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威徹特:從敦煌文書看唐代統治階級的構成

特威徹特:從敦煌文書看唐代統治階級的構成

編者按:特威徹特原為英國劍橋大學中國史教授,現任教美國普林斯敦大學,是西方享有較高聲譽的唐史專家。族譜的研究是近年西方頗為流行的一門學問,敦煌文書又是研究唐史的極為重要資料,特威徹特利用敦煌文書中有關唐代氏族的資料,論證唐代統治階級的構成,是當前西方學術潮流的一篇較有代表性的作品。由此可瞭解西方的一些研究方法及對唐史研究的觀點。本文譯自《唐代綜觀》(紐黑文1973)

中國所有的歷史學家,不論其政治傾向如何,都普遍承認公元700至1000年,這三百年間,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的、根本的變化。但對於這一變化的闡述,卻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的認為是中國進入近代的開端;有的認為是資本主義化和城市化的先聲;有的則認為是從奴隸社會進入封建社會的標誌。

然而,本文不涉及歷史分期這一大課題。探討歷史分期應是綱領性文章,而不是討論具體歷史問題的文章。本文只論述唐代社會總轉變中的一個方面,即有關中國統治階級的結構及成分的基本變化。我認為這個方面對中國後來的歷史程序發生了深刻的影響。

1914年,內騰虎次朗(Naito Torajiro)在他的《支那論》(Shina Ron)一書中,首次正式提出了一個有名的推論:晚唐、五代、宋是中國從封建社會進入近代社會的標誌。此後,人們普遍認為漢末出現的大族政治體系至唐代為官僚政治體系所取代。唐以前,庶民和士大夫階層始終存在著尖銳的,持久的衝突。士大夫,特別是其中一小部分強權的大族高門(他們是士大夫中的名流)完全操縱了政治舞臺。他們肆意廢立君主,在南中國和北中國扶植了一系列的短命王朝,透過手中所掌握的權力,囊括了國家的高官顯爵,並傳諸子孫,世襲仕祿。在這種大族政治體系中,皇帝只不過是一個偶象。大臣們認為他們與君主一樣,皆是社會名流。有時,大臣也的確忠於皇帝至高無上的地位,但這時他們對皇帝的忠誠,是出於對本階層的直接忠誠,這與其說是對皇室宮廷的效忠,不如說是為保證其優越的地位而維持現存的社會秩序。

隋唐統治者再次統一中國時,他們終於認識到這種社會制度不利於政治的穩定,也不利於國家的高度集權,他們重建國家選舉機構,開始招募職業官僚。人員由政府當局根據各人的優點進行挑選。這樣,統治階層的社會基礎比舊的大族政治體系遠為廣泛。與舊的大族不同,這些新的官僚主要效忠於國家。因為使其入仕的是國家,而不是本階層。這一轉變對各方面都發生了影響。這一新的政治體系,大大加速了社會階層的流動。最少對那些受過教育的人來說是如此。宋以後,皇帝與宰相間不再保持親密、融洽的關係。作為最高統治者,皇帝逐漸對其統治下的官僚實行武斷專權。隨著皇權的日益自專和暴橫,皇帝與宰相和其它主要大臣間的融洽關係便被割斷。皇帝的社會地位孤立,於是,他不得不更加依靠私臣和宦官,讓他們參與朝政。

這些變化並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而是經歷了幾個世紀。唐末以前,舊的大族仍有較大的權力,世襲特權也存在。對單純基於教育程度和文學才能的官僚選舉制(科舉制——譯註)也有異議。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陳寅恪先生髮表一系列文章,對唐代的政治提出了卓越的、有洞察力的見解,最遲從這時起,史學界普遍承認唐代是一個歷史轉折點,一般都用唐代仍是舊的大族與新的職業官僚階層(透過科舉制選拔出來的,出身相對寒微的官僚)雙方對峙的觀點來解釋唐代政治史。此後,又出現了大量的重要著作,進一步發展了陳寅恪這一基本觀點。關於兩個利益集團之間封建政治傾向這一觀點的提出,顯然成為唐史研究上一個新的里程碑。

然而,迄今為止,沒有人試圖更恰切地闡述唐以前大族政治的結構,沒有人毫不含糊地詳細闡述哪些人應看作唐代大族的政治代表。這種狀況,不由得令人感得奇怪。

假如我們觀察一下唐以前的分裂時期,可發現有兩個特點使其區別於後來的中國社會。這兩個特點都與大族政治社會之說相吻合。第一個特點是,在社會的最高層,一小撮極權的高門望族操縱、並幾乎壟斷了皇帝的廢立,控制著中央政府上層各部門。第二個特點是在社會的較低層,士大夫與庶民之間有一道嚴格的、制度化的界限。這一界限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是士大夫的戶籍與庶民的戶籍完全分離。士大夫單獨注籍的方法,是為了保證其特權。士大夫階層豁免徭役、兵役、地租和商業稅。並免受肉刑。可用納錢,降品降級或貶官罷黜的方式抵罪。更為重要的是禁止士大夫和庶族通婚。甚至連士大夫階層內部,也有一個複雜的家族世系等級制度,其中一些也實行同族內婚制。

從事唐代大族政治研究的歷史學家,幾乎都只把注意力集中於第一個問題,即高門望族對封建政治和中央政府的控制。所有對唐代官僚的社會基礎和出身淵源的分析性研究,對把統治階層作為一個整體的分析性研究,實際上只集中於那些在中央政府中任過最高官職,如宰相、各部尚書及其侍郎的人身上。這意味著所用的例項,從整個統治階層來看,絕非典型。因為這些官職不僅非常重要和顯赫,而且就在皇帝本人身邊工作。在官僚機構的下層不起任何作用的個人因素,肯定會影響到對這些官員的選擇。由於唐代史料的稀小和侷限,不能對這個問題作進一步的系統性分析。最近一些歷史學家在明清社會流動的研究方面,取得有意義的進展,有助於我們理解這一歷史現象。他們佔有的資料之豐富,非唐代資料所能比擬。唐代的官修正史、類書和官方檔案彙編,絕大部分筆墨集中於朝廷的歷史,集中於朝廷透過在首都的中央政府向全國施行權力的歷史。只是依靠中央各部官吏的記載,我們才能整理出一份連貫的,足以進行系統性、統計性分析的資料。(注:現存關於職官統計表的系統性資料只有(1)宰相。(2)尚書省六部主要官員。御史臺官員、翰林院官員,此外可用作分析的唯一資料見《登科記考》中的科舉入選條。)

不論如何,把這個政治生活的最高層當作一個自成體系的、純粹的大族集團似乎過分簡單化。名門大族有嚴格的界線,他們擔任最高等級的官職,享有全國範圍的特權。然而這也顯然不是一個純粹的大族政府。即使是所有大族都能出於共同利益而採取統一行動,在這種條件下,也還是不能存在一個專一的大族政治。大族最少由四個部分組成。追溯到隋以前的南北分裂時期,各部分都有不同的歷史淵源。其中最強權的、最顯赫的是山東(即今河北)大族,他們聲稱是華夏文化傳統最純粹的代表。山東大族僅在內部通婚,(外婚除非重賂)他們甚至看不起作為社會臺柱的李唐皇族宗室。唐代歷朝皇帝一再企圖破壞這一排外性,縮小其社會特權,但成效甚微。權力相當於山東大族但威望稍遜的是西北的關中大族。唐皇族即屬於這一關中集團。關中大族在成功地征服了五至六世紀統治北中國的少數民族政權以後顯赫起來。他們常與外族政權的王族或貴族聯婚,以此與中亞諸族和遊牧部落建立起緊密的聯絡,並從眾多方面接受了他們的文化。更次之的是山西北部大族。山西是唐代開國皇帝發跡的政權基地。山西大族具有關中大族的許多特點,其外族混血程度更為嚴重。最後是鉅富的長江流域大族。南朝時,這些富豪勢力膨脹並干預朝政。(注:見柳芳的《姓氏錄》,載《新唐書》卷199,《全唐文》卷372。)

唐初,這些世家大族仍是政治生活最上層中一支重要力量,初唐二朝皇帝所制訂的政策可以說是,或最少似乎是為了維持這些強有力的大族集團間相互的均衡,避免其中任何一個完全擅權,而不是向整個大族勢力挑戰(注:見H、J、韋克斯勒文章《皇室庇護在唐代佛教形成中的作用》載《唐代綜觀》(紐黑文、1973)。)八世紀末、九世紀初的歷史學家已清楚地覺察到這一點。他們十分洞察統治階層中名流構成所發生的基本變化。蘇冕在《唐會要》(804-805年成書的行政編年史)一書中說:“創業君臣,俱是貴族,三代之後,無如我唐。”(注:《唐會要》(1935年版)卷36。)

儘管大族勢力和影響在蘇冕時期已經衰落,但仍是一股需要認真對待的政治力量。這股勢力直至九世紀末、十世紀初的軍事混戰、社會動盪和政治混亂中才最後消失。(注:見孫國棟《唐宋之際社會門第的消融》。)

世家大族勢力的逐步衰落和最後消失對中國此後的歷史程序肯定有巨大的影響。在內滕虎次朗提出晚唐至五代社會發生轉折這一論斷前約三個世紀,即十七世紀,一個偉大的史學家顧炎武已清楚地指出唐末大族政治崩潰所產生的政治後果和社會後果。顧炎武是在明代滅亡的低沉氣氛中寫作的,在他看來,唐朝代表一個持久的、穩定的時代。這與唐代成為大族勢力的極盛時期並非偶然。他認為九至十世紀大族勢力的最後消失,不僅使政治的持續、朝廷的穩定失去了一個獨一無二的重要因素,而且使大族地區的地方勢力和影響失去了一個基本焦點。世家大族在動盪年代成為地方勢力的集合點和核心力量,起著穩定地方政治,穩定社會的作用。顧炎武把唐代大族與明末的大臣相比較,認為後者不再以個人和家族的權勢及地方影響為堅實基礎,而僅僅依靠一個正在沒落的朝廷所授與的空洞官銜。顧炎武在《裴村記》一文中寫道:

“嗚呼!自治道愈下而國無強宗,無強宗是以無立國,無立國是以內潰外畔而卒於滅亡。然則宗法之存,非所以扶人紀而張國勢者乎?餘至聞喜縣之裴村,拜於晉公之祠,問其苗裔,尚有一、二百人,有釋耒而陪拜者。出至官道旁,讀唐時碑載其譜牒世系。登隴而望,十里之內邱墓相連,其名字官爵可考者尚有數十人。

蓋近古氏族之盛,莫過於唐。而河中為唐近畿地,其地重而族厚,如解之柳、聞喜之裴皆歷任數百年,冠裳不絕。汾陰之薛憑河自保於石虎、符堅割據之際,而未嘗一仕其朝;猗氏之樊王舉義兵以抗高歡之眾,此非三代之法猶存,而其人之賢者又率之以保家亢宗之道,胡以能久而不衰若是。自唐以後,而譜牒與之俱廢。然而裴樞輩六七人猶為全忠所忌,必待殺之白馬鐸而後纂唐。氏族之有關於人國也如此。

至於五代之季,天位幾如弈碁,而大族高門,降為皂隸。靖康之變,無一家能相統帥以自保者,夏縣之司馬民舉宗南渡,而反其裡者,未百年也。

嗚呼!此治道之所以日趨於下,而一旦有變,人主無可仗之大臣,國之無可依之巨室,相率奔竄,以求苟免是非其必至之勢也與?

是以唐之天子,貴士族而厚門蔭,蓋知封建之不可蔭,而寓其意於士大夫,以自衛於一旦蒼黃之際,國非後之人主所能知也……

乃欲其大臣者以區區宰輔之虛名,而系社稷安危之命,此必不可得之數也。周官‘太宰以九兩系幫國之民……五日宗。以族得民。’觀裴氏之與唐存亡亦略與見矣。

夫不能復封建之治,而欲籍士大夫之勢以主其國者其在重氏族哉!其在重氏族哉!”(注:見顧炎武《裴村記》載《顧炎武信文集》卷5(北京,1956)。)

可見,顧炎武清楚地覺察到為數不多的世家大族消失之後廣泛的政治後果。大族既操縱朝政,又在地方擁有強大的勢力範圍。顧炎武把世家大族看作政局穩定的主要根源,看作維持中央政府和國家政治的一個重要因素,因而集中研究世家大族中的極權者。這種方法與陳寅恪及陳派學者一致。

然而,這在此之前的1086年,宋代偉大的博學家沈括(1031-1095)在《夢溪筆談》中曾對晚唐社會轉變的性質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觀點。他清楚地看到六朝、隋唐時代,不僅政治寡頭的社會來源,而且整個社會結構,都與北宋完全不同。其特點是唐以前,各個社會階層存在明確而嚴格的等級差別。沈括把這些等級差別比較於印度的種姓制,認為外族人民所熟悉的種姓制這一典型的社會結構,在北魏時期由拓跋突厥導進中國。

“士人以氏族雖從古有之,然未著盛。自魏氏,銓選人物以氏族相高,也未專任門地,唯四夷則全以氏族為貴賤。如天竺,以剎利、婆羅門二姓為貴種,自餘皆為庶姓,如毗舍首陀是也。其下又有貧四姓。如工、巧、純、陀是也。其它諸國亦如是。國主大臣,各有種姓。苟非貴種,國人莫肯歸之。庶姓雖有勞、能,亦自甘居大姓之下。至今如此。自後魏據中原,此俗遂盛行於中國。故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凡三世公者曰:膏梁;有令僕者曰華腴,尚書領護而上者為甲姓;九卿方伯者為乙姓,散騎常侍太中大夫者為丙姓;吏部正員朗為丁姓。得入者謂之四姓(注:關於四姓的解釋,至七世紀已經混亂,當時河北大族聲稱為四大家(即四姓)。)其後,迂易紛爭,莫能堅定,遂取前世仕籍,定以博陵崔、范陽盧、隴西李、滎陽鄭為甲姓。唐高宗(650-684在位)時又增太原王、清河崔、趙郡李,通謂七姓。

然地勢相傾,互相排低,各自著書,盈編連簡,殆數十家。至於朝廷為之置官定。而流習所徇,扇以成俗,雖國勢不能排奪。大率高下五等,通有百家,皆謂之七族。此外悉為庶族。婚宦皆不敢與百家齒。隴西李氏乃皇族亦自列在第三,其重族望如此。一等之內,又如崗頭盧、澤底李。士門崔、靖恭楊之類,自為鼎族、其俗至唐末方將衰息。”(注:《沈括校證》(上海1956)。)

因此,沈括認為公元三世紀以後,氏族世系和家族等級對官僚的選舉起重要的作用。在外國影響下(這種影響在拓跋魏時期達到高峰),家族世系進一步制度化、法律化,形成了嚴格的氏族家庭等級差別。家族等級與其成員的進仕之間存在一種正規化的、慣例性的內在關係。儘管這一關係在六世紀末的分裂時代已開始衰落,但世家大族中的特權階層仍遺存下來,改頭換面地殘留在唐朝廷之中。沈括所描述的這些特權階層與顧炎武、陳寅恪所論述的世家大族性質大致相同。然而,沈括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個全新的觀點。認為初唐時出現了一個數量龐大而等級較低的地方豪強集團。這就是一百多個自稱為士族的家族。他們的勢力僅是地方性的,而不是全國性的。但也是一個排他性集團,僅在內部通婚,在仕途上要求優惠。

這樣,沈括不僅指出了一個狹小、閉塞的世族特權階層的存在(我們從正史記載不難推斷出其存在)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指出一種類似種姓的等級制的存在;指出了這些排他性的社會集團以河北大族為上層,而以更為大量的地方豪強大族為下層。這些地方豪強與庶族也有著明顯的差別。

最近發表了已故的內滕虎次郎和竹田龍兒(Takeda Ryuji)的一些論著,對這一觀點提供了有利的論據。進一步闡述了這種觀點。這些論據來源於明清時期的族譜。其中甚至一些年代較近的譜牒,也常常是轉抄一些據說是唐宋、甚至晉的家譜。包括序言,正文和政府法令。仁井田升(注:見仁井田升的《中國法制史研究:奴隸農奴法》(東京,1962)。)和竹田龍兒(注:見竹田龍兒《貞觀氏族志編纂一考察》,《史學雜誌》25。1952。4。)並不僅僅是對這些稱為家譜、宗譜的譜牒作一般性的鑑別辯偽,而是充分運用它來說明問題。牧野巽(Makina Tatoumi)在其專著中對這些族譜作了註解(注:牧野巽的《近代中國古俗研究》(東京、1949)。)。我本人也接觸過幾份族譜。透過大量收集族譜進行系統性研究也許會帶來許多成果(注:一個很有用的史料是《盧氏封門支譜》1881年刊行。見多賀秋五朗《古譜的研究》(東京1960,下引為taga)書目提要812。現藏東京國立圖書館。taga包括一系列的唐代文書:714年支族族譜序言;755年的譜牒修訂規則;宋代詩人陸游為修訂一份舊族譜所寫的序言以及812年唐朝廷確認並注籍多達49個支族的有關檔案,見該書的卷15、卷16。)。年代較晚的譜牒,其引文自然不甚可靠。但也有一定參考價值。因為較晚的譜牒,其淵源至少也可追溯到宋代。宋以前,族譜的修訂較經常,有連貫性。然而,對這些文書的鑑別並非易事。因為其真實性很不明確。特別是那些缺乏更接近當代日期的確切證據,即使內容本身是真實的,非偽作的,也肯定經歷過一個多次轉抄的過程。現有這些族譜大多如此。

與我們所探討的論點有關的主要文書,是一篇據說為開元五年(717)的法令。唐代所有史書都不載這一法令。法令明確規定了唐朝各氏族世系的社會等級。據法令所載,655年確定了26姓氏為大姓,以區別於李唐帝國的其它姓氏。666年再次核定這些姓氏,確定了各個姓氏的等級地位,並再次開列出這26大姓。共分二大類,十姓為“國之柱”,十六姓為“國之梁”。法令最後規定,假如逾越等級集團通婚者,罰以二年苦役,這裡指的是有嚴格界限計程車族與庶族間的通婚。

該法令的最早記載見於安徽新安汪氏支族族譜《新安汪氏八公譜》。序言日期為1535年。但該族譜包含前幾個朝代修訂族譜的幾篇序言,其中有一篇可追溯為朱熹手跡(注:該譜牒在taga書中並不列於這一標題下可能與taga312相同。題為《修寧西門汪氏族譜》。)。

有充分的資料說明新安地區的譜牒從來就比較發達,汪家歷史也有較詳細的記載(注:見《新安名族志》。該書試圖詳細列舉該地區所有的大族。其中汪氏顯得特別重要。書成於元末,現存有二種版本。一是明初版(北京圖書館和東洋文庫藏有珍本)另一種是十七世紀初版本。(藏於東京東洋文化研究所)。)故後來宋代的族譜有機會從以前的族譜上抄下這一法令。這是合乎情理之事。在此後汪氏另一支族的族譜,1897年的《吳越汪氏支譜》中也引載了這一法令(注:見Taga320。)還載有一個更明確的唐代文書即歙州(唐代稱新安為歙州)刺史汪華所寫的一封奏摺,年代約為632或633年。1909年刊行的汪氏族譜也載有這一奏摺(注:見Taga321,竹田龍兒上揭書。)據估計,這篇奏摺可能與該族譜一起呈送朝廷,要求確認汪氏為大族。然而,這封奏摺幾乎可以斷定是偽作。(注:竹田龍兒上揭書。)法令本身也為其它族譜所轉抄。內容大同小異。如1873年的《葉氏宗譜》(注:taga939。)和1921年的江郡何氏大同宗譜》。《葉氏宗譜》註明是抄於前代族譜;何氏宗譜則是中原和華南所《廬有何姓氏族的一個總宗譜(注:tagal96。)。

何氏宗譜對717年法令所詳載的26大姓提供了一個明確的、獨立的佐證。宗譜載道:唐永徽年間對姓氏宗族的社會地位作了詳細的規定。按家族成員在唐朝中所任官職高下安排等級。最高貴的姓氏有二十六個,並一一標出。

關於二十六大姓的另一個明確例證見《方氏聯宗統譜》這是1924年發表的湖北黃崗方氏族譜,淵源於1820年修纂的族譜(注:tagal2。)。《方氏聯宗統譜》記載湖北方氏是河南方氏的後裔,而河南方氏在唐代曾為“國之柱”的二十六大姓之一。但汪氏族譜和葉氏族譜所引法令之載,卻沒有方氏。

正如仁井田升所指出,717年法令所列舉的大姓,無論如何都難與史實相符(注:仁井田升上揭書。)。首先,上引沈括文中所提及的七大姓(659年法令確定其為內婚制士族(注:《唐會要》卷82。))其中只有滎陽鄭氏一姓見於二十六大姓表中。其次,若說該表是新編的,用以打擊那些殘留的大族(659年編纂《姓氏錄》正是如此)又很難解釋為何鄭氏仍存於其中。再次,據上引何氏宗譜所載,這二十六大姓是因為家族成員對唐朝廷有傑出功勳而被特地授予大族等級(這與《姓氏錄》的編纂情況再次相符),然而族譜所列姓氏卻與唐初三朝擔任最高官職的家族沒有絲毫聯絡。此外,據說高宗皇帝重新排列大族身分、地位的等級,主要原因是當時的士族表沒有其寵妃即後來的武后的姓氏(注:《唐會要》卷36。)。但武氏在新編計程車族表中也不見出現。另一方面,新士族表所列的幾個士族姓氏在其地區以外是較不知名的,最少有六個是完全不為人所知的。

鑑於以上這些缺陷,聯絡到這些有文學色彩的文書的大量失實,以及其年代之晚和作為一個整體、地點的不一致等等,我十分懷疑717年法令及有關族譜的記載。

事實上,這個法令很可能是明代膺本。儘管如此,觀察一下晚至十六世紀,在一個氏族觀念曾特別流行的地區,還殘留濃厚的宗族傳統勢力,這很能說明問題。唐代大族及其社會地位不僅重要到要由國家用法律形式來規定,而且這些內婚排外性集團的地位因襲性也總為社會所承認。

不難證明,這種傳統有堅實的史實基礎。正史對家譜,族譜和土族表的編修有大量的記載,把全國士族進行分類並排列其社會等級的譜牒著作份量也不少。可以推斷譜牒的編纂在唐以前頗為興盛。當時,官方確認某一氏族地位,等級,對該氏族成員的生活和仕宦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隋書》新、舊唐書的經籍志都列舉了大量譜牒著作,成書年代均在唐以前。譜牒按各氏族一一排列其支族,此為現代家譜、族譜之先聲。有的專述某一地區的望族。也曾進行全國規模的譜牒編纂工作。譜牒編纂在南朝梁武帝時達到高峰。王僧孺修編了一部繁蕪的譜牒,共700卷,羅列了梁朝所有士族。

隋書和唐書列舉的所有譜牒著作均已失傳,多失於八世紀以前。除一些零星引文外,留存較多記載的只有敦煌寫本。敦煌地區有地區修史的傳統(注:已知最早的實錄五世紀出現於敦煌地區。)而且似乎也有編修族譜的習慣。宣宗時,秘書省存有一份《敦煌張氏家傳》(注:《舊唐書》卷24。)是一部長20卷的大型族譜,記載了敦煌望族強氏。不列顛博物館所藏敦煌文書中有一份殘缺不全的地方族譜,記載了當地望族汜氏。書名為《敦煌汜氏家傳》(注:見池田溫《關於敦煌汜氏家傳殘卷》載《東方學》1962。24。手稿原件S1889。)該族譜的年代和可靠程度不甚清楚,但可以肯定為唐以前。因為它不象後來的家譜那樣詳細列舉所有男性後裔之間明確的宗親關係。汜氏家傳開始簡述汜氏的家世:其祖先發源於濟水,公元前28年,大堯的弟弟首遷敦煌定居。緊接簡介,是一段讚頌的韻文,接著是汜氏家族傑出成員的簡短傳記。人物傳僅儲存前面十來人,侷限於土著氏族成員,不包括更為知名的河北濟北祖籍氏族成員(僅僅是在家世簡介中追溯該氏族在漢代是其後裔。)故該族譜文不離題,專述地方土著氏族。不過分要求全國範圍的重要性。其內容大部分可推斷來源於當地史書《敦煌實錄》(五世紀柳璟所編)隋書、唐書所列舉的家譜,大多為單卷,其它的體例也很可能類似,與現代族譜有異。

有關譜牒的第二個敦煌寫本,現藏法國國立圖書館,1924年由伯希和和羽田享首次發表,並粗俗地命名為《敦煌名族志》(注:首次發表於伯希和、羽田享的《敦煌遺書》(上海、1926)。)《名族志》比汜氏家傳更加殘缺。書名和開頭已闕。池田溫對這一寫本進行研究,認為約寫於710年,可能與編纂《姓氏錄》有關。《姓氏錄》由皇帝下詔編纂,713年成書。(注:見池田溫《唐代氏族志一考察》這是試圖對大族進行明確解釋的細緻研究。見《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1965)。)敦煌寫本是有關當地望族譜牒的一個片斷。從正史所載書目看來,該書在唐以前似乎很流行,後來又不流行。近代唯一聞名的是《新安名族志》,記載安徽新安地區的名族。元明年間,《敦煌名族志》有過一系列版本(注:見《新安名族志》。該書試圖詳細列舉該地區所有的大族。其中汪氏顯得特別重要。書成於元末,現存有二種版本。一是明初版(北京圖書館和東洋文庫藏有珍本)另一種是十七世紀初版本。(藏於東京東洋文化研究所)。)敦煌寫本可見的僅有一族完整和二族不完整,但這三個片斷已足以清楚證明該書不是完備的、有系統性的族譜,只不過簡單地羅列每一氏族的傑出成員及他們所取得的最高官職。

儘管沒有一份完整的唐代譜牒儲存下來,我們仍能知道唐代自始至終保持譜牒的編纂工作。官修、私修、各種型別皆有。編纂目的也各不相同。私修的一般是為了保持其大族的稱號;官修的則是為了查閱並最終控制士族過分要求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的特權和影響。(注:見池田溫上揭書和竹田龍兒上揭書。)

唐初三朝,中央政府基本仍由世家大族所控制。前三個皇帝透過這種政府系統進行統治。他們十分明白自己的出身淵源,但為躋身大姓之列,冒充隴西李氏之後。(注:見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且不管這一說法是否可信,他們無論如何還是免不了遭四大姓,即山東大族的輕視。這個問題在貞觀初年似乎白熱化。太宗任命一批高階官員編纂一部大型譜牒,囊括全國所有士族,規定各氏族不同的社會地位。該譜牒以全國各地所收集的譜牒為基礎,為保證其準確性,徵求當地官員的看法,還校核了以前歷史記載。唐太宗親審初稿,下令將一個河北大族降級,638年最終成書呈送皇帝,命名為《貞觀氏族志》。編幅浩繁,共100卷,載293姓,1,651家。分為九個等級,社會地位各不相同。“褒進忠賢,貶退奸逆。”唐太宗對《氏族志》頗為讚賞,下令刊定,頒於天下。(注:見竹田龍兒上揭書。)

近代族譜都引載一系列與該族譜編修有法律聯絡的法令檔案。其中一些幾年前由竹田龍兒發表。上引《吳越汪氏支譜》抄載的所謂717年法令,也附有汪華所寫奏摺。汪華是新安汪氏支族的創始人。632年,他向唐朝呈送了汪氏族譜。(注:見竹田龍兒上揭書,也見taga320。)1937年發表的《歐陽氏六宗通譜》內有一份據說是唐朝政府確認歐陽氏各支族地位等級的官方文書,頒行於632年。但該文書內容和體載不同常例,肯定是偽作。(注:見竹田龍兒上揭書,也見taga1044。)1884年發表的浙江徐氏族譜《安昌徐氏宗譜》也載有一個類似的文書。明顯之疑點雖較少,也仍有許多地方不明確。而且,還有一篇讚頌徐氏家族之文,聲稱為唐太宗親撰(注:見竹田龍兒上揭書,也見taga559。)正如竹田教授所指出,這些文書都十分可疑。不能作為真品或同時代的文書。有趣的是,這類文書在晚至明清時代還被認為很有價值而加以偽作,其目的可能是力圖證明該氏族的祖先曾與《貞觀氏族志》有關。儘管《貞觀氏族志》很快就為新的官修姓氏錄所取代,但它不僅在唐代,而且在後代一直保持較高的聲望,為人們所看重。

659年,高宗決定大規模重修姓氏錄。據說是因為《貞觀氏族志》設有其它寵妃(即後來的武后)的氏族。高宗本人為新譜牒撰寫了編纂規則和序言。名為《姓氏錄》,共200卷,載245姓,2,287家。與以前譜牒不同,《姓氏錄》不以現存的譜牒和長期受承認的社會地位為基礎,而是嚴格依據家長官職等級或爵號編排家族等級,並將等級限制於嫡系後代,否定旁系或遠宗親戚也享有同等權利(注:見池田溫上揭書。)。

武后執政時期(660-705)一般被認為有較大的社會變革。透過科舉制選拔的職業官僚開始在政治生活上發揮真正的意義(注:見陳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論稿》《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胡如雷《論武后的社會支柱》載《歷史研究》1956。1。橫田茂的《武周政權成立的前提》載《東洋史研究》1956。14。)故659年編纂的《姓氏錄》強調官職和個人成就而不強調出身。所以,武后死後,李唐王朝復位,感到有必要修訂士族譜牒,這是毫不奇怪的。

修訂士族譜是史館官員柳衝在一封奏摺中提出的。柳本身是河東南部一個很高貴的大姓。他提出修訂士族譜顯然與士族政治利益和勢力復興有關。這種趨勢持續至整個玄宗朝,也許正出於大族抬頭這個原因,柳衝要求修訂的不是高宗的《姓氏錄》,而是太宗的《貞觀氏族志》。因為修訂《姓氏錄》會使許多在武后時期擔任較高官職而出身又相對寒微的人及其後代取得優越計程車族等級。然而,新的譜牒仍不失為社會變革的標誌。《貞觀氏族志》的編纂是為了區別士庶,時過一個世紀,各氏族地位升降各不相同。

有意義的是,這時提出修訂士族譜不象以前那樣由皇帝下詔,而是由一個本身是舊士族的高階官員提出。這正表明一個重要轉折。不是皇室為與大族抗衡,詳細規定皇室貴戚計程車族地位;(太宗朝正是如此)而是士族面對出身寒微的庶族的興起,代表本身利益重申其傳統的優越地位。(注:《舊唐書、柳衝傳》《新唐書、柳衝傳》。關於《姓氏系錄》的編纂情況,見池田溫上揭書,內有大量資料,特別是P30-46,詳細記載了參加編纂的各種人物;P45,說明了這些人大都與唐代高階官員的家族聯婚,也與皇室聯婚,但沒有一個出自名門望族。)

新計程車族譜與以前譜牒另一個明顯的不同,在於柳衝不僅是一個官僚和土族成員,而且是一個職業史官,在史館中任職。新譜牒正是由史館負責編纂。七世紀的史學家對編纂譜牒有極大興趣。武后時期,史官路敬淳致力於譜牒學,獲得頗高聲譽,被稱譜牒學的奠基人。(注:《新唐書》卷199,《舊唐書》卷189。)相傳柳衝曾師事路敬淳。(注:《新唐書》卷199。)704年,偉大的歷史評論家劉知幾發表一部重要的劉氏族譜,劉運用歷史批評主義的嚴格準則,推翻了幾個受廣泛承認的名門世系。(注:《唐會要》卷36。但劉知幾不是第一個懷疑柳氏世系的人。孔穎達在《左傳》《左傳正義》中魯文公13年、魯襄公24年等的評價中已指出。見張希湯《唐僧變文記餘》(香港1963)。)劉知幾十分明瞭譜牒學作為史學一個分支的重要性。他在後來的《史通》中,為官修史書安排一個篇章專述士族這一體例辯護。(注:E、G普利布朗克《中國的歷史批評主義:劉知幾和司馬克》載於《中國和日本的歷史》(香港1961年)。)劉也協助柳衝編纂新士族譜。

713年,柳衝的著作最終完成呈送皇帝,名為《姓族系錄》,又稱《姓族錄》,共200卷。任命柳衝,劉知幾和薛南金校補《姓族錄》並刊行全國。(注:《冊府元龜》卷560卷554《唐會要》卷36《舊唐書》卷189、卷7、卷8。)上提《敦煌名族志》的殘卷,據池田溫猜測,其編修可能與《姓族系錄》有關。(注:池田溫上揭書。)

723-726年,偉大的史學家韋述(當時秘書省官員)對柳衝計程車族譜進行大量補充,成書二十卷,以《開元譜》為名出版。(注:《新唐書》卷58、卷13,《舊唐書》卷10,所載《開元譜》肯定編纂於723-726年,才能與《韋述傳》相符。也見《玉海》卷50。)韋述在當時作為一個譜牒學家顯有盛名。(注:《舊唐書》卷102。)

玄宗年間,仍有大量的譜牒著作問世。除韋述外、散文家肖穎士也擅長於譜牒學(注:《新唐書》卷202,他給韋述的長信,見《全唐文》卷323。他被稱為譜牒學家見《新唐書》卷199。《冊府元龜》卷560和《唐會要》卷36中,肖穎士的名誤作賈執。)另一個著名的譜牒學家是孔至。孔至在753-754年間寫成《百家類例》,由於遺漏了當朝宰相張說之族而被搞得聲名狼籍。張說之子是玄宗皇帝的駙馬,紅極一時的寵臣。據說孔至還寫過另一本譜牒著作《姓氏雜錄》。(注:《新唐書》卷199,《唐語林》(《中國文學史參考資料叢書》(上海1956-1957)《封氏聞見記校注》(上海1956-1957)關於他作為譜牒學家的地位,見《新唐書》卷199。)

除這些私修譜牒外,還有二本官修譜牒,篇幅均不大,玄宗朝晚年刊行。一本是《天寶新譜》,僅一卷,由玄宗下詔頒行,可能是一本皇族宗譜(注:見宇都宮清吉《關於唐代貴人的考察》載《史林》19、1934、3、)另一本是《天下郡望姓氏族譜》,也是一卷,署名李林甫。749年刊行。當時士族集團已確保了在朝廷的勢力。從後來史料得知,唐朝廷頒行這一譜牒時,宣佈未列入表內的家族不得與表內家族通婚。(注:《玉海》卷50。)

安史之亂以後,社會發生了一系列變化。曾活躍一時的譜牒學似乎消沉下去。(注:D·麥克馬倫《八世紀中的史學和文學理論》載《唐代綜觀》(紐黑文、1973)。)繼續從事譜牒著作的學者,較著名的只有柳芳一人。柳芳是唐代史官,759年繼韋述之後修成《國史》。這是一部分了解初唐,特別是玄宗朝的重要資料。(注:關於柳芳,見D·C特威徹特《柳芳:一個被遺忘的歷史學家》載《小亞細亞》1972、17、)現有的柳芳著作有五篇,其中一篇是關於氏族世系的。篇幅頗長,饒有風趣,是唐代唯一於譜牒的討論。(注:《新唐書》案199、《舊唐書》卷372、D·特威徹特的上揭文有完整譯文和註釋。亦見《唐會要》卷36。)有助於研究譜牒學。柳芳認為真正的譜牒學應是阻止、而不是縱恿人們過份地攀援名門世系。更為有趣的是,柳芳和柳衝同出一族,似乎譜牒學也有濃厚的家學傳統。柳芳還編纂了其它著作。曾奉詔修一部皇族宗譜,命名為《永泰潛新》,共20卷,766年呈送皇帝。(注:關於柳芳世系,見《新唐書》卷73,關於皇室族譜,見《唐會要》卷36,《冊府元龜》卷560《玉海》卷50。)839年,又下詔續編皇族宗譜,由柳芳的孫子,翰林學士柳璟編纂。(注:《冊府元龜》卷560,《唐會要》卷36。)最後一次編纂大型的、包括唐帝國境內所有士族的官方譜牒,是九世紀初。當時憲宗執政,中央集權一度恢復。結果是《元和姓纂》的出現,《元和姓纂》共10卷,署名林寶。812年與翰林侍郎王涯所寫的序言一起呈送皇帝(注:《玉海》卷50《唐會要》卷36,《冊府元龜》卷560。)《元和姓纂》的體例和編纂目的與前的譜牒著作有所不同。士族的排列不再按社會地位和政治地位為序,而是簡單地按音韻排列先後。這樣,與後代的姓氏錄更為類似,與前帶濃厚政治色彩的譜牒更少共同點。

上面提及的譜牒著作大都沒有儲存下來。《貞觀氏族志》在韻書辭典和宋代編纂的《古今姓氏書辯證》中有一些不完整的引文。引文都很短,不足以說明該書的體例、風格和內容。(注:見池田溫文章,載《東洋學報》42、1959、3、)只有《元和姓纂》儲存了較重要的章節。儘管清代一些學者熬費苦心地輯集引文,但仍不夠全面,除對該書的編纂有一些模糊的瞭解外,不能用來說明什麼問題(注:見岑仲勉的嘔心瀝血之作《元和姓纂四校注》三卷(上海1942)序言。)且十分零碎,瞭解不到我們所要的東西。只不過是一份填滿士族姓氏的表格。士族姓氏表在唐代學者看來很重要。

據史籍之載,我們可作出如下概括:唐代政府至少在安史之亂以前,總是定期修編士族譜牒。士族世系要經官方核閱。官史譜牒一般由史官編纂,一些著名的唐代史學家同時也是有名的譜牒學者。譜牒的編纂不是單獨進行的,吏部、禮部為保證譜牒的準確性,不僅查閱族譜,還細閱所有用於家族祭祀的祭文,嚴格防止偽冒士族。

嚴格劃分士族界限有兩個獨特的目的。這兩個目的總是相互矛盾。一方面,在家族世系仍起重大作用的社會里,國家亟於限制士族特權,防止人們非法列入士族,從這個角度看,譜牒是國家限制大族集團內婚制的措施,是割裂河北大族特權勢力政策的繼續。另一方面,編修士族譜的目的又是為了規定大族社會地位及其因襲性,以明士庶之別。換句話說,政府一方面企圖限制名門望族的特權,另一方面卻又維護官方所確認計程車族與處於社會較低層的庶族之間社會地位的差別。至於這些差別實際上表現在哪裡,尚不太清楚。可以肯定,唐代選擇官吏已不再象從前那樣憑藉家族地位,最遲至659年的《姓氏錄》和717年的《姓族系錄》編纂時已是如此。這時譜牒的作用與前正好相反,是為了使家族等級的記載與取得實際特權地位的人相一致,即與社會變化的後果相一致。只有749年李林甫的《天下郡望姓氏族譜》有特殊作用。該書篇幅不大,其性質與所涉及的範圍都與前大型的譜牒著作有明顯的不同。據後來的一些史料記載,該書表明內婚制僅侷限於某些被指定的大族,而士族譜則是用來規定一個閉塞的,類似種姓的社會集團。

綜上所述,只不過是十八世紀清代歷史學家趙翼所指出的一些基本現象。(注:趙翼《陔餘叢考》(上海1937年初版,1959年再版)卷17。)不同的僅是準確性與詳細程度。下面,我試圖用敦煌手稿來說明這些現象。對敦煌手稿儘管存在各家不同解釋,但為我們提供了獨一無二的史料來說明在社會上享有盛名的大族應具有什麼資格。名門大族正是由這些長期佚散的譜牒所規定的。

第一個已發表的敦煌郡望文書是北京圖書館所藏的位67號(注:應為位79號,即《貞觀條舉氏族志事件》原文誤。下同。—註譯)。該手稿不僅在日本專家的小圈子裡,而且在全世界史學界都引起重視,1930年向達首次發表該手稿。此後許多學者都對它進行再版和研究(注:向達的《敦煌叢抄》最初發表於《國立北平圖書館館刊》1930、5、1932、6。參閱後來宇都宮清吉的研究上揭文,載《史林》19卷1934、3。那波利貞《隋唐五代社會史》(東京1941),仁井田升《中國法制史研究》(東京1962)森谷光雄《關於六朝門閥的研究》(東京,1951)牟潤孫《敦煌寫本〈姓氏錄〉殘卷考》載《文史哲學報》1952、3,竹田龍兒的文章,載《史學雜誌》24卷1951、4、埃伯哈德《征服者與統治者:中國中世紀的社會力量》(倫敦:1952)也見其論文《關於中國大族社會再釋》載《東方非洲研究院學報》1955、17。還有《古代敦煌的大族》載《漢學》1956、4。以上著述皆涉及這個文書。)特別最近,池田溫也對該手稿進行探討。池田溫已收集到一此年代更早的手稿。(注:池田溫的文章,載《東洋學報》1959年42期,1960,42。該文細緻地收集了手稿的更早抄本。許國霖以後,沒有一個學者親眼見過這個檔案或抄本。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北京所藏敦煌文書微型膠捲也沒有這個文書。仁井田升和埃伯赫德所廣泛引用的許國霖手稿與作者的《敦煌雜錄》一樣,是很疏忽和不準確的。後來范文瀾的《中國通史簡編》(北京1965)中有一張模糊不清的照片。)

位67號手稿不完整,標題和開頭全闕。手稿正文列舉唐帝國曆朝官名姓名,地點及該地大族姓氏表。後面附有一個法令,年代為634年,法令提到“高士廉”的名字。

高士廉是638年《貞觀氏族志》的主要編纂者。向達基於這一史實,判斷該手稿是《貞觀氏族志》的一部分。(注:向達的《敦煌叢抄》。)仁井田升基本同意這一觀點,卻認為手稿不是638年呈上皇帝的定稿,而是623年初呈的草稿。宇都宮清吉(Utsunomiya Kiyoshi)1934年發表一篇論文也贊同這一觀點(注:宇都宮清吉上揭書。)後來那波利貞(Naba Toshisada)提出手稿可能是《貞觀氏族志》的一個摘要(注:那波利貞《隋唐五代社會史》。)仁井田升認為這份士族表的最初目的是一次過的規定一個為社會所承認的內婚制大族集團。埃伯哈德(Walfram Eberhard)也有類似的解釋。他認為士族表是關於名門貴族的一種歷鑑(他把大族稱為貴族,在敘述中又引起一些混亂)這些名門貴族的社會地位和政治、經濟特權從後漢持續至五代,不受改朝換代的影響。(注:埃伯哈德《征服者與統治者》。也見普利布朗克關於這個問題的評論文章《大族社會——評W·埃伯哈德的一部新書》載《東方非洲研究院學報》1953、15。埃伯哈德的反駁文章《對中國大族社會的再解釋》也見其後來的文章《古代敦煌的大姓》。)

不管該手稿是否以官方的規範編纂為藍本,有一點可以肯定,它不是官方文書。而是836年一個和尚悟真所抄寫。悟真是當地一個有點小名氣的學者(注:關於悟真,見陳龍的《悟真的生平和著作——對敦煌歷史文化的貢獻》(巴黎,1960)關於這個文書,見P9-10。)但抄得很不認真,夾雜一些通俗的簡寫和錯別字。官名的姓氏總數與實際列出的姓氏總數也不相符。抄本出現於836年,當時敦煌正處於吐番統治之下,故士族表在那裡不可能有什麼法律意義。即使在中原,《貞觀氏族志》也已廢棄,後來編纂的譜牒也相繼取代過幾回了。

最先對手稿與《貞觀氏族志》有聯絡的觀點提出異議的是牟潤孫。他在1951年發表一篇論文,篇幅不長,但十分重要,對手稿的討論提出了批評意見。(注:牟潤孫《敦煌寫本(姓氏錄)殘卷考》。)他認為手稿在內容、體例和形式結構上都與其它已知抄於《貞觀氏族志》的抄本完全不同。還說明了附於士族表之後的那個所謂法令,其中有許多文體的不當和明顯的錯誤。所以,不能作為官方檔案並由高士廉這樣的著名學者上奏,刊行全國。有一種觀點認為這個法令企圖禁止士庶通婚,以便維持類似種姓集團計程車族的排它性,正好與太宗限制大族權勢的企圖相反。牟潤孫徹底否定這一觀點。1958年,王重民對手稿作了長篇釋文,進一步闡述了牟潤孫的觀點。王重民的文章著重分析另一份更多謬誤,前後自相矛盾的大族姓氏表(該表之謬誤多得驚人)並證明所附法令年代之誤。法令所提姓氏總數398與《貞觀氏族志》的293姓總數不符。(注:王重民《敦煌古籍敘錄》(北京1958)。)認為手稿與《貞觀氏族志》有什麼聯絡之說顯然站不住腳。然而,此後,倫敦和巴黎所藏的敦煌文書又發現了幾份性質相似的手稿,使這個問題進一步複雜化。

這些敦煌手稿,第一份由那波利貞在巴黎發現,並發表於1941年(注:伯希和《中亞考古資料叢書》P3421,也見那波利貞上揭書。)手稿很短,十分破碎,只有20行。列舉了關中四個郡的顯赫家族。其排列方法與北圖位67藏卷相同,略異的是巴黎藏卷的手稿在每個氏族的最早祖先名下都附著一個註釋。遺憾的是北圖藏卷闕去提及關中大族部分,未能將這兩份手稿的內容進行對照和比較。

第二組新發現的文書包含五份殘破的紙張。一份也是由那波利貞在1941年發表(注:伯希和叢書P3191,那波利貞上揭書。)餘四份組成S5861號,藏於不列顛博物館,1958年由仁井田升首次發表。(注:仁井田升《中國法制史》(東京,1962)。)仁井田升和池田溫都把這四份殘張看作一份文書的不同部分(注:仁井田升《中國法制史》(東京,1962),也見池田溫上揭書。)。依我之見,其中一份即仁井田升S5816a是一份不同型別計程車族譜牒。該表中,同姓大族排於一起。殘存僅有八行,保留四個姓氏,體例與《廣韻》和其它韻書所引載的《氏族志》相同。

其它四份,可以斷定為一份文書的不同部分,與北圖藏卷顯然有許多密切聯絡。其中三份,P3191,S5861a和S5861b在結構體裁上與北圖藏卷很類似。唯一不同的是各道的郡被打碎為更小的單位。提及的官員與北圖藏卷雖不完全一致,但有許多地方相重複。所列氏族也有重複之處。這些文書的發現更加證實我們對內容相對較多的北圖藏卷的看法。

最後一份手稿是S5816d,為另一種新觀點提供了可能性,這份破碎的手稿僅有六行,內容不過幾個人名。顯然是北圖藏卷所附那個法令的一部分。手稿提及的氏族總數也是398個,所列那些未見於史籍之載計程車族姓氏也相同。而且,第一次出現了相同的日期,儘管王朝的年號已闕,但從現存的幾個字推斷,兩份手稿的筆跡相同。然而,有二個很重要的差異,一是法令的日期雖沒年號,但寫明八年、五月、十日。年不用通常的年字,而用“載”,這便可斷定手稿是天寶年間(742-756),故年代應為749年(即天寶八載——譯註)第二個差異是北圖藏卷提及高士廉之處,在S5818d只有一個“甫”字儲存下來,這是李林甫的最後一個字,李是當時宰相,天寶八年署名頒行了一部士族譜牒。

因此,我們不妨推斷北圖藏卷與這三份殘卷同出一源。只是北圖藏卷的作者企圖把其書與更有聲望的《貞觀氏族志》及高士廉聯絡在一起,而S、5861的作者卻力圖與一個多世紀以後749年李林甫所編纂士族譜牒聯絡在一起。

我個人認為,這些手稿的淵源可能不是638年繁雜的《貞觀氏族志》,而是749年李林甫的單卷士族譜。《玉海》的記載與這些手稿十分相符。“《天下郡望姓氏族譜》,一卷。李林甫等撰。記郡望出處,凡398姓,天寶中頒下,非譜裔相錄者不許昏姻。”(注:《玉海》卷50。)

這些特點與牟潤孫、王重民所提的主要觀點相同。不管該手稿是638年還是749年,牟以文體為理由提出的不同觀點顯然都適應。北圖藏卷可能不是李林甫著作的準確抄本。我認為不妨把北圖藏卷與倫敦藏卷都看作源於李林甫著作的通俗抄本。關於北圖藏卷,我認為是作者故意在年代上弄虛作假,寫上高士廉的姓名而不寫李林甫,使其書與享有權威聲望的,為人廣泛引載的初唐譜牒《貞觀氏族志》聯絡起來,這樣,可使他自己的譜牒有一個更吸引人的年代,以便提高其著作的聲望。

有一些文學資料內容與敦煌文書的內容有明顯的聯絡,必須對此作一解釋。我已指出,在《廣韻》和其它辭典以及宋代關於姓氏的各種手冊中,有大量《貞觀氏族志》的引文(但都不連貫,不完整)更為重要的資料是北宋初年的地理鉅著《太平寰宇記》(注:池田溫上揭書。)其重要性在於囊括了整個中國。書中每個州府名下都列舉當地士族大姓。該書是一部重要的官修著作,可以斷定其大族表列取材了為人承認的官方記載,這樣才能保證其著作的權威性。這些大族表顯然不是新編的,因為在《太平寰宇記》編纂的前二個世紀所發生的社會變化,已使譜牒學完全衰落,史學家著眼的是資料,故《太平寰宇記》的編修者肯定利用了現有計程車族譜牒,他們肯定出於需要,全盤轉抄了李林甫的單卷士族譜。附帶說明一下,所轉抄的藍本應是當時最流行的官方刊本。

《太平寰宇記》、韻書、辭典所載的氏族,與敦煌文書所載的氏族十分類似。甚至與各殘張,如P、3421、S5861a等所合計的氏族也很類似,我認為不妨這樣設想:所有這些士族表都轉抄於同一份士族譜,其來源可能是李林甫749年的著作。

然而,仍有一些史料難以說明這一觀點。不列顛博物館所藏的另一份敦煌文書S2025號(1958年由仁井田升發表(注:仁井田升上揭書,P640-656意譯這一寫本,並用嚴格的、批評性的方法進行仔細研究。))便與上述其它手稿不同。它不是殘卷,而是完整文書,包括序言和正文。但沒有註明作者和年代,書法粗劣,是九世紀的筆跡。手稿中的地名說明該文書的年代不可能早於七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前。文書標題為《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只有一卷。標題沒能說明什麼,但令人聯想起李林甫的著作。兩個標題頗類似,這或許因為它以“新集”開頭的緣故。也就是說,重新續編李林甫的著作,或者說其目的如此。若事實果真如此,它也一定經歷過大量修訂。因為李林甫著作僅有398姓,而《新集天下姓望氏族譜》所列姓氏不下791個,其中許多是罕見的。很難設想這些姓氏有過較高的社會威望,更重要的是,各郡氏族的排列順序,與其它譜牒不同。一些出身於很有勢力影響的名門望族的官員,有時也僅排在第三、四位。而所有從事郡望文書研究的學者都認為氏族順序是按其社會地位和勢力影響來排列的。

僅依據一系列有年代錯誤的地名,便可以判定它不是任何官方文書。而且,S2025的簡短序言中沒有提及朝廷當局之處。上提北圖藏卷和倫敦藏卷皆附有所謂717年法令,或提及高士廉,李林甫的名字。無庸置疑S2025並非官方譜牒,而是九世紀初的半民間性質的譜牒。而且,也不可能是敦煌本地所編,因為敦煌地區各型別計程車族(見於《玉海》和其它史料)全都沒在這個手稿中出現。這一現象頗令人費解。

顯然,九世紀初在吐番佔領下的敦煌流行著不同型別計程車族譜牒。一些與七世紀、八世紀的官修譜牒有直接或間接的關係。一些年代稍晚,可能是半民間的諧牒。當時,即使在中原,中央政府也早已停止編修大型官方譜牒,而敦煌本身正處在外族統治之下。這就是這些譜牒編修的政治環境。所有這些內容迥然不同的譜牒顯然都是抄襲來並流傳開的。鑑於這些背景和事實,這些譜牒不能按其表面價值當作明確的、權威性的,按嚴格社會含義排列家族的譜牒。這些譜牒遠不是按類似種姓制劃分社會等級的正式官方檔案。而是一個仍由大族操縱的政權機構透過法令的形式規定下來,似乎更可能是後來企圖再次規定社會等級的反映。這種企圖,部分出於懷舊,部分出於要求恢復和維持社會等級世襲制的殘餘。因為當時世襲社會等級的基礎在一系列政治、經濟、社會變革的衝擊下已搖搖欲墮。

人們也許會問,既然我們不能把這些譜牒文書按其表面價值當作官方譜牒或有較長持續性的中世紀中國貴族的歷鑑,既然這麼多的官方譜牒(敦煌手稿正基於此而出現)的編纂目的長期以來都無關緊要,那麼,這些譜牒文書對現代歷史學家又有什麼意義呢?

不管這些殘卷的準確程度如何,不管最初的編纂動機和後來不斷轉抄的目的怎樣,這些譜牒還是為我們提供了一系列大族集團的成員人數。這些人在譜牒編纂年代裡,一般被認為是構成帝國曆朝官僚機構的社會臺柱。儘管未能準確鑑定這些殘卷的年代,但與儲存下來的文學資料相比較,令人聯想到這一組手稿,即位67(北圖)P、3421,P3191(巴黎)和S5861a-d(倫敦)中所載計程車族表,《廣韻》中的氏族資料都來源於玄宗朝749年所編譜牒,或多或少與唐朝政府最後一次企圖對大族勢力實行嚴格控制的措施有密切關係。而S2625(倫敦)則可斷定為五世紀上半葉的手稿。遺憾的是在這些殘卷中,僅有一例較詳細地記載了兩類在當時被公認為享有最高社會地位的大族成員人數。一類是唐初官方鑑定計程車族,另一類人數眾多,代表九世紀初在北方(可能在關中)被普遍認為享有社會特權的氏族。

陳寅恪及其它現代學者把那些狹窄的、排外性的,最極權的大族集團作為初唐處於政治權力頂峰的宮廷集團焦點來研究。儘管這些最極權的高階士族也包括了以上兩類士族,但在這兩類士族中,即使是那些更早的,更小的氏族群體也比陳派學者所研究的極權大族範圍要廣泛得多。敦煌手稿為我們提供的便利不在於幫助我們鑑定這些高階士族,而在於幫助我們把這些相對狹窄的高階士族集團作為一個更廣闊的社會階層的最高層,放到當時整個社會中去考察。這些高階士族與那些更廣泛的,但也具有排它性的地方大族基本上是一致的。據沈括對初唐的分析,這些大族曾構成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十一世紀後期著書立說的沈括看來,這些對地方大族的存在所作的明文規定無疑是很有意義的。現在,我們已能大致鑑別州、府地方士族成員。使唐朝區別於沈括所處時代的特徵,正是朝廷操縱於一些更狹小,更極權的高階士族的卓越人物手裡。(注:研究地方大族(郡望)的功能、生活方式、社會作用及精神氣質的文章有:竹田龍兒上揭書。)

對現代歷史學家來說,選舉制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官員的選舉從透過世襲特權和世襲士族等級(由法律鑑定的社會上層)轉向公開考試,按受教育程度和才能取仕,這一轉變最明顯的後果,是為那些受過教育,但出身相對較寒微的人擠身於上層社會提供機會。然而,對中國歷史上不管哪一時期的社會流動的討論,都會引起許多難以解釋的問題。甚至研究儲存大量原始資料的明清社會,也十分缺乏有關個體及作為一個整體的氏族的經濟狀況的資料。但,另一方面,關於法定等級地位的文書卻豐富而廣泛。這些文書規定了個人相對於國家的地位,概括地反映了個人及其氏族實際的社會地位和生活狀況。稀有的經濟狀況資料和豐富的譜牒資料這兩方面結合起來有助於典型分析。但不能達到我們所希望的那樣準確。唐代的人物傳記和族譜資料相對來說還較稀少,也的確很珍貴。故要對社會流動作出真正有意義的闡述是不可能的。首先,我們所能用的資料,基本上是正史中的人物傳記、碑文及作者文集,這些資料都是經過預先選擇的,所記載的也都是有成就的人物。對唐代的研究,未能佔有象後來那樣的家譜、族譜諸如此類的資料,這些資料使我們能綜觀整個氏族,對成功者和失意者進行比較,能透過連續幾代人來觀察整個氏族的升降變遷等等。能進行這種型別研究的唐代資料,僅有《新唐書·宰相世系表》。但世系表也是經過再三挑選的,已被證明是欠缺不全的,某些具體例子是不準確的。(注:見週一良為《哈佛——燕京索引》所寫的序言。No、16《新唐書宰相世系表引得》pi-xix森谷光雄對太原王氏的研究(上揭書)也清楚表明宰相世系表的欠缺不全。)對唐代地方史,我們也同樣一無所知。一句話,我們對各氏族在地方社會上的作用及影響尚不清楚。

迄今為止,歷史學家對唐代社會流動及諸如此類問題的研究,只把注意力集中於一個典型,即一個人的社會淵源與其仕途之間的相互關係(注:例如,威特福格爾的《中國社會歷史——遼》(紐約,1949)D、C·特威徹特《安史之亂以後的鹽鐵使》載《小亞細亞》1954、4,也見E、G、普利布朗克關於政治集團派別的分析。)鑑定一個人的社會淵源,一般採用二個標準,一是看其家族是否經官方鑑定為特權階層計程車族。這種鑑定士族能透過操縱權柄來偷樑換柱,史書中能看到冒混士族的記載;另一個是看其入仕的途徑,即透過科舉考試還是特權恩蔭。後一個標準被人的廣泛地,或多少有些隨意地使用,認為科舉入仕者出身都相對寒微,恩蔭入仕者則出身於士族世家。其實,這個標準只不過是一個假設,並且,在運用時必須十分謹慎(注:見D、C、特威徹特《八世紀中的唐代政府統治》載《東方非洲研究院學刊》1956、18、)科舉入仕者在官僚總數中佔的比例不大,即使在晚唐亦然(注:關於明經中試者沒有什麼統計資料。進士科,整個唐代每年約取20-35個,見《文獻通考》(上海、1936)卷29。任何一年都有中進士者多至100人,似乎頗令人懷疑。)但無論如何,許多士族成員,甚至是最有勢力的名門望族成員也是透過科舉入仕的。同時,並非每個被確認為士族的氏族男性成員都有恩蔭特權。恩蔭僅依據父親的官品,而不考慮其氏族世系和社會淵源。故出身寒微而至高官顯爵者,其子孫後代也能象士族的後代世襲特權一樣,透過恩蔭取得相應的官職。(注:關於“蔭”的特權授官,見《唐會要》卷81,《舊唐書》卷42。威特福格爾《中國社會歷史》其觀點認為恩蔭只能蔭一至二人。但也有許多恩蔭幾個兒子甚至從子、孫子的史例。)

非大族成員而透過科舉取得高階官職者。通常稱為“新人”。從某種意義上說,的確是“新人”,因為他們顯然更依賴於皇帝和朝廷,比貴族官僚承擔更多的責任。他們致力於維持現存的社會秩序,而不是維持其本身社會集團的穩固。但並不等於說,他們的出身就相對寒微。肯定不象一些當代中國學者所聲稱的“小地主和商人出身佔顯著優勢。”儘管我們還沒有可利用的證據作系統性分析,但我總的印象認為,許多科舉官員絕不是從不知名的,低下的身世暴發起來的。儘管在名門望族看來,他們是不夠高貴,但他們仍屬於敦煌手稿所載的地方大族的成員。其中許多也象山東大族那樣,有著官方長期以來承認其社會地位的悠久記錄。我冒昧地度揣,儘管科舉對一些出身寒微有礙仕途的青年才子開啟仕官之門,但在初唐,科舉制度帶來社會流動的主要後果,是對那些相對較不知名的地方士族成員迅速擢升,或多或少取得由名門望族所壟斷的最高階官職提供可能性。

依我之見,一般庶族在社會流動上的真正突破,與其說是七世紀末由於科舉的施行而發生,不如說是由於省道自治和政府特使徵辟僚屬而大大增加了他們入仕的可能牲和途徑的多樣化。省道和特使專權是在一個世紀以後,隨著中央集權衰落,政治軍事實力從中央政府轉到地方省道以後而出現的社會狀況。這種解釋,較為緊密地從本質上說明了敦煌殘卷所載的社會名流和官方譜牒所核定計程車族在地方上的基礎是什麼型別。

我的第一個基本觀點。拋開沈括富有想象力的比擬類推,一個不變的,有持續性的、類似種姓集團計程車族階層的存在是無庸置疑的。這個中國式的婆羅門階層,以法律鑑定氏族地位、法定特權、規範化的等級差別而區別於其它社會階層。唐代719年的“令”,把社會各階層具體分為四個等級(四民):士大夫、農民、工匠、商人(注:《唐六典》卷3。)該法令沒有具體的條款規定,只是簡單地禁止士族官僚逐利;禁止工匠商人入仕。不能把這些職業性的集團看作種姓型別,具有世襲和不變的性質。這四個階層的所有成員無疑都是自由民(良人)。我不否定官僚和有爵位者在法律上、經濟上享有大量特權,但這些特權與恩蔭權利一樣,取決於個人的官職,也極限於任職者及嫡系後代。其旁系族親不能享有這種權利。除非間接透過其顯赫的威望,在地方上取得一官半職。全體庶族,工匠商人除外,都有權參加科舉考試和授官。然而,對工匠和商人的禁令事實上也沒有嚴格執行,不僅有經商者科舉中榜的史料,也有一些史料表明匠人、商人家庭希望家內有人科舉及第以擺脫其低下的社會地位(注:D、C特威徹特《唐後期的商業、貿易和政府統治》載《小亞細亞》14卷1968、1。)

唐律曾用大量篇幅詳細規定良民和賤民在法律上的等級差別,也有不少篇幅規定各種職官的品級和勳官銜頭所享有的不同特權範圍。但完全沒有提及一般庶民與經鑑定計程車族、或有嚴格界限的望族之間有什麼法律上、特權上的差別。相反,唐律倒是特地制訂了良民與賤民不得通婚的嚴格規定。唐律中沒有一處可解釋與國家法定良人中不同社會集團之間的婚姻限制。

所謂的717年法令曾提到禁止士庶聯婚。(見敦煌文書北圖位67號,另外S5861和明清族譜也抄載這一法令)《玉海》在記載李林甫譜牒著作時也提到類似禁令。但唐代法典中卻沒有這些規定。不管這些禁令事實上是否曾以可靠形式存在過,既然唐律是體現了不變的,持久的社會行為規範的法律,那麼,這些禁令也應包括進來,但法律中沒有。假如說這些禁令在737年(唐律最晚修訂本的年代)以前頒佈,也肯定全被當作有暫時性質,或繼續作為“令”存在,或併入於“格”之中。但在唐書或唐代官方檔案集中都沒有任何蛛絲馬跡表明這些禁令繼續存在。史書中的確有一個禁婚法令,但它是禁止河北大族內婚制(注:《唐會要》卷83。)而不是禁止士庶通婚。士庶禁婚的法令是否實施,我個人表示懷疑。很可能是一個流產的企圖,代表士族的利益,企圖去維持其搖搖欲墮的特權地位。

當然,這並不否定各個社會集團事實上的內婚制。齋滕愛子(Saito Aiko)對河北望族的細緻研究,結論性地表明這些望族排外性婚姻一直持續至唐末(注:見東京大學1964年碩士論文集。)這就反駁了我們認為後來的中國社會,受過教育的傑出人物的所在氏族並不主張內婚制的觀點。在唐史研究中,有這麼一種觀點,認為能實行內婚制的集團,是由國家正式規定的,不在規定之中的社會集團實行內婚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我認為這種觀點難以接受,除非不久的將來有新的,有力的證據說明我的觀點錯誤,否則,我覺得應明智地接受另一種觀點,即內婚制大體上是由風俗和地方慣例所形成的,是非法律性的,而不是中央政府透過法令來規定的,不是依靠政府權力來維持和實施的。

第二個基本觀點。(這個觀點可進行獨立研究)我所闡述過計程車族並沒有構成一個同一的經濟階層,也沒有作為一個特殊的經濟階層而發生作用。與近幾個世紀的貴族家庭一樣,大族中擔任官職的成員或許不多,但在他們之中,卻肯定存在各種不同的經濟狀況和職業地位。有資料說明最有名望的大族中,也有一些氏族成員自食其力,過著清貧的生活。同時,也有豐富的史料說明一些出身寒微的人透過經商積累了巨大財富。也有一些官僚經商逐利。不管怎麼說,唐代大族似乎比後來的大族更成功地維持其特權、財富和勢力範圍,且歷幾代而未衰。他們無疑在全國享有特權和優越地位。在清代,僅有一、二個氏族能如此。

第三個基本觀點。也是一個最重要的觀點,這些士族的地方淵源只表明其來源於某一祖先,不能將它理解為與個人出生地或居住地有實際聯絡。例如,許多河北大族實際上居住在長安,另外,也有一些大族與家鄉保持緊密聯絡,如上引顧炎武文中所提的裴氏。史料中,對個人出身淵源的記載很不一致。很可能是因為記載的著眼點不同而引起混亂。例如,有時提及其祖先是出於仕途或婚姻的目的,有時卻是用於家族祭祀。所以,“××人出於××地××姓。”指的是他是某地某一姓氏的後裔,並非指其出生地或居住地。有時,姓名也確實與地方有聯絡,很可能就是指××地的××人,但這一定要有確切的佐證,否則不能單憑這些話進行類推。(注:池田溫上揭書。池田一書用許多引人注目的例子,熟練地指述了這種情形的複雜性,試圖對在特殊社會環境下大族世系的特權進行分析。他列舉了許多人,他們的出身在其墓誌銘、祭文、新、舊唐書的記載都各不相同,但劉知幾在《史通》卷5,《禮儀》19中詐稱地名與世系有關,因而使這個問題進一步複雜化。)

這意味著,除了幾個明確規定的集團,這些集團能始終如一地為共同利益而統一行動,如河北大族和通稱為蘇州吳姓這些集團外,任何假設基於地方利益存在一種宗派集團,而地方利益又簡單地歸結於個人及氏族共同淵源地的觀點卻是很危險的。因為這些個人或氏族有的已經脫離姓氏淵源地長達幾代人,甚至幾個世紀。在士族研究這個特殊領域中,最需要的是細緻的研究單個的氏族。這種細緻研究的重要性怎麼強調也不過分,因為這種細緻研究能提供具體的證據。沒有這種具體證據,我們所建立的理論便缺乏堅實的基礎。

目前,儘管證據尚不充足,我們仍能較肯定地判斷唐代社會上層比此後任何時期的中國社會都有更嚴格的等級階層。存在一個數量不多但有絕對影響的特權階層,由國家鑑定的舊大族組成,其歷史淵源可追溯至五、六世紀分裂時代錯綜複雜的族治鬥爭。同時,也存在一個數量更大,更有流動性計程車族集團,這些士族的淵源也很悠久,但他們的勢力影響主要在地方,而不是在全國,儘管如此,國家和社會上大多數人都承認他們的地位較為優越。這二類士族雖未構成一個自成整體的種姓,但都具有一定的社會排它性,都被認為比社會上其它人有較優越的等級。這就是國家之所以對士族加以確認並企圖實行某些控制的原因。

唐代,不管是最高階的望族,還是地方上的大族,比較其唐以前的祖先,顯然遠為衰弱。不再世襲財政和法律特權。這些特權不再是一出生就具有,而是當取得一定官職以後才由國家授與。士族也不再單獨注籍。不再世襲官職,這種世襲壟斷正是其權威的基礎。他的影響現在只是依靠對財產和地方傳統勢力的繼承,依靠其政治內聚力和社會內聚力,依靠其繼續傳統文化教育的力量。在唐初,他們完好地保留下來,但最遲至七世紀末以後,便開始走下坡路。

我把上述氏族世系表的出現、譜牒學的興盛,以及我指出的對血統與等級的傳統觀念等,理解為士族集團與權力日增的官僚化國家之間鬥爭的反映。國家要把士族勢力和特權限制在國家利益允許的範圍內,國家企圖透過仔細審閱族譜,對士族的後代加以承認、規定和限制;而士族本身也利用族譜進行重要的殿後行動。當他們看到其權勢和優越地位已被政治變革和社會變革所侵蝕時,以族譜作武器,企圖繼續維持舊的社會秩序。九世紀,有社會地位計程車族大量增加。敦煌手稿《新集天下姓氏族譜》正是企圖去調整傳統社會地位與當時社會現實之間關係的最後一次試嘗。當時,安史之亂已經爆發,社會基本變革加速進行,這一試嘗也就夭折了。至十世紀末,舊大族政治秩序的最後殘餘也被掃蕩貽盡。

然而,要檢驗這種觀點是否正確,必須對晚唐社會進行更多的詳細分析。在進一步的研究中,假如能對上述敦煌文書的來龍去脈及可靠程度等一系列複雜的問題有較清楚的認識而加以運用,這些文書將會提供很有價值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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