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城胡某某襲警 被當庭宣判

韓城胡某某襲警 被當庭宣判

近日,韓城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首例襲警罪,當庭宣判被告人胡某某犯襲警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

2021年5月29日,韓城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接到市局110指令後,民警陳某帶領輔警被害人範某某、趙某某前往本市新城區清華園小區出警。到現場後,因被告人胡某某與曹某某發生爭執,出警民警將二人隔開,避免其身體接觸。同時在範某某勸解制止胡某某時,其不聽勸阻,辱罵並將被害人範某某右手手背及右手拇指咬傷。經韓城市人民醫院急診診斷證明,被害人範某某右手可見多處傷口,並伴有活動性出血。後經鑑定,範某某身體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案發後,被告人胡某某賠償了被害人範某某經濟損失,並取得其諒解。

韓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某辱罵、撕咬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襲警罪。韓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對被告人胡某某應依法懲處,鑑於其自願認罪認罰,且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故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襲警罪】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首次將襲警罪單列罪名,並將法定刑由三年提升到七年。在此提醒大家,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或者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嚴懲。主動配合人民警察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切勿以身試法!

韓城胡某某襲警 被當庭宣判

TAG: 某某襲警被告人韓城市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