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新年談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賠償:法條之外還有法律原則和天理人情

近日,重慶忠縣農民王亞瓊出售的無標籤熟食,被職業打假人大量購買後,以“三無產品”的理由告上法庭,索取十倍賠償約5萬元,獲得法院支援。此事在網上引發熱議,一度衝上微博熱搜第一名,絕大多數網友對王女士表示支援,同時譴責買家專坑弱勢群體,“吃相太難看”。買家邵某則迴應媒體稱,他不想討論道德問題,合法就行。

4月22日下午,承擔此案二審的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派員來到農戶家中,主動聽取當事人意見。徐昕、鄧高靜等知名律師則表示,願向王女士提供公益法律幫助。

知名律師張新年向法聞社表示,法條之外還有法律原則,還有天理人情,為避免機械司法,法官應當藉助法律原則來彌補具體條規之不足,以免違反立法初衷、違反公平正義。張新年還指出,現在有些職業打假人“很壞”,與他們的“前輩”王海等人相比,“質量堪憂”。

買家:不想討論道德問題

4月22日,買家邵某在迴應極目新聞時稱,目前他住在重慶江北區,沒有其他職業,偶爾跑跑外賣,主要精力放在打假上,他不願意在道德層面討論自己的行為,“合法就行。”

他還表示,他向王女士的“毛媽媽土特產店”購買了150份熟肉後,“吃了幾碗”,他是在網上自學的法律知識。

張新年談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賠償:法條之外還有法律原則和天理人情

網友捐款被王亞瓊婉拒

法聞社注意到,在各個平臺上,網友幾乎是一邊倒地對賣家王女士表示支援,稱買家“吃相太難看”。還有不少包括學生在內的網友,向王女士捐款表達聲援,但被王女士婉拒。

4月22日,知名律師、法學教授徐昕向“法聞社”表示,如果當事人有需要,他願意提供公益的法律幫助。而在此之前,央視《律師來了》、《一線》嘉賓律師、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鄧高靜,也向王女士表達了願意為其進行公益代理的意願。

4月22日深夜,當事人王亞瓊告訴法聞社,已經有兩個重慶當地的律師團隊在為她提供公益幫助,她感謝所有好心人的支援。

法院登門聽取意見,當事人決心申訴到底

22日晚,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釋出“情況通報”稱,近期,部分媒體報道了“賣150碗熟肉‘三無產品’被罰案”引發社會關注,經核實該案繫上訴人忠縣毛某某土特產經營部與被上訴人邵某某產品責任糾紛案,我院已於2022年4月7號做出二審判決。4月22日下午,我院派員前往當事人所在的重慶市忠縣馬灌鎮白高村,主動聽取當事人意見,並對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進行釋明,告知其如對二審判決不服,可根據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二審判決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再審申請。

通報稱,工作人員還介紹了民事案件申請再審的流程,並提供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立案實務指南》手冊、《民事再審申請書》常用訴訟文書格式等材料。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充分尊重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案件相關後續情況,請廣大群眾關注官方資訊釋出。

張新年談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賠償:法條之外還有法律原則和天理人情

王亞瓊(又名王朗)在朋友圈感謝大家的支援

今日(4月23日)晚間,王亞瓊在和法聞社連線時證實,前一天下午,法官確實登門與她進行交流。王亞瓊告訴法聞社,有全國網友的關注和支援,她決心申訴到底,因為她不僅僅是為自己在戰鬥,而是為千千萬萬像她一樣的底層創業者討個公道。

張新年:判決未能實現民眾對公平正義的期待

針對此案,張新年律師表示,此案之所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原因可能正是沒能實現法律的具體規則與基本原則的統一,沒能實現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樸素期待,甚至挑戰了一般人對良法善治的普遍認知。

張新年談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賠償:法條之外還有法律原則和天理人情

張新年資料圖

張新年說,如何適用十倍賠償的標準,其實在司法實踐中並不統一。在有的案例中,法官會從法律原則、制度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角度考量,並對特定情形的知假買假行為給予否定性的法律評價。

張新年指出,應該注意到,一方面,“有質量問題”和“不符合安全標準”是不同的概念,而法律真正應該打擊的,是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過期等存在質量問題產品的不法商家;另一方面,具體的法條並不是萬能的,本身會存在侷限性,在法條之外還有法律原則,還有天理人情,在特殊情況下,為避免機械司法,法官應當藉助法律原則來彌補具體條規之不足,以免違反立法初衷、違反公平正義。

“法律要防止誤傷”

張新年還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可以對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主張賠償損失並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消費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並不影響依法索賠。這些法律規定對保證食品安全,威懾不良商家,無疑具有十分積極的正面意義,但有時會造成誤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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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十倍賠償後,王亞瓊的婆婆毛媽媽在灶前流淚

如何適用十倍賠償的標準,其實在司法實踐中並不統一。“在有的案例中,法官會從法律原則、制度功能以及利益平衡等多角度考量,並對特定情形的知假買假行為給予否定性的法律評價。”張新年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在《“知假買假”行為性質認定類案裁判規則彙總》中也指出:行為人非出於食用目的購買食品的,因其購買行為不屬於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商品,其不具備消費者主體資格,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知假買假行為人利用經營者的疏忽變相牟利,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大量起訴浪費了司法資源,對其索賠請求不予支援。

“對藉機敲詐勒索的打假人應予打擊”

張新年律師另向法聞社表示:“去年在北京,有職業打假人買假茅臺要求十倍賠償,法院只判退貨款!北京二中院不予支援的理由是,該打假人的購買行為與普通消費者有明顯區別,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

法聞社檢索發現,該案的一、二審的案號分別為(2021)京0101民初5715號、(2021)京02民終10994號,北京二中院駁回了職業打假人韓某某要求十倍賠償的上訴,維持了東城法院只退貨款的一審判決。

張新年談出售熟肉被判十倍賠償:法條之外還有法律原則和天理人情

張新年:這屆打假人“質量堪憂”

如何看待職業打假人?張新年認為,某種意義上,市場上的假冒偽劣商品以及消費欺詐等醜惡現象的存在,既有市場自身原因,也有監管不力的責任,而不管是職業打假人還是非職業打假人,都起到了啄木鳥的角色,一般情況下不應當過於考量打假人打假背後的動機,畢竟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現階段食藥品領域中知假買假的職業打假行為並不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對打假人正常的索賠活動,應依法予以支援,但是,如果打假人維權異化,藉機敲詐勒索,或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則另當別論,應依法予以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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