決由楊某承擔5%的責任偏低,改判同乘的楊某承擔25%的責任。

2,駱駝的飼養人李某文對飼養的動物疏於管理,在無人管護下橫過馬路,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5%的侵權賠償責任。即李某東按照75%的比例賠償257450。87元、李某文按照5%的比例賠償17163。39元。

作為駱駝飼養者之所以要承擔責任,主要依據民法典有關侵權責任的規定。

民法典第1245條【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1246條【違反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致害責任】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故,車輛因與飼養的動物發生交通事故,動物飼養人需要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至於承擔責任多少,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此前甘肅發生車輛與駱駝相撞事件與於老師事故如出一轍,令人痛惜

而在草原飼養駱駝,無法對所飼養的駱駝做到實時看管。駱駝也非 豬、牛、羊等圈養動物,駱駝一般會散養,所以,也應當充分考慮放牧習慣。

如果該駱駝為逃脫、遺棄情形呢?民法典對此類情況也有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1249條【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無論城市還是鄉村,無論因何原因飼養動物、寵物,難免會發生動物傷人事件,此時應當清晰責任。作為飼養人,最重要的是也要做好管理動物責任,否則飼養者都要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小編對於本次事故的發生,深感痛惜,於老師一路走好!

TAG: 責任飼養駱駝動物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