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產權不明確不能成為降低拆遷補償的理由!

產權不明的房屋是指無產權關係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有產權但尚未確定最後歸屬的房屋。產權狀況不明確房屋的徵收,是指在徵收公告公佈規定的期限內,被徵收房屋的上述問題還未解決而房屋仍需徵收。由於房屋產權的不確定性,補償安置的主體也就不確定,但是,不能因為被徵收主體不明確,就降低或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補償。

今天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律師講解產權不明確房屋拆遷的相關法律法規,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法律規定——產權不明確不能成為降低拆遷補償的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政府部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權對產權不明的房屋依法作出徵收決定,但應依法作出補償安置。

法律規定——產權不明確不能成為降低拆遷補償的理由!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律師提醒:

產權不明的房屋,政府部門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權進行徵收,但也要嚴格按照徵收補償方案進行安置補償。徵收人在徵收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時,既要保證徵收工作的進度,又要兼顧實際產權人的合法利益。對於補償物件不明確,徵收部門也必須在房屋產權糾紛解決之後,及時對確定的產權人進行安置補償。

法律規定——產權不明確不能成為降低拆遷補償的理由!

產權不明確的房屋的徵收補償程式:通常情況下對產權不明房屋補償安置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以確保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平、合理。

1、報請程式。

房屋徵收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是房屋徵收具體工作的實施者,其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房屋的權屬組織調查登記,在調查登記後發現特定房屋屬於所有權不明狀態的,應當將上述情況報告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門作出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2、做出補償決定。

做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收到上述報請後,應當根據其已經做出的補償方案,並根據專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房地產評估結果,制定出對徵收產權不明的補償決定,補償決定應當體現公平原則。

3、公告程式。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對於產權不明房屋的補償決定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公告的目的在於將房屋徵收的情況告知房屋權利人,房屋權利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透過行政救濟(行政複議)和司法救濟(行政訴訟)的方式來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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