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話題丨李佳琦直播翻車:網紅帶了問題貨,消費者該找誰算賬?

監管“網紅帶貨”,也不是教網紅怎麼做生意,而是告訴他們不能騙人,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今日話題丨李佳琦直播翻車:網紅帶了問題貨,消費者該找誰算賬?

文 | 劉文昭

最近, “口紅一哥”李佳琦直播中翻車了。在推薦某款不粘鍋時,他遭遇尷尬一幕:當助手滿面微笑地把雞蛋打入鍋中後,凝固的雞蛋處處粘鍋。李佳琦沒注意到這個問題,還在一旁說“我們讓阿姨煎個牛排吧”。當他反應過來,一邊接過助手的鏟子試圖救場,一邊反覆強調“它不粘哦,它是不粘的”。可雞蛋還是靜靜地粘在鍋底,一點面子也不給。

事件持續發酵,廠家連忙迴應,鍋是經過檢測的,質量沒問題,粘鍋有原因,李佳琦也不太會做飯。李佳琦則表示,推薦的產品沒問題,粘鍋原因不便回覆。

“網紅帶貨”紅紅火火

廠家和李佳琦的迴應,很多網友並不認同。有人覺得李佳琦在推薦前,根本沒使用過產品,還有人覺得廠家的解釋牽強,“這麼多前提條件還叫不不粘鍋?叫基本不粘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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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琦直播翻車一事,也將“網紅帶貨”置於聚光燈之下。簡單來說,“網紅帶貨”就是網紅以個人信譽和口碑為保證,做人肉產品篩選器,為自己的粉絲推薦各種值得買的商品。

這種形式,一些大爺大媽和鋼鐵直男可能剛剛熟悉,但它的體量早已大得驚人。有資料顯示,

83%的年輕消費者購買決策的主要影響因素是身邊及各平臺的“網紅”“達人”的“種草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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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快手主播“辛巴”婚禮直播帶貨1。3億、李佳琦直播5分鐘賣出15000支口紅、“帶貨女王”薇婭直播2小時,銷售額超2。67億……

這一連串重新整理認知的數字,也讓很多商家和個人投身到網紅帶貨這一新的銷售模式中。

艾瑞諮詢釋出的《2018年中國網紅經濟發展研究報告》的資料顯示,2018年網紅已經擁有廣告、電商、直播、問答、打賞、內容付費等多元化的變現形式,而廣告收入(佔比19。6%)、電商收入(19。3%)、超過直播分成,分列第一、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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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淘寶直播生態發展趨勢報告》則顯示,2018年加入淘寶直播的主播人數同比增長180%,

淘寶直播平臺帶貨超千億元,同比增速近400%。

每月帶貨規模超過100萬的直播間超過400個。

但網紅帶貨也有不少“神坑”

有了網紅帶貨,粉絲再也不用在各種商品之間比資料對引數,購物便利了,一些網紅也會為粉絲爭權益,讓商家給更多的優惠。

不過,雙贏並不總是發生。有業內人士表示,頭部主播很強勢,

商家一邊要給主播高提成,一邊為了打出全網最低價,還要讓利給買家

,產品的利潤變得很薄。為了賺錢,一些廠家只能儘量壓縮成本,甚至在產品質量上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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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是個殘酷的戰場,誰都不知道明天自己還能不能紅。

一些主播自然會趁著火的的時候,把紅利吃幹榨盡,至於產品是否用過,質量如何,顯然不是他們最關心的事。

於是,我們常常可以在網上看到粉絲的“血淚控訴”——自己聽信了某網紅的宣傳,買回了全網最低價的 “爆款”,但到手後發現,原來東西是“三無”或高仿品,用了之後,身體還非常不舒服。

更搞笑的是,一些帶貨的網紅還不是真網紅。一些所謂網紅透過刷量、買粉等方式,將自己打扮成流量大V,藉此欺騙商家高額的廣告費的案例,也屢見報端。

流量都是買來的,聽這類網紅的話買東西,消費者也只能自求多福了。

從媒體的報道中還可以發現,一些網紅推薦產品時,還會以更大優惠為名,要求消費者透過個人社交媒體支付,這種直接交易,缺乏證據存留,一旦出了問題,消費者維權格外艱難。

管“網紅帶貨”,法律沒空白,缺的是主動執法

一些人覺得網紅帶貨是一種新業態,應該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其實,管網紅帶貨,不用等新法,也不用搞得那麼麻煩。

多位律師指出,直播帶貨與傳統廣告代言雖然存在一定區別,但是

其本質仍然屬於《廣告法》規定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廣告代言人。

而《廣告法》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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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告處處長應鈞在接受採訪時也表示,從市場行為的角度看網紅帶貨,其中可能包含兩種行為——廣告行為和銷售行為(網紅買自己的貨)。

如果是廣告行為,廣告法中對代言人也有較詳盡的規定,違反會受到相應處罰。如果是銷售行為,法律也有明確規定。

比如電商法規定,電商經營者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這是對主體資格的要求;再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規定,經營者要表明真實名稱和身份,此外介紹產品的內容應符合廣告法的規定等。

在應鈞看來,法律對這些廣告、銷售行為的規定是健全的,雖然“網紅帶貨”這個詞還沒有出現在法律制度中,但如果按行為模式拆分,都可以套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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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監管網紅帶貨,一些國家早就有了行動。如英國廣告標準局規定,

任何人在社交媒體上的粉絲數超過3萬就算名人,要受到廣告監管約束。

2019年2月,一名叫莎拉·威洛克斯·諾特的博主釋出了一張自己坐在床上的照片,圖中可見某品牌的安眠藥,她配了文字說明,自稱是夜貓子,一些時候失眠,這種藥“的確管用”。

廣告標準局認為,諾特有3。7萬粉絲,是名人,按規定名人和保健專業人員不得做醫療產品廣告。因此,廣告標準局要求諾特不得再讓那個廣告出現在她的社交媒體上,同時要求廣告商不得讓包括社交媒體“有影響人物”在內的名人做藥品廣告。

歐洲一些消費者組織還要求,

帶貨的網紅要在顯眼的位置標出“廣告”字樣,並使用特殊標籤、不同的字型與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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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會說,我知道網紅帶貨是廣告,打標籤太多此一舉了。可問題是,

這個世界上還有很多不那麼“精明”的消費者(如老人和小孩)

,我們應保障他們的知情權,打上廣告二字,也有利於消費者冷靜消費,以及日後的維權。

值得欣慰的是,網紅帶貨已經引起了有關部門的注意。10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三部門宣佈,在未來一年多內將重點打擊“網紅帶貨”亂象。

“小政府”的英國可以管好網紅帶貨,中國更應該管得好。

監管“網紅帶貨”,也不是教網紅怎麼做生意,而是告訴他們不能騙人,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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