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條漫——第十五篇:對“霸王條款”說不!

普法條漫

為了更好地向廣大群眾宣傳民法典,華漕司法所聯合華東政法大學法萌普法團隊、法繪說畫工作室,結合高校與社會化普法力量,創新形式,圍繞著民法典的亮點內容精心製作了民法典“法繪說畫”系列。將民法典中生澀難懂的法條融入到身邊的常見問題中,用漫畫的形式讓法律說話,直觀生動,便於理解。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普法條漫——第十五篇:對“霸王條款”說不!

以案釋法

夏某於2020年5月在電商平臺某電器旗艦店購買了一臺整合水槽一體櫃洗碗機,店家在合同中規定“水龍頭不保修”,但產品引數顯示保修期為24個月。2021年4月底,夏某發現家中洗碗機整合水槽的龍頭部分漏水,導致自己家中泡水、樓下房屋滲水嚴重。夏某聯絡店家要求店家賠償自己的損失,但店家卻以“水龍頭不保修”為由拒絕賠償。夏某遂將該店家告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本案中,被告店家提交的售後說明條款中載明“淨水龍頭屬於損耗品不予保修”,該條規定屬於“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的條款,應屬無效。根據民法典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於因水龍頭破裂對原告夏某造成的損失,被告店家應予賠償。

霸王條款不用怕,違法無效舉報它!

消費者在商家消費時簽訂的大多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暗含了許多“霸王條款”,比如“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定最低消費”、“收取酒水開瓶費”、“ 概不退換”、“商場對贈品不實行三包”、“不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有權停電停水”、“延期繳納物業費加收滯納金”等。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與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時,

該格式條款無效。

針對生活中出現的“霸王條款”,我們可以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電話、或者向經營者所在地的市場管理機關投訴、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向法院提起訴訟,讓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供稿:華漕司法所

TAG: 條款格式店家民法典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