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大講堂」男女朋友分手,關於錢的那點事……

「平安大講堂」男女朋友分手,關於錢的那點事……

張某與李某都曾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各自帶有一小孩,後因一個偶然的機會,雙方互相認識並相戀,這近一年來也是分分合合,爭吵不斷,最終彼此之間感情走到盡頭而分手。也正是因為分手,雙方之間引發了債務糾紛,於是他們找到鎮海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平安大講堂」男女朋友分手,關於錢的那點事……

是借款還是贈與引發矛盾

剛開始的戀愛總是甜蜜的,逢年過節張某也會給李某贈送禮物。隨著時間的流逝,李某因張某做生意,經常出去應酬,開始產生不信任,雙方之間經常吵架,在某一次爭吵後,張某不僅寫了認錯承諾書,還答應為女朋友李某換車給予經濟上的支援,轉賬60000元,而這筆錢是否是借款成為目前兩人分手需要解決的債務糾紛。張某解釋道當時這筆錢的支付是有借條的,只是現在借條找不到了,但女方已歸還其中20000元的轉賬記錄和雙方的聊天記錄可以佐證。李某則說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是借款,這20000元的轉賬也是他們最後一次爭吵徹底鬧翻後她一氣之下把手頭上僅有的這些錢先轉給了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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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案情逐個突破

調解員在理清這起糾紛的關鍵點後,決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逐個突破。首先調解員告知張某:“你們兩人的聊天記錄內容沒法完全證明這筆錢的轉賬為借款,而且你所說的借條也已找不到,除她已歸還20000元的轉賬記錄,沒有其他的證據可證明是借款。同時,看在彼此感情的付出以及她對你孩子的關心和照顧上,建議剩餘支付款各自承擔一半。”調解員同時也勸說李某“這筆銀行轉賬的金額比較大,也無特殊的數字含義,你又有20000元轉賬還款行為,現在兩人感情已不在,在你經濟可承受的範圍內給予一定的償還吧。”在調解員的分析和勸說下,最終這次糾紛調解成功,李某在原歸還的20000元基礎上再返還張某10000元。

現實中,像上述這類情侶間分手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戀愛過程中,情侶之間往往不計較金錢上的往來,無論是贈與、借款還是共同投資,都不會有明確的事前說明,更不必說寫借條、籤合同,然而分手時便要開始細算“感情債”,到這時很多錢款往來就會說不清楚理不明白。因此,情侶之間如不是有很明確的贈與財物意向,建議在轉賬時明確備註錢款性質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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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款還是贈與引發矛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來源:平安鎮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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