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未嚴格遵守法定程式也違法

在現實生活中,因法律意識淡薄、圖個方便等原因,未經審批私搭亂建的違法建築不在少數,嚴重的破壞了城市環境和社會秩序,主管單位對此進行糾正治理無可厚非,但保障結果正義是否就意味著全部合理合法呢?

即使是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未嚴格遵守法定程式也違法

張友昌是一個手工匠人,日常依靠做些木製傢俱維持生計。他的工作間是在城南工業園私自搭建的一個臨時建築,多年來無人管理。

2014年當地城管局的工作人員在日常巡查的過程中發現了張友昌的工作間,規劃部門經現場勘查、調查詢問後認定,該工作間的建設未經規劃審批,屬於違法建築。基於此,縣城管局對張友昌做出《行政處罰告知書》,限其在七日內自行拆除案涉違法建築並清理好現場,張友昌申請陳述申辯後因未能提供證據被駁回。

即使是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未嚴格遵守法定程式也違法

其後縣城管局做出《處罰決定書》,並催告張友昌拆除違法建築。張友昌不服因此未予理會。2015年3月,縣城管局做出《強制拆除決定書》並進行了公告,之後組織了強制拆除。當天,縣城管局將工作間內物品搬移並通知了張友昌及時處理,否則後果自負。

工作間拆除後,張友昌認為縣城管局的拆除行為違法,侵犯了自己的權利,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並判令其賠償建築材料、人工費、屋內物品損壞等損失。

法院經過調查審理後認為:在本案中,張友昌未經規劃部門審批,私自搭建了工作間並使用數年,該建築經規劃部門勘查後認定為違法建築,依據法律規定應予拆除。

即使是對違法建築進行拆除,未嚴格遵守法定程式也違法

但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對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須科學、適中,不得以野蠻方式實施強制拆除。對於建築物內的物品,行政機關應當採用公證、見證等方式,進行清點造冊、製作現場筆錄、妥善保管並及時移交。

而縣城管局在拆除的過程中,未清點建築物內的財物,也沒有與張友昌辦理財物交接手續,更沒有進行相應的證據保全,違反了法定程式。因此,法院判決確認該拆除行為違法。同時判令縣城管局賠償張友昌因此遭受的建築材料及物品損壞損失,因案涉建築為違法建築,故人工費等損失不在賠償範圍。

律師提醒:

在涉及違法建築的治理時,強制拆除的物件是違法建築本身,但組成建築物的建築材料及建築內的物品是屬於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不應被拆除行為波及。如行政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式,造成當事人合法財產損失的,則該強制拆除行為應予確認違法,同時還需對當事人做出賠償。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對其造成損失的,負有初步的舉證責任,但因行政機關的原因導致無法舉證的,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程式合法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應當嚴格遵循法定程式,實施措施應當適當,即使是行政相對人確有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在實施正當的糾正措施時也應嚴格規範自身的行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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