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老闆施救卻遭顧客索賠,這個判決結果亮了......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藥店老闆做心肺復甦壓斷老人12根肋骨遭索賠,兩審法院均判不擔責的話題再次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這個案件是一位老太太到藥店買藥,突然昏倒,藥店老闆見她沒有了呼吸和脈搏,當即做心肺復甦,送醫後老人被診斷出12根肋骨骨折,老太太據此向藥店老闆索賠11萬元。一審法院判決,藥店老闆不擔責。近日,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此案的經過到底如何?法院依據什麼作出的判決?這樣的判決又有何意義呢?

老人買藥暈倒沒了呼吸和脈搏 藥店老闆果斷施救

事情得從2017年9月7日上午,遼寧省康平縣時年72歲的戚老太(化名)到孫向波開的藥店買藥說起。孫向波回憶說:“阿姨說買藥,一盒應該是替米沙坦,另一盒是氯吡格雷。然後她說‘小夥子你給我量血壓,我覺得血壓高。’我就給她量了,當時量完嚇一跳,大姨的血壓低壓120,高壓200。”

孫向波給老人拿藥的過程中,老人竟然暈倒了。孫向波說:“我就瞅著她腦袋一下就耷拉下來了,招呼她也沒有反應。我就把手放到她鼻子那兒看有沒有呼吸,發現沒有呼吸了,我就摸她頸動脈,一摸頸動脈不跳了。當時我的第一反應是這人不行了,趕緊救!”

孫向波開始為老人實施心肺復甦,大約過了5分鐘,老人才甦醒過來。孫向波撥打了120,聯絡了戚老太的兒子。大約10來分鐘後,救護車趕到,將老人送往醫院。後經醫院檢查,戚老太雙側12根肋骨骨折、低血鉀症、右肺挫傷,共住院18天。同年10月,孫向波收到遼寧省康平縣人民法院的傳票,戚老太要求他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總計9800多元,待傷殘等級評定出來後,還需支付近10萬元的賠償金。戚老太的兒子說,理由是老太暈倒前,服用了孫向波給的硝酸甘油。

戚老太兒子說:“孫某給藥在先。人得講個理,不給藥,我母親進你家屋暈倒,你進行搶救,別說你按折了,就是按死了,我也不能訛你,反而我得感謝你,咱得有個‘因’。有一個120的男大夫問‘你們誰給患者服用什麼藥沒有?’他說,我給硝酸甘油了。”

法院認定:吃藥與心臟驟停無關 心肺復甦規範

遼寧省康平縣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範偉紅當時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這個案子實際爭議焦點有兩個,第一個就是吃藥的結果和她心臟驟停的後果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第二個,被告施救的時候,做心肺復甦的行為是不是規範,對造成的後果是不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孫向波畢業於瀋陽醫學院,有鄉村醫生證和行醫執照,他認為自己搶救的過程是規範的。藥店監控影片顯示,孫向波有取藥動作,但沒有看到老人有吃藥動作。法院認定,即使服用硝酸甘油,與心臟驟停也沒有因果關係。

範偉紅說:“根據原被告提供的有關證據,合議庭最後採信了被告孫向波給原告服用了硝酸甘油的說法。瀋陽中院抽取了三個醫學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給出的結論就是沒有因果關係。專家認為被告有執業醫師證,做心肺復甦的這個過程,他們也都認為符合規定,不需要承擔責任。”

此案引發熱議,一些網友認為,心肺復甦壓斷了肋骨,是不是太用力了?而遼寧省康平縣人民醫院急診科主任齊亞麗介紹,這是常見的併發症,“心肺復甦有幾大併發症,其中第一項併發症就是多發肋骨骨折。臨床做心肺復甦是有要求的,按壓深度至少得達到5釐米,按壓頻率必須得100次之上,這樣才能達到非常好的心肺復甦效果,所以對於歲數偏大、骨質疏鬆的患者,很容易出現肋骨骨折。”

專家:民法典立法本意鼓勵見義勇為

一審判決出來後,戚老太一方提出上訴。前不久,遼寧瀋陽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孫向波表示,非常感謝法律再次維護了正義。4年多,這個案子給他帶來了不少影響,藥店也關了,造成很大損失。他打算把藥店再開起來。

針對此案結果,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分析:“這個案件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是一致的,被告也就是自願實施救助的救助人不承擔侵權責任。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從學理上認為,救助人員救助過程中,一般來說,不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侵權,不承擔責任。當時寫這一條被大家譽為見義勇為鼓勵條款,它的核心本質就是讓人間充滿信任,讓每一個人都願意出手、敢於出手救助別人。”

醫生擁有專業的急救知識和能力,是公共場合緊急救助事件的主要施救者。救死扶傷不光是醫生的道德要求,也是執業醫師法規定的法律義務。

根據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但醫生救助傷病的高尚行為不光需要被鼓勵,更需要被保障,此前已有多部法律保護醫生在緊急情況下行醫救人的善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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