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循:明代世襲武官人數增減與制度變遷

摘要

明代世襲武官的人數有兩個數字:一是貼黃之數,即世職的理論總數;一是實際的官員人數。武官亡故後,其子孫未及時襲職,實際人數就會少於理論人數。終明一代,世職貼黃不斷增長,而實際人數在宣德前後達到頂峰後就逐漸減少,到明後期已不敷軍隊所用。永樂一朝的氾濫陞授是世官劇增的根本原因。赴京襲職道遠費多,官吏刁難索賄,武官子孫棄武就文,繼承資格受限是世官減少的主要因素,其根源則是蒙元舊制與中原傳統的衝突。世官的增減引發了明代財政、官制、軍制的諸多變化。世官人數劇增是田賦白銀化的直接原因;世襲制度在明中葉被改造為“世選”之制;晚明世官衰落、雜流興起,軍制多樣化,是社會變遷在軍事領域的表現。

作者簡介

曹循,1982年生,南開大學歷史學博士,現為西北大學歷史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明史研究

秦以後,歷代王朝選拔武官大都以拔自卒伍為主,任子、武舉等為輔。元朝結合草原部族傳統與金朝制度,實行武官世襲制,明朝變通繼承此制[1],並行用270餘年之久,形成了一個龐大的世襲武官群體,是值得注意的歷史現象。川越泰博、於志嘉、梁志勝等學者利用明代武官世襲檔案“武職選簿”剖析該制度的運作,成就斐然,但對該制度的總體認識和評價仍沿襲《明史·選舉志》的基調:世襲武官人數不斷膨脹、極其冗濫,是導致明中後期武力虛弱的主要因素,也造成了冗官、冗食問題[2]。這種認識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明朝對該制度的調整與改造,而且與史實不盡相符,若不加以辨正,將不利於相關研究的深入。《明實錄》《萬曆會計錄》等文獻顯示,世襲武官人數於永樂年間急劇增長後,在明中後期是逐漸減少的。武官人數的增減對明朝的財政、軍事及社會造成了何種影響?本文在揭示世襲武官人數增減真相的基礎上,試作探討。

一、世襲武官人數的劇增與漸減

嘉靖七年(1528),詹事霍韜言:“洪武初年,天下武職二萬八千七百五十四員,成化六年,增至八萬一千三百二十員……由成化視洪武,增四倍矣,迄今不知增幾倍矣。”[3]言外之意,成化以後武官人數仍在膨脹。曾在嘉靖初年任兵部職方司主事的鄭曉言正德年間“武官十萬”[4],似可印證霍韜之說。霍韜的言論最終為《明史》所採信,“迄今不知增幾倍矣”也被《明史》改作“今又增幾倍矣”,肯定了嘉靖時武官人數較成化朝又有大幅增長。[5]按明代武官世襲的規制,世職繼承人“應襲舍人”的資格範圍較廣且犯重罪才會被革襲,又不斷有旗軍等立功、官貴子弟恩蔭陞授世職,世襲武官人數理論上會不斷增長,故今人對霍韜等人的說法皆深信不疑,常加引用。

太祖、宣宗、英宗、武宗、神宗5部實錄有京師或全國武官人數的7條史料。其中洪武朝的2條多被學者引用,其餘5條則未受重視。茲將實錄所載與常被學者引述的霍韜、鄭曉等所言數字一併列為表1[6]。需要指出的是,世襲武官以外,明中後期還有武舉和納級(捐納)武官,因其不世襲,對人數變化的影響不大,一旦立功實授,即為世官,故不必加以區分。

表1  洪武至萬曆在京與全國武官人數表

表1顯示,不論在京還是全國武官人數均非直線增長。將實錄與霍韜等人所言相對照,疑點頗多,有必要加以辨析。

《明太祖實錄》載洪武六年武官12980員,到二十五年底,方增加到16489員,與霍韜說的“洪武初年,天下武職二萬八千七百五十四員”相矛盾。學者多推斷霍韜所說應是洪武末年的情況[7]。但明太祖對武官陞授非常慎重,20年間武官才增加不到4000人。洪武二十六年(1393)爆發藍黨案,株連數萬人,其中有大批武官,之後數年,武官人數不太可能猛增到28000之多。筆者拙見,霍韜所言或許並不是洪武時武官的實際人數,而是根據洪武二十六年頒佈的《諸司職掌》所載“內外大小軍職衙門官員”的員缺計算出來的。都司17個、內外衛329個、守禦千戶所65個。以一標準衛轄5所計,每衛應有官缺84員;守禦千戶所15員;都司8員,合計28747員。《諸司職掌》內五軍都督府、中都留守司官是不定員的,僅記作“都督府:左都督、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僉事;留守司:正留守、副留守、指揮同知”[8],7個官職,與之前數字相加恰好是28754。5位數字竟完全一致,應非巧合。所以,28754員是霍韜依照洪武官制計算的官缺額數,並非官員人數。當然,霍韜奏疏意在強調洪武以後武官人數膨脹的趨勢,故其以官制員額為基準,也在情理之中,但不應作為今天研究世襲武官人數變化的論據。

武官人數的增長主要在永樂年間。宣德三年三月,兵部尚書張本言:

內外軍職不下九萬餘人,有見任者,有多餘者,有老疾優給者,有操備未經任事者,有犯罪立功或調除者,有親屬襲替者,必加清理,庶知其詳。今擬定選條式付與各官,其條式:一腳色,二狀貌,三才行,四封贈,五襲蔭。令各具年甲、狀貌及初從軍來歷、所建勳勞、得官之詳及今有無殘疾,仍從親管官及同僚、同隊並首領官保勘回報,取其歷練有才智者擢用之,庶幾得人。[9]

張本提到的9萬多人,包括見任管事,“多餘”和“操備未經任事”者即帶俸差操的,年老疾病但尚未致仕的[10],戴罪立功,調任其他衛所以及親屬頂替襲職的,無論哪類,都是已經授職的武官實際人數。此時距洪武二十五年僅30餘年,武官就猛增七八萬人,只能是靖難之役和漠北、安南用兵及鄭和下西洋,明廷大肆陞賞的結果。明成祖造就了一個新的軍功集團,規模遠遠超過開國功臣,為其篡奪而來的帝位鞏固了軍事基礎。

明中後期,武官人數呈逐漸減少的趨勢。其中,在京武官顯著減少。表1內景泰五年和正德二年、十三年乃戶部給散在京武官折俸銀上報的人數,應是準確的,考慮到有因故停俸的情況,實際人數應略多些。在京武官從景泰五年的約31790員,減少到正德十三年的約21827員,減幅近1/3。其中,通常認為傳奉授官最為嚴重的正德朝,在京武官於11年間也減少了2000餘員。

我們暫時沒有發現正德十三年後在京武官的具體人數記載,但《萬曆會計錄》臚列了萬曆六年(1578)在京五府、衛所的官員折俸銀兩數,楊嗣昌奏疏中也提到了萬曆四十七年(1619)在京武官折俸銀兩數,我們將其與實錄所載景泰、正德時數字一併列為表2,透過比較可以估算出明後期在京武官的大致人數:

表2  景泰至萬曆在京五府、衛所武官折俸銀兩、人數表

明廷自永樂十九年(1421)定在京文武官俸祿本色、折色比例,正統元年(1436)又定在京武官本色俸米麥1石折銀0。25兩的折例後,終明一代未變[12]。表2所列銀兩數儘管時間跨度很大,但皆為在京武官三分四分本色俸中“每四石折銀一兩”的“折俸銀”“金花”銀,具備比較的條件。另一方面,儘管武官職級的變化也會引起折俸銀兩變化,但通常只會增長:一是開國、靖難及宣德以後的斬級軍功,子孫襲替不會降級,若再立軍功則會陞級並世襲,這樣造成的折俸銀增長是永久的、長期的;二是武官有罪降級,甚至革職為民、充終身軍的,其亡故後子孫仍襲祖職[13],降級、罰俸引起的折俸銀減少是暫時的、短期的。因此,若折俸銀兩在較長的時段中顯著減少,必然是武官人數變少了。實錄所載景泰五年至正德十三年折俸銀兩與武官人數減少的幅度大抵一致,正是明證[14]。以此揆之,萬曆六年在京武官全年折俸銀兩約為正德十三年的64%,則武官人數應在14000人左右。萬曆四十七年折俸銀兩只有正德十三年的46%,則武官人數應有約10000人。

再看明中後期全國武官總人數的變化。霍韜所言“洪武初年”武官28754員既非實際人數,則其所云成化六年81320員是否可信呢?鄭曉說正德年間“武官十萬”,較宣德、成化時有較大增長,與當時在京武官減少的史實相牴牾,如何解釋呢?事實上,世官的管理制度使其人數存在兩種數字。新陞除世職的人員要由兵部武選司建立人事檔案——貼黃,謂之“立黃”。嗣後人員陞遷、襲替,就將新增內容貼上到黃的後面,稱為“續黃”。每3年清理一次貼黃,為“清黃”。武官子孫弟侄故絕或有罪革襲的,就要“揭黃”。為使清黃有所考鏡,永樂時起,明廷令每遇清黃之年,內外衛所武官要填寫從軍陞職襲替來歷繳到兵部,謂之“親供”[15]。換言之,貼黃的數量就是世襲武官的理論人數,親供反映實際的武官人數。宣德三年張本所言武官實際有9萬餘人,來源應是親供。只是親供沒有反映武官襲替後的“年甲”“狀貌”“有無殘疾”等情況,張本才奏請“頒選武臣條式”。武官只有子孫弟侄、堂兄弟侄俱故絕和犯重罪革襲才會揭黃[16];另一方面,除旗軍立功陞授外,宦官弟侄傳奉、官貴子弟恩蔭世職在明中期也頗為氾濫,所以揭黃通常少於立黃,貼黃數量只會不斷增長。然而,武官致仕、亡故後,其子孫未必能立即就職,一旦應襲舍人不能及時襲替,親供數量就會少於貼黃之數,即武官實際人數少於理論人數,且有可能持續減少。表1中霍韜、汪直提供的成化六年、十四年數字均少於之前的數字,就不可能是貼黃的數量,當時衛所、營兵的官缺也沒有這麼多,只能是武官的實際人數,其資訊來源也應是親供。

隨著時間的推移,貼黃與親供數字的差距越來越大。萬曆十二年(1584),兵部左侍郎辛自修等言:

上年清過黃張,實十一萬四千一百有奇,而各處解到供冊,止五萬一千九百有奇。見襲官員,比之國初,不及其半。蓋緣書識掯勒需求,以致供冊不全,黃選無考。合無責成各都司總造所屬花名印冊,某衛所某官若干員,見襲幾員,革襲幾員。如清理黃張,則據此查對。[17]

親供由現任武官自行謄寫或託人代寫,只是清黃的參考文書之一,武官在某次清黃中未提交親供,對其能否繼續任職、支俸沒有影響[18],書吏作弊的空間不大;且在任武官已經支俸,即使提交親供需要一定的費用,也不至於有一半以上的武官都負擔不起,因此最大的可能是當時實際在職的武官就只有5萬多人,這也與前文所揭在京武官人數減少的事實相符。另一方面,應襲舍人襲替皆要赴兵部授官;5年一度的軍政考選,各處撫按、三司要將“都司衛所管事並帶俸,及新陞、襲替等項官員……考選過緣由並官員職名,年終造冊奏繳”兵部[19],換言之,兵部應該知曉全國都司衛所武官實際有多少人。辛自修承認“見襲官員”不及貼黃之半,卻全部歸咎於書吏刁難,有推卸責任之嫌。不過,考慮到或許確實存在書吏刁難以致親供不全的情況,故武官實際人數應比51900餘人要更多一些。萬曆十一年,貼黃增加到約114100件,反映了歷朝旗軍立功、傳奉恩蔭世職的情況。鄭曉所云“武官十萬”,時間和數字都介於宣德和萬曆之間,應是正德朝貼黃的數量。實際續黃襲替的武官到萬曆十一年只有5萬多人。世襲武官總人數從宣德時的9萬餘,到成化時的七八萬,再到萬曆前期的5萬餘,減少的趨勢十分明顯。

世襲武官續黃漸少在殘存的檔案中也能得到一定的印證。現存“武職選簿”的簿冊皆造於隆慶三年(1569)、四年(1570),舊選簿的襲替記錄統一抄錄,再有襲替,則依次填寫於後。許多簿冊有洪武至崇禎的歷次襲替記錄,能夠反映某一世職在整個明代的傳襲情況[20]。造冊時,因各種原因已確定停襲的世職,列於“年遠事故”一項。值得注意的是,選簿中不少世職儘管未被列入“年遠事故”,但其在隆慶以後再無襲替記錄。如金吾右衛呂俊選簿載“舊選簿查有:正德十六年十二月,呂俊,定州人,係金吾右衛左所帶俸年老正千戶呂錦嫡長男” [21],此後該世職就沒有襲替記錄了。應是隆慶三年四年造冊時,呂俊仍在世,或亡故但未超過襲替期限,故不列入“年遠事故”,然該世職在明後期儘管貼黃、選簿俱在,實已無人繼承。像呂俊這樣簿冊完好,最後一次襲替記錄卻在隆慶以前的,檔案中並不少見,越是偏遠的衛所,越是多見。此外,還有許多在萬曆前期、中期最後一次襲替的世職,到天啟、崇禎年間恐怕也無人在職了。這些記錄戛然而止的選簿用另一種形式“書寫”了世襲武官人數減少的史實。

儘管明後期世襲武官實際人數已遠少於宣德、成化時,但官員奏疏仍喜歡引述霍韜、鄭曉的數字。如萬曆二十三年(1595),閣臣陳於陛上疏言:“內外衛所官丁,世纂弓裘,登載尺籍者,武職以十萬計,旗軍以百萬計。”[22]陳氏所言應來自鄭曉,但他也承認這只是載於“尺籍”上的數字。天啟三年(1623),刑科給事中解學龍上疏言:“高皇帝時,天下文官五千四百有奇,軍職二萬八千有奇。神宗朝,文官增至一萬六千餘矣,軍職增至八萬一千餘矣,今日又不知增幾倍。”[23]這顯然是照搬霍韜原話,將成化改作“神宗朝”,不足採信。參照在京武官的情況,估計明末全國世襲武官實際人數較之萬曆十一年的5萬餘人,又有大幅減少。崇禎十年(1637),兵部尚書楊嗣昌上疏指出:“違限之法不嚴,則衛所凋疲、差事繁苦之地,無人肯襲,遷延歲久,將官秩積漸成虛……襲併之途不寬,則封疆戰守、綏鼓危亡之事,無人敢任,偷生日久,將世職廩祿成虛。”請求大幅放寬武職襲替期限、資格等方面的限制,“通行天下都司衛所刊榜曉諭”,起送符合新例的世官子孫弟侄赴京襲職,得到皇帝批准[24]。這一不得已之舉措,披露了當時武官襲職人數已減少到比較嚴重程度的真實情況。

二、世襲武官人數增減的主要原因

自明中葉以來,人們對世襲武官人數增長的原因主要有兩種認識:一是宣德、正統以後獎酬軍功“重陞而薄賞”[25];二是成化至正德年間“傳乞陞授,日漸加多”[26]。然而,明中後期世職的陞授主要實行首功制,官兵擒斬“達賊”1人,或“番賊”“苗蠻”3人,或內地“反賊”6人,方能陞一級[27]。明中葉與蒙古諸部的歷次衝突斬獲不多,過百人便是大捷[28]。一般旗軍立功成為武官,並非易事。成化、弘治朝傳奉授官,不過數百人,最為嚴重的正德朝,亦三四千人[29]。嘉靖九年(1530),明廷令核查宣德以後功冊,凡“各人名下無‘斬首’字者”和“以技藝勤勞,傳乞陞職世襲者,俱查革”[30],文武大臣、內官有功恩蔭子侄世職和永樂年間陞授的武官不在清查範圍內。洪武二十五年武官16489員,宣德三年9萬餘人,增幅達7萬多人,這是實際人數,貼黃數量應更多些。萬曆十一年貼黃總數11萬餘,只比宣德時多了約2萬,說明宣德以後的軍功陞賞和傳奉恩蔭對武官人數的影響都不及永樂朝的氾濫陞授。

比較京衛武官的人數,可進一步說明上述問題。錦衣衛因地位特殊、待遇優厚,官貴子弟恩蔭世職大多係籍於該衛,是武官冗積的“重災區”。嘉靖七年,霍韜雲:“錦衣衛官,洪武初年,舊官二百一十一員,永樂初年,新官二百五十四員,自永樂以後迄嘉靖六年,新增一千二百六十三員。”[31]該言論也被《明史》轉述,以至於人們往往認為錦衣衛武官最多、冗員最濫,然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將《萬曆會計錄》所載折俸銀兩最多的10個衛列為表3,可比較出它們武官人數的相對多寡:

表3  萬曆六年部分京衛轄所數、官員折俸銀兩表

表3顯示,錦衣衛官員折俸銀兩總數只能屈居第4,少於金吾右、金吾左、羽林前三衛。此三衛的前身就是燕王靖難的核心班底——燕山左中右三護衛。其他除編制本就龐大的府軍前衛(永樂十三年置)外,通州、大寧前、濟陽、燕山左、寬河等衛都是原北平都司、行都司屬衛,即靖難之役中的燕軍。這些衛所雖然武官絕對人數少於錦衣衛,但比較折俸銀兩與編制規模可以發現,通州衛只轄5個千戶所,折俸銀兩卻是錦衣衛的74%,其冗官程度應甚於錦衣衛;大寧前、濟陽、燕山左等衛的冗官程度或與錦衣衛相當。在明中後期在京武官總人數不斷減少的趨勢下,錦衣衛經歷朝傳奉賞賜、緝捕功陞,其武官人數是在增長的,即便如此,原燕軍衛所仍不遑多讓,則永樂時授官之濫,足資想象[34]。燕軍官兵陞授的武官太多,除“仍於京衛更番宿衛”[35]外,也被安插至全國各處衛所任職[36],在便於成祖掌控地方軍政的同時,也導致了在外衛所武官人數的激增。靖難軍功與成祖及其子孫帝位合法性問題頗有關聯,故歷次裁減冗官都不曾觸及成祖所授之官,這是世官冗積問題不能儘早解決的最主要原因。

景泰至嘉靖間,在京武官減少有明廷主動採取應對措施的緣故。明朝遷都北京後,數萬武官雲集京師,帶來了嚴重的冗官、冗食問題。景泰七年(1456),禮科給事中張寧言:

在京各衛武職官員帶俸等項數多,有一衛二千餘名者,有一衛千五百餘名者,通計不下三萬餘員,每歲共支食米三十六萬餘石,折俸銀四十八萬八千餘(石)[兩]……臣訪得天下都司衛所官員多有員缺,不行申補。乞敕兵部計議,將前項帶俸官員內,除應存留備禦者不動,其餘照缺補調在外都司衛所管事。如此則在外無曠官之弊,在內省冗食之憂,事體人情,兩得其便。

張寧說的“一衛二千餘名者”“一衛千五百餘名者”比霍韜所言錦衣衛武官人數還多,恐怕正是金吾右等衛。實錄載:“詔以所言有理,令該衙門閱實行之,後竟不行。”[37]事實上,該政策長期在執行。天順元年(1457),明廷命“以在京帶俸官補都司衛所之缺”[38]。當年七月恩詔雲:“在京軍職有告要情願調出在外都司衛所者,聽從其便。”[39]孝宗即位詔雲:“在京武職除近選軍政並會保將材外,其餘有願注選外衛所者,許告,送部訪察行止,擬選相應地方見任雜差。”[40]明廷希望透過外調的辦法緩解在京武官過多的問題,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到嘉靖時,在京武官已有所不足,該政策才最終廢止[41]。

京官外調,並不會使全國武官總數減少。嘉靖以後外調政策廢止,在京武官仍在減少,原因何在?明中後期,世職得不到及時襲替,“見襲官員”日漸減少有多種原因,《明神宗實錄》的兩條記載集中反映了部分問題:

初,留都各衛所官每承襲北上,既苦途費之艱,尤苦京候之久,稱貸而行,即約扣俸抵償,故有到任數年不得食祿者,有無親戚可借終身不得襲替者。於是,南京兵部署部事工部尚書丁賓奏:“赴闕受恩,自是成例,但此輩入選無資,日就消耗。法窮則變,況京衛皆洪、永世臣,且貼黃在南京,原不同於外衛,南北事屬一體,既經臣部詳審勘結,仍照例會同多官比試,類奏,即移諮兵部,候命準襲。”報可。[42]

巡按雲南監察御史吳應琦言:“天下最窮苦者,無如世職,而滇中為甚,道路往返數倍他省,百舍重趼始一得至司馬門,若一經駁回,其不為溝中瘠者,鮮矣……”巡按貴州監察御史楊鶴言:“黔省遠在天末,又當苗仲猖獗,頻年用兵,公私交困。衛職官員先世並無田土,止靠俸糧度日,近因川湖缺餉,數年不得關支,以故通省襲舍多係一貧徹骨。查其違限之故,或因伶仃孤苦,年幼不能赴襲,或因家道貧難,無力起文告襲,或勘結詳允,疾殞中途,人、文未經到部,種種情節,實有可原。伏乞垂憐遠方,破格優恤,仍照恩詔,寬以二十年之內,勿拘《邦政條例》。”[43]

明制,武官致仕、亡故後,應襲舍人須由衛所保勘起文,再赴省城經巡按御史驗明正身,本人攜文書至五軍都督府掛號,比試合格,再轉兵部審核,查對貼黃,逢雙月大選,題請皇帝準襲。明太祖曾特許藩王護衛武官世襲,“王先與令旨準襲,然後差人齎誥赴京續誥、續黃”[44],永樂以後,此特權被取消。明朝遷都北京,南方及其他邊遠地區應襲舍人赴京路途遙遠,花銷頗大。正統時,一度允許陝西、遼東應襲舍人由巡撫等勘驗比試,就許襲職,但未成通例[45]。此外,應襲舍人保勘文書有“字樣差訛”,就要駁回原衛重新查勘,以至於往返“二三次者有之,五六次者有之”[46]。赴京襲替的費用相當於幾年的俸祿,應襲舍人已難籌措,一旦被駁,很可能再不得襲。南京武官舍人就有“終身不得襲替者”,其他邊遠地區可以想見。萬曆時,有官員建議雲南、貴州、兩廣、四川、福建等偏遠衛所“千百戶以下,令該衛結送都司、兵備道互查,送撫按覆核比試,公文季送兵部,查明選替……於該衛衙門謝恩到任”,未被神宗理會[47]。只因有貼黃本在南京的便利,萬曆四十三年(1615)以後,南京衛所應襲舍人方在南京兵部比試,候命襲替,其他地區仍舊。因此,世職不得及時襲替的首要原因是赴京道遠費多。

明廷為防止應襲舍人有意拖延赴京,正統二年(1437)始定襲替期限:“應襲子孫十年之內人、文到部者,準襲;若止文移往來,人不到部,雖稱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準襲;若原籍行移回報,雖出十年,曾於限內告者,亦準襲。”隆慶三年,明廷根據地方遠近,分別放寬期限:“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內,南北直隸、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年之內,許於撫按衙門給文赴部,準其襲替。”[48]萬曆二十五年(1597)恩詔又“量寬二十年,以內者仍準替襲,其久未續黃,許本衛所保勘明白,準續”[49]。為何京畿地區及距京師頗近的北直隸、山東等期限也如此之長呢?是因武職襲替除道遠費多外,還有各處官吏刁難之弊,即使是在京應襲舍人也要面對此問題。正統時,明廷曾下詔訓斥五府官吏對應襲舍人“刁蹬留難,百般需索,以致人難”[50]。隨著明中後期吏治進一步腐敗,此問題愈發嚴重。舍人每每“未投公文,先請承行吏胥,奉數十金,幸其接受,明日投文,乃免查駁”,否則胥吏或“將緊切字面略為洗改,或駁查遠年功罪,展轉往回,困費空竭”[51],“或藏匿其黃冊,或洗改其父文,一經駁回,竟不能襲”[52]。張居正披露了官吏索賄的一種伎倆:“兵部襲職官,功次係於首級,一顆一級,令甲至明也。昔有吏故將‘一’字洗去,仍填‘一’字,持以告官,曰:‘字有洗補,法當行查。’俟其賂已入手,則又曰:‘字雖洗補,然查其貼黃,原是一字,無弊也。’官即貸之。”[53]舍人在京逗留日久,盤纏空竭,著急襲替,就有奸宄之人詐稱胥吏設騙,“無知墮其陷阱”[54]。因此,應襲舍人不籌措一筆可觀的費用,是難以赴京的。戚繼光赴京替職,其老父變賣房屋一處以資用度[55]。李成梁“家貧,不能襲職,年四十猶為諸生。巡按御史器之,資入京,乃得襲”[56]。官吏刁難索賄,是世職難於襲替的第二個重要原因。

襲替期限長達10年甚至20年,還可進一步寬限,可見世職不能及時襲替是普遍情況。如楊嗣昌認為“概限十年,人、文必難到部”,建議再放寬到30年。他還披露:雲南廣南衛正千戶張燦於弘治二年(1489)襲職,其後裔張守箴直到崇禎十年方到京請襲,相隔竟百餘年[57]。於是,從武官致仕、亡故到子孫襲替之間就存在很大的時間差,不僅使實際武官人數始終少於同時期世職貼黃數,而且不少世職因違限而再不能襲。襲替的艱難和“重文輕武”的政治生態,以及武官不得奔喪守制而被士大夫目為“匪類”的現實[58],促使部分應襲舍人放棄世職,改習儒業。成化時,丘濬說:“雖武弁之胄,屯營技藝之裔,莫不改其素業,惟文儒是尚,經術是習。”[59]還有官員反映:“將家子弟,往往有棄世業而入進士之科者。”[60]如潼關衛指揮使應襲舍人孫大經中舉弘治乙酉科,五舉進士不第,除南陽府同知[61]。選簿檔案載,天啟、崇禎時,燕山前衛指揮僉事應襲舍人楊四畏“係生員,不願替職”,由其堂弟借替[62]。長陵衛指揮僉事應襲舍人袁登會以監生棄襲,由其弟袁登第襲職。長陵衛副千戶應襲舍人孫繁祉“因儒業不襲”,由其2歲之子“以孫承祖”優給[63]。楊四畏等僅僅是監生、生員就放棄世職,遑論考中更高功名的武官子孫。應襲舍人放棄後,若其戶中還有其他具備資格的男丁則可借襲,世官人數不會減少;若是單丁或後代皆不願襲,世職就此斷絕。只是後一種情況通常不會被記錄下來,詳情較難得知。楊嗣昌在奏疏中說,世官子孫“棄武就文,甘貧樂道,書香相繼,不能赴京承襲者,則所在有之,或二三世而未已”,奏請其“接輩中有讀書充廩、增、附生及科貢出身”從而無人襲替、超過期限的,準其後裔承襲本等世職[64],說明世官子孫棄武從文、放棄襲職在當時是較常見的現象。這是世襲武官實際人數減少的第三個重要原因。

明初沿襲元朝舊習,規定“軍職絕,不論堂兄弟侄並襲”,而且義子、女婿也可以承襲。義子、女婿承襲在永樂以後漸被禁絕。從成化時始,明廷逐步限制非立功者直系子孫的承襲。幾經反復,嘉靖十年(1531)令:立功人絕嗣,其親弟侄可以承襲,但襲職後無功,其後代(即立功人侄孫以下)不能再襲,襲職後有功或其後代自有軍功的,扣算軍功降襲;堂兄弟侄本身立有軍功的降襲,無功者不許襲。前項人員停襲後充總旗,立有軍功才能再陞為世官[65]。因此而不得承襲的世職為數不少,據崇禎十年,楊嗣昌奏疏言:

夫成周之政,興滅國,繼絕世,蓋首稱焉。而臣今看詳選授各官,其為興繼,什居六七。蓋其間有人存而官去者,家貧無力,違限年久,今來起文告襲,是興滅之類也;有官在而人亡者,正枝故絕,保送旁枝,或兼併襲餘功,是繼絕之類也。[66]

楊嗣昌披露,已經超過襲替期限,或正枝故絕而以旁枝求襲的,在當時赴京候襲者中“什居六七”,他以“興滅國”“繼絕世”為由,請求適當寬限,準其襲職。可見兩類人員佔相當大的比例,此前在原則上都是不準承襲的。繼承資格逐步受到限制,也是世襲武官實際人數減少的重要原因。

明代武官世襲制度繼承自元朝,但元代的行省擁有較大權力,“千戶以下並從行省授官”[67],鎮戍邊疆和江淮的蒙古宗王也可任免位下軍官[68];統治者崇尚武力,長期不行科舉,儒士地位不高;受蒙古繼承習俗的影響[69],武官可由“子孫弟侄”,甚至義子等承襲,資格相當寬鬆[70]。換言之,元代武官世襲大多不必赴京授職,也幾乎不會有棄武從文及繼承人斷絕之可能,故該制度能夠順利施行。入明以後,該制度實施的外部環境發生了變化:高度的中央集權建立完善,社會風氣由重武轉為尚文,草原習俗漸被摒棄,國家與社會的走向回歸到中原王朝的傳統發展軌跡上來。於是,武官世襲制度日漸與政治、社會環境格格不入,產生前述種種問題。就此而言,明中後期世襲武官難於襲替、實際人數不斷減少的根源,是蒙元舊制與中原傳統的衝突。

三、世襲武官人數增減與國家制度的互動

明太祖、成祖頗重武,世襲武官最低即六品,為何後來武官子孫襲替的費用都難以籌措?世官人數漸減是否還存在其他間接因素?景泰時在外武官人數非少,為何衛所會“多有員缺”?萬曆前期世官5萬餘人,仍遠多於洪武官制員額,冗濫之說是否依然成立?為徹底究明世襲武官人數問題,有必要探討明代國家制度的相關變動,前文的考辨才能得到進一步的印證,上述疑問也能得到解答。

(一)俸祿折銀與世襲武官收入的大幅減少

洪武朝制定的官員祿米標準比較豐厚,但全支米麥在當時就已有困難。靖難之役後,武官人數的劇增給明朝的財政帶來很大衝擊。永樂元年(1403),明廷正式確立文武官俸祿米鈔兼支的制度[71]。遷都北京後,南糧北運十分不易,而在京文武官又多達數萬人,迫使明廷規定京官本色俸米要在南京倉庫關支。衛所差往南京支領俸米的人員往往將“俸米貿易物貨”,以便運輸,導致“貴賣賤酬,十不及一,朝廷虛費廩祿,各官不得實惠”。正統元年,明廷不得不下令“會計歲祿之數,於浙江、江西、湖廣、南直隸不通舟楫之處,各隨土產,折收布、絹、白金,赴京充俸”[72]。其中“每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73],這就是後來的金花銀[74]。由於此舉有悖“祖制”,聖旨強調只是解決“明年俸糧……一時權宜,不為常例”[75]。然而,世襲制度使在京武官冗積的問題不可能在短期內有所改變,權宜必成常例。景泰元年(1450),因“京師多故,糧用浩大”,戶部集議撙節糧儲便宜十六事,其中有“在京文職官員該支三分四分俸糧,俱於南京倉糧內支給,宜按季折與銀兩”[76],卻沒有要求為數更多的武官如此,說明當時武俸折銀已是常例,不必再議。前揭景泰七年張寧奏疏就明言武官俸糧要“每歲”折銀。後來,在外武官年俸大抵也依此例折銀[77];折絹、折布俸也要再改折為銀。由此可見,永樂一朝武官人數劇增是啟動明代田賦白銀化程序的直接因素。

繼武官之後,文官俸糧也要折銀,但折率高於武官。景泰元年,在京文官本色俸糧折銀是“照在京武職例”[78],即米麥1石折銀0。25兩。弘治十年(1497),明廷“令兩京五府六部等衙門官員三分四分本色俸,自後每石折銀七錢”[79],遂成定製。這裡的五府官員只是銓注於五府的公、侯、伯、駙馬等勳貴,不含都督等一般武官。於是,同品文武官雖然俸祿標準相同,但實際收入差別甚大。如正一品每年本色俸(包括折銀俸、折絹俸)折銀,文官為204。82兩,而武官只有85。12兩,折色俸(折布俸)折銀均為10。692兩;此外還有折鈔俸同為7128貫,因寶鈔失去貨幣意義而形同廢紙。世職最高之正三品指揮使,本色、折色俸全部折銀為39。34兩,只是略高於從五品文官的37。684兩,而最低之從六品所鎮撫,僅12。434兩,還不及從九品文官的19。52兩[80]。此外,明初按官品高低,從軍民中點差隨從皂隸供官員驅使,宣德以後,“令隨從皂隸,係不願應當者,每名月辦柴薪銀一兩”[81],柴薪銀成為官員正俸以外的一筆重要收入。洪武時定武官皂隸人數,一品至三品6人,四品至六品4人[82],正統年間革除,只有五府及錦衣衛、長陵衛指揮以上官“特恩”保留[83]。這顯然也是明廷應對武官人數劇增的一項措施,武官收入因而再度降低。明中後期,世襲武官的微薄薪俸隨著白銀的貶值而進一步縮水,以致子弟赴京襲替的費用都難於籌措,實際襲替人數逐漸減少。

(二)武官職權世襲終結與“世選”機制的建立

元朝和明初的武官世襲制度,包括職權世襲與待遇世襲兩個方面。永樂以後,不僅待遇減少,而且職權世襲也難以為繼。其一,明初設立襲替比試制度確保應襲舍人能夠稱職,然而明成祖允許靖難中陞授的“新官”免於比試,導致衛所武官素質缺乏保障。其二,武官人數劇增使衛所官員冗積,行政效率低下。其三,待遇降低使衛所武官奴役、剝削軍士以自肥的現象更加突出,職權世襲無疑會助長武官的非法行為。其四,京營建立、鎮戍制產生,使明廷需要從世襲武官中選拔智勇者充任京營、鎮戍將領。於是,一套甄別任用世襲武官的機制逐步建立起來。

首先是實行軍政考選。宣德三年張本奏準的“選武臣條式”並未解決衛所武官素質良莠不齊的問題。宣德八年(1433),明廷下令設立都司衛所軍政官,由撫按等從所有都司、衛所武官中考選“老成能幹、辦事專一”者,任掌印、僉書,管理軍政,其次者擔任屯田、漕運等雜差,否則只能“帶俸差操”,不準管軍管事[84]。這種透過考核衛所武官以擔任軍政官的制度,謂之軍政考選。成化二年(1466)定五年一考,成化十三年(1477)令兩京衛所一體考選[85]。軍政考選制度的施行,終結了衛所武官權力的世襲。

然後是對衛所武官定期舉劾。明初,巡按御史回道復命時要向朝廷舉薦、糾劾有司文官,當時並不包括武官。正統元年,明廷令:“各處衛所官員,聽巡按御史、按察司,照依文職事例,一體考察。”[86]巡撫、總督設立後,也負有相同責任。撫按糾劾有助於及時革罷不職武官,而其舉薦,更是明朝從衛所武官中選拔京營與鎮戍將領的依據。嘉靖二十五年(1546),兵部言:“本部進退將官,悉憑撫按舉劾。”[87]據明末檔案載,世襲武官“三薦合式”[88],是被推選為京營與鎮戍將領的主要指標。

再次是設立兩京武學,並實行會舉。正統六年(1441),明廷“開設京衛武學,除教授一員、訓導六員”,在京衛所年幼武官及應襲舍人入學受教[89]。正統七年(1442)又“設南京京衛武學”[90]。武學在景泰中一度廢革,憲宗即位後復設[91]。嘉靖以後,兩京年幼武官要“通查送學”。有關武學生的任用,成化二十二年(1486),明廷令:“幼官、武生考驗累居優等者,十年一次,本部會同總兵官舉送各營、各衛,遇有坐營、把總、掌印軍政員缺,相兼選用,其餘盡行黜退別選。”[92]這項考試謂之“會舉”,嘉靖後改為六年一行,是專門針對兩京世襲武官的一項選拔任用政策[93]。

最後是將襲替比試由過關考試改造為選拔考試。洪武年間制定的襲替比試方法,應襲舍人馳馬、射箭,然後兩人捉對比槍,“箭俱中、槍不避、利便者”為合式,不必分出勝負。換言之,比試是一種過關考試,而且缺乏文化內容。針對靖難“新官”長期不比的積弊,嘉靖八年(1529),明廷令“新舊官一體比試”。到隆慶三年,明廷對比試制度作了較大的調整。首先是加入了策論和步射,並將比試結果細分等第名次:“如步箭中二矢、馬箭合式,雖文理稍通,亦準取上等;步箭中二矢,雖文理欠通、馬箭不中,亦許取次等;如馬箭合式,而步箭不中、文理欠通,亦準取次等”。然後根據成績分別任用:“一等五名以前附記《將材簿》內,量補提調、把總員缺;其餘補各衛所掌印、僉書等缺;次等先行帶俸,撫按官酌量委用。”[94]每次比試上等且名次靠前的新襲武官,由兵部直接選用為提調、把總等鎮戍、京營將領,剩下的發回原衛所擔任掌印、僉書等軍政官;次等則發回原籍,由撫按任用為衛所雜差官或擔任營兵基層軍職。於是,襲替比試由過關考試,演變為甄別新襲武官的選拔考試。嘉靖以後世襲武官人數已有所不足,強化比試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降低素質低下者的比例。

此外,明廷於天順八年(1464)正式開設武舉,招考面向“官員、軍、民人等”,取中人員“送京營,量用把總、管隊”[95]。弘治十八年(1505),又令“都司衛所軍政官,務精選才能,或由武舉並經保舉者”[96]。參加武舉,是世官脫離“帶俸差操”,躋身京營與鎮戍將領、衛所軍政官的重要途徑。

經上述變動,身份待遇繼續世襲,任職與否則須選拔甄別,武官世襲被改造為一種“世選”制度,與元代及明初制度有很大不同。世襲武官能否充任軍政官或京營、鎮戍將領,獲得實際的權利[97],取決於撫按的考選、舉薦,或考中武舉。儘管武官總數在明中期仍相當龐大,但其中貪暴顯著和老幼的,不得選充軍政官和受到舉薦;有一般劣跡的,原則上要待三五年後改過自新,方許保勘任職[98];也有武官“故為詿誤,倩人告訐”以規避職任,專事其他營生,於是出現武官“帶俸差操者甚眾”[99],但符合任職條件的人選有限,衛所“多有員缺”的現象。

明初應襲舍人繼承世職帶有強制性,太祖、成祖曾多次下旨告誡武官子孫習武履職,甚至不惜威脅、恐嚇;舍人比試多次不中者要發邊遠充軍[100]。武官世襲被改造成“世選”制度,一方面為該制度注入了一些活力,一部分身懷韜略武藝的武官子孫因此脫穎而出,成為重要將領;另一方面,武官子孫襲職後若帶俸差操,“只當一軍之役”[101],薪俸也非常微薄,而明廷也不再強迫無意從軍的武官後代襲替,許多應襲舍人改習儒業或選擇其他的社會身份,從而間接推動了世襲武官逐漸減少的程序。

(三)世襲武官人數不足與軍制多樣化

明代文人論及武官人數問題往往不顧軍制發展的實際,以為多於洪武時就是冗濫,今人不應受其誤導。明中後期的軍制較洪武時更複雜,除衛所外還有京營與鎮戍營兵,需要大量武官統領,我們藉助相關史籍記載,可以估算出大致的員缺數額。

在京衛所的數目在明中後期比較穩定,有74個衛、4個千戶所。據實錄載,嘉靖二十九年(1550)底,“兵部會五府、錦衣衛考選軍政官,擬存留、選補、調補指揮李鉉等六千六百五十八人”[102],這6658人就是在京衛所軍政官員缺數,只有五府、錦衣衛、府軍前衛堂上官約數十人,軍政考選時上疏自陳,不在其內。京營方面,按萬曆《大明會典》所載嘉靖三大營制,將領、營官共586員[103]。三大營各轄10支小營,每支額兵3000人,每50人一隊,應共有管隊官1800員。此外,三大營內各有一支規模不小的備兵營;三大營外還有將軍營、四衛營、巡捕營等。在京衛所、營兵軍職員缺應在1萬左右。因此,景泰至正德年間在京武官顯然多是冗員,但到萬曆以後,因還存在老疾、年幼、廢閑或皇親、達官不得管事的,京衛武官就很可能不夠任使了。

萬曆以後,南京與在外衛有419個,衛屬千戶所約2153個,守禦千戶所約311個[104]。依照成化年間定製軍政官員缺[105],共約33708員。這還不包括都司的軍政官,以及衛所領班、漕運等雜差官。萬曆前期,各鎮營兵有將領531員[106],是各營之主將。每兵3000人為標準營,設“一坐營、三千總、六把總、六十管隊”[107]。“九邊”額兵約68萬人[108],理論上就要有中軍坐營官220餘員、千總680員、把總1360員、管隊官13600員,這還未包括南京諸營、內地和沿海營兵。從個例看,邊鎮營兵軍職員缺更多。如萬曆十五年(1587),薊遼總督王一鶚披露,薊州一鎮僅管領墩臺的千總、把總等就有1881人[109]。南京及在外衛所、營兵對武官的需求必定超過了衛所武官的實際人數。

世官實際人數不足,具備一定軍事素養者為數更少。隆慶二年(1568),戚繼光上疏指出:“天下武弁子孫,除不知書及老幼優給外,堪入試者,不過千餘。”[110]“千餘”或即前一年兩京、各省參加武舉鄉試的衛所武官、舍人之數,供考試挑選都嫌不多[111]。總之,明後期除原燕邸三護衛,錦衣、通州等衛,以及“九邊”個別鎮城衛所武官相對較多外,全國世襲武官普遍不敷所用,衛所中的後備軍事人才明顯不足。這種情況在營兵制迅速發展的嘉靖中葉已經出現。

明廷在嘉靖年間已意識到武官不足的問題,並採取了一些應對措施。嘉靖十七年(1538)冬至詔書雲“武職俱由先世軍功,大小有數,非如文官出身多途”,要求撫按不得以細故參奏武官[112]。嘉靖二十五年,有南京龍江右衛指揮僉事蕭勇乞調祖籍永平衛,兵部言:“《會典》京衛武職聽調外,洪武三十五年著為令。然曩者在內官眾則可耳,今官益少,如許之,則規避者紛然起矣。”世宗從之,令“自今求外者勿聽”[113]。可見兵部十分清楚武官是在減少,而非霍韜所言“不知增幾倍矣”。京師以外,甘肅巡撫在嘉靖三年(1524)、十年兩次奏報武官不足,請求朝廷調補[114]。兵部尚書胡世寧反映:“外衛官少”使軍政考選沒有選擇的餘地,不肖武官“革而復推,有恃為惡而莫之能禁”[115]。明廷只能東挪西補,令“於附近衛所酌量遷委”[116]。嘉靖中葉“南倭北虜”的形勢愈發危急,武官不足的問題更加突出。世襲武官減少的趨勢難以逆轉,明廷不得不另闢他途以補充武官隊伍。其中,挑選募兵委以領兵之職,是明後期補充武官的主要辦法。

明代較大規模的募兵始於“土木之變”以後,招募的物件主要是民人,以及舍人、餘丁等軍籍人員。然而,明廷長期禁止從這些人員中選拔武官,募兵必須“就彼衛所,量選官旗,兼同操練”[117]。各處挑選衛所精壯和募兵組成的營兵,其營官皆衛所世官充任。如嘉靖十六年(1537)山西募兵,“各營應用把總、管隊等官,於各衛所指揮、千百戶內熟於邊務者,選擇推用”,新兵編隸附近衛所[118]。募兵與衛所軍一樣,都由衛所世官統領,意味著募兵缺乏獨立成伍的條件,只能作為衛所軍的補充。嘉靖二十九年“庚戌之變”後不久,明廷終於允許督撫等選拔行伍白身人,“量署職名,俾部領眾兵”[119]。“壬子之變”後,世襲武官相對更少的東南地區也紛紛從募兵中大量選拔領兵人員,“自此例行,而南北疆圉乘風雲以樹奇勳者,歷可數也”[120]。如戚繼光的部隊“將投募見在軍士人等以次喚進。如一千,先定千總一員,令千總選部下把總幾員,驗中;又令各把總選百總幾員,驗中;又令各百總選旗總三名”[121],營官俱從募兵中挑選。營兵皆招募,營官全由募兵頭目充任,朝廷只需簡命主將,提供錢糧軍餉。於是,募兵就擺脫了衛所,具備成建制獨立作戰的能力,俞家軍、戚家軍等幾乎全由募兵組成的軍隊紛紛成立。可見,世襲武官不足使洪武以來的衛所體制難以為繼,是募兵制得以全面興起的重要因素[122]。

此外,明廷將武舉會試錄取名額從嘉靖二年(1523)的30名,增加到萬曆時以100名為常[123],更多的軍民中舉而為武官隊伍注入新鮮血液。明廷原本規定軍民納級為武官不得管事,“庚戌之變”後首次破例,許其迦納銀兩,改“錦衣職銜……添注本衛所管事,中間有弓馬熟閑、才略出眾者,許送軍門報效,有功一體陞擢”。開例納級固然是為補充國用之不足,卻因此擴大了武官的來源。儘管明廷規定“例限(嘉靖)三十二年終止”[124],此後卻又多次破例[125]。於是在明後期,納級人員也成為武官的重要補充。

明後期“武途冗雜”[126],與嘉靖以前世襲武官居壟斷地位,迥然有別。萬曆十四年(1586),兵部題:“武職進身之途大約有四,曰實職、曰武舉、曰行伍、曰納級。”[127]這四大選途中,實職(即世職,與署職、試職、納職相對)、武舉是正途出身,中高階將領由此二途者較多,營兵基層武官則以行伍、納級居多。明季官員陳仁錫說:京營“標下官員以五百計,世胄百人耳,武舉廿餘人耳,會舉、三科各四五十人耳。其納級指揮、加級中軍、徵東西千總、遙授鎮撫、名色把總、冠帶舍人、持馬牌差票聽用者,納級鎮撫尤冒濫甚,多以豪奴、稅棍、亡命、無賴充之”[128]。納級和行伍雜流權委之官,在京營中居十之六七。邊鎮更甚之,萬曆十一年,薊遼總督周詠說薊州、遼東、昌平、保定四鎮“各營管事人員數萬”[129]。全國世襲武官一共只有數萬人,則這些管事人員大多都是行伍雜流。大批行伍白身人被選拔為營官,帶來了新的冗官、冗食問題。他們雖然大多位於軍隊基層,但其人數遠多於世襲武官,引起了部分官員的警惕。萬曆二十年(1592),御史傅好禮上疏曰:“臣嘗巡按浙江,兵之驕悍,臣所素諳,而統兵如把總、哨官又皆名色白丁,非若世襲指揮、千百戶之有顧惜者。”[130]行伍白身人不同於世襲武官,他們既未蒙朱明世代豢養之恩,又“貫址不定、往來無常”[131],不易管束。

武官世襲制度為明太祖所沿用,並被明成祖利用到極致,固然有報償軍功的目的,但該制度構建的軍士——武官——皇帝世代效忠隸屬關係,更為朱氏父子所看重。明太祖晚年宣諭天下致仕武官雲:“顧朕子孫保有無窮之天下,則爾等子孫亦享有無窮之爵祿。”[132]其沿用該制的真實意圖表露無遺。嘉靖以前,無論衛所軍還是募兵,皆由“縻之以纓組,豢之以奉稍,寵之以世及”[133]的世襲武官統領,朝廷再以科舉之文臣、刑餘之內臣監軍指揮,朱明王朝的軍事基礎以是穩當。晚明以降,一方面世官衰落,頗多棄武從文者;另一方面各色雜流充斥軍營,民間“英駿鷙猛之士”[134]以及“市棍”[135]“山人、遊客、刀筆、倡優”[136]等謀求軍職,軍制在兵源結構和武官選拔等方面都呈現出多樣化特徵。明朝對軍隊的控馭因而漸被削弱,統治秩序走向瓦解。這些現象或可視作晚明社會變遷在軍事領域的表現。

四、結語

明代世襲武官人數在“靖難之役”後急劇膨脹,到宣德前後達到頂峰,約9萬餘人。明中後期,在世職貼黃繼續增多的同時,實際襲替的官員卻因赴京襲替道遠費多,官吏索賄刁難,武官子孫棄武就文,襲替資格受到限制等原因而逐漸減少,成化時為七八萬人,萬曆前期僅5萬餘人。霍韜所言“迄今不知增幾倍”,實乃臆測與誇飾,後人不察,輾轉引述,幾成信史,掩蓋了歷史的真相。

世襲武官人數的增減反映了一個特殊社會階層跨越兩個多世紀的興衰歷程。儘管明代文獻總量很大,但能整體呈現這一歷程的史料卻十分有限。不僅當時人對此不一定有正確的認識,所言半真半假、相互矛盾,而且有人不惜引述、改篡前人文字以為己用。世官劇增蓋因成祖濫授,官私文獻頗有隱晦。世官減少客觀上可以減輕財政負擔;每歲額徵100餘萬兩的金花銀,發放武官折俸銀之餘,皆供御用,在京武官減少使折俸銀歲支從40多萬兩減至10餘萬兩,故皇帝、內廷、文官皆樂見其成,或有意掩飾真相。

永樂年間世襲武官人數劇增固然使篡奪而來的皇權得到強有力的支援,也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因幹礙“祖制”並涉及龐大群體的利益,後世君臣難於廢除武官世襲制度,只能加以調整。武官俸祿改折,竟發田賦白銀化之先聲;學校、薦舉、科舉、考選等傳統選官方法整合其中,武官世襲被改造為“世選”制度,從而與明朝相始終。明中後期的世襲武官中仍不斷有名將湧現,得益於此。以是觀之,蒙元舊制與中原王朝的傳統制度在明代既有碰撞衝突,也有調適整合、變異發展。

元、明軍戶制與晚唐、兩宋募兵制相比,屬於落後的世襲兵役制[137]。明朝皇帝與衛所武官建立世代效忠隸屬關係,使後者充當為朝廷世代管控、驅使軍戶的爪牙。補充軍戶之不足的募兵也要被納入衛所,由衛官統領。嘉靖以後,世襲武官人數不足,迫使明廷不得不從行伍白身人中選拔武官,募兵得以脫離衛所而全面興起,軍民定籍定役之制幾近名存實亡。晚明軍制變革以及與之相關的社會變遷,固然有“庚戌之變”“壬子之變”等重大事變的刺激,也不應忽視世襲武官人數變化這一潛移默運的因素。此外,武官減少,並非是世襲武官之家——官戶——減少,而是後者的一種身份選擇。官戶是軍戶的重要部分,世襲武官是衛所的主要管理者,其身份選擇、數量變化與衛所的變遷存在何種聯絡,還有待進一步探討。這些問題非一篇文章可以探明,希望本文揭示之史實能對相關研究的深入有所助益。

注釋

(上下滑動檢視)

[1] 明代世職九等:指揮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戶,衛鎮撫,實授、試百戶,所鎮撫。左右都督、同知、僉事,都指揮使、同知、僉事為流官,其子孫承襲指揮使以下世職。此外還有總旗、小旗兩級“役”,不是武官。永樂以後營兵的將領、基層官校皆為流官,由衛所世官及武舉、行伍人員等充任。

[2] 川越泰博在20世紀七八十年代發表相關論文多篇,後收入氏著《明代中國の軍制と政治》,東京:國書刊行會,2001年;於志嘉《明代軍戶世襲制度》,臺灣學生書局,1987年;梁志勝《明代衛所武官世襲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2年。此外,李榮慶《明代武職襲替制度述論》(《鄭州大學學報》1990年第1期)一文對武官世襲制度作了較宏觀的探討。其他涉及世襲武官人數的論著主要有湯綱、南炳文《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00頁;李洵《論明代的官和吏》,《下學集》,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5年,第183—184頁;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489頁;杜婉言、方誌遠《中國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19—323頁。其中,梁志勝先生分析方誌、檔案中100多個衛所的資料,發現明中後期“衛所武官人數陞降並存”,廣東、陝西、山西都司和陝西行都司部分衛所武官人數“多有損減,呈下降趨勢”,已注意到世襲武官人數存在減少的情況,但梁著根據葉春及、陳於陛、解學龍等明朝官員的言論,認為“就整體而言,明代衛所武官人數膨脹、冗員眾多的事實是可以肯定的”(《明代衛所武官世襲制度研究》,第401—419頁)。

[3] 霍韜《渭厓文集》卷二《再辭禮部尚書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68冊,齊魯書社影印本,1997年,第521頁;《明世宗實錄》卷八九,嘉靖七年六月癸丑,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2021頁。

[4] 鄭曉撰,李致忠點校《今言》卷二,第165條,中華書局,1984年,第94頁。

[5] 《明史》卷七一《選舉三》,中華書局,1974年,第1725頁。

[6] 景泰七年(1456)六月,禮科給事中張寧在奏疏中提到“在京各衛武職官員……通計不下三萬餘員”(《明英宗實錄》卷二六七,景泰七年六月己亥,第5663頁),年代和數字都與景泰五年冬接近,張寧奏疏的依據或許就是後者,故不列入。

[7] 李榮慶《明代武職襲替制度述論》;黃惠賢、陳鋒主編《中國俸祿制度史》,第489頁;杜婉言、方誌遠《中國政治制度通史·明代卷》,第320頁;梁志勝《明代衛所武官世襲制度研究》,第402頁。

[8] 《諸司職掌·兵部》,《玄覽堂叢書》第13冊,臺北:正中書局,1989年,第121—123頁,第140—141頁。按,每都司設都指揮使2員、同知2員、僉事4員;每衛設指揮使1員、同知2員、僉事4員、衛鎮撫2員;每所正千戶1員、副千戶2員、百戶10員、所鎮撫2員。

[9] 《明宣宗實錄》卷四〇,宣德三年三月癸卯,第984頁。

[10] 按,優給是武官老疾、亡故而子孫幼小不能襲職,予俸撫恤的制度(參見梁志勝《明代衛所武官世襲制度研究》,第182—185頁)。“老疾優給”即武官老疾但尚未致仕的情況。

[11] 折俸銀每年發放10個月,實錄所載折俸銀,景泰五年冬約124670兩,正德二年秋約98678兩,正德十三年六月約30400兩。本文據此計算出一年數字,以便比較。

[12] 萬曆《大明會典》卷三九《戶部二十六·廩祿二·俸給》,臺灣新文豐出版公司影印本,1976年,第713—716頁。按,本色、折色比例為一品至五品俸三分本色、七分折色,六品至九品俸四分本色、六分折色。本色俸中,官員不論品級,實支米麥12石;其餘米麥,2個月折絹(宣德六年定為十一十二月,正統十一年改為七八月,天順七年改定為四五月,後亦再折為銀),10個月折銀。本色俸10個月折銀的部分稱為折銀米(或折銀俸),銀兩來源為明廷從南方徵收的金花銀,儲內承運庫,發放給武官又謂之折俸銀。此外,武官還有折絹銀、折布銀(折色俸上半年折鈔,下半年折布後再折銀),此兩項與前者折例不同,從太倉庫關支(《萬曆會計錄》卷三七《營衛官軍俸糧·歲支》,《續修四庫全書》第833冊,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2002年,第3頁)。

[13] 參見梁志勝《明代衛所武官世襲制度研究》,第150—151,160—176頁。按,明代武官因罪充軍,有終身軍和永遠軍兩種,前者只及本身,子孫可承襲祖職;後者世代為軍,喪失世官身份。

[14] 弘治十五年(1502)戶部奏:“軍官折俸銀,景泰六年一季支一萬三千餘兩,弘治十四年一季支十三萬九千九十餘兩,多十二萬七千兩。”(《明孝宗實錄》卷一九二,弘治十五年十月辛酉,第3550頁。)據《明英宗實錄》卷四八,景泰三年六月甲寅條載戶部奏“在廷群臣折俸銀數……武臣每季該銀一十二萬四千三百一十二兩有奇”(第5035頁),以及前揭景泰五年冬折俸銀數,景泰七年張寧奏在京武官每歲“折俸銀四十八萬八千餘”兩,可知景泰時武官折俸銀每季應為十幾萬兩。弘治十五年戶部題本中的數字或有誤。

[15]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二二《兵部五·貼黃》,第1749—1751頁。

[16] 參見梁志勝《明代衛所武官世襲制度研究》,第176—181頁。

[17] 《明神宗實錄》卷一四九,萬曆十二年五月戊寅,第2769頁。

[18] 參見梁志勝《明代衛所武官世襲制度研究》,第347—370頁。

[19] 《考選軍政著該點官員羅織選定官員阻壞選法者調邊衛》,《明代檔冊》第8冊,《中國明朝檔案總匯》第86冊,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311頁。

[20] 參見梁志勝《明代衛所武官世襲制度研究》,第378頁。

[21] 《親軍指揮使司所屬衛所·親軍衛·金吾右衛》,《中國明朝檔案總匯》第50冊,第82頁。

[22] 陳於陛《批陳時政之要乞採納以光治理疏》,吳亮輯《萬曆疏鈔》卷一《聖治類》,《續修四庫全書》第468冊,第88頁。

[23] 《明熹宗實錄》卷三八,天啟三年九月壬辰,第1939頁。

[24] 楊嗣昌《楊文弱先生集》卷二一《選授世職疏》,《續修四庫全書》第1372冊,第299—300頁。

[25] 王世貞撰,魏連科點校《弇山堂別集》卷七九《賞功考中》,中華書局,1985年,第1523—1524頁。

[26] 梁材《會議王祿軍糧及內府收納疏》,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一〇三,中華書局影印本,1962年,第922頁。

[27]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二三《兵部六·功次》,第1757—1762頁。

[28] 趙翼撰,王樹民校正《廿二史劄記校正》卷三四《明中葉南北用兵強弱不同》,中華書局,1984年,第774頁。

[29]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卷一一《吏部·傳奉官之濫》,中華書局,1959年,第280頁;《明世宗實錄》卷七九,嘉靖六年八月戊申,第1749—1750頁。

[30]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二〇《兵部三·銓選三·武職襲替》,第1733頁。

[31] 霍韜《渭厓文集》卷二《再辭禮部尚書疏》,《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68冊,第521頁。

[32] 《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卷一《京師》,《續修四庫全書》第748冊,第441—443頁;曹循《明代錦衣衛千戶所考》,《歷史檔案》2019年第1期。

[33] 《萬曆會計錄》卷三七《營衛官軍俸糧·歲支》,《續修四庫全書》第833冊,第6-20頁。

[34] 錦衣衛人員經過多次清理查革,尤以“曹石之亂”後和世宗即位後兩次規模較大,故其武官人數並非總是在增長,也不一定始終少於金吾右等三衛,本文僅就總的趨勢而言。

[35] 《明太宗寶訓》卷三《用人》,《明實錄·附錄》,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校印本,1962年,第176頁。

[36] 參見川越泰博《靖難の役後における燕王麾下の衛所官について》,《山根幸夫教授退休記念明代史論叢》,汲古書院,1990年,第91—110頁。

[37] 《明英宗實錄》卷二六七,景泰七年六月己亥,第5663—5665頁。按,前揭景泰三年、五年折俸銀數一季均為12萬餘兩,而折俸銀每年發放10個月,張寧提供的數字或是他據某季數字乘以4得來,並非真實的一年折俸銀數。

[38] 《明英宗實錄》卷二七七,天順元年四月庚子,第5905頁。

[39] 《明英宗實錄》卷二八〇,天順元年七月癸酉,第6008頁。

[40] 《明孝宗實錄》卷二,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壬寅,第23頁。

[41] 《明世宗實錄》卷三〇七,嘉靖二十五年正月庚辰,第5791頁。另,正德《大明會典》卷一〇六《兵部一·銓選·除授官員》載有“(洪武)三十五年令,在京武職有願調除外任者,聽”(東京:汲古書院,1989年,第2冊,第427頁)。萬曆《大明會典》刪去了此條,可知外調政策確已廢止。

[42] 《明神宗實錄》卷五二九,萬曆四十三年二月甲申,第9947—9948頁。

[43] 《明神宗實錄》卷五五八,萬曆四十五年六月癸丑,第10533—10534頁。

[44] 《皇明祖訓·職制》,《明朝開國文獻》,臺灣學生書局影印本,1966年,第1649—1650頁。

[45] 《明英宗實錄》卷三五,正統二年十月甲子,第679頁;卷一一七,正統九年六月丙申,第2368頁。

[46] 林聰《修德彌災二十事疏》,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四五,第351頁。

[47] 《明神宗實錄》卷二六二,萬曆二十一年七月癸酉,第4864頁。

[48]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二〇《兵部三·銓選三·武職襲替》,第1736頁。

[49] 《明神宗實錄》卷三一二,萬曆二十五年七月丁酉,第5832頁。

[50] 《明英宗實錄》卷五六,正統四年六月戊戌,第1078頁。

[51] 霍韜《渭厓文集》卷一《嘉靖三劄》,《四庫全書存目叢書》,集部第68冊,第453頁。

[52] 《明神宗實錄》卷二六二,萬曆二十一年七月癸酉,第4864頁。

[53] 張居正《新刻張太嶽先生文集》卷一八《雜著》,《續修四庫全書》第1346冊,第63頁。

[54] 《明神宗實錄》卷二一〇,萬曆十七年四月辛巳,第3932頁。

[55] 戚祚國《戚少保年譜耆編》卷一,《續修四庫全書》第553冊,第95頁。

[56] 《明史》卷二三八《李成梁傳》,第6183頁。

[57] 楊嗣昌《楊文弱先生集》卷二一《選授世職疏》,《續修四庫全書》第1372冊,第299—301頁。

[58] 《明神宗實錄》卷五一九,萬曆四十二年四月甲申,第9775—9776頁。

[59] 丘濬撰,周偉民等點校《瓊臺詩文會稿》卷九《擬序》,《丘濬集》,海南出版社點校本,2006年,第4036頁。

[60] 《明憲宗實錄》卷一六九,成化十三年八月甲辰,第3059頁。

[61] 王九思《渼陂續集》卷中《明故奉政大夫光祿寺少卿致仕進階朝列大夫西溪孫君墓誌銘》,《續修四庫全書》第1334冊,第211頁。

[62] 《親軍指揮使司所屬衛所·親軍衛·燕山前衛》,《中國明朝檔案總匯》第52冊,第51頁。

[63] 《親軍指揮使司所屬衛所·親軍衛·長陵衛》,《中國明朝檔案總匯》第53冊,第189頁,第269頁。

[64] 楊嗣昌《楊文弱先生集》卷二一《選授世職疏》,《續修四庫全書》第1372冊,第299—300頁。

[65] 鄭曉《今言》卷二,第138條,第81—82頁。另參梁志勝《明代衛所武官世襲制度研究》,第132—133頁。

[66] 楊嗣昌《楊文弱先生集》卷二一《選授世職疏》,《續修四庫全書》第1372冊,第298頁。

[67] 《元史》卷一〇《世祖紀七》,中華書局標點本,1976年,第207頁。

[68] 參見李治安《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增訂本),中華書局,2007年,第187頁。

[69] 據志費尼說,蒙古人“倘若一個官吏或一個農民死了,那他們對死者的遺產,無論多寡,概不置喙,其他任何人也不得插手這筆財物。如他沒有子嗣,財產就傳給他的徒弟或奴隸”([伊朗]志費尼著,J。A。波伊勒英譯,何高濟譯《世界征服者史》,商務印書館,2004年,第32頁)。據明人云,蒙古人絕嗣,“若有恩男義子曾報名於臺吉及應差者,即得其家產”(蕭大亨《北虜風俗·分家》,臺北:廣文書局,1972年,第3—4頁)。

[70] 陳高華等點校《元典章》卷八《吏部二·承襲》,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66頁;劉敏中撰,鄧瑞全、謝輝點校《劉敏中集》卷一〇《齊河縣尹李公墓碑》,吉林文史出版社,2008年,第124頁。

[71] 正德《大明會典》卷二九《戶部十四·廩祿二·俸給一》,第1冊,第325頁。

[72] 《明英宗實錄》卷二一,正統元年八月庚辰,第414頁。

[73] 《明英宗實錄》卷二三,正統元年十月辛巳,第466頁。

[74] “金花銀”這一名稱出現較晚,白銀的貨幣化也經過了一個較長的發展歷程。參見萬明《明代白銀貨幣化的初步考察》,《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2期。

[75] 《明英宗實錄》卷二三,正統元年十月辛巳,第466頁。

[76] 《明英宗實錄》卷一九〇,景泰元年三月庚申,第3912—3915頁。

[77] 在外衛所武官與在京武官俸銀數額略有差異,大體相當。參見於志嘉《明代江西衛所的屯田》,《衛所、軍戶與軍役:以明清江西地區為中心的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140—143頁。

[78] 正德《大明會典》卷二九《戶部十四·廩祿二·俸給一》,第1冊,第326頁。

[79] 正德《大明會典》卷二九《戶部十四·廩祿二·俸給一》,第1冊,第327頁。按,萬曆《大明會典》卷三九《戶部二十六·廩祿二·俸給》記作“(弘治)九年題準:官員俸祿糧米每石折銀七錢”(第718頁)。

[80] 《萬曆會計錄》卷三四《文武官俸祿》,《續修四庫全書》第832冊,第573—576頁;卷三七《營衛官軍俸糧》,《續修四庫全書》第833冊,第1—3頁。

[81] 正德《大明會典》卷一二五《兵部二十·雜行·皂隸》,第3冊,第93頁。

[82] 《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九,洪武二十六年七月丙寅,第3347頁。

[83] 正德《大明會典》卷一二五《兵部二十·雜行·皂隸》,第3冊,第93—94頁。

[84] 《考選軍政著該點官員羅織選定官員阻壞選法者調邊衛》,《明代檔冊》第8冊,《中國明朝檔案總匯》第86冊,第307-309頁。

[85] 正德《大明會典》卷一一九《兵部一·銓選·除授官員》,第2冊,第432—433頁。參見曹循《明代衛所軍政官述論》,《史學月刊》2012年第12期。

[86] 正德《大明會典》卷一六五《都察院二·出巡》,第3冊,第427頁。

[87] 《明世宗實錄》卷三一四,嘉靖二十五年八月壬寅,第5879頁。

[88] 《中國明朝檔案總匯》,第3122號,第43冊,第261頁。

[89] 《明英宗實錄》卷七九,正統六年五月壬寅,第1559頁。

[90] 《明英宗實錄》卷九一,正統七年四月丙午,第1836頁。

[91] 《明英宗實錄》卷二一四,景泰三年五月甲寅,第4670頁;《明憲宗實錄》卷一一,天順八年十一月丙辰,第236—237頁。

[92]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五六《兵部三十九·武學》,第2182—2183頁;《明憲宗實錄》卷二八一,成化二十二年八月丁亥,第4744頁。

[93] 參見曹循《明代兩京武學的會舉》,《歷史檔案》2018年第1期。

[94]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二一《兵部四·銓選四·官舍比試》,第1739—1740頁。

[95] 正德《大明會典》卷一一一《兵部六·武舉》,第2冊,第494—495頁。

[96]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一九《兵部二·銓選二·考選》,第1716頁。

[97] 鎮戍將領享受的待遇頗為可觀,遠高於世襲武官的基本薪俸。參見曹循《明代鎮戍將官的官階與待遇》,《歷史檔案》2016年第3期。

[98] 《考選軍政著該點官員羅織選定官員阻壞選法者調邊衛》,《明代檔冊》第8冊,《中國明朝檔案總匯》第86冊,第313,318—319頁。

[99] 《明憲宗實錄》卷三六,成化二年十一月丁酉,第719-720頁。

[100] 章潢《圖書編》卷八五《武職襲蔭》,臺北:成文出版社,1971年,第9620頁;楊嗣昌《楊文弱先生集》卷一六《遵旨奏明酌議世職疏》,《續修四庫全書》第1372冊,第216—217頁。

[101] 胡世寧《胡端敏奏議》卷九《盡瀝愚忠以求採擇疏》,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影印本,2009年,第461頁。

[102] 《明世宗實錄》卷三六八,嘉靖二十九年十二月甲戌,第6586—6587頁。

[103]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三四《兵部十七·營操·京營》,第1892頁。

[104] 《大明一統文武諸司衙門官制》卷一《與地總圖附衙門總數·公署》《京師·武職公署》,《續修四庫全書》第748冊,第428,441—443頁。按,該書載全國有493個衛、2593個衛屬千戶所、315個守禦千戶所,其中在京衛74個(含通州衛)、衛屬千戶所約440個,蕃牧等千戶所4個;這些千戶所數目不一定是完全準確的。此外,萬曆《大明會典》載守禦、屯田、群牧等千戶所359個,是計入了分駐衛城之外的部分衛屬千戶所的數字。

[105] 《考選軍政著該點官員羅織選定官員阻壞選法者調邊衛》,《明代檔冊》第8冊,《中國明朝檔案總匯》第86冊,第313頁。按,每衛設掌印1員、僉書2員、衛鎮撫1員,每千戶所設掌印1員、僉書1員、所鎮撫1員、百戶10員。

[106]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二六《兵部九·鎮戍一·將領上》、卷一二七《兵部十·鎮戍二·將領下》,第1799—1825頁。

[107] 《明神宗實錄》卷一三八,萬曆十一年六月戊子,第2573頁。明代營兵編制的發展演變,可參見肖立軍《明代省鎮營兵制與地方秩序》,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271—299頁。

[108]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二九《兵部十二·鎮戍四·各鎮分例一》,第1837—1854頁。另,隆慶六年(1572)戚繼光言“九邊之軍,計六十萬”(張德信校釋《戚少保奏議》補遺卷二《上政府大閱事蹟》,中華書局,2001年,第242頁)。

[109] 《明神宗實錄》卷一八二,萬曆十五年正月丙辰,第3401頁。

[110] 戚繼光撰,張德信校釋《戚少保奏議》卷二《定廟謨以圖安攘疏》,第47頁。

[111] 明廷在正德十三年(1518)定武舉鄉試全國共錄取970人(王瓊《晉溪本兵敷奏》卷一四《為武舉事》,《續修四庫全書》第476冊,第202頁),此後又有一定增加。

[112] 《明世宗實錄》卷二一八,嘉靖十七年十月辛卯,第4481—4482頁。

[113] 《明世宗實錄》卷三〇七,嘉靖二十五年正月庚辰,第5791頁。

[114] 《明世宗實錄》卷三九,嘉靖三年五月壬午,第996頁;卷一二五,嘉靖十年五月庚戌,第3004頁。

[115] 胡世寧《胡端敏奏議》卷九《盡瀝愚忠以求採擇疏》,第461頁。

[116] 《明世宗實錄》卷一二五,嘉靖十年五月庚戌,第3004頁。

[117] 《明英宗實錄》卷一八三,正統十四年九月甲辰,第3595頁。

[118] 韓邦奇撰,魏冬點校《苑洛集》卷一六《慎重邊疆以保安地方事》,《韓邦奇集》,西北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1661頁。

[119] 《明世宗實錄》卷三六六,嘉靖二十九年十月丙子,第6544頁。

[120] 宋儀望《海防善後事宜疏》,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三六二,第3903—3904頁。

[121] 戚繼光撰,邱心田校釋《練兵實紀》卷一《練伍法·騎兵》,中華書局,2001年,第12頁。

[122] 有關募兵制在嘉靖前後的地位變化,可參見李渡《明代募兵制簡論》,《文史哲》1986年第2期。

[123] 參見郭培貴《明史選舉志考論》,中華書局,2006年,第255-260頁。

[124] 《明世宗實錄》卷三六七,嘉靖二十九年十一月庚戌,第6570—6571頁。

[125] 參見曹循《明代武職納級述論》,《古代文明》2011年第1期。

[126] 《明神宗實錄》卷四八七,萬曆三十九年九月辛酉,第9191頁。

[127] 《明神宗實錄》卷一七五,萬曆十四年六月乙丑,第3214頁。按,充任基層官校的行伍白身人沒有實職,不銓註於衛所,也不立黃,另有俸餉,故前文所揭武官人數及折俸銀數並不包含此類人員;若其立功實授衛所武職,即成世官。

[128] 陳仁錫《無夢園初集·車集》卷一《京營論》,《四庫禁燬書叢刊》,集部第59冊,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611頁。按,“三科”指武舉鄉試三次中式者。

[129] 《明神宗實錄》卷一三八,萬曆十一年六月戊午,第2573頁。

[130] 傅好禮《西賊蕩平不久南兵調遣非宜疏》,吳亮輯《萬曆疏鈔》卷四四,《續修四庫全書》第469冊,第614頁。

[131] 郭應聘《郭襄靖公遺集》卷一五《總督條約》,《續修四庫全書》第1349冊,第351頁。

[132]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乙亥,第3588頁。

[133] 李維楨《武職策》,陳子龍等選輯《明經世文編》卷四六六,第5116頁。

[134] 《明熹宗實錄》卷七九,天啟六年十二月辛酉,第3844頁。

[135] 《明熹宗實錄》卷三六,天啟三年七月癸巳,第1846頁。

[136] 楊嗣昌《楊文弱先生集》卷八《西閱大同情形第八事疏》,《續修四庫全書》第1372冊,第97頁。

[137] 王毓銓先生指出:“明代的皇帝顯然對軍戶操有人身的強制支配權力;軍戶是缺乏人身自由的人戶。也可以說,軍戶對皇帝有濃厚的封建人身隸屬關係,主奴關係。”(《明代的軍戶》,《歷史研究》1959年第8期。)李治安先生指出:元代軍戶等職業戶計制度“體現百姓對官府或貴族的主從依附”(《元和明前期南北差異的博弈與整合發展》,《歷史研究》2011年第5期)。李新峰先生認為明初的各種身份管理制度“很大程度上出於元朝遺留和朱元璋一己之意”(《明前期軍事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第309—310頁)。

原刊《文史》2020年第1輯,此據作者原稿。感謝曹循先生授權釋出!如需引用,請以原刊為準。

編輯:聽書人

排版:大隱

曹循:明代世襲武官人數增減與制度變遷

TAG: 武官世襲人數衛所實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