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阿雲案

先說一個故事吧,準確來說是一個案子。案情並不複雜,甚至可以說很簡單。

故事的時間發生在公元1068年,北宋熙寧元年,也就是宋神宗當皇帝的第一年。

故事的地點發生在山東登州,相當於今天的山東煙臺和威海這一帶。有一個叫阿雲的農家女孩,長得還不錯,亭亭玉立,但家庭條件很差,父親很早就過世了,13歲那年,母親又去世了。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父母相繼去世後,小阿雲的叔叔也不願意撫養她,於是在母喪期間,私自做主將其嫁給了同村的光棍韋阿大。

韋阿大撿了個寶,要不是這個案子,歷史上估計沒有他的名號。韋阿大這個人沒什麼出色的,唯獨的特點是相貌醜陋。

阿雲長得好看,但相公卻如此奇醜無比,讓她無法接受這個事實,於是動了歪念。她趁著丈夫在田間幹活,累了在地裡熟睡的時候,拿著菜刀對丈夫韋阿大連砍十幾刀。

《宋史 許遵傳》:

“初,雲許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寢田舍,懷刀斫之,十餘創,不能殺,斷其一指。”

由於阿雲年紀也小,也是個弱女子,遇到這種事本來就害怕,結果“不能殺”,只不過讓韋阿大“斷其一指”,只是將丈夫的手指砍斷了。雖然這事沒鬧出人命,但謀殺親夫,性質惡劣,阿雲很快就被逮捕歸案。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阿雲人老實,在官府的威嚴之下,一切都招了,一五一十的全說了,對於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縣令覺得沒有什麼好審理的,案件很簡單,就按照《宋刑統》做出判決。

《宋刑統·名例律》規定:“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阿雲屬於十惡不赦的謀殺親夫大罪,雖然謀殺親夫未遂,但在當時,依然很嚴重,於是判定死刑。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不過宋朝有人性化的一面,就是死刑必須層層上報,一直上報到中央大理寺、刑部等部門核實,最後皇帝確認才能執行。

沒想到的,隨著層層上報,一樁簡單的死刑案件,最後居然引起了包括皇帝,宰相在內滿朝文武的討論,甚至引發派系的鬥爭。一個謀殺親夫未遂的小女孩,震動了整個北宋官場。

當然,案子首先上報到知府,當時的知府就是大名鼎鼎的許遵。

許遵

許遵是北宋有名的清官,也是個好官,他是搞司法出身,是大理寺派到地方掛職鍛鍊的官員,具備多年刑事案件審判經驗。《宋史》稱讚此人:“累典刑獄,強敏明恕”。

果然,阿雲案一到許遵手中,他就覺得有問題,不能這麼判,他的理由有:

第一、根據宋代婚姻法的規定,正式夫妻必須辦理結婚儀式(拜天地),而且在嫁入夫家後三個月內必須拜祭夫家祖廟,否則不算。阿雲並未沒有正式許配韋阿大,所以,二人算是真正的夫妻,所以說,謀殺親夫不成立。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第二、阿雲是在服喪期間被她的叔叔嫁出去的,這種在父母去世期間自作主張婚嫁或者婚娶,屬於不孝。所以,不能算出嫁。

《宋刑統·戶婚律》居喪嫁娶條有明確的依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妾減三等,各離之。”

第三、阿雲如實相告,認錯態度較好,也算自首,可以獲得減刑,“減謀殺罪二等”,免於一死。

《宋刑統·名例律》上有規定:“犯罪之徒,知人慾告,及按問欲舉而自首陳,及逃亡之人並返已上道,此類事發,歸首者各得減罪二等坐之。”

所以,許遵綜合以上情況認為判死刑不妥,“當減謀殺罪二等”,免去死罪。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不過當案子報到朝廷後,大理寺與審刑院不僅推翻了許遵的“當減謀殺罪二等”,還在其中加上一條違律為婚,依然判處死刑。

巧合的是,阿雲的案子還在走流程的時候,許遵重新調回到了大理寺工作,他堅決認為阿雲的判決有問題,直接了當的指出:“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有法律不用,非要拿道德來評判。

宋史載:“(遵)果判大理。恥用議法坐劾,復言:刑部定議非直,雲合免所因之罪。今棄敕不用,但引斷例,一切按而殺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輕之義。”

雙方僵持不下的情況下,案子移交到了皇帝宋神宗手裡。宋神宗對法律也不是很懂,於是又將這個皮球丟給了“兩制官雜議”。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兩制議法”是宋代的一項司法審議機制,就是說天下有疑難案件、爭議大的就由內製的翰林學士與外製的知制誥,一起討論決定。簡而言之,就是滿朝文武討論,其實主要是兩個人討論,那就是王安石和司馬光。於是一場巔峰對決的好戲開場了。

王安石與司馬光的對決

王安石和司馬光這兩個飽學之士看完整個卷宗後,都一致認為:阿雲並非“惡逆”,也承認阿雲的自首情節。不過由於二人素來理念不同,結果各不相讓。

王安石支援許遵的觀點,司馬光認同邢部的裁決。而朝中的革新派和保守派勢力,更是借這個機會表明立場。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司馬光首先表態說:

“按律,其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其直犯殺傷,更無它罪者,惟未傷可首,已傷不在首限……謀不得為傷之因。謀殺已傷,傷不得首,合從絞罪……宜如大理寺所定。”

阿雲的罪很明顯了,沒什麼可以說的,已致韋阿大損傷,無疑已被排除在“自首減刑”的適用範圍之外。

王安石則對司馬光進行了反駁,他說:

“今刑部以因犯殺傷者謂別因有犯……但言因犯,不言別因……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謀殺與已傷、已殺自為三等刑名,因有謀殺徒三年之犯,然後有已傷、已殺絞斬之刑名,登得稱別無所因之罪……自來用例斷謀殺已傷不許首免者……假有因盜殺傷,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遂引為所因之罪……止謂因盜殺傷之類。”

意思是,犯了盜殺罪的,如果自首,可免除所因之罪即“盜罪”的處罰,只追究其故意殺人之罪。而盜殺罪重於謀殺罪,既然盜殺罪得以首免,那麼按法理邏輯,完全可以推知,謀殺罪也允許首免。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司馬光針鋒相對說,法律確實提到盜殺自首,沒錯,但“盜殺”實際上是兩種並立的罪行,即盜罪和殺傷罪,而“謀殺”則不是兩種罪行。所以說,邏輯不成立。

王安石又說,“謀”殺之罪確實是存在的,但是“只謀未殺”之罪,大概相當於我們今天說的“故意殺人未遂”。所以,還是應當減免。

司馬光絲毫不讓:

“現假設有甲乙二人,甲因鬥毆人鼻中血出,既而自首,猶科杖六十罪;乙有怨讎,欲致其人於死地,暮夜伺便推落河井,偶得不死,又不見血,若來自首,止科杖七十罪。二人所犯絕殊,而得罪相將。果然如此,豈不長奸?”

總之,二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最後依然沒有結論。王安石還是支援許遵的判決,減刑免死;司馬光還是支援大理寺與刑部的裁定,判死刑。這個皮球又踢回給宋神宗。

沒辦法,宋神宗只好又讓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錢公輔等人複議阿雲案。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呂公著等人在參考了王安石和司馬光的看法後提出了他們的意見:

“臣等竊尋聖人制法之意,其大略有三。有量情而取當者,有重禁以絕惡者,有原首以開善者。今於人損傷尚有可當之刑而必償之以死……恐不盡聖人好生之心,而無以開愚民改惡之路……今律所不備,別以後救從事者甚眾,何獨泥此也……今令所因之謀得用舊律,而原免已傷之情復以後救而奏決,法以正其本,議以盡其類,則何謂而不可也……宜如安石所議。”

總之一句話,呂公著等人支援王安石的意見。不過審刑院、大理寺的官員也不甘示弱,紛紛上書彈劾呂公著等人“所議為不當”。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宋神宗再次跟王安石等人商議,王安石堅持自己的觀點,最後宋神宗拍板:“自今後謀殺已死自首,及案問欲舉,並奏取敕裁。”

王安石好像佔了上風,但案件到此還未結束。

很快,王安石拜參知政事,開始主持變法。王安石變法引起了司馬光等保守派強烈不滿。於是他們又在阿雲案子上做文章,不僅拒不執行庚子詔書,還把矛頭直接對準了主持變法的王安石。

矛盾似乎愈演愈烈,捲入的官員越來越多。隨著王安石變法的展開與大規模推行,變法與反變法的鬥爭也愈加尖銳激烈。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御史臺、刑部的官員都支援司馬光;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等紛紛倒向了王安石。兩派似乎已經完全脫離了事件本身,而是圍繞該不該變法,展開了唇槍舌劍。阿雲也成了網紅人物,從皇帝到大臣無不知曉。

神宗皇帝一看不對,為了緩和矛盾,只好再次下詔:“謀殺自首及按問欲舉,並依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敕施行。”

至此,爭論了一年之久的謀殺自首之法乃定,神宗趁機提高了敕令的權威。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總之,這場圍繞阿雲案展開的謀殺自首刑名之爭,在宋神宗的支援下,以王安石為首的革新派取得了勝利,司馬光等官員也被投閒置散。阿雲案終於塵埃落定。

阿雲的結局

關於阿雲最後的結局,有這樣一個版本,說免除死刑後的阿雲後來又遇到天下大赦,她回到了家中,再嫁生子,過期幸福美滿的生活。但宋神宗駕崩,哲宗皇帝繼位,司馬光等人重新掌權後。司馬光翻起了這個十幾年前的舊案子,以謀殺親夫的罪名將阿雲逮捕並斬首示眾。

這個可以說完全子虛烏有,是後人編的,因為此案已經定型。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首先,司馬光不可能處死阿雲,因為阿雲是由宋神宗以皇帝的特權赦免了死罪的,不管法律如果修訂,都不能重新審理和改判阿雲案。

其次,司馬光不可能翻案,也無意殺死阿雲。

所以說,司馬光在十幾年後殺死阿雲完全是胡編亂造。不過阿雲案留給我們的啟示和真相不能不說。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阿雲案真相

阿雲案之所以爭了這麼久,震動了整個官場,與其說這是一場法律解釋之間的爭論,倒不如說是北宋官場變法派與保守派之間的爭論,是政治之爭,而非法律之爭。

王安石一心要變法,司馬光是一心反對變法。

王安石爭論的核心是:皇帝對法律有最終解釋權,皇帝可以對法律進行修改和變更。簡言之,皇帝敕令高於一切,也就是皇帝大於法。這才是王安石能夠得到宋神宗支援的根本原因。

司馬光等人的核心是:認為法律不能改,制度不能改,祖宗之法不可變。如果在阿雲案中承認了宋神宗敕令的優先地位,就等於承認了王安石事事變更都要更改先朝制度的合理性。所以他們在論爭中對宋神宗敕令不顧,堅持依律從事。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而這場爭論也使得宋神宗充分認清了朝廷的形勢,趁機將不支援變法的都排擠出了朝廷,進一步提高了敕令的地位,為大規模的變法活動提供了法律根據。

所以,阿雲案最終的贏家其實是宋神宗他自己,皇權進一步得到了集中。這才是我們要看清的歷史真相。

900年前,一個13歲小女孩的謀殺案,震驚了整個北宋官場

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古代的人治現實,就算有多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依然是“王在法上”,而不是“王在法下”,王就是法,法就是王。君主是立法的,官員是執法的,老百姓是服法的。這和我們現在講的依法治國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當皇帝可以任意破壞制度和法律的時候,北宋也就開始走下坡路了,王安石變法沒過多少年,北宋就走上了亡國之路。

所以說,在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程序當中,科學、民主、法治,三條中法治是最重要的,只有真正做到把法律、把憲法放到至高無上的地位,共同的遵守、服從、執行法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才是國家繁榮和穩定的根本。這是阿雲案給我們的啟發。

TAG: 阿雲王安石司馬光謀殺阿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