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我們老百姓通常理解的“拆遷”,還以什麼形式存在呢?

作為我們老百姓通常理解的“拆遷”,還以什麼形式存在呢?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制度研究所所長史西寧律師根據多年辦案經驗總結如下:

作為我們老百姓通常理解的“拆遷”,還以什麼形式存在呢?

一、徵收。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修建重大工程,比如建設高速公路、鐵路等,根據《土地管理法》對集體土地徵收,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城市房屋進行徵收,都會涉及到對地上房屋、附著物、青苗等的拆除,因此也必須對被徵收人進行相應的補償。

二、城市更新。

12月21日召開的全國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會議,對於2021年的重點任務,從城市更新、房地產長效機制、租賃住房等多方面做出了部署。

城市更新的多個重要領域,包括城市生態修復、歷史風貌區保護、老舊小區以及物業服務等內容,後續城市更新還會有許多新的機會,也會涉及到對部分房屋的拆除翻建等。

三、合村並居。

這主要是針對農村地區而進行的。現在農村很多地方因為農民進城打工或者進城安家,空心村比例高、土地浪費嚴重,基礎設施建設成本高、公共服務水平低等,所以要進行合村並居,節約集約用地,改善農民住房條件。這也會對農民的房子進行拆除新建。

四、協議搬遷。

這主要是由開發商出面,主動和房屋所有權人商量房屋拆遷事宜,而不是透過正規的徵收程式進行拆遷的行為,屬於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不是行政法律關係。這種拆遷形式我們要儘量避免,因為一旦後面出現法律糾紛,維權很難。

五、移民搬遷。

包括異地扶貧搬遷、生態移民搬遷、重大工程移民搬遷等。

其他還有諸如騰退、綠化隔離帶專案拆遷、河道管理區拆遷、環保關停等形式,都可能對老百姓的房屋進行拆除,也都是變種的拆遷。

說到這兒,相比大家對於“拆遷”一詞有了更加深刻的瞭解,當然遇到類似問題有不同的地方還是建議大家諮詢專業的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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