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普法專題 | “性騷擾”的法律救濟

前言

臨近“三八婦女節”,謹以“婦女節普法專題”系列文章,向全體女性同胞,致以節日敬意。

女性對於人類文明的發展和延續起到的作用絲毫不亞於男性,但是在歷史長河中,女性的地位和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近代以來,隨著女性獨立和思想解放,女性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女性的政治地位和權利保障也日益提升。但是,社會中依然存在一些對於女性的不公正待遇和權利侵害的現象。

筆者從女性權利保護出發,著此“婦女節普法專題”,以期為女性權利之保護、侵權之救濟普貢獻綿薄之力。

本篇為“婦女節普法專題”第一篇——“性騷擾”的法律救濟。

婦女節普法專題 | “性騷擾”的法律救濟

01

“性騷擾”的定義

近年來關於“性騷擾”的相關報道層出不窮,女性在學習、生活和工作中遭遇到“性騷擾”的情況時常發生。根據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2010年),在工作、勞動、學習中遭遇過性騷擾的女性約佔7。8%。還有各種民間的調查報告反映出遭遇過“性騷擾”的女性比例遠高於此。

遇到“性騷擾”,要及時尋求法律的救濟。首先應當理清“性騷擾”的概念和範圍——到底什麼是“性騷擾”,哪些情況屬於“性騷擾”?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19號將“性騷擾”定義為:“一種不受歡迎的與性相關的行為,例如身體接觸和接近、以性為藉口的評論、以文字或者行為表現出來的與色情和性相關的要求。”

國際勞工組織專家委員會對“性騷擾”定義更為寬泛,把與性有關的評論、玩笑、暗示,以及與性相關聯的淫蕩的表情或者身體接觸(例如觸控、愛撫、擰捏或者傷害等行為)均納入性騷擾範圍。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對“性騷擾”的行為方式也有明確定義:“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

綜上,可以歸納出“性騷擾”的行為構成要件:

1.違揹他人意願;

2.以言語、文字、圖片、影片、行為等方式;

3.表現出來與色情或性相關的暗示或要求。

只要是符合以上構成要件的行為,均可以視為“性騷擾”。這裡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女性遭遇“性騷擾”的情況更常見,但是男性同樣也可以成為“性騷擾”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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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性騷擾”的法律責任

根據“性騷擾”行為的惡劣程度,可能涉及到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需要注意的是,這三種責任是可以競合的。即使侵害人承擔了刑事責任,受害人同樣可以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1.“性騷擾”的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的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影象、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對於性騷擾行為,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侵害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性騷擾”行為還涉嫌侵害被害人的隱私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明確了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型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資訊;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因此,如果“性騷擾”行為侵犯到受害人隱私權的,受害人還可以以隱私權受到侵犯為由,要求侵害人承擔侵權責任。

2.“性騷擾”的行政責任

“性騷擾”行為如果嚴重到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則應當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承擔罰款、拘留等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3.“性騷擾”的刑事責任

“性騷擾”行為如果惡劣到觸犯《刑法》的,則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性騷擾”行為涉嫌的刑事責任主要包括強姦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強制猥褻、侮辱罪和猥褻兒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姦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姦淫不滿十週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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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性騷擾”的法律救濟

1.嚴厲拒絕。

遇到“性騷擾”,首先一定要嚴厲拒絕,表明態度併發出警告,切忌沉默和忍讓。如果“性騷擾”持續發生,不要猶豫,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主動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2.及時報警。

當發現自己遇到“性騷擾”時,應當立即收集對方“性騷擾”的證據,然後及時報警,詳細告知警方自己的被侵害過程並將證據提交給警方。警方會根據“性騷擾”行為的嚴重程度對侵害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立案調查。

3.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也是法律賦予受害人的法定權利。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這裡的“單位”一般是指侵害人或者受害人的所在單位,這裡的“有關機關”包括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俗稱婦聯)和企業的女工委在內的保護婦女權利的相關組織,以及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

4.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受害人遇到“性騷擾”並受到損害時,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和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侵害人的行為涉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的,由於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即被害人需要親自去告發和起訴,法院才處理)的案件,受害人應當積極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侵害人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但是報警後遇到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作為的情況,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刑事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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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性騷擾”取證注意事項

由於“性騷擾”的發生往往比較隱秘,導致“性騷擾”的取證往往存在一定的難度。而在“性騷擾”的法律救濟中,證據是“性騷擾”侵害人定性和定罪的關鍵。因此,關於“性騷擾”的取證,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一定要作出表示不滿或者反抗的意思表示。

判斷性騷擾是否成立的重要標準之一就是被害人的感受。如果被害人不對騷擾者的行為表示出不滿或者是反抗的話,則無法準確地判斷該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性騷擾,並容易給騷擾者以狡辯的理由。因此被害人的明確反抗不僅是抗擊騷擾者不軌行為的一種手段,本身也構成了表明性騷擾已經成立的一個重要證據。尤其是針對公共場合實施的性騷擾行為,及時、明確、公開的反抗是提請他人注意,共同見證性騷擾事情的有效方法。

2.主動取證。

如果沒有直接的證據,受害人應當主動、積極地設計取證方法,並在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場合提前做好相應的準備。可以透過使用各種秘密、保真的錄音、錄影裝置來錄製騷擾者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司法解釋,透過偷拍、偷錄取得的音像資料,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話,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無疑為受害人秘密取證提供了一條重要的法律保障。

3.及時取證。

及時取證既能夠防止重要證據的滅失,同時也有助於儲存證據的證明力。有時候性騷擾的形式可能僅僅是一句話,或者是一個手勢或動作,對此通常都是採用人證的證明方式。對於由此產生的證人證言或當事人陳述這類證據,應當在證人或當事人記憶清楚、鮮活的時候及時加以固定。否則隨著時間的拖延,既可能發生證人無法找到的情況,也可能會因為證人或當事人記憶衰退而無法準確地複述性騷擾的發生經過,進而影響該言詞證據的證明力。

4.證據的多樣性。

除了前面提到的錄音錄影、證人證言以外,侵害人透過手機簡訊、微信等行動通訊裝置進行“性騷擾”的原始聊天記錄,也可以作為有效的證據。以及侵害人實施“性騷擾”所用的物品,比如色情內容或者性暗示的刊物、影片、照片等物品或者紙條、郵件等資訊都可以作為證據。受害人應儘可能儲存充分且全面的證據,這樣更有利於對侵害人行為進行定性和懲罰,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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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結語

打擊“性騷擾”不僅需要女性挺身而出,勇敢站出來控訴騷擾者的罪行,更需要形成社會合力,從機制上加強對於女性權益的保護,為女性維權提供幫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二款也有明確規定,“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未成年人遭遇“性騷擾”的風險也需要特別關注。由於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我保護能力弱,更需要學校、幼兒園等組織提供健全的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條中也有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同時,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適合其年齡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範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微訊號 : ACSF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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