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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1年1月底,廣東省消委會接到消費者蒙先生的投訴,稱其在1月25日晚致電某通訊運營商(下稱“運營商”),諮詢關於日租寬頻業務辦理問題。當時電話客服明確表示可以辦理。
第二天,在收到確認簡訊後,蒙先生前往營業廳辦理該業務,但營業廳客服卻告知消費者無法辦理。隨後,蒙先生投訴至省消委會,要求運營商履行當初承諾,為其辦理日租寬頻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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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訴後,廣東省消委會馬上聯絡運營商瞭解情況。經瞭解,運營商電話客服確實收到消費者來電諮詢,併發簡訊告知消費者:“針對公寓房東、城中村、廠區等短租客戶,在掃碼實名認證後,即可充值上網,每天自動充值1元,可享寬頻服務”。
但消費者提供的地址能否報裝,則需營業廳進一步核實及辦理,且日租寬頻業務屬於運營商2020年推廣的業務,今年暫未推廣。
對此,運營商就電話客服傳遞錯誤資訊致歉,並表述補償一定話費給消費者。起初,消費者並不接受運營商提出的方案,要求運營商贈送兩年免費寬頻。
隨後,經省消委會調解,消費者認識到運營商下發簡訊僅算是要約邀請行為,並未構成違約。最終,消費者和運營商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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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評析
本案中,消費者致電運營商諮詢日租寬頻問題,運營商對此下發簡訊屬比較明顯的要約邀請行為。同時,簡訊內容提到消費者需親臨營業廳瞭解及辦理。故簡訊僅為要約邀請,並未訂立買賣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473條規定: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邀約的表示。”要約邀請只是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發出要約邀請時,當事人仍然處於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既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種承諾而約束要約人。
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在發出要約邀請後,要約邀請人撤回其要約邀請,只要沒有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141條規定: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前或者與意思表示同時到達相對人。“
運營商主動承認電話客服存在工作失誤,致電表示撤回前期的要約邀請,併為電話客服的工作失誤致歉、贈送一定金額話費。該行為體現了該企業勇於承認錯誤的一種態度,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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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識知多D
消費者該如何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在實踐中,
要約和要約邀請較為相似,有時難以區分,但其實這兩個概念有著本質不同。
具體體現在:
1
要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
要約邀請是一種事實行為,不具有法律意義。
2
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提出願意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如本案運營商下發的簡訊內容提到了消費者需親臨營業廳瞭解及辦理,其相當於一則日租寬頻套餐廣告,運營商希望消費者在瞭解該簡訊內容後,消費者主動向運營商作出訂立寬頻上網合同的意思表示。
3
要約的內容應當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這樣才能因受要約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而
要約邀請只是希望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無需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如本案運營商下發的簡訊沒有明確約定具體客戶物件、服務使用時間、寬頻網速大小等合同主要條款,是要約邀請,此時當事人仍處於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不會因消費者對簡訊內容作出確認而成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