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注意!明年3月1日起,關於重慶房屋徵收和補償將有新變化!

11月25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透過《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5章54條,對房屋徵收工作程式、評估機構選定、補償方案確定等內容作出規定。

房屋徵收和補償有哪些新變化?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對此進行了解讀。

補償內容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條例》明確了補償內容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裝飾裝修、相關設施裝置以及停產停業等損失的補償。

同時,規定依法減免產權調換房屋的相關稅費以及首次物業維修資金;規範了公房承租人的相關權益保障;規定對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和設施裝置搬遷給予補償,並授權市人民政府制定補償標準;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義務教育入學等公共服務保障工作。

《條例》還細化了評估機構的確定程式,比如《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將已經報名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單進行公示,公示名單不得少於三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徵收人應當在公示後五個工作日內協商,選定公示名單中的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期間被徵收人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公證機關現場公證下,按照投票方式確定,或者透過搖號、抽籤等方式隨機方式確定。

《條例》明確了評估價值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與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要求。

禁止暴力迫使被徵收人搬遷

為了充分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條例》圍繞舊城區改建徵收工作設定了“雙徵求意見”程式規定:一是舊城區改建徵收程式啟動,必須經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佔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且戶數佔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二是在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預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簽約戶數應當達到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八十),否則徵收程式終止。

《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要求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程式正當的原則,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進一步細化了徵收補償方案的具體內容和公開徵求意見的程式規定;增加了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法定途徑;對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及補償決定的特別程式進行了細化,強化了規則意識,倡導了契約精神。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徵收人超過搬遷期限不履行搬遷義務,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做出要求其履行的書面決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且經催告仍不履行書面決定的,區縣(自治縣)房屋徵收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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