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末作業:CDE釋出化藥Pre-NDA藥學共性問題及相關技術要求

為鼓勵創新藥研發和申報,提高申請人和監管機構溝通交流的質量和效率,加快創新藥上市程序,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藥審中心組織制定了

《化學藥品創新藥上市申請前會議藥學共性問題及相關技術要求》

(見附件)。根據《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於印發藥品技術指導原則釋出程式的通知》(藥監綜藥管〔2020〕9號)要求,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同意,現予釋出,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學藥品創新藥上市申請前會議藥學共性問題及相關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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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藥監局藥審中心

2021年11月25日

以下為pdf轉文件(未經逐字稽核),具體請參見CDE官網pdf原文,或者文末圖片

化學藥品創新藥上市申請前會議藥學共性問題及相關技術要求

一、前言

為鼓勵創新藥研發和申報,加快創新藥上市程序,《藥品註冊管理辦法》對藥品註冊過程中的溝通交流提出了相關要求,明確藥品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就重大技術問題與藥品審評中心進行溝通交流。

新藥上市申請前會議(Pre-NDA 會議)是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前的重要溝通交流會議。申請人在提出 Pre-NDA 會議申請時,需明確會議目的、提出具體的溝通交流問題、充分準備資料和研究資料,以解決 NDA 申報前存在的關鍵技術問題。為提高申請人和監管機構溝通交流的質量與效率,聚焦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技術要求總結了化學藥品創新藥 Pre NDA 會議藥學共性問題及一般性要求,供申請人參考。

應用本技術要求時,請同時參考國際人用藥品註冊技術要求協調會(ICH)相關指導原則。

本技術要求僅代表藥品監管部門當前的觀點和認識,不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約束力。隨著科學研究的進展,本技術要求中的相關內容將不斷完善與更新。

二、總體考慮

申請人應對創新藥研發和註冊申報承擔主體責任。在上市申請前,應基於法律法規和現有科學認知,參照相關技術指導原則或其他科學、適用的評價方法和技術要求,對藥物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進行評估,並按要求整理相關研究資料。

藥學研究伴隨臨床試驗的進展不斷推進,申請人應不斷累積對產品關鍵質量屬性的認知和生產經驗,結合臨床試驗程序制定合理的藥學研究計劃。特別注意藥學重大變更應儘量在關鍵臨床試驗開始前完成,如關鍵臨床試驗結束後發生重大藥學變更,可能影響藥品的註冊程序,需慎重考慮。在不同研究階段,申請人可透過新藥臨床試驗申請前會議(PreIND 會議)、新藥Ⅱ期臨床試驗結束(EOP Ⅱ)/Ⅲ期臨床試驗啟動前會議(Pre-Ⅲ期會議)等溝通交流途徑解決臨床試驗期間藥學相關問題。申請人應結合臨床試驗程序對申報資料進行整體評估,在確認已有研究資料可以支援產品上市申請(NDA)後,提出藥學專業 Pre-NDA 會議申請。

Pre-NDA 會議藥學專業重點討論支援新藥上市申請藥學相關的關鍵技術問題。申請人可參照藥品上市相關指導原則及本技術要求相關內容,結合對藥品研發和生產的理解及質量控制的需要,提出具體的溝通交流問題。

對於適用藥品加快上市註冊程式的創新藥,也需符合上市申請藥學相關技術要求。

三、共性問題

(一)關於原料藥合成起始原料選擇

共性問題:

起始原料選擇依據不充分;部分品種申報路

線過短,起始原料選擇不合理。

一般性要求:

原則上申請人應在關鍵臨床試驗啟動前參照 ICH Q11 及其問答(Q&A)等指導原則合理選擇起始原料,及時與監管機構進行溝通,結合對生產工藝的理解合理確定GMP 條件下的生產步驟,儘早確定起始原料。

(二)關於原料藥藥學變更研究

共性問題:

未充分評估原料藥生產場地、生產工藝等藥、學變更對產品質量的影響。

一般性要求:

參照《創新藥(化學藥)臨床試驗期間藥、學變更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等相關指導原則開展臨床試驗、期間的藥學變更研究,並詳細彙總歷史批次(包括動物安全性試驗批、關鍵臨床試驗批、註冊批、工藝驗證批等)的生產資訊和質量研究資料,充分評估變更前後產品質量的可銜接性。重點關注相關變更對產品雜質譜、晶型、粒度及粒度分佈等關鍵質量屬性的影響,合理論證變更的可行性。如變更可能影響製劑的關鍵質量屬性,應進一步考察製劑的質量變化情況。

(三)關於原料藥有關物質研究和控制

共性問題:

原料藥雜質譜分析不充分;有關物質分析方法檢出能力不足;雜質控制及限度制定依據不充分。

一般性要求:

參照 ICH Q3A 等相關指導原則進行雜質研究,全面分析雜質的來源,進行清除、轉化研究,合理制定控制策略,提供完整的雜質譜研究資訊和資料。

應對加速和長期試驗中超過鑑定限的降解雜質進行歸屬研究,關注影響因素試驗條件下降解雜質的研究,增強對降解途徑的理解。

如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應分析研究可能產生的新雜質,考察有關物質方法的適用性。有關物質分析方法應充分驗證,合理選擇雜質定量方法,例如,應評估外標法、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對照法等定量方法,考慮雜質對照品製備的難易程度和持續提供情況,主成分作為對照的合理性等。根據 ICH Q3A 等相關指導原則合理設定雜質限度,限度的制定需有動物安全性試驗依據,必要時應重新進行動物安全性試驗。

(四)關於致突變雜質研究

共性問題:

對原料藥和製劑的潛在致突變雜質評估、研究不全面,控制策略不完善。

一般性要求:

參照 ICH M7 和 S9 進行致突變雜質研究並制定合理控制策略。雜質評估應全面,包括工藝路線中起始原料、中間體、反應副產物、溶劑或試劑等可能存在的工藝雜質、降解雜質(包含製劑中新增降解雜質)等。除已有充分毒性資料的雜質可依據參考文獻得出結論外,請注意文獻檢索、資料庫檢索等不能簡單代替軟體評估。針對致突變雜質必要時應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檢測方法,方法的靈敏度應與檢測目的、所論證的雜質限度相匹配。應提供風險控制策略及限度制定依據。

(五)關於原料藥質量控制專案

共性問題:

原料藥質量標準控制專案不全面;限度制定不合理或限度制定依據不充分。

一般性要求:

參照 ICH Q6A 等相關指導原則制定產品質量標準。根據原料藥結構型別、關鍵質量屬性建立原料藥質量標準,需關注的控制專案包括晶型、成鹽比例、粒度及粒度分佈、有關物質、異構體雜質等。

限度制定應參考歷史批次的檢測資料,包括動物安全性試驗批、關鍵臨床試驗批、註冊批、工藝驗證批等,並參考穩定性研究資料。

(六)關於製劑變更研究

共性問題:

關鍵臨床試驗期間或結束後對製劑處方、生產工藝等進行變更且相關藥學研究不充分;未充分評估變更對製劑質量的影響;未進行必要的對比橋接研究。

一般性要求:

建議在關鍵臨床試驗啟動前確定處方、生產工藝等。在關鍵臨床試驗期間或結束後發生藥學變更的,參照《創新藥(化學藥)臨床試驗期間藥學變更技術指導原則(試行)》等相關要求開展藥學變更研究。應明確關鍵臨床批與註冊批處方、生產工藝等的差異,並充分評估所發生的變更對製劑質量、療效的影響,開展相應的變更研究,必要時需考慮進行製劑體內橋接研究。

(七)關於製劑降解雜質研究

共性問題:

製劑降解雜質研究不充分;降解雜質分析方法檢出能力不足;雜質限度制定依據不充分。

一般性要求:

參照 ICH Q3B 等相關指導原則進行降解雜質研究,建議結合原料藥降解雜質研究、製劑處方及生產工藝等研究情況,對製劑加速和長期試驗、配伍穩定性試驗中超過鑑定限的降解雜質進行歸屬研究。關注影響因素試驗條件下降解雜質的研究,增強對降解途徑的理解。

如處方和/或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應分析研究可能產生的新雜質,考察有關物質方法的適用性。有關物質分析方法應充分驗證,合理選擇雜質定量方法,例如,應評估外標法、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對照法等定量方法,考慮雜質對照品製備的難易程度和持續提供情況、主成分作為對照的合理性等。

根據 ICH Q3B 等相關指導原則合理設定雜質限度,降解雜質限度的制定需有動物安全性試驗依據,必要時應重新進行動物安全性試驗。

(八)關於製劑溶出、釋放研究

共性問題:

溶出或釋放檢查方法建立依據不充分,對檢查方法的區分力研究不足;溶出度或釋放度限度制定不合理。

一般性要求:

根據製劑特性和質量控制的需要,參照 ICH Q6A、《普通口服固體制劑溶出度試驗技術指導原則》等相關指導原則研究制定溶出度或釋放度檢查方法和限度,注意進行方法區分力研究,關注處方、生產工藝、輔料、原料藥粒度和晶型等的影響。

根據關鍵臨床試驗批、註冊批、工藝驗證批等的溶出度或釋放度資料,結合生物利用度研究批次的溶出度或釋放度資料(如適用),建立合理限度。

(九)關於製劑質量控制專案

共性問題:

製劑質量標準控制專案研究不全面;質量控制專案限度制定不合理或限度制定依據不充分。

一般性要求:

參照 ICH Q6A 等相關指導原則確定質量控制專案。應充分重視藥物質量資料的積累,根據製劑特性對可能影響臨床安全性、有效性的質量屬性進行全面評估和監測,例如製劑降解雜質、溶出度、元素雜質等,積累動物安全性試驗批、臨床批(尤其是關鍵臨床批)、註冊批、工藝驗證批等資料,為 NDA 申報質量標準制定提供依據。

(十)其他製劑相關問題

共性問題:

如注射劑塑膠元件相容性、包裝系統密封性研究,洋蔥伯克霍爾德菌等未進行研究或研究不充分。

一般性要求:

對於注射劑,需參照《化學藥品注射劑生產所用的塑膠元件系統相容性研究技術指南》、《化學藥品注射劑包裝系統密封性研究技術指南》等開展相關研究。

對於吸入、口服、黏膜、面板和鼻腔給藥的水溶液非無菌製劑,一般應參照相關技術要求對洋蔥伯克霍爾德菌進行研究,制定相應的控制策略。

參考文獻

1。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1A: Stability Testing of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Products。 2003

2。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1B: Stability Testing: Photostability Testing of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Products。 1996

3。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2: Validation of Analytical Products: Text and Methodology1996

4。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3A: Impurities in New Drug Substances, 2006

5。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3B: Impurities in New Drug Products, 2006

6。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3D: Guideline for Elemental Impurities。 2014

7。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6A: Specifications: Test Procedures and Acceptance Criteria for new Drug Substances and New Drug Products: Chemical Substances。 1999

8。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8: Pharmaceutical Development。 August, 2009

9。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11: Development Manufacture of Drug Substances (Chemical Entities and Biotechnological/Biological Entities), 2012

10。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Q12: Technical and Regulatory Considerations for Pharmaceutical Product Lifecycle Management。 2017

11。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M7: Assessment and Control of DNA Reactive (Mutagenic) Impurities in Pharmaceuticals to Limit Potential Carcinogenic Risk。 2017

12。 ICH Steering Committee。 Harmonised Tripartite Guideline S9: Nonclinical Evaluation for Anticancer Pharmaceuticals。 2009

13。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創新藥(化學藥)臨床試驗期間藥學變更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021 年第 22 號)

14。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已上市化學藥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021 年第 15 號)

1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兒童用藥(化學藥品)藥學開發指導原則(試行)》(2020 年第 67 號)

16。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化學藥品注射劑滅菌和無菌工藝研究及驗證指導原則(試行)》(2020 年第53 號)

17。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2020 年第 48 號)

18。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藥品附條件批准上市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020 年第 41 號)

19。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化學藥品創新藥 I 期臨床試驗申請藥學共性問題相關技術要求》和《化學藥品 I 期臨床試驗申請藥學研究資訊彙總表(修訂版)》(2020

年第 40 號)

20。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化學藥品注射劑生產所用的塑膠元件系統相容性研究技術指南(試行)》(2020 年第 33 號)

21。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化學藥品注射劑包裝系統密封性研究技術指南(試行)》(2020 年第 33 號)

22。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化學藥物中亞硝胺類雜質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2020 年第 1 號)

23。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藥監局關於進一步完善藥品關聯審評審批和監管工作有關事宜的公告》(2019 年第56 號)

24。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創新藥(化學藥)Ⅲ期臨床試驗藥學研究資訊指南》(2018 年第 48 號)

2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普通口服固體制劑溶出度試驗技術指導原則》(2015 年第 3 號)

26。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化學藥物雜質研究的技術指導原則》(2005 年第 106 號)

27。 FDA。 Guidance for Industry IND Meetings for Human Drugs and Biologics Chemistry, 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s Information。 2001: https://www。fd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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