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解區塊鏈】商業秘密保護與區塊鏈技術如何完美結合?

【迅解區塊鏈】商業秘密保護與區塊鏈技術如何完美結合?

使用“區塊鏈”一詞是大多數律師不理解的流行詞。它經常與諸如“比特幣”之類的東西混淆——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由一個化名為中本聰的神秘人物於2009年推出。

區塊鏈和比特幣是不同的。區塊鏈可視為Microsoft Windows等作業系統,“比特幣”可視為可以在區塊鏈上執行的眾多應用程式之一。

將區塊鏈視為一個計算機賬本,它可以記錄資訊並將其轉換為帶有數字時間戳的加密雜湊值,稱為“區塊”,然後可以按照時間順序將其連結到下一個“區塊”中的其他資訊。

每個單獨的區塊現在都提供一個唯一的指紋,用於識別鏈中的特定區塊(“雜湊”)、鏈中前一個區塊的“雜湊”程式碼、以及一個能夠證明資訊何時被放入區塊鏈中特定區塊的數字時間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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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區塊鏈作業系統功能的關鍵是需要了解加密雜湊。MD5代表MD5資訊摘要演算法(Message-Digest Algorithm 5),由麻省理工學院教授Ronald Rivest於1991年發明以取代MD4標準。因為無法逆轉加密,MD5是一種單向雜湊函式。今天,MD5被廣泛用於將可變長度的純文字轉換為128位雜湊值,以32位十六進位制表示。

雜湊碼建立唯一且不可變的防篡改記錄。數字取證專家通常使用雜湊的方法來驗證數字證據的副本是否與製作副本的原始資料相匹配,即雜湊或“指紋”匹配。區塊鏈提供了一個高效、經濟、可靠和安全的系統,用於管理商業秘密元資料(Metadata),並在區塊鏈中內建時間戳功能,按時間順序連結區塊。

這不存在安全風險,因為區塊鏈僅捕獲商業秘密元資料(而非實際商業秘密),然後使用單向雜湊函式對商業秘密元資料進行加密。32個字元的字母數字雜湊程式碼是無法破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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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盜用訴訟中的原告必須證明其存在、所有權、通知和訪問(“EONA”證明):

存在:該資訊符合商業秘密的條件,即存在商業秘密。

所有權:原告對資訊擁有所有權。

通知:被告已實際、推定或暗示通知該資訊的商業秘密狀態。

訪問:被告可以訪問資訊,即沒有獨立開發資訊。

這些證據的證明可以透過證人的證詞和檔案或其他物證的承認來證實,或者現在,正如本文所討論的,區塊鏈證據的承認。

區塊鏈證據可以大大減少或消除商業秘密盜用訴訟中的重大事實問題,為當事人節省數百萬美元的發現成本。

證據法的一項基本要求是,證據的支持者表明所提議證據的真實性。認證要求證據的支持者證明證據“就是支持者聲稱的那樣”。

但是,對於“過程或系統”有一個特殊的規則。證據規則允許使用描述“過程或系統”並顯示其產生準確結果的證據來驗證“過程或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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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取證專家多年來一直使用密碼學和雜湊碼。今天有數以千計的應用程式使用區塊鏈平臺。區塊鏈證據的認證不會成為初審法院的問題。各州正在制定特殊的“區塊鏈”法規。

以伊利諾伊州為例,2020 年 1 月 1 日,伊利諾伊州區塊鏈技術法案生效。

我們可以檢視該法案第 5 節中的這些法律定義:

第5節,本法律適用於:

“區塊鏈”是指由多方透過去中心化方法建立的電子記錄,用於驗證和儲存交易的數字記錄,該記錄透過使用先前交易資訊的雜湊進行加密保護。

“雜湊演算法”是指一種數學演算法,它執行輸入資料到指定大小的輸出資料的單向轉換,以驗證資料的完整性。

“電子”是指與具有電氣、數字、磁性、無線、光學、電磁或類似功能的技術相關的技術。

“電子記錄”是指透過電子方式(包括區塊鏈或智慧合約)建立、生成、傳送、傳達、接收或儲存的記錄。

“記錄”是指刻在有形介質上或儲存在電子或其他介質中並可以可感知形式檢索的資訊。

“智慧合約”是指以電子記錄形式儲存的合約,透過使用區塊鏈進行驗證。

應用這些法定定義,伊利諾伊州立法機關在該法案的第 10 節中規定了區塊鏈的以下允許用途:

第10節,區塊鏈的使用範圍:

不能僅僅因為區塊鏈被用於建立、儲存或驗證智慧合約、記錄或簽名,就否認智慧合約、記錄或簽名的法律效力或可執行性。

在程式中,不能僅僅因為區塊鏈用於建立、儲存或驗證智慧合約、記錄或簽名而排除智慧合約、記錄或簽名的證據。

如果法律要求記錄必須是書面的,則以電子方式提交包含該記錄的區塊鏈也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法律要求籤名,則提交以電子方式包含簽名或驗證某人提供簽名的區塊鏈符合法律要求。

伊利諾伊州在規則 902(12) 中解決了由電子流程或系統生成認證記錄的可接受性——由電子過程或系統生成的記錄產生準確的結果,因此合格人員的認證顯示,區塊鏈技術符合這些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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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來,亞洲部分地區因未能在法院保護商業秘密而受到批評,而困擾亞洲部分地區的問題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區別有關。

例如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定分散在各種法律法規中,甚至在大陸法系中,法律還並不完善。

與中國不同的是,美國是一個普通法體系,擁有強大的審前證據:審問、檔案出示請求、證詞、承認請求、普通法判例。

這種區別至關重要,因為商業秘密的保護通常要求商業秘密持有人(負有舉證責任)使用從庭審前獲得的證據,從而找出商業秘密盜用的證據。

由於沒有發現權,沒有質詢、沒有檔案出示要求、也沒有證詞,中國法院的原告無法透過證據證明其商業秘密盜用的舉證。

美國和中國法律制度的差異似乎難以解決,但中國最近在兩個主要方面改變了其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接受區塊鏈證據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和盜用;

在滿足某些假設條件時將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

使用區塊鏈系統,商業秘密持有人可以在區塊鏈上儲存所需證明要素的商業秘密證據:存在性、所有權、通知和訪問。商業秘密持有人現在可以更有效、更高效地在中國執行和保護商業秘密而無需被發現。

加上這些使用區塊鏈證據建立的證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AUCL)最近的修正案還規定,如果證據證明商業秘密受到侵犯,舉證責任向被告轉移,證明不存在商業秘密侵佔行為。

因此,區塊鏈技術在美國和國際上都改變了商業的遊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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