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一男子強姦殺害10歲女童,被執行死刑,受害人家屬退賠32元

2018年10月,廣西欽州靈山10歲女童楊某燕賣百香果回家途中,被同村男子楊光毅強姦殺害致死。同時兇手還拿走女孩身上的32元錢。兩天後,楊光毅在父親的陪同下投案。案件再審後,2021年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光毅執行了死刑。

3月12日,“百香果女孩”楊某燕的媽媽陳禮言接到了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寄出的《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

至此,兇手楊光毅對受害女孩及家屬退贓全部執行完畢,受害方獲得退賠32元。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央視新聞”(ID:cctvnewscenter),原文首發於2021年3月14日,原標題為《百香果女孩家屬僅獲賠32元?代理律師迴應,原文有刪減,不代表瞭望智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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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賠32元“並非“賠償32元”

律師:這與民事調解等有區別

本案申訴代理律師、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的侯士朝對這32元錢做出解釋:欽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給陳禮言的這些結案通知書,實際上指的是再審判決當中的退賠32元這一部分。退賠32元這部分屬於楊光毅強姦一案再審判決書中的第二項部分。第二項判決內容是“責令楊光毅退賠32元給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陳禮言”。

也就是說,欽州市中級法院將32元退回到陳禮言手中之後,該案件退

賠部分就屬於已經執行完畢了。這與當時的民事調解、民事部分是有所區別的。

2019年9月,在靈山縣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陳禮言同被告楊光毅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一致。原在民事調解書中表明,要求被告楊光毅賠償經濟損失28547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此後,楊某燕家屬一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廣西一男子強姦殺害10歲女童,被執行死刑,受害人家屬退賠32元

△ 《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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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手沒有財產可執行民事賠償

受害人家屬可申請司法救助”

13日,楊某燕家屬透露,關於民事訴訟結案一事接到靈山縣人民法院方面的電話通知稱,

如果被害人家屬能拿到兇手方有財產的證據,法院才能進行民事賠償的執行。

靈山縣人民法院負責“百香果女孩案”民事賠償的執行法官接受採訪時,也證實了上述說法,

“關於‘百香果女孩案’的民事訴訟部分已暫時結案,由於兇手楊光毅沒有財產可執行民事賠償,受害者家屬可以申請司法救助。”

侯士朝稱,

目前被害人一方確實還沒有發現楊光毅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銀行賬戶也沒有存款。

“我們申請了法院調取和查詢楊光毅名下的各個賬戶流水,同時請求法院予以查明,在案發之後楊光毅是否存在轉移財產的問題。”由於楊光毅已經成年,其家人沒有義務代為承擔賠償責任。

在深究楊光毅財務狀況的同時,侯士朝團隊也試圖在其他方面有所突破。“對於有楊光毅份額的耕地、宅基地以及地上附著物是否具有執行的可能性,我們也提出了申請。”侯士朝表示,這種執行方式在實踐中有很大的難度。“但是靈山縣法院的承辦人員表示,會結合國家政策和有關部門的意見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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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家屬生活拮据

律師:既要物質救助也要心理安撫

對於民事賠償的最終執行結果,受害者家屬並沒有抱很大的希望,但也沒有放棄。

2009年,“百香果女孩”楊某燕的父親楊時愔(yīn)在施救一名落水兒童時溺亡,家裡失去了主要勞動力。派出所和村委會出具了相關證明,其工友也能作證。為此,侯士朝向靈山縣相關部門申請對楊時愔“見義勇為”進行認定,以減輕陳禮言一家的經濟負擔,但工作人員一直以“超過申報時間”為理由拒絕認定。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的邢鑫律師介紹,基於兇手一方無力支付賠償費用,

被害人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包括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司法救助,

辦案機關在瞭解被害人家庭情況並收集相關材料後,可以對該救助案件進行受理審查,決定救助、報批、救助金髮放等工作。

邢鑫指出,根據《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

國家司法救助的物件主要是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權,無法透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當事人或近親屬。

具體到每一起案件的救助金額,要綜合考慮救助物件實際遭受的損害、有無過錯以及過錯大小、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以及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等。

廣西一男子強姦殺害10歲女童,被執行死刑,受害人家屬退賠32元

△ 《關於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丨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

邢鑫建議,除了申請救助金,

當地政府可以與民政、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積極進行溝通協商,建立聯合救助工作機制,幫助被害人家屬獲取社會公益救助。

“對被害人家屬後續的生活狀態、實際困難、心理情緒等進行詳細瞭解,多層次、全方位地開展長效救助工作,

不但從物質上對被害人家屬進行救助,更要從心理上撫平傷痕,消除社會矛盾隱患。

”邢鑫認為,“同時加強向政法委等部門彙報救助工作開展情況,爭取政策性救助及財政支援,保證救助工作經費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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