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約定好的居住權,豈能隨意變卦?

案例分析 | 約定好的居住權,豈能隨意變卦?

案例導讀

家庭內部針對某些家庭成員居住問題所達成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對家庭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

案情概要

再婚建新家

案例分析 | 約定好的居住權,豈能隨意變卦?

李某和陳某(女)是再婚夫妻,兩人在2006年結識、結婚。李某與前妻育有一子李某某。在與陳某結婚前,李某原有一套產權房甲,另有一套父母留下的公房乙。婚後,李某透過與兄弟協商,將公房乙購買成為產權房,權利人登記為李某,李某和陳某一直居住生活在該售後公房中。2012年李某某組建了自己的小家庭。

病中巧安排

2015年2月

李某身體抱恙,陳某隨同李某父子共同到公證處辦理了房屋贈與公證,陳某同意放棄在售後公房中的產權份額,陳某與李某將兩套房屋均贈與給了李某某。

2015年3月

兩套房屋產權均登記到李某某名下。

2015年4月

李某某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在父親過世後,產權房甲十年內均由陳某全權支配。

2015年6月

李某因病過世。

身後糾紛起

案例分析 | 約定好的居住權,豈能隨意變卦?

李某過世後,房屋甲由李某某夫妻居住使用。2016年9月,李某某將房屋甲贈與給了自己的妻子,並辦理了過戶。陳某要求李某某交付房屋甲,雙方爭論無果,陳某遂將李某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兩人將房屋甲交付給陳某。

李某某認為自己的承諾書是贈與行為,在贈與合同履行之前,李某某已經將房屋又贈與給了自己的妻子,透過實際行為撤銷了對陳某的贈與,所以不同意將房屋交給陳某。

陳某則認為李某某的承諾並不是單純的贈與,陳某放棄了自己原有的房屋份額,李某某才作出承諾,其本意是為了解決陳某的居住問題。李某某在李某過世後反悔,有違誠信原則。

案例分析 | 約定好的居住權,豈能隨意變卦?

法院一審判決支援了陳某的訴訟請求。李某某夫妻不服提起上訴,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案例分析 | 約定好的居住權,豈能隨意變卦?

從2015年發生的數個事件脈絡來看:2月,李某將兩套房屋贈與給兒子李某某,陳某明確同意放棄原房屋中享有的產權份額;3月,產權登記完成;4月,李某某即作出了將其中一套房屋十年內由陳某支配的承諾。當時的背景是李某生病抱恙,而陳某與李某的婚姻已存續了近十年。

結合整個事件發生的過程來看,李某某對陳某所作的承諾並不能簡單認定為贈與,這一承諾的

實質

是家庭內部共同對兩套房屋的產權歸屬和居住使用的安排——陳某放棄了售後公房中原有的產權份額,李某某同意在十年內保障陳某在房屋甲中的居住權益,形成了利益交換。家庭成員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了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且該合同區別於純獲利益的贈與合同,

不能適用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在物權編中新設了居住權章節。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透過協議或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居住權人的居住利益受法律保護。家庭成員之間的居住利益保障需求是居住權制度的初衷和由來,居住權制度的首要功能就是要化解家庭內部的居住矛盾,用於安置家庭中無處居住的成員或者與家庭有密切關係的人員。在家庭內部就某些家庭成員的居住權益達成合同的情況下,該合同對家庭成員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END

供稿 | 民事審判庭

TAG: 陳某某某李某贈與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